■国信办发布“微信十条”

2015-04-17 23:13
法治新闻传播 2015年6期
关键词:服务提供者谣言账号

■国信办发布“微信十条”

2014年8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 《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 《规定》共10条,对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使用者的服务和使用行为进行了规范,对通过即时通信工具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提出了明确管理要求。 《规定》一经发布,便被广大网民形象地称作 “微信十条”,并在即时通信工具服务商、媒体公众号发布者、自媒体内容生产者,以及广大用户中间引起强烈关注。

根据易观国际发布的数据显示,我国移动即时通信工具的用户总量突破8亿。几乎所有的移动即时通信工具都有着过百万的活跃用户量,注册用户量更是以亿计数。

然而,这些即时通信工具平台也因存在涉恐、涉暴、涉黄等违法信息大肆传播的乱象而饱受诟病。值得警惕的是,就像病毒变异产生新变种一样,微信谣言格外具有煽动性和欺骗性。与微博开放式的信息共享不同,微信群和朋友圈构成了熟人社交网络,更为私密,信任度也更高。正如传播学者指出的, “谣言利用了朋友圈”。特殊的信息生态,既使谣言更易被相信,又使辟谣更为不易。

针对即时通信工具带来的种种乱象,《规定》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 “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 “七条底线”。

针对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规定》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为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开设公众账号,应当经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审核,由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分类备案。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非新闻单位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转载时政类新闻。其他公众账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可以发布或转载时政类新闻的公众账号加注标识。

【评 点】

“微信十条”发布后,腾讯公司对微信公众账号进行全面梳理,并对有假冒社会公共机构和媒体名义、传播淫秽色情信息、涉暴力恐怖、发布虚假广告、编造传播谣言、破坏民族团结、诽谤他人、侵犯个人隐私等八类违规行为的公众账号采取了处置措施。截至2014年8月25日,共暂停更新公众账号311个,永久关闭公众账号46个。

“微信十条”的出台,在最大程度上堵住了传谣、造谣、色情等违法违规行为传播的漏洞,也为广大即时通讯工具用户营造一个开放、文明、有序的交流平台。

【观 点】

●中央网信办移动网络局负责人徐丰:网络空间不能成为杂乱无序、充满戾气的空间。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允许谣言、暴力、欺诈、色情、恐怖信息传播。自由与秩序是辩证的关系,任何个人的自由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不能突破底线,妨碍他人自由。 “微信十条”出台的关键词是 “底线思维”“多元参考”,有利于行业发展,企业服务的提升,更好地维护广大网民的合法权益,是体现真正的自由。

●新闻评论员弘文: “微信十条”出台明确了在聊 “微信”和刷 “朋友圈”时哪些是得到保护的,哪些是要进行限制、禁止的,让用户明明白白知晓自己的权利与义务,从而使得相关行为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必然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堵住传谣造谣等违法违规行为传播的漏洞,标志着国家在网络空间安全战略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换句话说,“微信十条”出台不啻于为 “微信”通上了电,使其在 “电压”下更值得我们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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