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晓莉
(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云南 景洪 666100)
在我国未成年人是指年龄未满十八岁的公民,由于这个年龄段的人身心发展并不完善,正处于青春期的末期。因此其身体、骨骼等生理特征的不断成熟使很多成人忽视了未成年人的心理特征,导致在审判过程中用词、语气的不当,最终导致审判结果的误差。未成年人的心理发展并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认知能力较成人差、具有一定的盲动性、容易受到他人的影响,因此如果没有得到良好的引导极其容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使其身心受到伤害。如果被卷入到刑事诉讼的过程中,相当于对于其身心健康进行了二次伤害,从而使未成年人长时间处于恐惧、慌张以及愧疚的负面情绪中,长时间则会导致其内心受到伤害,在未来的生活中不能正常的与人交往等等。因此在进行刑事审判过程中应尽可能的减少对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伤害,所以在审判的过程中应考虑到处于青春期的未成年人们的生理特征以及心理特征,从而在不影响审判程序的基础上,最大限度的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我国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对未成年人的犯罪审理备受关注,特别是情节较为严重的刑事审判更是极其注重程序性的构建,直到1984年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审判机构进行了改革与重组。因此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机构从最初的合议庭到审判庭之后又演变成了综合案件审判庭以及指定管辖审判庭的不断发展,但是依然无法避免审判机构对于独立性的缺乏,使得未成年人在审判的过程中无法得到相应的保护。例如合议庭是是刑事审判庭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由于其受理的案件一般是被告者都是成年人,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的重视程度不够。独立建制的少年刑事审判庭也存在着自身的缺陷,由于其案件数目较少,局限了其受案的范围。相对而言少年综合庭的受案范围又过于宽泛,一般来说少年法庭主要受理的案件包括刑事、民商事、行政等,因此不能将所有的关注力放在对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的完善中去。由此可见就现在我国的审判机构来说,并没有一个完善的机构适用于我国对未成年人审判程序。
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过程中,不仅需要对未成年人进行刑事事件的审理,还需要以感化、教育为目标,积极的引导未成年人走向正路。因此在进行未成年人刑事审理的过程中要注意对于其权利的保护,在审判前不仅需要对审判的地点以及其环境的布置加以改变,在审判的过程中也要注意审判是所运用的语气、表现出的态度等等,在保证审判程序顺利进行的基础上需要注重对于审判重点的把握与控制,尽量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适宜却又不失严肃的审判环境。但是在我国主要采用控辩式诉讼模式,因此被告人需要站在法庭的中间,接受着众人的关注。与此同时法官高高在上给被告以震慑,公诉人和辩护人分别处于被告者的两侧使未成年人处于左右矛盾的环境中。
庭审教育是我国为解决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对于未成年人心理所产生的阴影而进行的改革,主要运用感化教育的作用引导未成年人端正自己的生活态度,从而做对社会有意义的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规定:“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但是在实际审判的过程中很多法庭都有忽视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的现象出现。由此可见在一定程度上庭审教育趋向于形式化。
针对未成年人接受刑事审判我国法律并没有专门的制度,而是在审理的法庭开展了一些适合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发展建议,因此在执行程度上比较欠缺。为了真正的保证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不受到刑事审判的影响,我们可以在刑事诉讼中设立专章规定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这样就可以利用法律的强制性,保证在审理规程中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避免庭审教育的形式化。
1.少年法院的设置。为了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程序,可以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从而设立一个专门的法院来审理未成年人的案件,例如像铁路运输法院等建制的法院,我们简称为少年法院。少年法院的设立不是简单的的一件事,因此不仅仅是在县级行政区域内依据青少年的生理、心理的特征而对成人法庭进行了改良,而是需要在所有一级行政区域内甚至是区内、市内设立专门的少年法院,法院的设立首先要符合我们对于庭审的要求,其次要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素质以及其犯罪情况等进行适当的改革与创新,尽量从各个方面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程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在审判中的人员配置上选用具有基层法院多年工作经验的审判人员,使其可以充分发挥在实践过程中总结出的工作经验,构建少年法院审判程序中的模式,最大限度的考虑到刑事审判中未成年人的心理变化以及其对于法律制裁的恐惧心理。
2.少年法院的案件受理范围。一般来说我们设立少年法院并不仅仅是为了只受理未成年人的刑事事件,因此我们应扩大少年法院的受案范围,对于未成年人所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以及其本身所具有的不良习惯等都可以纳入到我们的案件受理范围之内。与此同时还需要考虑对于我们受理范围之外的一些涉及到侵犯我国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刑事事件以及民事诉讼。
1.少年法院审判庭的布置。在少年法院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我们不仅需要注重对其审判程序的把握,还需要在审判庭的布置上加以考虑。我国一般的庭审现场采用的形式是法官高高在上,被告人坐于法庭中间的形式,从而使得被告内心感到严肃,心理上受到震慑,从而产生积极配合法官工作,争取宽大处理的心态。但是对于未成年人来说这样的法庭布置会对未成年人的心理产生一种压力,从而极其容易激发起未成年人的叛逆心理以及激烈的情绪,因此在少年法庭的审判庭布置方面我们可以充分的借鉴国外的布置,例如如今美国所采用的“圆桌会议”或者是英国采用的“坐谈式”的审判方式而相应所产生的不一样的审判庭效果,但是这种审判庭的布置对我国来说虽然有可取之处但是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由于这种避免了与未成年人正面冲突的刑事审判场景虽然对未成年人没有过度的震慑,但是其环境氛围过于宽松,没有达到我们所希望的庭审中要表现出的严肃。因此在未成年人审判庭的布置上可以将法官和被告人处于同一水平面内,避免了法官高高在上的位置,但是一定要保证的是被告人必须正对法官席,从而保证了庭审现场的严肃性。
2.关于具体审理程序。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审判程序在实践过程中依然需要相对的进行一些完善与改革,首先需要明确是未成年人在触犯法律之后,少年法院应具有一定的先议权,也就是对于未成年人所涉及的犯罪案件具有一定的审理执行的权利,当未成年人所涉及的案件已经被侦破机关所侦破之后,应将案件直接移送到设立的少年法院。首先由少年法院专门审理机构的审查官进行初步的审查,对于需要交付审判的,再由少年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由检察院起诉。这样的审理程序的改变主要是针对于未成年人的心理特征,尽量在保证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可能的避免其进行审判,对于情节严重者进行审判的过程中也需要注重方式方法。例如对于未成年人经历了少年法院的审查之后,认为侦查机关移送的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案件没有必要提起公诉交付审判,那么也可以相对的避免将未成年人移送到公诉机关,而是运用社会调查的形式,通过书写调查报告的形式进行调查,这种审判程序的介入可以直接由少年法庭中审判人员视情况而定。与此同时在审判的过程中在保证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程序不变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未成年人的心理变化适当的改变审讯语气,例如对于情绪激烈的未成年人应采用安抚的方式,而选择沉默的未成年人则进行感化教育等等,确保为未成年人营造出一个既不失严肃又宽松谅解的庭审环境。
在我国不可避免的存在着未成年人犯罪的现象,其中刑事犯罪尤其严重,因此针对于未成年人审判程序来说应在保证审判结果的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生理特征以及心理特征,尽可能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同时避免在庭审过程中对未成年人今后的生活产生阴影,从而影响到其今后一生的发展。因此在进行未成年人审判程序的探究过程中我们首先以未成年人的心理特征为基础,对我国现今未成年人审判中机构的缺乏、控诉式模式的矛盾以及教育的形式化进行了分析,最终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实现对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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