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厚廷
发端于20世纪70年代末期的我国农业经营制度变革将我国农业恒久地置入“成就+问题”的框架之中,由此开始了我国农业永不停歇的变革征程。事实上,新的农业经营制度本身就暗含了持续变革的必然性,围绕农业规模经营所进行的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形成了挥之不去的 “规模农业情结”(贺雪峰,2011)。我们认为,农业规模经营是一个历史过程,决定这一历史进程的关键是坚持农户本位、形成多样化而有效的土地集中形式、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农业经营制度变革衍生出大量小规模的农业经营单位,并且呈现出进一步细碎化的趋势,这无疑体现出 “农户局限”。1986年农户户均耕地0.61公顷,2008年农户户均耕地下降到0.49公顷 (何秀荣,2009)。时至2011年户均耕地下降到0.37公顷(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2013)。农业规模经营的实现注定是建在基于农户感知之上发挥“农户优势”和挣脱“农户局限”相统一的过程。
每个农户直接经营农业的农户本位解释。这一时期,“农户优势”得到了近乎完美的体现,而“农户局限”则处在潜伏状态。“农户优势”的理论解释是:农户经营与农业生产力和农业的技术经济特点相适应,实现了农业劳动力要素支配权的回归,具有较强的激励效应。此时的土地是农户的衣食之源,面对刚刚实现衣食无忧的万千农户,任何“农业规模经营”的社会实践都难以迈步!
农业大户的农户本位解释。农业大户是农业规模经营的一种实现形式,其产生机制是:“农户优势”和“农户局限”,表现在单个农户身上并非均衡分布;一部分农户由于多种原因退出农业经营,而另一部分农户具有扩大经营规模的需求,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成为农业大户。①此中的“多种原因”可能是:不善于经营农业、不愿意经营农业、发现了农业之外更好的利益机会,等等。第一种情形是典型意义上的“农户局限”,第二种情形是主观意义上的“农户局限”,第三种情形是相对意义上的“农户局限”。这三种情形可能导致相同的结果——农户退出农业经营。据相关调研,农业大户已经占到总农户数量的10%(孙新华,2013)。在这里,自我感知的“农户局限”是土地流转的供给基础,而自我感知的“农户优势”是土地流转的需求来源。家庭农场实现农业规模经营的机制与农业大户相似,由于其经营规模较大,可能存在区别于农业大户的一些特殊性。
专业农户的农户本位解释。专业农户可以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其实现机制是:一部分农户在不放弃农业经营情况下兼业从事非农经营;农业经营收入比重越来越低,起初的副业变成了主业,最后退出农业经营,专业农户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农业规模经营。
农业租赁经营和农业企业经营的农户本位解释。这两种属于较大规模的农业经营形式,不同之处在于两种农业经营形式的主体不同,基于这种差别可能衍生出在经营方向、经营理念、可持续性、管理规范等方面的差异。两种农业经营形式都必须从众多农户那里获得经营农业的土地资源,如果农户认为“不合算”,土地流转将难以实现,即使是通过某种形式实现了土地流转,如果农民利益不能得到切实保障,农业经营者将面临极高的运行成本障碍。①农地股份合作制是农业规模经营的又一种实现形式,在这种经营形式中,农户愿意合作是其建立的基础,农户的合作意愿和经济利益的保障是其存续的条件,此中依然体现出强烈的农户本位。
人们极易被现象所迷惑,农业发展实践中出现的各类农业规模经营形式掩盖了农户身影。事实上,农户利益的实现和改善是各类农业规模经营形式的刚性约束,这种规定性来源于农业经营制度的初始框架,来源于农业稳定、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的社会性诉求。
20世纪70年代末期,我国有2.5亿农户,9亿农民居住在农村。这一基本国情完全排除了通过急剧社会变革完成土地集中的可能性,由此将土地集中的路径牢牢地定位于“演化”。这种土地集中形式的土地流转主要在亲邻之间进行,占流转总面积的74.77%(罗必良,2013)。
一部分农户放弃土地经营是决定这种土地集中形式发展的关键,其主要变量是:
(1)农业经营收益。基于农业生产力提高和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农业经营性收益的绝对数量呈现出增长趋势;基于非农收益的增加,农业经营性收益的相对数量呈现出下降趋势。绝对数量增加提高农户对土地的粘性,而相对数量下降使农户趋于放弃耕种土地。
(2)环境变量。决定农户经济行为及其成效的外部因素都是环境变量。环境变量的关键是 “细枝末节”,以下因素都会影响农民是否进城做工:生活成本、子女教育、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资多少、是否拖欠工资、拖欠工资时如何维权,等等。环境变量具有多维性和动态性,环境变量和临界点之间呈现出异乎寻常的复杂性,接近临界点的力量和远离临界点的力量并存。
(3)政策变量。政策性调整在稳农、扶农和强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全面取消农业税、中央财政的“三农”支出持续大幅度增加、各项农业补贴等政策措施无疑都增加了农民利益,加之农业的季节性和农业对劳动力禀赋要求的较大弹性,使散布于农户的土地利用效率处在锁定状态。
自然演化型土地集中是农民依据自我感知自主进行经济行为选择的结果。
土地-劳动力主导型是我国传统农业的要素表达,这种要素结构可以对付一时但难以持续,可以支撑过去但没有未来。
改革开放之前的城乡二元体制是这一时期农业资本难以形成的制度壁垒;改革开放之后,农民无力投入、不愿投入和国家投入的隐性转移是这一时期农业资本难以形成的经济壁垒;进入21世纪,人们越来越深切地感受到“总量局限”,提出了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并形成了落实这一战略的政策体系。在这一背景中,农业发展应该着力于改变农业的要素结构,使资本成为改造传统农业的酵母。
农业资本形成的可能性途径。就当下而言,人们可能对农业资本的形成缺乏信心;但从长远来看,这种情形会逐渐发生变化。促使这一变化的原因可能有:各项农业扶持政策的延递效应、农业发展的刚性需求、农业及其相关领域利益空间的增大、非农产业基于充分竞争而产生的利润空间压缩、工业资本的多元化经营需求、民间资本的形成及其活跃程度的提升、农业市场环境的改变、金融体制改革所激发的更为充裕的资本资源,等等。因此,农业资本可能来源于国家投资、产业资本转移、社会投资、外商投资、农业经营主体的自我积累,等等。单一途径的资本形成可能“势单力薄”,但由多种途径汇集而成的资本资源却可能撼动传统农业的根基!
在现实的制度结构中满足农业资本需求的土地集中形式多种多样:
(1)较小规模农业资本的土地集中形式。此时的双方主体是资本投资者和一部分农户,两者通过土地经营权的交易使土地由分散于农户手中到集中于资本投资者手中,以此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
(2)较大规模农业资本的土地集中形式。较大规模农业资本需要较多的土地,只有较多的农户才能满足其需求。与较多的农户打交道可能面临较高的谈判成本和经营成本,此时在契约结构中可能增加一个协调主体和中介组织。协调主体作为农户的谈判代表,而中介组织从法律层面确认土地经营权的转移,并监督契约的执行。实践中,另一种第三方力量——乡村组织和地方政府——的强力介入产生了一系列经济和社会问题(徐元明、刘远,2010)。
(3)农业资本进入后发生的土地再集中形式。新进入的农业资本主体不和农户发生交易关系,而通过和原农业资本主体之间的交易实现土地集中。其现实基础是:新的农业资本需要获得土地经营权,原有的农业资本需要追加资本。此时由于资本规模的扩大,往往伴随着新的土地需求,原有的农业资本可以利用其先入优势通过土地经营权交易获得更多的土地要素,实现更大规模的土地集中。
威廉姆森(2002)对前向一体化和后向一体化、纵向一体化和横向一体化的经济合理性做出了科学解释。一体化理论的基本思想可以表述为:某种生产性关联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或行政机制实现,如果市场机制协调的成本高于行政机制协调的成本,则该生产性关联通过行政机制实现具有经济合理性,即,将原来各自独立的经济主体整合为一个经济主体,这就是一体化。
在现实的农业制度结构中,一个个分散的农户都是独立的生产经营主体,都要为各类交易活动付出成本。另一种选择是通过某种契约形式农户自愿组织起来,实现一体化,统一安排和实施生产经营活动。显然,这个基于分散农户而组建起来的经济组织相较于多个分散农户具有制度优势,这些优势可能表现在:有利于农业技术的运用、节约生产资料、降低生产资料的成本、解放劳动力、节约市场交易成本、有利于和市场的衔接、有利于农业生产要素的培育,等等。
一定数量的分散农户组合为一个经济组织必然伴随着土地集中,农民“地连边”的自然格局决定这种土地集中形式相对于其他土地集中形式具有一定的成本优势,这种优势可能来源于陌生人之间和熟人之间的不同、直接和间接的不同、自愿和强制的不同、矛盾处理机制的不同,等等。这样,原本若干个小规模的农业经营单位就成为一个较大规模的农业经营单位,其组织形式是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
一体化型土地集中的规模和这种经济组织的规模密切相关,从持续性视野看则取决于该组织形式的发展及其稳定性。在实践层面,这种经济组织面临以下发展障碍:定量定期的支付土地流转金改变了其“股份”属性,农户的参与性程度降低;这种经济组织仅仅适用于较低收益的粮食种植领域,而对收益相对较高的经济作物不适用;集中经营的经营能力限制;经营者积极性的激励机制;成立和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性(张广胜等,2007)。据此,现阶段的农民股份合作制还是一种准一体化的经济组织。
以上三种土地集中形式的特点(差异)对比如表1所示。
农业规模经营表现为农业经营主体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与此同时发生的是农业经营主体的结构变化和数量缩减。由此可以得到一个农业规模经营的主体体系。
表1 三种土地集中形式的差异
农业经营主体体系的构成是:农户、农业大户、农业租赁户、家庭农场、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组织、农业企业。我们依据这一体系的内在发展逻辑将这一体系描述为图1。这一体系具有以下经济内涵。
图1 农业经营主体体系的构成及演进
“谁经营农业”决定了“如何经营农业”。在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变化的历程中,可以发现诸多不同,表现在:农业产业的功能性目的、农业产业的分工格局、农业产业的要素结构、农业产业的市场取向,等等。
“如何经营农业”决定了与此相适应的“农业组织形式”。“如何经营农业”的多维扩展会衍生出与其内涵和外延相适应的组织框架。农业发展实践中的任一个组织形式都存在大致确定的农业发展空间,但持续的农业发展需求一定会触及该组织形式的能力或资源“天花板”。这意味着,农业发展实践中存在一个与农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业组织体系。
“农业组织形式”决定了“农业经营规模”。①有人喜欢使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其用意在于强调并非农业经营规模越大越好,这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的合理性显而易见。但是,我们并不主张使用“适度”二字:其内涵难以界定;在正常的经济环境中农业经营主体不存在盲目扩大农业经营规模的现实性。因此农业规模经营在一般意义上讲必然是适度的,不可能发生持续性的巨大偏差。与家庭相适应的是最大限度的分散和最小限度的规模;基于家庭之上产生的各类农业组织形式无疑都在不同程度上降低了分散性,提高了农业经营规模。
上述四个向度中的每一个向度构成一幅纵向深化图景,四个向度之间构成一幅横向扩展图景,两者的交互作用构成了我国农业规模经营的动态图景。②人们当然可以使用其他形式构建农业规模经营图景,但我们认为,“谁经营农业”、“如何经营农业”、“农业组织载体”和“农业规模经营”是一个严密的功能性架构,不可或缺。另外,农业经营主体是最有灵性的一个向度,有感知,可观察,能选择,基于农业经营主体的展开逻辑具有实践的合理性。
农业规模经营的实现形式是顺次递进的:农户只能逐渐退出,土地只能逐渐集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只能在条件具备时逐渐产生并在历练中逐渐成长。
“顺次递进”意味着未来寓于当下的努力之中。经济系统之间的内在联系决定一件事情的位序安排,但未来的吸引力极易使人们不专注于当下,其结果是延迟未来的到来。
“顺次递进”决定发展的基本路径是演化。演化思维框架并不排斥发生在临界点的跳跃,之前和其后的内涵发生了质变,但决定“跳跃”的动力却来源于“日积月累”的汇聚。
“顺次递进”必然伴随着多样化。“顺次递进”是纵向描述,这一纵向表征必然在横向上产生差异,这种差异可能来源于:经济发展基础差异、自然条件差异、外部资源引入差异、政府功能差异、不同国家之间农业规模经营的内涵差异,等等。
“顺次递进”并不是一味地等待“水到渠成”。演进思维框架下需要提防一个行为方式陷阱——一切会“水到渠成”,因而选择消极等待。实践中大量存在“水到”而“渠不成”的经济和社会现象,表现为“筑渠人”缺位、“筑渠人”变成“堵渠人”、所筑之渠出现“中梗阻”、“渠”和“水道”不吻合、“渠”和“水量”不适应,等等。此时的景象可能是要么“无水”,要么“杯水车薪”,要么“远水不解近渴”,要么“水积成害”。农业规模经营是一个社会工程,演化可以提供一个基本的变革框架,但有时不能离开外部力量的“助力”,尤其是在频频出招却难见成效的情况下往往需要“点睛之笔”。
图1是农业规模经营的一般性进路描述,和我国农业发展实践具有较高的吻合度。
农户作为我国农业经营制度的起点形式,在很长时间内占据农业经营主体的绝对统治地位。“农户思维”是理解这一时期农业发展的基本线索,政策层面的主导思想是“稳定农业经营制度”。
农业发展实践中逐渐出现的各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展现出超越农户局限的内在秉性,其基本景象是:纯农户不断减少,兼业户大量增加,专业农户正在兴起(张晓山,2007)。这一阶段的政策导向体现为“稳定和完善”并重。
家庭农场是各类新型农业经营形式扩张的结果,是农户经营形式在更高发展层次上的再现,这种形式可以承接并持续扩充各类农业经营形式的发展功能。这一时期的政策性倾向是:完善农业经营制度,扶持家庭农场,构建农业经营体系。
农业企业可能成为推进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的重要组织形式。它可以为农业现代化各个维度的深度扩展提供组织平台,一定数量的农业企业可能来源于家庭农场基础之上所发生的资源整合。据历史资料,近10多年来中央对待农业企业的政策呈现出摇摆不定的态势(谭林丽、孙新华,2014),但农业企业的发展势头依然强劲,至2012年底流入工商企业的耕地面积为2800万亩,比2009年增长115%,占流转总面积的10.3%(李永生等,2013)。现阶段对农业企业的政策主基调应该是:准入慎入,稳步推进,加强实践中的资本管控。
这一进路描述并不能涵盖丰富的农业规模经营实践,基于某种特殊原因可能使这一进程出现不同于一般进路的景象:经济发达地区农业规模经营可能以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组织为主,并呈现出较高的发展层级(陈俊良,2012);土地资源相对稀缺的农村可能较早地步入农业规模经营阶段;工业化水平较高的地区可能因为存在丰裕的资本资源而使农业企业获得较快发展;政府有效组织之下有吸引力的劳动力输出可能缩短一些农业经营形式的存在时间,从而诱发家庭农场在农业规模经营中发挥主导性作用;高效农业发展起步早、规模大的地区可能面临农业规模经营促进动力不足;大资本布局农业的区位选择和具体项目选择会对农业规模经营的结构发生影响,等等。
农业规模经营的一般性描述提供了一个农业规模经营的基本框架,其作用表现为“指南”,但这一框架不应成为农业规模经营实践的“紧箍咒”,方向正确前提之下的实践创新往往具有更高的发展效能!
“农户本位”意味着基于农户才能理解并推动农业规模经营。但农业规模经营同时必然表现为越来越多的农户退出,由此决定需要界定农业规模经营进程中农户的空间存在形态。
首先,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将长期并存。图1表现的是一种主体性位序,即由A到B,不是B取代A,而是由A为主转变为以B为主。因此,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将呈现出并存态势,发生变化的是增减,而不是有无。
其次,农户继续经营农业选择路向中的农户身影。农户继续经营农业必然面临农户的自身调整,农户的“自适应机制”使其能够主动适应农业经营的市场和社会环境,继续经营农业。在农业发展实践中,其中的一部分农户依旧为农户(含农业大户),而另一部分农户可能演变为家庭农场,进而成为农场主。
再次,农户不经营农业而继续留在农村选择路向中的农户身影。不愿经营农业的农户可以转让其土地经营权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这是一种实实在在的存在形式。另外,由农业经营者转变为农业生产者可能将其引向一个新的社会角色——农业产业工人。
最后,农户不经营农业而进入城镇选择路向中的农户身影。这种选择路向和前一个存在不少共性——土地经营权转让、要素贡献者和社会角色转换,其差异表现在:进入城市和留在农村可能出现土地经营权实现形式的不同;进入城市多了一种宅基地要素贡献;成为城市居民可能面临较大的起步压力。
由此可以看到,不论农户作出何种经济选择,农业规模经营进程中的农户身影都清晰可见,这来源于土地的农户承包所决定的“资格垄断性”(罗必良,2014)。
决定我国农业规模经营的核心变量是农户、土地集中和农业经营主体。
农户是农业规模经营的起点变量。“农户本位”是指基于自我选择的农户行为是农业规模经营的寻觅路径,而不是指农户作为农业经营主体的恒定,虽然有学者认为家庭是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首先选择载体 (徐旭初,2005),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边界。一部分农户自愿退出农业经营是实现农业规模经营的前提,其中涉及到:何以促使农户自愿退出;其土地经营权如何实现;其宅基地使用权如何保障;土地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权能有多大;退出农户何以“毅然决然”而不是“弃之不舍,食之无味”;如何使退出农户没有后顾之忧。
土地集中是农业规模经营的基础性变量。土地是经营农业的基础条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进入和土地集中存在并行关系;在土地资源既定的条件下,通过改变土地的经营规模结构可以提高土地的产出效率。我们认为,未来农业规模经营实践中资本驱动型土地集中可能逐渐上升为主导地位,至于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可能出现的诸多问题可在新的社会架构中从容面对。
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规模经营的能动性变量。农业经营主体的能动性作用机制是:获利动机-资源和能力基础-农业经营意愿-基础性交易-农业经营活动-发展农业。能动性意味着扮演“发动机”的角色,推进农业规模经营取决于能在多大程度上激活农业经营主体的尝试性天性(柯武刚等,2000),为其提供适宜的经济和社会环境。
1.贺雪峰:《论农地经营的规模》,《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
2.何秀荣:《公司农场:我国农业微观组织的未来选择?》,《中国农村经济》2009年第11期。
3.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课题组著:《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研究》,中国发展出版社2013年版。
4.孙新华:《强制商品化:“被流转”农户的市场化困境》,《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
5.罗必良著:《产权强度、土地流转与农民权益保护》,经济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
6.徐元明、刘远:《农地流转的新特点及农民失权状况分析》,《南京社会科学》2010年第10期。
7.[美]奥利弗·E·威廉姆森著:《资本主义经济制度——论企业签约与市场签约》,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
8.张广胜等:《农民对专业合作社需求的影响因素分析——基于沈阳市200个村的调查》,《农业经济问题》2007年第11期。
9.张晓山:《创新农民经济组织 发展现代农业》,《新视野》2007年第6期。
10.谭林丽、孙新华:《当前农业规模经营的三种路径》,《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6期。
11.李永生、程鸿飞:《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负责人解读中央1号文件》,《农民日报》2013年2月2日。
12.陈俊良:《经济发达地区农村合作的组织创新及发展趋势——基于苏州实践的研究》,《华东经济管理》2012年第4期。
13.罗必良:《农业经营制度的理论轨迹及其方向创新:川省个案》,《改革》2014年第2期。
14.徐旭初著:《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分析》,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15.[德]柯武刚、史漫飞著,韩朝华译:《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