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核算不规范 形成账内“小金库”

2015-04-15 07:10刘同军
财政监督 2015年4期
关键词:专户财务决算小金库

●刘同军

专项资金核算不规范 形成账内“小金库”

●刘同军

一、背景资料

2014年3月,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财政局监督检查处,根据吉林省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关于开展全省财政专项资金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14】123号)要求,对某单位的省级下拨专项资金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单位专项资金核算不规范,形成了账内“小金库”,违规使用各类资金150余万元。该单位是正县级行政单位,现有编制57人,在岗职工57人,下设7个内部机构,单独设有财务处,配备2名财务人员。

二、违纪事实

在检查中发现:该单位的专项资金会计核算是在基本户财务核算账(以下简称“基本户账”)以外,单独建立某专项资金专用户账(以下简称“专户账”)进行核算。在年末编制财务决算报表时,该单位只将当年拨付的需要和财政部门对账的专项资金,以列收列支的形式和基本户账进行合并编制决算报表,造成该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无法准确反映专项资金的真实使用情况。2013年末,该单位专户账中银行存款余额为269.87万元,在编制2013年财务决算报表时只编入当年拨付的专项资金140万元,少列银行存款余额129.87万元,瞒报专户账中的货币资金存量,造成账表不符。该部分表外资金是该单位以前年度处置车辆、房产和多年多项专项资金结余滚存等原因综合形成的,该单位也无法准确理清这部分表外结余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在这种会计核算方式下,该单位可以任意使用该部分表外结余资金,而不受财政部门的监管,形成了账内“小金库”。

在检查专户账内资金的使用情况时发现:该单位在向下属和相关单位拨付受到监督的当年专项资金时,直接从专户账内进行拨付核算,一切正常;当该单位自己使用表外结余资金时,则由该专户账转入基本户账中使用。使检查当年专项资金的检查人员因拨出的该部分结余资金不在检查范围之内,而无法实施检查;而当检查人员检查基本户资金使用情况时,该部分资金的来源又是专项资金,也不在基本户资金检查范围之内,造成该部分表外结余资金处在“两不管”状态。据该单位的财务人员介绍,该专项资金的专户账已经被审计部门和纪检部门检查过多次,并没有发现他们有违规情况。此次检查能够查出,也是由于延伸检查(或者叫多管“闲事”)才发现的问题。据查:2013年度该单位从专户账中转入基本户账的表外结余资金75万元,当年共使用37.15万元,其中支付业务招待费34.83万元,支付机票款2.32万元;而当检查以前年度该部分资金的使用情况时,发现绝大部分资金是用于核销基本户超预算的招待费支出。另外,该单位以前年度在专户账中列示购置固定资产20.39万元,而该部分固定资产既没有反映在单位财务决算报表,也没有录入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使该部分固定资产脱离了财政核算系统和财政监管,最终成为账外资产。

三、处理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该单位给予如下处理:一是对于专项资金单独建账、核算不规范、形成财政核算体系外资金的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规定,收缴专户账中表外结余资金129.87万元,对单位和单位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二是对于在财政核算体系外购置固定资产的问题,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要求该单位在2014年9月末前清理专户账中的专项资金、往来款、固定资产,取消专项资金的专户账,与基本户账合并核算;将账外固定资产20.39万元录入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补记相关资产类会计科目,对单位处以30000元罚款。三是取消该单位某专项资金的资金账户。今后,财政部门向该单位拨付专项资金时,一律在基本户资金账户中拨付核算;专项资金需要向下属和相关单位拨付的,由项目单位提供拨付清单,直接由财政部门拨付到使用单位,严禁项目单位进行二次资金分配。

四、案例评析

该单位设立账内“小金库”一案,其本质是在单独核算专项资金的规范外衣下,进行着严重的财务违规行为。通过坐支应当上缴财政的处置车辆、房产和多项专项资金滚存结余资金,来核销该单位因“大吃大喝”造成的超预算招待费支出,其违规行为十分隐蔽,额度较大,性质恶劣,危害极大。究其原因,首先是单位主要领导受单位和个人利益驱使,想掌握更多的“零花钱”,来处理一些不合规的支出,认为账内“小金库”比较隐蔽,发现了也可以以不懂财务核算为由进行抵赖,财务风险相对较低,这是发生此案最直接的原因。其次是该单位财会人员原则性和法纪性不强,明知以上核算是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既没有及时阻止,也没有向有关部门汇报,反而与单位领导同流合污,共同作案,这是促成本案的重要原因。三是该案中的专项资金账户是多年前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长时间监管不力。

虽然本案得到了严肃处理,但是我们还要深刻反思,从中汲取教训。一是要积极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财会人员的法纪意识和业务能力。二是要加强专项资金账户管理,清理掉那些可有可无的资金账户,使各类资金账户都处在有效的监管之下。三是要从严执行法律法规中的处罚处分规定,加大惩治力度,震慑从恶者不敢有所为。

(作者单位:吉林省延边州财政局监督检查处)

(本栏目责任编辑:阮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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