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自贸区反价格垄断工作办法施行

2015-04-17 15:32综合
福建轻纺 2015年6期
关键词:举报人主管部门保密

福建自贸区反价格垄断工作办法施行

近日,福建省物价局印发了《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反价格垄断工作办法》。该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为防止福建自贸试验区内价格垄断行为,管委会可在试验区内受理反价格垄断举报和咨询,并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根据该办法,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履行以下职责:接受试验区内的价格垄断举报和咨询;协助省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反价格垄断调查、回访等工作;接受试验区内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有关情况的主动报告;开展试验区反价格垄断法律法规宣传和培训工作;协助省价格主管部门研究分析试验区市场竞争状况;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反价格垄断重大问题研究。

管委会可在试验区内受理反价格垄断举报和咨询,并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管委会可以向举报人了解被举报人基本信息、举报人是否就同一事项已向其他行政机关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情况,并根据情况告知举报人直接与相关行政机关或法院联系,或者依照本办法进行甄别与移送。

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授权,对试验区内涉嫌价格垄断行为作出立案决定并开展调查,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在决定立案之前向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报告;省价格主管部门对试验区内涉嫌价格垄断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中止调查、终止调查决定,并在作出有关决定之前向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报告。

省价格主管部门在确保保密性的前提下与管委会实现信息化对接,加强试验区内企业信用信息、反价格垄断案件线索、案件查处结果、案件备案情况等信息的交换和共享。

同时,省价格主管部门、管委会及其工作人员对反价格垄断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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