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式语法化视阈下乏词义动词“加以”研究*

2015-04-14 12:54仇伟
关键词:理据构式词义

仇伟

(1.北京外国语大学中国外语教育研究中心,北京100089;2.济南大学外国语学院,山东济南250022)

构式语法化视阈下乏词义动词“加以”研究*

仇伟1,2

(1.北京外国语大学中国外语教育研究中心,北京100089;2.济南大学外国语学院,山东济南250022)

从构式语法化入手,可以探寻汉语“加以”类乏词义结构的历时嬗演过程及其形成的认知理据。“加以”的语法化域是表“转移”义的构式“S+加+N1+以+N2”,其构式语法化的路径大抵为:S+加+N1+以+N2>S +加+之+以+N>S+加以+N>S+加以+V。研究发现,“加以”是构式语法化的产物,发生理据和经验理据共同促动了这类结构的浮现。

“加以”;语法化;乏词义动词;构式;认知理据

一、引言

以往研究乏词义动词①其他称名林林总总,如“形式动词、虚义动词、虚化动词、粘宾动词、傀儡动词”。关于这些名称的优劣,刁晏斌作了细致述评(参见刁晏斌:《虚义动词论》,天津:南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4)。刁氏选用了“虚义动词”,但我们认为“义”的所指较含混(如不清楚到底是“词汇义”抑或是“语法义”)。本文之所以择用“乏词义动词”,一则可彰显这类动词“词汇意义”贫乏的特色,二则可显明我们的认知构式语法的研究思路。“加以”时,学者们多注重其在现代汉语共时平面的句法、语义、语用等方面的特征,[1-5]而对其形成过程及得以发祥的认知机制则关注不足,只有龚千炎[6]、刁晏斌[7]、刘红妮[8]略有论述,但均未深入凿掘。基于此,本文拟从构式语法化切入,阐幽显微,对由“加以”引导的乏词义动词结构(简称“加以”类乏词义结构)的递演过程及其认知理据进行深入探究,希冀本研究能对构式语法化普遍规律的劚掘作出贡献。

二、基于构式的语法化

语法化常被界定为“单个词项演化出语法功能”的过程。[9](P2)不过,把语法化域囿于语法化项本身,会淡漠语法化项所在句法环境的功用。[10](P31-34)近年来,随着构式语法的勃兴,语法化过程中构式的地位日益显赫。对此,Fried言之凿凿:“构式语法是分析和表征语言使用和语言变化之间直接关系的有用工具,这种关系是语法化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要素。”[11]很多研究者皆强调,词项仅在特定的构式中才能生发其语法功能,语法化过程所适用的单位是构式。[12-18]因之,语法化研究的关注点逐渐从“语法化项”向“语法化项所在的构式”转移。

不仅是国外,国内也有学者洞察到了构式和语法化的联系。在谈及国内汉语构式语法研究的盲点时,张娟一针见血地点明了构式语法理论与语法化理论结合的必然性。[19]从语法化理论审视,语法化是词语在构式中的语法化,一个词语在构式中的位置不同,语法化的结果亦会产生变化。从构式语法检审,构式之所以无法从其组成部分揆其本义,是因为作为一个整体,构式发生了语法化的缘故。透过对构式语法化路径的详尽审察,我们可窥知构式与其组成部分之间的互动关系。

可喜的是,近年来国内外很多研究都是对构式语法化的一种探讨。[20](P130-132);[21-28]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说的构式语法化指原先各自独立的语言成分,通过长期频繁共现,语义发生改变,新义逐渐不能以字面组合义阐释,语言结构需重新分析,最后缔造为一个独立语言单位的现象。[13]下文首先勾勒“加以”的语法化历程,然后究考“加以”类乏词义结构的建构理据。

三、乏词义动词“加以”的语法化轨迹

(一)“加以”的产生

“加”的本意是“诬枉”“谎报”,也就是说话添枝加叶,增添原来没有的内容。《说文·力部》:“加,语相增加也。”段玉裁注:“糟下曰‘加也’,诬下曰‘加也’,此云‘语相措加’,知稽、诬、加三字同义矣。”“加”由基本义引申为“把一事物放到另一事物上面”,既可加在某物上,也可加在某人上。所放的对象多是具体物品。如:

(1)盛黄金于壶,充之以餐,加璧其上,夜令人遗公子。(《韩非子·十过》)

之后,“加”由“把一物放在另一物的上面”的意思引申为“把一事物添到另一事物上去”的“加上”义。例如:

(2)疾,君视之,东首,加朝服,拖绅。(《论语·乡党》)

这里,“加”的宾语指称有形的具体物体(如例(1)的“璧”和例(2)的“朝服”)。我们把一物放在另一物的上面,也就是通过外力把某一物施予另一物,故而施予的既可是具体某物,也可是抽象事物。当施予的对象抽象化为某一概念时,“加”便进一步引申出“施加”义,而其动作义也相应地减轻了。如:

(3)君加惠于臣,使不冻馁,则是君之赐也。(《国语》卷六)

(4)夫子加齐之卿相。(《孟子·公孙长》)

例(3)中的“惠”不是具体物品,而是抽象概念:“加惠”是“施加恩惠”。主语位置可以是施事,如例(3)中的“君”,亦可为受事,如例(4)中的“夫子”。有时,“以”会用来引入对象,构成“S+加+N1+以+N2”结构。如:

(5)言“广声其罪”,则晋侯谓谗言为实,诬加大子以罪,时史知其实,改告而书之。(《十三经注疏》之《春秋左传正义》)

(6)枕臂欹眠,加余以股。(《韩昌黎集》)

(7)夫加之以衡轭,齐之以月题。(《庄子·马蹄》)

随着“之”的脱落,“加”和“以”成为结合紧密的双音词,实现了两者的组合聚结。

(二)乏词义动词“加以”的浮现

刘红妮对先秦多部文献进行了穷尽性调查,得到“加以”的例子10个,分3种类型:[8]1)“加”是动词,表示“增加”;“以”是连词,有1例。2)“加”为动词,意思是“加上”;“以”说明动作实施的工具、身份等,共8例。3)“加”为动词,为“施加”义,指把某种动作施加于某人;“以”是介词,后跟动作施行时涉及的对象。两者形成“NP1加以NP2”格式,有1例。不管哪一种用法,“加”和“以”都只是线性毗邻的“非句法结构”序列,尚未成词。先秦后,第一类“加以”逐渐废弃,而第二类和第三类“加以”继续使用,分别向连词和乏词义动词递演。

1.从“加以”到表“施加”义的一般动词“加以”

六朝时期,第三类“加以”使用频率逐渐上升。据刘红妮[8]的统计,在《汉书》中,第三类乏词义动词用法的“加以”与第二类连词用法的“加以”的比例为3∶17;《后汉书》和《三国志》中则分别为8∶11和6∶12。《后汉书》中第三类乏词义动词用法的“加以”共8例,其中4例后跟名词性成分,8例后跟动词性成分。最初“加以”后的名词(如“仁恩、锡币”等)都是和帝赏臣子的施恩等行为动作有关。这是因为“加”的本义为“加上”,尔后才引申出“把某种行为、授予爵位、施恩或施刑等施于别人身上”的意思。例(8)的“加以”表示“施加”,后来嬗变为带名词性宾语的一般动词“加以”:

(8)帝不许,使中黄门问病,加以珍羞,赐钱三十万。(《后汉书》卷四十五)

2.从一般动词“加以”到乏词义动词“加以”

当一般动词“加以”的宾语由名词性成分扩展为谓词性成分时,“加以”发生了新变化。例如:

(9)陛下既已得之自然,犹宜加以勉勖。(《后汉书》卷二十四)

(10)是时,大司农刘据以职事被谴,召诣尚书,传呼促步,又加以捶扑。(《后汉书》卷六十一)

(11)至其驽钝不前,则又不免加以鞭策。(《朱子语类》卷一百二十七)

(12)对于刘永福,我们不必给他捧场,也不忍加以攻击。(《孽海花》第三十三回)

(13)狮河大桥屹立将近80年,废弃30年而不倒,有人称其为“大桥活化石”,应加以保护。(大河网,2012年12月8日)

例(9)“勉勖”的意思是“勉励”,载有“施加”义,这和最初一般动词“加以”后接名词性成分时的语义大略相仿。但例(10)的“捶扑”是动词,这迥异于一般动词“加以”宾语后接名词成分的情形,因为“捶扑”摆脱了先前宾语语义及类型的框囿:从语义上看,“捶扑”的意思是“杖击、鞭打”,表述的并非先前“加以”宾语惯于表达的语义:“授予爵位、施恩或施刑”等“施加”义;从类型上看,由名词宾语拓展为动词宾语。例(9)中“加以”的主语“陛下”为施事,但例(10)中“加以”的主语“刘据”却是受事。这暗合于“加以”后接动词宾语的变化,因为“勉勖”之类动作的施事一般居前,而“捶扑”表述被动义,受事以在前为常。从语义看,“加以”蜕化为“被加以”。

另外,当对某人或某物施加的是具体动作时,“加以”进一步虚化。例(11)、例(12)中已看不到“施加”义,“加以鞭策”“加以攻击”分别传递“鞭策”“攻击”的意思。饶有意味的是,当与动词宾语紧密相连时,状语须置于其前,如例(11)中的“不免”。这种变化极大影响了“加以”类乏词义结构的格局,即受事趋向于居前。“施加”义的消失是“加以”演变的关键所在,此时“加以”主要表述语法义,缺少具体的词汇义,其宾语往往是抽象义的动词短语,这标志着乏词义动词“加以”的产生,如例(13)。

综上分析,我们揆度“加以”最初的语法化域是构式“S+[加+N1]+[以+N2]”,其重新分析关乎成分间关系的融合与层次关系的变化。具体说,“以”用作介词时,先与其宾语构成一个结构体,但后来渐渐跟毗邻的动词“加”融合为一个新的结构体,变成了“加以”的一个词内语素。“加”和“以”之间丧失了理据性和意义的“组构性”(compositionality),最终词汇化为一个单纯动词。另外,“加以”最初的意思是“把某种行为施于人或事”,后来意思递演为“如何处理前面所提到的事物”。这样,“加以”类乏词义结构的主语常以受事主语的形式出现,自然就不难理解。同时,“加以”宾语的语义范围及范畴类型都得到了扩展。要而论之,“加”和“以”的融合是由构式的语法化诱发的。

四、“加以”类乏词义结构的建构理据

很多语法化研究者多专注于激发语法化的语义—语用环境,注重于语言输出层,淡漠了“说话人/听话人”在认知加工层发挥的效用。[29];[30](P161-162);[31-32]从语言建构的角度观审,对心智语言体系建构和发展较为重要的理据植根于人们的体验认知过程。就“加以”类乏词义结构而言,其形成与两大认知理据有牵连:发生理据(genetic motivation)和经验理据(experiential motivation)。[9,33]所谓发生理据,指从历时角度来观照理据性,语言单位从先前的形义到现在结构的演变轨迹和方式;经验理据指的是以体验为基础构筑的动觉意象图式和概念结构,导致人们依靠隐喻或转喻等认知手段来构建语言知识。下面,我们分而述之。

(一)“加以”类乏词义结构的发生理据

六朝时期是“加以”后接成分变化较大的时期。方环海、李洪民[34]对收集到的44个语例进行了细致分析,得到两个类别:1)“加以”为连词,共28例;2)“加以”为“动介”结构,表“添加”,共16例,介词“以”与其宾语有一定的黏附性,可分析为“加+N1+以+N2”或“以+N2+加+N1”。在现代汉语中,第一种类别已不存在类似的结构,而第二种类别则与“把”字句相仿,这就使“加以”跟给予概念的表达挂上了钩。譬如,例(5)和例(6)可变换为“以罪加大子”和“以股加余”。“S+加+N1+以+N2”构式一般含三个原型性的参与者角色:给予者、给予物和接受者。在例(5)中,这三个角色分别为“晋侯”“罪”和“大子”。某些情况下,“加”的宾语在前面已出现,此时,代词宾语“之”可以用来代替那个宾语。比如:

(14)既毕,宾、飨、赠、饯如公命侯伯之礼,而加之以宴好。(《国语》卷一)

需要申明的是,“加之以”向“加以”的演变是个渐进过程。根据方环海、李洪民的观察,战国时期就有“之”脱落的例子,诸子百家中“之”脱落的情况很常见。[34]在先秦时期,“加之以”向“加以”的演化明显,多数后接成分为名词。这一时期,“加”的宾语经常前指或省略,动词和介词逐渐接近,“以”的后接成分发生了改变,有一部分宾语为动词。郭锡良认为:“在东西两汉的四百年间,‘加之以’有了新的发展,‘之’脱落了。”[35]郭氏立论中肯,还特别强调:各个时期都有“加之以”和“加以”并行的现象,到唐代仍存在。当“加”的宾语出现于文中的其他位置,或是隐藏于句中时,“之”可承前省略,这造就了“加”和“以”并列出现的格局。再者,“以”及其宾语形成的介宾结构一般总是置于“加”之后,这同样有助于两者的融合。

衡之以构式语法,“加以”的浮现昭显了语法系统的动态性。诚如Langacker所言:“说话人所学习和运用的大量构型,在固化性、稳定性和规约性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它们具有动态性,该特性既体现在处理活动(认知常规)之中,还体现在构型一直不断地被强化、精炼及调整,以便适应新环境的要求,结果就构筑了一个复杂和不断演化的相联构型网络。”[36](P21)就“加以”类乏词义结构来说,它是人们为了使句法结构适应自身生活经验和社会交际的需要而产生的。Goldberg认为,构式的中心意义是人类把所经历的基本事件类型作为原型而构建出来的,因之语言的基本构式所描述的事件场景是人类经验的基本组成部分。[37](P6-7)我们认为,构式“S+加+N1+以+ N2”肇端于日常生活中一系列类似事件的提炼和概括,渊源于现实生活中人们对“转移”这一常见事件的感知体验和认知加工,并且将其“语法化”为一个相对固定的语法构式。“转移”主要指有形物理实体所有权的转移,但是所转移的物体也可能从“实物”扩展至抽象的虚拟物体。在这类结构中,三个参与者角色大体都能补出。

在演化过程中,构式“S+加+N1+以+N2”中的给予者在上下文有提示信息的条件下,可以省略,而接受者可以前置。这种省略与Traugott在解释单向性的动因时所提及的“简短明快”(Be quick and easy)原则如出一辙。[14]倘若我们考量说话人的作用,便不难窥见语言中存在减少言语信号的趋势。譬如,快速的言说会造成“言语简化”,一个明证是英语have to简化为hafta。这种简化一般发端于习语化,因为“表达式的习语化常常造成信号的缩减和简化”[38](P72)。对于简化,Langacker的比喻很精当:“把历时维度的语言视为巨大的表达压缩机器并不是完全不适宜的。”[39](P106)

另外,作为分析性语言,汉语缺乏强制性的语法提示,说话人/听话人通常依仗于话语因素来对构式中简化的省略成分进行诠释。其实,汉语这种话语规约性由来已久,如先秦以来很多先哲所推重的“言约意丰”“辞达而已”等原则,从一个侧面折射了古汉语话语交际过程中“避免冗余信息”的倾向。落实到构式“S+加+N1+以+ N2”,给予者省略,会带来如下后果:给予者在使用过程中渐渐消显(deprofile)。[37](P57)相应的,作为接受者的受事担当了小句的主语,并且获得了突显,如例(13)中的“狮河大桥”。概言之,随着施事主语的隐退,认知主体开始聚焦于作为接受者的受事和作为给予物的宾语动词。

(二)“加以”类乏词义结构的经验理据

认知语言学秉持经验主义(experientialism)认知观,认为语义是一种心智现象,意义来自互动感知体验和认知加工。“加以”类乏词义结构的运作受两个经验因素的牵制和引发:体验思维和隐喻式的想象思维。

一方面,经验主义认知观的一个要义是:思维是体验的(embodied),即人类概念系统的核心直接以人类的感知、身体运动和经验为基础。构式有其自身的意义,而这种意义关乎相应的认知框架,即人们根据经验建立的概念与概念之间的各种相对固定的关联模式。构式“S+加+N1+以+N2”受控于“认知框架”〈施事—动作—与事—受事>。不言而喻,人们通过给予别人东西的体验会建构一个认知框架:〈施事—动作—与事—受事>,并依凭该框架来给新的经验分门别类。这一认知框架是人们心理上的完形结构,其组成要素及它们之间的联系在人们的日常经验中反复出现,逐渐成为构筑情景概念并加以描写的津涘。

除此之外,经验主义认知观的另一个要厄是:思维具有想象性。经验认知观描述的人们认知过程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想象力投射的过程,即通过图式、概念隐喻等将人的躯体所感受到的经验以成结构的方式转化为抽象概念框架的过程。这种想象力造就了抽象思维,并使心智跨越了人们所看到的和感知到的。语法化过程中语义演变的最重要的认知机制是隐喻扩展(metaphorical extension),语言表达式会发生从一个概念域向另一个概念域的隐喻迁移。[9]“加以”类乏词义结构就是借助于隐喻式的想象思维而显现的,具体说是“接受者和给予物”的隐喻扩展。

从这个意义上检审,原型给予构式和“加以”类乏词义结构的关联之处在乎后者运用了隐喻“有指向的动作(directed action)是被转移的物体”,亦即给予物是空间领域有形的物理实体的隐喻扩展。这个隐喻使得动作能被重新识解为抽象实体,整个构式含蕴着受事主语“收到”某个动作的意味。这样一来,“加以”类乏词义结构可作为原型给予构式的扩展而得到较为经济的表达。[40]例(1)、例(2)、例(6)和例(7)中的“璧”“朝服”“股”和“衡扼”是空间领域中有形的具体物理实体;相形之下,例(9)至例(13)中的“勉勖”“捶扑”“鞭策”“攻击”和“保护”等名动词代表了非空间领域内的无形的抽象实体。更加重要的是,上述现象非汉语所独有,英语亦存在,如英语事件类双及物构式“give somebody a kick/a hug/a kiss”关涉到从具体物质领域到抽象非物质领域的映射,把有意指向另一个人的动作(“踢”“拥抱”或“吻”等)识解为转移给这个人的实体。

进而言之,与“加以”相关的隐喻扩展的源概念是我们所处世界中遇到的物体经验的组合,这也是Ungerer&Schimid谓之“类指隐喻”(generic metaphor)的缘由。[41](P125)在类指经验中,物体可以被得到、转移等,因为这些普遍的概念对我们而言相当熟悉,它们自然会成为向抽象目标概念隐喻映射的源泉,为其提供一个具体的概念结构。如此一来,动作就能通过隐喻连通关系实体化,动作可视作实物被转移至接受者。

五、结语

以往语法化研究很大程度上拘泥于虚词的历史研究,忽视了构式的语法化研究,由此概括出的语法化机制和规律难以保证具有深刻的解释力。我们从历时的角度推源溯始,追索乏词义动词“加以”的演化,检视其语言表征特性,旨在证明“加以”是构式语法化的产物,发生理据和认知理据共同促动了“加以”类乏词义结构的浮现。由此可见,构式是独立存在的,能对用于其中的词语产生影响,并且赋予其新的语法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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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东丽

H313

A

1671-3842(2015)01-0029-05

10.3969/j.issn.1671-3842.2015.01.06

2014-10-03

仇伟(1976—),男,山东章丘人,副教授,博士,博士后,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认知功能语法和英汉语言对比研究。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英汉乏词义构式的认知对比研究”(11CYY004)。

*本文写作过程中河南大学外语学院申少帅博士给笔者搜集了语料,特致谢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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