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 敏
(江苏科技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镇江 212003)
试论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妇女权益保障
——以就业权为视角
魏 敏
(江苏科技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镇江 212003)
新型城镇化是近年来社会发展的主要趋势之一。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必然涉及一些弱势群体,需要加以特殊保护,以示公平和正义。女性作为新型城镇化过程中既属于失去土地又处于自主就业能力较低的特殊群体,应当对她们给予特殊关注。国家要千方百计发展经济,扩大就业需求;政府要提供就业渠道,培养就业能力,提供就业机会,推进失地女性充分就业;社会要营造关爱失地女性的氛围;失地女性自身更需要主动提升能力,自我赋权,主动融入社会生活之中。
新型城镇化;就业权;妇女权益
城镇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党的十六大做出了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的战略决策,十七届五中全会对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作出了具体部署,十八大又强调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推进工业化、农业现代化与城镇化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中国的城镇化受到世界瞩目,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经济学家约瑟夫·斯蒂格利茨说过,美国的新技术革命和中国的城镇化,是21世纪带动世界经济发展的“两大引擎”。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发布的城市蓝皮书《中国城市发展报告(2012)》显示,2011年底我国城镇化率达到了51.27%,部分省份已经超过这个数据,如江苏省的城镇化率为61.9%[1]。到了2012年底,我国城镇化率达到52.57%[2]。理论上关于城镇化的研究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在中国知网上输入“新型城镇化”词条,显示出截止2014年12月31日的研究成果为8669项。所涉及的研究内容十分广泛,研究视角也呈多元化态势。实践已经证明,城镇化率超过50%之后,就会不同程度地出现诸如就业不足、贫富差距拉大、住房短缺、交通拥堵、环境污染等社会问题。中国城镇化过程中也出现不少问题,需要理论界认真研究和实践界扎实改进。以就业权为视角,对城镇化过程中失地女性的就业问题加以探讨,对女性权益保障将有所裨益。
“城镇”是相对于农村的称谓,指“城市和集镇”。“城镇化”尚未形成各方一致公认的概念,因我国的城镇化一直是在政府的积极推进下进行,速度很快,涉及面很广,因此学者们关注度也较高。研究者从不同的学科角度,给出不同的城镇化涵义,即使同一学科的研究者,也会因为研究视角的不同而提出不同的定义。笔者赞同马凯关于城镇化的界定,即城镇化是“随着工业发展,非农产业不断向城镇集聚从而人口向城镇集中、乡村地域向城镇地域转化、城镇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城镇生活方式和城镇文明不断向农村传播扩散的历史过程”[3]。中国的城镇化,是在遵循城镇化基本规律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而提出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城镇化。中国特色是什么,在城镇化过程中如何体现中国特色,可谓见仁见智。但毋庸置疑,中国的实际情况就是农民人数相对较多,农村土地资源较城市丰富,农村内需有扩大的空间,等等。城镇化可以把农民变成市民;可以在土地资源紧张的情况下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率;可以提高农民收入,扩大内需,等等。这也是政府积极推进城镇化的主要原因之一,但是农民变成市民之后怎样生存?土地终究是有限资源,如何有效使用?仅靠盘活土地所得来的扩大内需显然是短期行为。在此基础上我国又提出新型城镇化的理念,即“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根本目的、城镇化与工业化协调推进、不以牺牲农村发展利益为代价、以城市群为推进城镇化主体形态、建构合理的城镇规模结构、走集约高效的可持续发展道路”[4]。而新型城镇化的重要内涵就是“以人为本,提供给农村转移人口多种就业和居住选择”[5]。
显然,城镇化有城镇化的内在规律和内在要求,违反了这一规律必然不会实现初衷,反而会使“城市病”爆发和加剧。城镇化绝对不是土地的城镇化,也不是简单地把农业变为农业现代化甚至变为工业化,更不是人为地把农民变为市民。城镇化应当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自然选择,既是城市发展的需要,也是农村发展的需要,更是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从这一点看,当下进行中的新型城镇化还是存在一些问题的,最突出的问题是农民变为市民之后的生存和发展尚无长效保障机制。
不可否认,城镇化使很多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成为无业的城市或者城镇居民。城镇化本身就存在这样一个相悖的目标,既要农业现代化、发展经济,又要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而农业现代化的结果使劳动力的需求越来越少,在人口总量没有下降的情况下,无机会就业和失业的人必然会增加;没有了土地,又没有新的工作,或者没有从事新工作的能力,也就没有生活的基本来源,当然也就没有增加农民收入和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的前提和基础。即使城镇化使农民可以从土地盘活的过程中受益,也仅仅是暂时性受益,不具有长期性。一旦从土地中的获利消耗殆尽,也就很难继续生存了。
城镇化过程中失地农民的总数量有多少,他们的生活状况如何,笔者尚未查找到确切的数据。有研究者估计,“目前全国失地农民超过了2000万,且将以每年250万到300万的数量增加……而失地妇女约占60%以上”[6]。根据笔者对江苏某市下辖四个区进行问卷调查、走访、座谈等调研活动后发现,城镇化使很多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但是绝大多数农民表示愿意被征地,并对未来生活充满了美好期待;被征地后农民的身份发生了变化,对原有的生活方式产生了一定影响;除了少数人(占11%)表示没生存压力外,绝大多数人(占69%)均表示有压力;被征地后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63%的被调查者表示征地补偿只能解决一部分基本生活保障;很多人(特别是女性)表示找不到工作,无法就业。
农民被征地后,不仅依靠土地生存的生活模式发生改变,而且从长远看其生存存在危机,光靠补偿费和生活保障费只能暂时保障基本生活,从根本上解决生存问题还需要就业解决生活。在当前就业压力十分巨大的背景下,对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劳动技术欠缺的农民而言,就业更是难上加难,对失地女性农民而言更是难于上青天。需要对这一弱势群体加以特殊的就业保障。
就业是民生之本。对于城镇化而言,解决非农就业就是根本。“就业是我国目前和今后较长时期经济社会和城镇化发展面临的重大挑战。”[7]法律意义上的就业是指劳动就业,即具有劳动能力并且有就业愿望的公民(自然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某种有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职业的法律活动。就业权作为劳动权的主要内容之一,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依法享有从事社会劳动的权利,主要包括平等就业权和自由择业权”[8],衡量一个国家的就业状况至少要从平等就业机会和自由择业的意愿两个方面考量。
(一) 失地女性就业难的原因分析
相对于男性而言,女性就业本来就面临诸多困境,普遍认可的原因主要是:全社会的就业压力都很大,提供的就业机会不充足;雇主的个人偏好,趋向于更愿意接受男性劳动者;男女的自然生理差异,女性一般情况下都面临怀孕、生育、哺乳等特殊阶段,必然影响工作;行业分布和行业特殊需求,如建筑业更适宜男性劳动者;社会传统观念,如认为“男主外女主内”,等等。
在就业机会和择业意愿上,失地女性除了相对于男性而言处于劣势之外,相对于其他女性而言也存在不利因素。一是失地女性的个人原因,个人素质普遍较低,主要表现在文化层次较低,基本上没有接受较高程度的文化教育,有的甚至是文盲;就业能力低,无一技之长,接受培训的机会少,接受培训的能力也较低;积极进取的心态不是那么强烈,等、靠想法比较常见,积极寻找解决问题的意识和能力也较弱。二是社会原因,社会对失地女性的关注度不够,国家在法律保障上还存在性别盲点,政府尚未足够重视失地女性问题,没有提供足够的就业培训机会和就业机会等。
(二) 失地女性的就业保障
我国《促进就业法》规定,国家要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党的十八大报告中还提出“鼓励创业”的方针。就失地女性而言,根据失地原因和失地女性的实际状况,就业保障应当在《促进就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框架内,采取多种多样、多渠道的保障措施:
第一,依法保障失地农民特别是失地女性的土地权益。城镇化过程中必然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之后划拨或者出让,其中的利益应当归失地农民所有的,必须加以保障,这也是保障失地农民生活的基本前提。失地过程中女性的权益最容易受到侵犯,且被侵犯的失地女性自身维护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较为弱小,这种情况下更应当关注失地女性的土地权益。
第二,国家要大力发展经济,促进非正规就业发展。经济发展是硬道理,发展经济才能带动就业,“农业产业化是城镇化进程中转移剩余劳动力的有效途径之一”[9]。失地女性失去了土地,就业以就近且在农业现代化过程中就业更为合适,因此就解决失地女性的就业而言,发展农业经济现代化、扩大就业需要是根本的也是最有效的解决路径。就业途径很多,就目前实际情况看,失地妇女进入城市打工,必然要被排斥在正规就业体系之外,因此推进非正规就业是主要路径[10]。
第三,政府应加大对失地女性就业的关注。我国的城镇化是在政府主导推进下进行的,失地是政府推进城镇化过程的必然结果,对失地农民的适当安排和公正对待也是政府的责任,而失地女性的就业因其特殊更应特殊对待。公平本身也是在差别性对待基础上的公平。可以建立具有针对性的培训机制,对女性失地农民开展适当的就业培训、文化培训;建立快捷的信息发布机制,让女性失地农民有渠道了解更多的就业信息;建立扶持机制,对女性失地农民给予特殊扶持,在农业现代化产业中优先安排女性就业、扶持女性产业项目等;保持维权途径的畅通,以法律手段保障女性农民的合法权益;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开辟广泛的就业渠道,等等。
第四,转变观念,自我赋权,提升失地女性就业能力。失地虽然是城镇化过程中造成的,但是土地毕竟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任何国家的发展都需要以征地为基础,任何国家的农民都基本上是这个国家利益的最底层,对征地农民的保障只能在现有条件下进行有限保障,养一辈子是不可能的,更需要女性自我赋权,依靠自己提升个人综合素质和能力,以适应社会需要,使自己能够更好地生存。
新型城镇化是目前我国社会发展的趋势之一,科学、有序、健康的城镇化首先应当是“人”的城镇化,解决城镇化过程中“人”的基本生存是重中之重。而就业是城镇人口解决生存问题的主要路径。失地女性作为新型城镇化过程中的弱势群体,其群体的代表性不强,维权的声音微弱,就业能力较之其他人群弱小,越是这样的人群,其就业权越是应当得到足够的保障,因为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认为,妇女的社会地位是评判社会进步的尺度。
[1] 倪方钰,段进军.基于区域视角下对江苏城镇化模式创新的思考[J].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9):11-15.
[2] 王守志.热问题的冷思考——关于我国城镇化道路的反思与探索[J].东方论坛,2014(1):36-43.
[3] 马凯.转变城镇化发展方式提高城镇化发展质量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2(5):4-12.
[4] 梅强,孔宏.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几点思考[J],山西建筑,2012(11):44-45.
[5] 李晓江,尹强.《中国城镇化道路、模式与政策》研究报告综述[J].城市规划学刊,2014(2):1-14.
[6] 李敏.城镇化过程中失地妇女社会空间研究——以X镇为例[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14(6):192-194.
[7] 薛继亮.中国城镇化与就业演进的协调性研究[J].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8):22-25.
[8] 李炳安.劳动权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121.
[9] 周艳华,彭玉旺.城镇化过程中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问题——以河北省廊坊市为例[J].人民论坛,2012(10中):230-231.
[10] 孔德,吴垠.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的非正规就业[J].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14(5):53-58.
(责任编辑: 喻世华)
On Guarantee of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Women Under Background of New Urbanization——From Perspective of Employment Rights
WEI Min
(Marxism College, Jiangsu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Zhenjiang Jiangsu 212003, China)
As one of the main trends of social development in recent years, the new urbanization inevitably affects some vulnerable groups, who need special protection,so as to ensure fairness and justice. In the new urbanization women are a special group who have lost land and are less able to get a job. Therefore, special attention should be paid to them. The government should make every attempt to develop the economy, expanding employment demand , training their ability and providing employment opportunities so as to promote the employment of landless women. Society should create a loving atmosphere for landless women and they themselves should develop their ability actively, empower themselves and integrate into the social life.
new urbanization; employment rights;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women
2015-01-23
魏敏(1966—),女,辽宁抚顺人,江苏科技大学教授,主要从事法学教学与研究。
1673-0453(2015)01-0089-04
D922.5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