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扬麒
洛克的财产权理论及其悖谬
邓扬麒
英国近代启蒙思想家洛克的财产权理论在当代西方政治哲学领域中仍然有着强大的生命力。他认为,财产权起源于人对客观对象的劳动和改造,是“自然理性”赋予人的合法权利;同时,“自然理性”又为财产权规定了两大限制性要件。在此基础上,洛克提出了其著名的“产品交换”理论和基于产品交换理论的“货币”理论。但是,无论是洛克的“产品交换”思想还是洛克的货币概念,都与他关于自然理性赋予财产权的两大限制性要件之间有着根本的冲突。
洛克;财产权;自然理性;劳动;交换;货币
邓扬麒,武汉大学哲学学院博士生。(湖北武汉 430072)
无论是在当代西方政治学理论领域,还是在当代西方政治制度层面,英国近代启蒙思想家洛克的政治学说都具有重大的影响力。美国当代保守主义政治哲学家列奥·斯特劳斯指出,在“所有现代自然权利论的导师中,最为著名和影响最大的就是约翰·洛克”[1](P165)。德国保守主义政治哲学家施密特甚至将洛克视为“真正的自由法治国家之父”[2](P111)。而当代法学家维拉曼特也基于法学的视角宣称:“洛克的哲学思想已深深地影响了世界范围的关于基本权利的思想以及美国宪法的内容。”[3](P106)
我们知道,洛克政治哲学的核心概念是“财产权”①,他甚至将人的生命和自由亦视为人的不可侵犯之财产,并认为政治社会和政府的“首要目的”就是保护人们的财产。[4](P52)那么,洛克的财产权理论主要包括哪些内容?这些内容之间是否具有逻辑上的一致性?本文接下来即围绕这两个问题依次展开细致的分析。
(一)“自然理性”与财产权的起源
洛克政治学理论的逻辑起点是“自然理性”概念,他从人的 “自然理性”——也就是 “自然法”[4](P6)——出发,推导财产权之起源。洛克首先指出,人的自然理性赋予人以“生存权利”,这种权利使每个人对自己的人身具有所有权;其次,洛克又认为,自然状态里的人,一开始面对具有丰厚物产的大自然时,对任何外在物品并不具备私人所有权,自然万物平等地属于全体人类,而非某一个体。那么,基于上述两种情况,人如何在大自然中获得维持自身生存必需的物品,以行使理性的自然法所赋予人的生存权利呢?换句话说,个体如何对本属于全体人类的某些自然物拥有使用和消费的权利,也即是拥有所有权或财产权?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洛克引入“劳动”概念。他指出,自然状态下的人既然对自己的人身享有所有权,那么他们对基于自己人身的劳动和劳动所得物,也就同样享有合法的所有权,私有财产权由此产生。[4](P16-19)
这是洛克对财产权之起源的 “正面论述”。接下来,他又从“反面”论证了人为何可以将添加进自身劳动的自然物视为自己的私有财产这一问题。他说,如果人对自己的劳动所得物不具备所有权,那么,人自然就没有权利去享用或消费这些所得物,随之而来的后果就是,虽然“上帝给予人类很丰富的东西”,但 “人类早已饿死了”[4](P20)。而这一结果与自然法赋予人的“生存权利”是明显相悖的。所以,为了行使和维护人的生存权,自然法必然使人对自己的劳动所得物拥有财产权。
但是,这种财产权是不是一种毫无限制或约束的权利呢?就如诺齐克的著名例子所指出的:一个人将一瓶番茄汁倒入大海,使番茄汁在整个海洋的海水里均匀分布,那么经他这一劳动而改观的整个大海是否就属于他的私有财产?[5](P209)如果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那么人通过劳动所获得的财产之界限是什么?洛克接下来仍从“自然理性”这一前提出发,对财产权提出了两条限制。
(二)“自然法”对财产权的两大限制要件
自然法使人通过劳动而对劳动对象和劳动产品具有所有权。与此同时,自然法对这种财产权的成立提出了两大限制要件,分别为 “要件A”:个体通过劳动而加工或改造自然物时,必须保证自己留给了其他人足够多的同类自然物;“要件B”:个体经劳动所得之产品,必须得到个体的充分和有效利用,对不能充分使用而最终会导致腐败或浪费的那部分产品,个体并不具有财产权。[4](P22-23)
洛克以饮水为例,对“要件A”做了生动的阐释。他说,一个人有权利趴在河边“牛饮”很多水,而不会“损害”其他任何人,原因是他除了自己喝进肚子的水之外,尚留了一整条河流给他人 “解渴”。[4](P25-26)这个限制条件是至关重要的,其中的道理也是显而易懂的。我们可以举个洛克式的例子。假如一个孤岛上有三个居民,岛上唯一可以维持居民生存的只有一棵果树,那么按洛克的观点,作为自然物的这颗果树即为三人共有。在这种情况下,三人中的任何一个,都不可能通过自己的劳动而对果树、哪怕是果树上的一个果实拥有财产权,因为这种排斥他者的所有权显然侵犯了剩余人的生存权利,从而违背理性的自然法则之要求。
而针对“要件B”,洛克分析和论述的篇幅则较多。他说:“上帝创造的东西不是供人们糟蹋或败坏的。”[4](P31)所以,虽然一个人可以尽可能多地采集野果或捕捉麋鹿,但这些劳动产品只要超过了他的使用和消费限度,他对这些超出的部分就不具有财产权。[4](P30-31)所以,该要件中的一个关键因素是 “个人的利用限度”。在随后的分析中,洛克提到了两种“利用”方式。
(三)劳动者对劳动产品的两种“利用方式”
这两种利用方式分别是,“利用方式A”:个体为满足自身生存之必需而自己消费掉;“利用方式B”:个体自愿赠予他人或与他人的产品相交换。也就是说,针对劳动产品而言,如果它们可以为劳动者自身完全享用而不超出自身的消费能力的话,劳动者就对它们拥有财产权;而对那些超出劳动者自身所能享受之限度的产品,如果劳动者将之 “送给旁人”,或者拿它们 “换取”别的可以保存的东西的话,劳动者就对它们仍然具有所有权,原因是,劳动者的 “赠送”或“交换”行为并没有使这些产品 “在他的占有下一无用处地毁坏掉”,因此这 “也算是他把它利用了”。[4](P32)
至此,洛克的推理并没有停止。他从财产所有者将自己劳动所得的易腐烂的产品——如食物等——换取他人拥有的可以持久保存的东西这一行为出发,进一步推导出以金银为代表的货币的产生逻辑[4](P31),并认为,以货币为中介的交换行为的产生,极大地提高了人们扩大生产、创造财富的热情,从而促进了人们的商业贸易往来和经济的迅猛发展。而以金银为代表的可以持久保存的货币出现在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行为中之前,过多地创造易于腐烂的消费品之行为既无意义,也不明智,所以,这时的状况是,每个人 “只保留一块能够供应他自己和他家属以生活用品的土地,而把多余的部分重新放弃给自然的旷野”[4](P31)。
至此我们可以明白,除了人们对财产的第一种“利用”方式——“利用方式A”——外,洛克为什么还要引入“利用方式B”,即以“赠送”和“交换”为代表的利用方式。原因很简单,如果没有 “产品的交换”,如果洛克的财产权理论仅仅允许人对财产的第一种“利用”方式,那么,人类就只能停留在 “自给自足”的原始生产模式中,在这种状态里,人类没有商业,没有贸易,经济得不到发展,社会财富也不可能会大量积累。这显然不是洛克的理想社会形态,更不符合洛克要为当时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合法性辩护的理论初衷。
显然,洛克希望通过引入“利用方式B”以及建立在该利用方式之基础上的“货币”理论,来阐释人类扩大生产和积累财富的历史与原因。仅就这一意图而言,洛克并没有错。②只是在引入和论述“利用方式B”时,洛克并没有意识到,“利用方式B”以及围绕该方式产生的 “赠送”、“交换”和“货币”等概念,与他前面对财产权之界限所做的两大限制性要件之间并不契合。随着我们的层层分析,双方之间的裂隙将逐步扩大,并动摇洛克“财产权利”的理论基石,甚至导致洛克的财产权理论大厦从内部崩塌。
(一)洛克的“赠送”、“交换”概念与“要件B”之间的冲突
我们从洛克关于人们对其自身劳动产品的第二种“利用方式”的初步形式——即“赠送”和“交换”——开始谈起。
洛克提出“利用方式B”这一做法是有所指的,他针对的正是自然法对财产权设定的第二大限制要件——“要件B”——中规定的“不准浪费”劳动产品这一命令。洛克说,如果一个人将其劳动所得的“多余产品”送给旁人,或向他人换取其他易于保存的产品,此人就没有损坏、糟蹋或浪费这些产品,因此,他对这些“多余产品”自然就拥有财产权。但是,洛克的这个推理成立吗?让我们做一个理论实验。
我们不妨将实验背景放在洛克 《政府论》“论财产”一章中提到的那个拥有无限富足的各种资源的海岛上。[4](P31-32)海岛上的居民,由洛克假定的“一百户人家”简化为a、b、c三人。现在,勤劳的a摘取了“一百蒲式耳苹果”,而在这些苹果腐烂变坏前,a本人只能消费掉80蒲式耳。所以,剩下的20蒲式耳就是洛克所谓的“多余产品”。按洛克的“赠送”和“交换”概念,a可以将“多余产品”赠给懒惰的b,也可以与c交换其捕杀麋鹿而得的鹿肉。必须承认,赠送或交换行为确实不会导致“多余产品”在a手中腐烂,从而形成a对它们的变相“利用”。然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如果a通过对“多余产品”的这种变相“利用”就可以获得对它们的财产权的话,那么,这种财产权肯定形成于赠送和交换行为之后、最多是赠送和交换行为的当下。而在赠送和交换行为发生之前,a对“多余产品”并不具有合法的财产权。随之而来的问题是,a怎么可能有资格将自己本不具有财产权的东西赠送他人或与他人相交换?此为其一。
其二,考虑上述“要件B”,我们甚至可以发现,“懒汉b”和“c”二人大可拒绝a的赠送举动或交换要求,如此一来,a所持的“多余产品”就必然复归自然状态,并继续成为所有人的共有物品。这时的b和c面对重新转化为“自然物品”的20蒲式耳苹果,完全可以行使其合法的消费和使用权利。这样,即使b和c对a的“多余产品”具有浓厚的兴趣,三人之间可能发生的任何赠送或交换行为都将变成累赘之举:b或c完全可以在拒绝a的赠送或交换要求的同时,直接去自由地享用a的“多余产品”。而在此过程中,b和c并没有违背自然法则的要求,反而是与“要件B”的规定完全一致。既然“要件B”支持b和c“不与a合作”的态度和行为,那么,b在取得a的 “多余产品”时就不需要以承受a的好意为前提,而c在取得a的“多余产品”时亦不需要以付出自己劳动所得的鹿肉为前提。
其三,如果“懒汉b”和c对a的“多余产品”均毫无兴趣,那么这20蒲式耳苹果最终将会腐烂败坏掉,这时,按洛克的分析,勤劳的a就成了自然法的“违背者”而应该受到他人——就是“懒汉b”和c——的合法“惩处”,这就对洛克关于财产的第二种“利用”方式形成了一个讽刺。“懒惰”或“不合作”并不违背自然法,他们或者可以随意拿去“勤劳者”的“多余产品”,或者可以依法惩罚 “勤劳者”因浪费而构成的违法行为。在这里,“勤劳”不仅造就“多余”产品,而且其本身就成了一种不合乎法则的“累赘”之举。
导致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是什么?是洛克的 “要件B”。不管洛克本人的愿望和意图是什么,他的“要件B”的逻辑结果必然是人们对“赠送”和“交换”行为的否定。
然而,虽然洛克的“赠送”和“交换”概念与洛克的“要件B”之间发生了深刻的冲突,但洛克并没有简单停留在“赠送”和“交换”的层面上。他甚至引入以金银为代表的“货币”概念,继续扩大人类交换产品、发展生产和积累财富的活动空间。那么,就让我们后退一步,暂时认可洛克的“交换”概念之合法性,以便在此基础上探讨洛克的“货币”理论。
(二)洛克的货币理论与“要件A”之间的相互矛盾
在追溯货币的起源历史时,洛克一开始并没有把货币视为“交换的中介”。他认为,在人类的早期,金银和钻石之所以吸引人们的目光,并非由于它们自身的价值或用处,而仅仅是因为这些“金属”、“石头”的“颜色”及其“闪烁的”光泽为人所喜爱。[4](P31)洛克指出,一个人拿自己的“多余财产”来换取这些闪闪发光且“结实耐久”的金属和石头时,“他并不曾侵犯他人的权利”,“货币的使用就是这样流行起来的——这是一种人们可以保存而不至于损坏的能耐久的东西。他们基于相互同意,用它来交换真正有用但易于败坏的生活必需品”。[4](P31)
现在让我们仔细地审视洛克的 “货币”理论,看它是否符合洛克财产权理论的两大限制性要件。洛克说,金银、钻石等物质颜色璀璨、结实耐久,故而惹人喜爱。所以它们可以走进人们的视野,并使人乐于拿出超过自己享用限度的“多余产品”以换取它们。在洛克的这个论述中,“多余产品”的拥有者做出“交换”行为,其性质仍然是以一种易于保存的物品去替代手中 “脆弱易损”的“多余产品”,其真实目的亦是使“多余产品”在自己手中败坏之前转让给他人,从而使之在某种程度上成为自己的财产。
然而,一个关键的问题是,金银、钻石如果想要从这种简单的交换中上升为所有的 “产品交换”的中介即货币的话,还必须得具备另一重要属性即“稀缺性”[4](P31)。关于“稀缺性”是货币的一个本质属性这一点,包括洛克在内的“马克思之前及之后的无数经济学家”均曾论述过。[6](P110)比如,英国古典哲学家约翰·穆勒在讨论“金银为什么适合于流通媒介的各种目的”时就突出强调了金银的“稀少性”。[7](P11)所以我们可以说,如果世界遍地黄金,而只有稀少的钻石,那么成为产品交换媒介的就只能是钻石而绝不可能是黄金,因为在黄金唾手可得的世界里,没有人会愿意拿自己的劳动产品换取黄金。而假如这个世界在一夜之间又长出漫山遍野的钻石,那么,以钻石为货币的商业社会必然面临一个通货急剧膨胀、钻石持续贬值的时代。最后,合理的结果只能是,人们要么回到以物易物的产品交换时代,要么寻找另外一种合适的稀缺资源充当新的产品交换媒介——货币。
但是,困难就在这里产生了。如果金银、钻石在世界上是一种稀缺资源,那么金银、钻石最初何以可能进入洛克所说的 “产品交换”过程呢?为了更清晰地说明这一问题,我们不妨再回到关于“丰产海岛”的思维实验。这次我们不改动洛克的假定,即设定岛上居民为一百户[4](P31),并假设大多数居民(a)拥有的“多余产品”是苹果、鹿肉、家畜、兽皮等生活消耗品,部分居民(b)则持有稀缺资源金银、钻石等被洛克视为货币的东西。撇开“要件B”,假设多余产品的交换是合法的,那么某一居民ax与另一居民bx之间是否可以进行产品交换呢?洛克的回答当然是肯定的,他甚至想当然地以为,只要海岛上拥有这种“既耐久又稀少、同时还很贵重的”、“值得积聚起来”的东西,人们就具有“继续积累和扩大他们的财产的机会”。[4](P31)但是,我们要提出的一个质疑是,稀缺资源金银、钻石如何进入人们的财产范围?手持金银、钻石的bx,是否拥有对它们的合法财产权?或者说,金银、钻石何以能成为他们的私人财产?
按照洛克通过自然法的权威而为财产权所设定的第一条限制性条款——上文提及的 “要件A”——的内容,我们发现,bx虽然通过自身的劳动而获得了一定量的金银、钻石,但由于金银、钻石本身的稀缺性,他就根本不可能在独自占有这些金银、钻石的同时,还能够留给其他所有人“足够多”和“同样好”的金银、钻石。[4](P22)由此可见,因为无法满足“要件A”的规定,所以bx就不可能对其劳动所得的金银和钻石拥有正当的财产权。既然bx对稀缺资源金银、钻石不具有财产权,那么,bx与拥有多余苹果的ax之间的交易就永远不可能合乎自然法的要求。如此一来,洛克笔下那个拥有“隔一个星期就会腐烂的梅子”的人和那个“拥有干果”的人,该向谁换取金银呢?当以金银为对象的个别 “产品交换”都不再可能时,金银又怎么可能上升为人们之间一切“产品交换”的媒介——货币呢?!
这就是洛克的货币理论与“要件A”之间的显著悖论:金银要想成为产品流通的中介——货币,就必须具备“稀缺性”;而金银一旦具有稀缺性,它们就不再能够成为个人的私有财产并进入合法的产品交换过程。所以,洛克的“货币”概念在以自然法为基础的“要件A”这里就遇到了一个根本不可调和的冲突。
我们知道,近代启蒙学者在讨论财产权的起源问题时,有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一种即是以洛克为代表的思想家们提出的 “自然权利说”;另一种则是休谟等人提出的 “契约说”或“同意说”。洛克的“自然权利说”认为,财产权产生于自然人的劳动,是理性赋予人的 “自然权利”,而基于自然人彼此间的契约或同意而产生的国家和政府不仅不能限制或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反而要保护并捍卫这一天赋人权。而由休谟等人提出的财产权的“契约说”或“同意说”则认为,自然万物平等地为所有人共有,个体对任何对象并不天然拥有所有权,因此,财产权及其相关正义规则不是自然的,而是“人为的”。也就是说,个体对基于自身劳动所得之产品是否具有排斥他者的所有权,取决于大家的一致 “协商”或“同意”。[8](P489-490)基于这种“同意说”,休谟对洛克的财产权理论提出了一个著名的批评,直指洛克的“自然理性”概念为财产权设定的第一个限制条件即“要件A”的内容。
如上所述,“要件A”提出了“资源的无限富足性”这一理论预设。这从洛克所举的“开垦土地”这个例子中可以明显地看出来,他说,自然状态下,个体“开垦任何一块土地而把它据为己有的行为,也并不损及任何旁人的利益,因为还剩有足够的同样好的土地,比尚未取得土地的人所能利用的还要多”[4](P22)。休谟的批评恰恰针对这一理论前提,他认为,在外在资源“无限富足”的情况下,人类反而没有必要再去设定这种排斥他者的“财产权”了:“当人人都富足有余时划分财物有何意义呢?……在别人占有这个对象、我只需一伸手就可拥有价值相同的另一个时为什么称这个对象为我的呢?”[9](P35-36)所以,在休谟看来,财产权及其规则之所以是必要的和可能的,恰恰是因为自然资源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正是基于这一判断,休谟针锋相对地评论道:“在某些国家的某些时期,如果土地比居民所能使用的更充裕,而水却很难找到且量非常少,则可能对水而不是对土地确立所有权。”[9](P36))就财产权之起源和分配问题上主张“契约说”的后世思想家们在反驳“自然权利说”时也大体沿用了休谟的这一批评。比如,美国当代著名政治哲学家罗尔斯在探讨分配正义的外在条件时就曾直接引用休谟关于 “自然资源的有限性”这一观点,并将之转述为“客观环境的中等匮乏”。[10](P126-127)在休谟和罗尔斯看来,财产权的界定和划分之所以是必需的,就是因为资源的有限性致使人与人之间为了生存而陷入了相互竞争和彼此冲突的状态。
从某种意义上而言,休谟的这一批评是很有说服力的。但是,休谟并没有从根本上驳倒洛克在财产权之起源问题上坚持的 “自然权利说”。恰恰相反,一个耐人寻味的事实是,《政府论》发表以来的300多年间,洛克的财产权理论在西方政治哲学史上一直处于无可取代的地位,影响力巨大,现当代众多思想家仍然将洛克的理论奉为圭臬。美国现代经济学巨匠、制度经济学创始人托斯丹·邦德·凡勃伦在 《企业论》中一度将洛克的财产权理论称为 “欧洲的常识性理论”[11]。与之相似,现代洛克研究者R.I.阿龙在其著作中亦指出,洛克的财产权理论是当代学术界里的“流行理论”[12](P308)。而詹姆斯·塔利在其出版于1993年的 《语境中的洛克》一书中评论道:“在过去的25年中,洛克的政治思想受到了学术界的广泛好评。”[13](P106)至于一直视洛克为思想导师的当代著名自由主义思想家诺齐克,显然也没有被罗尔斯的理论说服,反而在其经典著作《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中基于特定的理论出发点,推进和发展洛克的自然主义财产权理论。[5](P208-215)
在本文看来,主张财产权起源于 “同意说”的哲学家们之所以难以驳倒洛克关于财产权之起源的“自然权利说”,是因为他们对洛克“要件A”的质疑只是停留在外在的质疑之上,而不是深入到洛克的思想体系内部对其财产权理论展开逻辑的梳理、反思和批判。③结合上述两部分的分析可知,本文之所以在财产权的边界问题上认为洛克基于其政治学的基石概念—— “自然理性”——阐述的规定财产权之有效范围的两大限制性要件的做法值得推敲,是因为当我们严格遵循这两大限制性要件而发展洛克的财产权理论时,就陷入了不可调和的自相矛盾之中:他基于两大要件阐发的有关财产的 “交换”理论以及基于“交换”而产生的“货币”理论,都与这两大要件处于相互冲突的状态。换句话说,有关财产的交换理论和货币理论,在洛克这里并不能得到充分合理的证明。如果我们遵照洛克的财产权理论进行严格推理,那么,人类社会及其生产方式在理论上只能停滞于 “自给自足”的原始阶段,而这一切都与洛克的启蒙思想家身份、与他为早期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合法性辩护的理论初衷相背,这就是本文的基本观点。
总体说来,洛克在其财产权理论中引入“劳动”概念、将财产权的起源归结于“劳动”的做法在政治哲学史和经济学史上都具有深远影响。不管从哪个角度看,洛克的自然财产权理论都已然成为近代启蒙运动留给我们的宝贵思想遗产。在本文看来,无论我们是要继续发掘还是批判这一思想遗产,我们首先都需要关注并解决洛克财产权理论自身存在的逻辑缺陷和关键问题。所以,本文希冀以“洛克的财产权理论及其逻辑悖论”为主题展开的这一讨论能够对当代洛克财产权思想和洛克政治哲学思想的研究起到一定的启示或推进作用。
注释:
针对“财产权”是洛克政治哲学的核心观念这一论断,巴贝拉克曾恰当地指出,洛克的“财产权”一词的内涵在广义上包含甚广:“洛克先生的‘财产权’一词不仅仅指一个人对其财物和所有物的权利,甚至涉及他的行动自由,他的生命、身体;总而言之,是各种各样的权利。”参见(英)詹姆斯·塔利《语境中的洛克》(梅雪芹等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3页)。
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理论也认为货币产生于商品交换的过程,参见白暴力、白瑞雪《马克思经济理论》(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07页)。李振在《货币文明及其批判:马克思货币文明思想研究》(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90页)中甚至指出,货币的“出生场域”即是“实物交换”。
值得注意的是,洛克在“论财产”一章的结尾讨论金银等金属货币问题时,引入了“同意说”的因素,我们可以将洛克的这一做法视为,洛克坚持的财产权之“自然起源说”在理论演绎的过程中遭遇困境之后的不自觉修正。但在本文看来,通过引入与“自然起源说”截然相反的“同意说”来修补、论证相关问题,这种做法只会更直接地暴露洛克财产权理论自身存在的逻辑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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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英)约翰·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及其在社会哲学上的若干应用(下卷)[M].赵容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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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李惠斌.劳动财产权概念:历史追溯及其现实意义[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4,(5).
[12](英)R.I.阿龙.约翰·洛克[M].陈恢钦,译.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
[13](英)詹姆斯·塔利.语境中的洛克[M].梅雪芹,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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