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吏学指南》看元代吏员意识

2015-04-16 04:54郭超颖王承略
江西社会科学 2015年2期
关键词:指南

■郭超颖 王承略

科举制自隋大业始行,唐、宋、辽、金诸代因袭而用,成为这些封建王朝首要的国家人才选拔制度。然而科举制在元朝的情况比较特殊,元朝在建国后的五六十年里,并没有真正实行科举制,即使元仁宗恢复科举之后,科举制度也没能够取得国家官吏选拔的主导地位。元由蒙古族建立,蒙古族居北方习尚弓马,持奉蒙古文明至上的思想,对传统儒家文化的学习和吸收未能彻底,这是科举制在元代终不能定鼎一尊的根本原因所在。有元一代,吏员出职是当时主要的官员任用制度。元代文人姚燧对此有过一段十分著名的论述:

大凡今仕惟三途:一由宿卫,一由儒,一由吏。由宿卫者言出中禁,中书奉行制敕而已,十之一;由儒者则校官及品者,提举、教授出中书,未及者则正、录以下出行省宣慰,十分之一之半;由吏者省台院、中外庶

司、郡县,十九有半焉。[1](P53)

中、下级官员由官府胥吏出职补充,此种吏员出职机制的形成既是宋代以来吏员自身发展积势的一种显现,又是时代大背景的一种选择和造就。无论出于何种因缘,当吏员出职上升为一种国家任用制度,则其必然成为人们跻身仕途的关键津要。在这种实际效益的刺激下,吏员、出职制度,乃至吏学,都将获得一种前所未有的极大发展。《吏学指南》一书的存在,恰好为这段历史提供了最有利的文献征实,似乎同时也是这段历史的一个缩影。虽然《吏学指南》目前已经受到了学术界一定的关注,但由于其通俗读物的性质,所以一直以来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①2010年6月,由山东大学承担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委托项目“子海整理与研究”正式启动,《吏学指南》的重新点校整理也被包纳其中,新的整理点校本以元刊本为底本②,力图恢复或接近古书之原貌。我们期待新的点校整理本或能为今后的元代历史研究提供更加可靠的文献资料,也相信《吏学指南》的文献价值也会越来越被学界认可和利用。

《吏学指南》全称为《习吏幼学指南》,撰者为元人徐元瑞。徐元瑞,元吴郡 (今江苏苏州)人。是书刊于元大德五年(1301),是一部初习吏者的吏学启蒙读物。全书体例为首列“历代吏师类录”,采取枚举方式列举从远古到宋代各朝出身胥吏的名师,以此作为吏员习吏之楷模。此后为书之主体部分《吏师定律之图》,共计8卷,“因摘当今吏用之字及古法之名”,对吏员从吏相关知识及公文常用术语分门别类予以解释,共收录了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公文用语相关词条91类,总计2109条。最后附以《为政九要》,这是徐氏年幼时的读书笔记,主要阐述的是为官从政的九项要求,分别是《因书》第一、《正心》第二、《正内》第三、《正婚》第四、《禁捕》第五、《正农》第六、《急务》第七、《为政》第八、《时利》第九。从这些小标题即可看出,《为政九要》主要为培养吏员如何成为清吏、良吏提供启迪和借鉴。该书的写作目的十分明确,而作者徐元瑞的生平事迹,却一直无可考证。一般认为,他是元代胥吏出身或者具有儒学修养之士。徐元瑞《为政九要·自箴序》云:

予童时于先大人赐号“归阳明子”箧笥中,见一书曰《自箴》,观之数百条,聊记其节目,不知始末谁作也。近为天家创制垂统,抚治万民,因书强记者数十条,庶俾后进者之为政云。[2](P143)

“俾后进者之为政”,似有徐氏以先进自许已为政之意。且徐元瑞撰此一书“期在启蒙”,又全书所反映出的对吏员事务的熟悉程度,通而观之,我们认为以往学者对徐氏身份的推测应该是正确的。

蒙古贵族以强大的武力扫荡南北,在不断的征服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地域辽阔的大一统局面。国家初定,百事亟亟待举,在民族文化存在较大差异的背景下,任用官府吏员成为地方行政得以迅速恢复与有效运行的最佳选择。在吏员出职比例高、晋升速度快的元代前期政治格局下,吏员的地位从官员附属转变为政府中下级官员的主力军。这种转变自然与科举制形成以来通过考试选拔人才不同,其与科举实行以前的用人制度,如汉代的察举、征辟,魏晋的九品中正,也存在很大的不同。它不是立国之初的特殊情况,也不是特殊任用情况,而是一个国家主体的官员任用机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种官员任用机制是建立在对儒家政治文化正统地位的贬低和削弱基础之上的,因而展现了中国封建王朝后期士大夫政治文化渐趋式微的最具代表性特征。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元代的出职制度在历史上具有独特性。官府胥吏在这种政治制度下,必将具有较高的政治地位,同时催化出较强的自我意识。而这恐怕是其他历史时期所难能比拟的。从《吏学指南》可以看出元代出职制度下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问题,即吏人自我认知意识的凸显。这一问题在书中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即:鲜明的为政主张、较高的政治晋升愿望、明确的自我定位。

一、“居官必任吏”的为政主张

在传统认知中,官府胥吏一直是官员的附属,主要负责处理府衙中一些日常公务往来。国家选拔任用官员,重其读圣贤之书,识孔孟之礼。换言之,尚贤尚能的传统吏治观,与重用官府胥吏诚非一事。而且在某种层面,府衙胥吏向以舞文弄法之“刀笔吏”而称,古人提到这个称谓时,每每予以轻鄙之意。然而,元人徐元瑞对于吏员的认识却并非如此。他认为吏员绝非仅仅是官员的附庸,而能对国家政治生活起到重大作用。这一点在其《序言》中有明确阐述:

尝闻善为政者必先于治,欲治必明乎法,明法然后审刑,刑明而清,民自服矣。所以居官必任吏,否则政乖。吏之于官,实非小补。夫吏,古之胥也,史也,上应天文,曰土公之星,下书史牒,曰刀笔之吏,得时行道,自古重焉。秦汉以来,为将为相,立当路而据要津,代不乏人。李唐季年,得权犹甚,官曹称军事院,吏称使院,一登首选,皆以使名,有官大夫加勋者。赵宋因仍,沿其旧制,政和中始以监司诸郡首吏为孔目、主押之号,易都副兵马等使之名。年劳及格之人,得授助教,或摄参军而已。省院台部,互有正法,官称既振,吏权益轻。星书谓土公明则吏道亨,暗则否,数使然也。钦惟圣朝一统,天下同文,繇吏入官,深合古法,凡居是职,可不爱重。[2](P3)

从这一段较长的文字中,我们可以读到三个层面的意义。首先,徐氏认为图治必先明其法,法申而刑定是治国安民的要务。其次,在此前提下,国家必须任用晓熟律法的吏员,吏员是实现国家政治清明与否的关键所在。再次,徐氏以“秦汉以来,为将为相,立当路而据要津,代不乏人”为起句,历述前代吏员政治的发展变迁,用以铺陈辅翼前面两层结论的正确性。我们知道,治国需明法审刑与任用习熟律例的吏员实是两个问题。吏员是官府衙门中掌管政务处理的辅助人员,虽然在具体事务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其并非是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和主体所在。所谓“秦汉以来,为将为相”的局面,多为天下纷争、英雄起于草莽的情况,而国家安定以后,以吏任官的实际并非如此凡常。而且徐氏也并未提及自隋以来,已有国家科考一事,而认为元代吏员出职制度“深合古法”。所以,徐氏这种混淆问题认知与不顾事物发展趋势的实质是在鼓吹元代这种吏员出职制度的传承性与合理性。

徐元瑞在《吏学指南》正文内容的编排中,开篇先是交代官吏基本称谓、行政机构等基本吏制常识。其顺序依次是:“吏称”、“行止”、“才能”、“六曹”、“衙门南北之异”、“戒石铭”、“郡邑”、“府号”、“官品”、“官称”、“吏员”。它们以“吏”领之,先介绍吏的称谓,然后是为吏需具备的才能行止,再是行政机构、行政单位,最后是官员吏员的条列。而从全书整体脉络来看,其他关于诸如仪制、钱粮、刑律、箴戒等方面内容也是围绕着这个前提而展开。如果我们以此判断该书乃为习吏者而编才至如是则稍嫌流于表面。事实上,即使为习吏而编亦不必以吏统领全书,而似乎更应从尊至卑,从高至下,层层推演而来。显而易见,这种架构本身就抛弃了吏为附庸的传统思路,而代之以吏的视角与话语。

王安石曾言:“古人有言,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3](P491)我们不否定府衙吏员对于政府法律政令执行的作用,但是徐元瑞标榜的这种“居官必任吏”的为政主张,可以说是非常鲜明醒目的。这种为官需任吏的明确思想,把吏员任官参政这种或然性提升到必然性,把以往带有励志色彩的居以显要转化为当仁不让。元代的吏制度,形成了吏可以出而为官,官亦可复补为吏,官、吏共同决断政事的局面。在此背景下,官、吏之间的鸿沟被打破,其相互地位的悬殊性被大大缩减,这在消解了官员的绝对权威同时,无疑带来了吏员主动积极提高自我认知的结果。所以,徐元瑞的这种思想应该是当时吏员意识的真实体现,代表了元代吏员对吏制为政的独特思考。

二、较高的政治晋升愿望

《吏学指南》的主体部分前,作者首列《历代吏师类录》,被举列的吏师,总体上的特点是,出身胥吏,或任职似此,但最终官位显赫,功绩卓著,声名籍籍。这种历述成功典范的做法,其最直接的目的是树立楷模以资激励。但从另一方面来说,这也反映出当时吏员的政治晋升希冀强烈。若对所列诸人加以辨析比类,就会看出,其本意绝非仅仅在于标榜前贤。这里面有被儒家奉为圣人的周公旦,有玉成霸业的王佐之才,如齐相管仲。有开国将相,如汉代萧何。有国之股肱,如唐朝宋璟。但也有在历史上背负骂名,极具争议的人物,如秦赵高,汉代酷吏张汤、杜周,唐代李林甫等。而且此《吏师类录》中的秦商鞅、西汉翟方进,同时出现在该书《惨刻》一篇中,和其他数位为政峻苛者一起被作为反面教材:

秦商君卫商鞅变法令,重刑罚也,犯者多死。议令之初,一日临渭,刑七百余人,官民苦之。后遭车裂之祸。

西汉翟方进为京兆尹,搏击豪强。及为丞相,持法深刻,中伤者多。其后自杀,王莽发其冢,烧其棺柩。[2](P140)

从此可以看出,徐氏选列历代吏师非以儒家正统史学评论为唯一准绳,而是在首选其出身的基础上,重视其仕途显贵与政治地位。换言之,便是元代吏员在前期出职较快、出职机会较高的影响下,显示出汲汲位扼要津,以图取得较高晋升的愿望。

从《为政九要》,也同样可以看出这种倾向。徐元瑞撰《吏学指南》,绝非仅仅着眼于初习吏之启蒙,绝非仅限于教其日常之事,所附《为政九要》,其实讲的便是为官之事。也就是说,作者在对习吏小童的启蒙中,已经实质上拔高到告诫日后居官主政之上。现以《为政》一篇为例:

为政妄兴功役,横起事端,害州县不过千日,害国者不过期年,害天下者不过十旬,自投坑井,取祸之道也。

为政在上欺君,在下诳民,舞文弄法,论假象真,因公私惠,仗势行权,辞辛惮苦,口是心非,明退暗进,何为政邪。

司县到任,体察奸细、盗贼,阴私谋害。不明公事,密问三姑六婆。茶房、酒肆、妓馆、食店、柜房、马牙、解库、银铺、旅店,各立行老,察知物色名目,多必得情,密切告报,无不知也。

从这几段文字我们可以看出,此《为政》一篇是讲地方主政官员之重要。上至安民为国,下至体察民情及辨析虚实,事事都要周全。讲授教诫初习胥吏者如此,诚非仅以吏员能胜任公文往来、衙门迎送之事为全部目的,而是以胥吏作为起点,追求出职显要。

其他如《正农》,其文阐述了重视农业生产的必要性,并劝谏人之持家需勤俭、忌奢侈腐败。《急务》一篇,反面论证官府工作必须分清轻重缓急,进一步强调为政要以劝课农桑、发展农业生产作为第一要务。对于塑造良好社会环境,维护家庭社会稳定,《正婚》一篇中给出了意见与建议,例如如何处理好民间继母小妾关系、女婿与丈人关系、夫妻关系引发的矛盾诉讼。在实现社会治安方面,《禁捕》一篇中就行盗容易发生的时间,重点监控对象及场所,以及针对不同情境犯罪方式治理方法一一列举,为政府的捕盗工作提供了有益借鉴。书中关于正婚、禁捕、正农、急务、为政、时利的详细解释,体现出对官吏专业素质及专业能力的要求,这也是为官上任的基本要求。孔子曰:“不在其位,不谋其政。”(《论语·泰伯》)作者在此对包括农事、风化、修为在内诸多内容进行条列,正合其言“庶俾后进者之为政”。虽书之主体为包括政治、经济、法律在内的上千条术语的条列及释义,但在吏员基本业务培养的基础上,着眼点却重重落在占据要津的目的上。全书以历代吏师开篇,以为官之事殿后,其所渲染前人之功业,所苦心眼下之紧要,皆是当时大背景下吏员真实心理的映射。简言之,作者在主观预先教育的意图下,确也显现出元代吏员绝非满足于以吏谋生,而是含有积极仕途的志向。

三、明确的自我定位

自我意识的凸显离不开自我定位的明确。掌握何种技能、具备何种素质的清晰,其实是此群体成熟的一种重要表现。《吏学指南》反映出了当时吏员对自身非常精当的自我定位。其正文第二节、第三节即是关于吏员的“行止”、“才能”内容,紧紧随在第一节“吏称”之后:

行止:孝事父母,友于兄弟,勤谨,廉洁,谦让,循良,笃实,慎默,不犯赃滥。

才能:行遣熟闲,语言辩利,通习条法,晓解儒书,算法精明,字画端正。[2](P17)

从上不难看出,徐元瑞所列吏员才能的具体内容有着极强的针对性、现实性、实践性,而不是流于空洞的泛泛之谈。许凡《元代吏制研究》中说:“在中国封建社会官府衙门中,包含有刑狱、诉讼、造作、差发、征兵、赏罚、陟黜、赋税等各种内容的文书、表册、档案的拟制、呈递,是最主要的日常事务。”[4](P8)而作为掌管元代衙门具体事务的主体,无论是处理公文及表册的案牍吏员,还是辅助内政的翻译吏员,负责传达政令、汇报要事的传达吏员,其主要职责是处理衙门中包含一切公务内容的公文表册等书面材料,因此了解和掌握基本公文用语,准确规范书写、翻译及传达公文表册,理所当然也成为其工作的基本内容和基本要求。所以,“行遣熟闲,语言辩利,通习条法,晓解儒书,算法精明,字画端正”,正是其日常政务所必须具备的专业素养。在吏员行止方面,徐氏也没有空洞地宣讲礼义廉耻,而是针对吏员这种身份,贴近现实生活予以教育。

如果说上述二十四字吏员“才能”阐述是总领全局之大纲,那么《吏学指南》的主体内容便是其具体的表现和承载。《吏学指南》全书主要内容在于阐述与政务相关的一系列政治、法律、经济术语。这些术语及其承载的内容无不是吏员日常工作的主要事项,为之细致考量与系统梳理,是吏员自我工作认知的成熟体现。如涉及狱讼问题的“推鞫”一项,列有鞫问、推问、归问、审问、录问、询问、廉问、案问、考问、讯问、追问、会问、根问、磨问、体问、取问、勘问等38条。涉及钱粮问题的“诸纳”一项,列有买纳、给纳、填纳、回纳、理纳、催纳、送纳、附纳、卸纳、变纳、籴纳等51条。作者对其一一加以辨析考究,洋洋洒洒如数家珍。这种对于吏员工作基本知识的梳理与总结,不但是为习吏者指南,更是对自我工作认知的一种反应。其体现出来的是作者“欲治必明乎法”的吏治思想,凸显出作者追求为官为政必须依法行政,增强工作的标准化、合法化和规范化的迫切要求,而这都是吏员自我定位明确与精准的表现。

元朝为维护和巩固统治,对吏员素质做出一定的要求,除需要具备吏能之外,还要“兼通经史”、“以儒术饰吏事”、“儒吏兼通”,特别规定“设律学以教人,置律科以试吏”[5](P434),大德四年规定,“选用通晓刑名,知会吏事者”[6](P487),岁贡吏员标准即“通明法律,熟娴吏业”[6](P423)。所以吏人对自身的要求有现实政治的需要,更有群体自身认知的系统完善。若与一般所谓“尚廉”、“尚勤”、“尚能”相比较,这里所列要求及所涉及之内容则更具体实用,这不但是元代吏学的发达表现,也是吏员自我意识的完全彰显。

元代吏员出职制度在后世一直广受诟病,史家甚至有元亡于吏之说。吏制的发达在元朝政权的建立、巩固中产生了积极影响,但是在统治发展中,其弊端也日益暴露。至元九年(1272),沙溪四川道提刑按察司使覃嘉说:“府、县人吏,幼年虽曾儒学,仅至十岁以上,废弃学业,辄就吏门中书写文字。礼义之教懵然未知,贿赂之情循习已著。日就月将,熏染成性。及至年级长成,就于官府勾当。”[6](P475)所指尚是元代前期情况。徐元瑞《吏学指南》,也是有感于时弊,而欲以启蒙,其言曰:

初学之士,妙龄而入,律书要旨,未暇师承,巧诋之风,熏染日著。夫读律则法理通,知书则字义见,致君泽民之学,莫大乎此,雕人欺事之习,恐反阴功。是以不揆荒唐,因摘当今吏用之字及古法之名,首冠以历代吏师,终继于恕刻轨范,类成一书,目曰《习吏幼学指南》。期在启蒙,不敢呈诸达者。[2](P3)

今天我们看待《吏学指南》这部书,既不需要对其性质过度拔高,也不需要拿针砭时弊、开药去病的标准去要求古人。我们更应该注重的是它在历史中的特殊性。此书以“吏”为核心,而非以“官”,虽然它在内容上与官箴类文献有所关联相似,如钱谦益在《绛云楼书目》中就将其列于官箴类,但实质上,无论从关注的对象还是写作目的,《吏学指南》都和历代以“官”为核心的著作存在很大的差异。如果我们把它与宋元时期出现的其他官箴著作相比,例如宋代陈襄的《州县提纲》、李元弼《作邑自箴》,元代张养浩的《三事忠告》、叶留的《为政善报事类》等,也可以看出其与诸官箴作品的迥然不同。传统官箴文化秉承儒家仁治的思想,更注重的是为官立德,鼓吹官员内在修养的极端重要性。而《吏学指南》是以培养专业的吏员为核心,更加强调吏员吏能与吏员思想意识的完善和锻造。它把胥吏从官员的附属地位中解放出来,将其作为独立的政治力量予以关注,这深刻地反映出在元代历史大背景下传统士大夫政治文化的孱弱,以及与之相对的社会世俗势力的壮健。

综上所述,透过《吏学指南》这部元代史料,可以了解到当时政治的状况,也可以窥见元代独特吏制下的吏员风貌与意识。在元代吏员出职制度下,吏人这种独立鲜明的自我意识,是一种值得关注的历史现象。毕竟吏人出职与吏人意识,与当下不少国家的官场政治关系紧密。由吏为官的现实存在,催生了吏人意识的自觉与成熟,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政治机制成长为一个完善的自我生态体系。怎样使这个体系保持健康与活力,而不是丧失其平衡性与持续性,或许是一个需要深刻思考与反思的问题。知史可以明鉴,我们悠久的历史积淀从来都不是苍白的过往,而是具有时代生命力的丰厚储备。

注释:

①元史学者杨讷较早对《吏学指南》予以关注,将该书先后做了两次整理,即1969年文海出版社排印本、1988年浙江古籍出版社排印本。1969年本据日本油印本改版排印,以《居家必用》本覆校,而日本油印本是以明刊本为底本,用朝鲜、日本刻本补校而成。1988年本在日本油印本基础上用日本宽文十三年刊《居家必用》本作了校勘,并据《周易》、《尚书》、《左传》等典籍校正了部分引文,重新予以标点排印。在单篇论文中,叶新民于1988年在《内蒙古社会科学》发表《一部元朝公文用语辞典——〈吏学指南〉简介》一文,基于杨讷点校整理本,从整体上对该书给予简单介绍。近来,山东大学儒学高等研究院王军杰以《吏学指南》为研究对象,完成了硕士学位论文《〈吏学指南〉研究》,对此书做了系统的梳理和较为全面的讨论。

②杨讷1988年整理本的点校说明中称:“此书元刻本1929年尚存,傅增湘《藏园群书经眼录》卷七记:‘吏学指南八卷,题吴郡徐元瑞君祥纂,元刊本,十一行十九字,注双行二十四字,黑口,四周双边……己巳九月见于上海陈乃乾处,索百廿元,已收。’可惜我们未能找见。”实际上,杨先生说明中提到的元刻本即国家图书馆藏元刻本。

[1](元)姚燧.牧庵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5.

[2](元)徐元瑞.吏学指南(外三种)[M].杨讷,点校.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

[3](宋)王安石.王文公文集[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

[4]许凡.元代吏制研究[M].北京:劳动人事出版社,1987.

[5](元)苏天爵.滋溪文稿[M].陈高华,孟繁清,点校. 北京:中华书局,1997.

[6]元典章[M].陈高华,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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