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华平
(湖南警察学院,湖南长沙410138)
法律英语翻译中的异化与归化
袁华平
(湖南警察学院,湖南长沙410138)
作为英语中表述法律概念与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时所用的语种,法律英语有着其独特的语言特点,其翻译也与一般的文学翻译相异。在学术界,对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及其翻译研究一直没有间断,但却很少涉及其较深层次的文化和语言层面。本文基于法律英语翻译的目的和功能以及译文的可读性等,从法律英语的语言及文化层面,对法律英语翻译中常用的异化与归化进行探讨。
翻译;法律英语;归化;异化
在翻译界,归化翻译与异化翻译法之争由来已久。有的认为翻译要以归化翻译为主,有的则认为归化会将翻译引向歧路。显然,这种过于绝对的“是与否”论,不利于对翻译理论及其实践的研究。事实上,异化与规划既对立又统一,各有优劣,在翻译过程中不能相互替代。实际上,在法律英语翻译过程中,异化与归化从来都是相互交错、互为补充的。在我国,由于受社会、文化大环境以及人们对翻译实质认识的影响,归化译法一直处于主导地位。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文化交流不断加强,异化译法越来越受到重视。因此,有必要对翻译的异化与归化加以了解和认识。
1、归化翻译
翻译中的归化,是指在翻译过程中,把译出语放到译入语中,将译出语的文化特色加以消除,让译文的语言、文化规范与译入语相符,其本质是重神似不重形似。当译入语读者看到译文时,会觉得是在阅读母语作品,而产生认同感。具体在翻译操作时,要采用自然而流畅的译入语文风,选用其话语类型,消除译出语中的文化色彩。使用四字格语是法律翻译中的一个明显特征,同时将源语言中的形象舍弃并用译入语中的加以代替,如:
Johnmarriedagainandforonce,theautumnandthe spring——hewas71andshewas33——combinetheharmonyof aperfectunion.约翰又结婚了。古稀老翁和盛年少妇的组合——他71岁,她33岁——构成了一幅绝妙的和谐图。
汉语中,一般不用“spring”和“autumn”指“盛年少妇”与“古稀老翁”,但在这里,这两个词的却恰倒好处地传递了原文的深层含义。如果我们只是机械地来翻译这两个词,不相应地作出解释,读者就会一脸困惑,不知所云。
2、异化翻译
异化翻译,是指采用译出语的表达方法,再现其内容与异质因素,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尽可能传达原作的语言形式。我们通常认为,内容决定形式,但形式有时候也能决定内容。因此,译者既要移植原作的内容,还应善于传达原作的语言形式(如题材、结构、辞手段等),不可“得意忘形”;(2)翻译应尽可能地保留原文的异域文化特色。翻译时,要突破文本习惯和译入语的限制,尽量传达译出语的文化差异,做到“文化传真”;(3)将译出语作者的写作方法得以传递:翻译时,要有敏锐的文体风格意识,把握好原作中的美学价值,尽量让原文的审美值再现。
语言与文化密切相关,“语言的存在离不开文化,不能脱离社会继承下来的各种做法和信念。”语言是文化的载体,是文化的重要表现形式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同样,法律文化与法律语言在同一过程中习得,法律语言形式与法律术语密不可分。因而,在法律英语翻译过程中,必须兼顾法律文化和法律语言的转换,即对源语(SL)的语言形式和文化层面分别对待,有的放矢,采用相应的翻译方法。
1、法律英语翻译的异化
法律英语中的“异化”翻译,是指基于保留原文语言方式,将新的表达法融入其中。法律术语作为法律文化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所以,在法律文化价值观偏离主义的压力之下,在法律英语翻译过程中有必要通过异化处理,领会外国法律术语的差异,感受外国法律文化氛围。
(1)不同民族、地域、思维等方面的差异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导致了文化的异质性,从而形成了文化冲突与缺省现象。不同法律之间的文化内涵差异集中体现在法律术语之上,哪怕在同一法系之内,法律术语之间也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比如,英国法律就分别列出了苏格兰和英格兰的法律术语。因此,中外法律术语间存在差异就更是自然。那么,究竟采用何种方法翻译法律术语更为合适呢?以色列的特拉维拉派的Evan-Zohar的多元系统假说认为:在弱势多元系统内,译者一般运用异化或阻抗式翻译策略,而在强势文化的多元系统内,则常常采用归化。[3]属于弱势文化的中国法律体系中,并不存在属于强势文化系统内的英美法律体系中的法律术语,故采用异化翻译是其必然的选择。
(2)采用异化法翻译法律术语是法律英语翻译目标的要求。学习西方法律思想、树立法治理念一直以来都是我国法律实践的主旋律。外国法律在我国的程序法、实体法中无处不在,如将“证人宣誓、对抗式等制度”引入到我国程序法中来,庭审时律师穿戴丝袍等做法;将诸如“先履行抗辩、预期违约”等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法律概念增加到我国合同法当中来,并且在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上也和国际接轨,采用严格责任(Strictliability),唯不可抗力才可以免责。
(3)对法律术语进行异化翻译的附带功能决定了异化翻译是十分必要的。由于“归化”是用通常带有译语一定程度的文化色彩的词语来翻译原文,从而使译文显得地道和生动,长期以来,“归化”译文出现的频率较高。但是,如果法律术语翻译中只进行“归化”翻译,我国的读者就很难体会到这种文化差异,特别是当两种不同法律中没有对应的法律术语时。异化翻译会将之前并不存在的表现形式及其附载的法律文化内涵带到译入语中来,使译入语的法律词汇得以丰富。“异化”翻译法在保留源语意象的基础上,让人们逐渐接受一大批带有异国文化风情的法律词语,并加以传播、运用,并将译入语的表达方式加以丰富。
(4)异化翻译法律术语是法律文化交流的需要。上世纪后期开始,科技尤其是网络的迅速发展,使各国、各民族之间的的距离得以缩短。在信息全球化的背景下,不同国家、不同民族都迫切希望了解他种文化。在文化融合中,“异化”翻译法律术语作为缓和文化冲突的一种手段,既有助于向外国传播本国的文化与历史,也能帮助本国读者熟悉异域语言与文化,从而有助于跨法律文化交流,促进世界法律文化的共同发展与繁荣。
2、法律英语翻译的归化
法律英语翻译的归化,就是基于汉族中心主义态度,使译出语与译入语的文化价值观相符,把读者带入汉语文化。法律文本有着特殊的地位,其语言简练、庄重而严谨。一直以来,法律英语翻译界都把译者仅当作译出语信息的传递者,把译文也仅看作是源语言的一种代码转换。所以认为翻译法律英语只要忠于译本,甚至机械翻译源文也不为过。因此,法律英语翻译一直不认可发挥译者创造性的归化译法。
与其它语域中的译者相比,法律英语译者的创造性较低。但是,自上世纪80年代起,之前把翻译仅看作是各种语言之间互换过程的观念,开始受到挑战。当代翻译研究认为,翻译是文化交流的方式之一,而不只是一种纯语言转换,也不仅仅是对业已存在的意义的一种透明和流畅的再现。翻译评论家韦努蒂一直提倡“归化习见”式翻译策略,在他看来,“透明”和“流畅”,是指运用流行的翻译方法,保持日常的语法结构、固定词句,使译文通俗易懂。其实,所谓的流畅翻译,就是用现代语言代替古语,采取标准语言而舍弃理俗方言,提倡广泛使用的语言而非专门化的语言。韦努蒂的研究表明,由于流畅的译文可读性较高,因此市场销量能得到保证,能成功地让作品商品化,所以,长期以来,英美法律翻译实践受归化习见式翻译策略影响较深,这种做法一直受到鼓励和追捧。而在我国港台地区盛行的“翻译腔”则因损害了本族语言的纯洁性而受到批判。因此,译入语文化受翻译作品很深的影响,翻译时,译者必须发挥其主动性、创造性。如加拿大政府便通过立法改革,让译者同时可以兼任法律起草人,从而更好地发挥其主动性、创造性。
翻译学界一致认为,翻译最终是落在读者上的。翻译家奈达也将翻译过程分为分析、转换、重组与检验四个阶段,且在检验阶段,读者才最具发言权、评判权,也就是说,翻译的得失只能让读者来验证。因此,在法律英语翻译的语言转换时,万不可忽略译文的可读性(readability)问题,翻译的成败,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是由译文的可读性决定的。在翻译过程中,应相应调整外文的语法、篇章结构等,排除“微观层面上的语句可读性障碍及宏观层面上的语篇障碍,使译文遵从中文的表达习惯,保证译文的可读性,因为“译文没有可读性便失去了意义”。请看下面这段法律翻译:
Whatisacontract?Acontractisnothingbutanagreement betweentwoormorepartiestodosomething(ornottodosomething)inreturnforsomethingofvaluenamedconsiderationamong peoplewhomadeahabitofpracticingcontractlaw.(什么是合同?合同就是双方或多方利益人为做某事〈或不做某事〉并以一定价值物〈俗称酬金〉做回报所达成的协议。)
作为合同法的定义,上面的译文并没有准确表达出原文的信息,“一是两个信息项的关系没有表达清楚,二是定义逻辑式中的两个基本信息项(种概念和属差)有一定程度的遗漏。”作为法律概念的定义,翻译时应使用法律行话以显示法律语言的准确、简练。在译文中,party被译为“利益方”,于法律语言的准确性不符,在法律中一般应译作“当事人”;同时,将consideration翻译成“酬金”也不是很妥当,该词并非“报酬”,而是对他方当事人的允诺提供的“对价”。签于此,若改译为:“何谓合同?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为获得合同法中所谓的“对价”而就实施(或不实施)某行为而签订的协议”,其可读性则显得更强。
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法律文化交流也不断深入,各国之间的法律差距也日益缩小,法律术语的异化翻译功不可没。“异化”翻译给我国法律文化注入了新鲜元素,同时也使“法律全球化”进程加速。在法律英语翻译中,应使用归化译法进行语言转换,并从读者立场出发,发挥译者的主动性、创造性,提高译文可读性。但是,异化翻译法律术语是以熟悉、了解外国法律文化的内涵为前提而进行的创造性翻译工作,而不能以牺牲译入语本身的法律文化内涵为代价。同时,异化翻译法律术语,最终是为了归化。
总之,在翻译法律英语术语时,应更多地关注“异化”翻译,但同时也不能排斥和否定在“归化”译法。只有灵活地选择与运用异化与归化两种翻译方法,才能帮助我们真正处理好法律英语的翻译,加速我国法律现代化的进程。
[1]孙致礼,翻译:理论与实践探索[M].南京:译林出版社,1999,108.
[2]郭建中,当代美国翻译理论[M].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
[3]王东风,翻译文学的文化地位与读者的文化态度[J].中国翻译,2000,(4):43
[4]肖云枢,法律英语的语法及词汇特点[J].中国科技翻译,2000,(2):23.
[5]张长明,平洪,法律英语的句法特点及其汉英翻译策略[J].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2005,(10).
H059
B
1008-7508(2015)11-0009-03
本文系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法律英语语言特点及其翻译研究》(项目编号13YBA395)研究成果之一。
2015-09-15
袁华平(1977-)男,湖南耒阳人,湖南警察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法律英语,英语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