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 建 文(洛阳师范学院历史文化学院,河南洛阳471022)
宋代书铺再认识
范 建 文
(洛阳师范学院历史文化学院,河南洛阳471022)
摘要:宋代书铺大致有刊书售书、专门从事社会服务型及兼及二者三类。它萌芽于唐代中后期,至迟在北宋仁宗庆历时已形成规模,北宋末年已出现专门从事社会服务的书铺。书铺(指专门从事社会服务者)不是法定的国家机构,而是凭藉某种资格在民众、政府及民众与政府之间开展业务,获取薪酬的民间组织,并不是“公证机构”。书铺的出现及其发展,揭示了中国传统的社会结构在唐宋之际发生了变化。换言之,唐宋之际在原有的社会结构中出现了居中协调、处理官民及他们之间利益的民间组织,而书铺就是它们中的突出代表者。而这些社会组织的存在及其发展,不仅是唐宋之际社会变迁的体现,更是宋代社会显著进步的重要表征。
关键词:宋代;书铺;民间组织;唐宋社会变迁
书铺在宋代社会中非常活跃,“凡举子预试,并仕宦到部参堂,应干节次文书,并有书铺承干。如学子乏钱者,自请举至及第,一并酬劳书铺者”[1]卷五,103-104。据前征引而言,既然书铺与书籍无关,为何还称之为“书铺”?难道书铺真的与书籍无关吗?带着疑问,笔者梳理了宋代书铺的有关资料及今人相关研究,发现书铺与书籍并非无关。学界虽已从书铺的职能、管理等诸多层面,着重探讨了书铺在宋代法制、科举、官员考选等领域中的作用,但书铺的发展、业务类型及性质等方面仍有深入研究的空间[2][3]609-612[4]。鉴于此,本文拟重点考察宋代书铺的历史、主要业务及其性质等内容,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书铺在宋代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不当之处,请方家教正。
厘清一种历史现象本身的历史及其在当代的发展,是正确认识该种现象的必由之途。而竭尽所能,梳理其学术史,方能使自己的这种努力更有的放矢,减少低水平造作的可能。书铺,正如前述,这一在宋代社会中颇为重要的历史现象,其已有的研究成果虽未汗牛充栋,但也相对丰富、深入。不过,通览宋代书铺的研究情况,笔者认为,至少在书铺的类别及其关系、书铺出现的时间、书铺的职能、书铺的性质、书铺的价值及其影响等方面,尚有进一步商榷的空间。出于行文的需要,这里先介绍上述前三类研究情况,余者后文再论。
首先,关于书铺的类别及其关系。戴建国、陈智超、郭东旭等先生均认为宋代存在两类书铺,即刊书售书和专门从事社会服务的书铺①;至于二者之间的关系,只有戴氏有明确论断,认为:“两者名同质不同,没有内在联系”[5]394。在宋代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同名的两类书铺,二者真的没有关系吗?而且宋代社会始终只存在上述两种书铺吗?
其次,关于书铺出现的时间。戴氏认为,前一书铺“宋之前,已有之”,后一书铺是“宋代出现的新事物”,其“始设年月,因无记载,不得而知。地方书铺,《作邑自箴》所言,至迟在徽宗政和年间已普遍设置。京城书铺,据《宋会要辑稿·选举》三之三一载,至迟在仁宗庆历八年已经有了”[5]390。陈氏认为,在北宋初年,有
人为不识字或者不谙诉讼手续的人代写词状,当时还没有固定名称,到北宋末年,这种人已称“书状钞书铺户”,简称书铺[6]183。而裴汝诚先生则认为铺户始于何时,未见明确记载,但据成书于宋徽宗政和七年(1117)的李元弼《作邑自箴》自序看,“铺户是先于此书已出现了”[7]311。可见,在书铺出现的时间方面,已有成果尚没有形成共识。
其三,关于书铺的职能。戴氏称第二类书铺为公证书铺,是宋代的公证机构,并列举了它的六类公证职能[5]382-386;陈氏、裴氏则重点讨论了“书状钞书铺户”及其在诉讼过程中的职能[6]179[7]311。不过,陈氏认为书铺所起作用,有一个发展过程,它具有替纳税户填写税钞、代写词状、在诉讼中鉴定各种官私文书、为举人及官员承办文书等职能[6]178-182;裴氏则认为“书状钞书铺户”,又称“铺户”,主要考察了官府对其在诉讼方面的管理与约束[7]311-315。此外,林珊先生《宋代的书铺与科举》等著述,则重点讨论了书铺在科举方面的职能[2]。
由上可知,宋代书铺研究成果虽较丰富,但其中存在的问题也较明显,在不少层面尚未有一致认识。看来,正如陈智超先生所论的“它(另一类书铺)与诉讼有关,其名称的成立及所起的作用,有一个发展过程”一样,要在已有研究基础上有所突破,更好认识宋代的书铺,势必要深入梳理宋代书铺的历史及其在宋代发展的大致脉络。
就笔者目前掌握的资料来看,宋代书铺很可能源于唐代。唐代诗人张籍(约767-830)《送杨少尹赴凤翔》中就已出现“书铺”一词:“诗名往日动长安,首首人家卷里看。西学已行秦博士,南宫新拜汉郎官。得钱只了还书铺,借宅常时事药栏。今去岐州生计薄,移居偏近陇头寒。”[8]192-193诗中的“书铺”也许正如当时的书坊、书肆一样,不外是刻卖书画的店铺、场所。不过,从“南宫新拜汉郎官”后,举子要“得钱祗了还书铺”看,至迟在张籍生活的唐代中后期,当时的书铺就不仅仅刊书售书了,还可以借钱给缺衣少钱的应试举子,等他们高就入官之后再偿还。这起初可能是当时的书铺利用业务之便,临时解举子燃眉之急,但就诗文体味,在张籍生活的时代,这种情况已经不是个案。这既是一种人脉的铺垫,更是一种业务拓展。虽然目前仅能见到这样一则直接资料,但也说明至迟在中晚唐时期已经出现宋代书铺的雏形,因为在宋代社会中一直存在“如学子乏钱者,自请举至及第,一并酬劳书铺者”的事实。这种书铺,也许正如《石林燕语》卷八所载“书肆”在宋代的发展一样[9]卷八,116,随着宋代政治文化的不断演进,经济、社会生活的不断活跃,其业务或职能也在不断丰富,在社会中的影响也更加深刻。
北宋初,社会上就已出现诸多“顾文佣笔”、“代写状人”、“代笔人”现象。宋真宗咸平二年(999)四月诏曰:“近者如闻闾巷之徒,靡闲军国之事,顾文佣笔,假手他人,浸长浇浮,须行禁止。宜令鼓司、登闻院自今更不得收接。”[10]2429咸平六年(1003)十一月十七日诏曰:“其代写状人,不得增加词理,仍于状后著名,违者勘罪。州县录此诏,当庭悬挂,常切遵禀。”[10]6583朝廷由以诏令的形式禁止“顾文佣笔”,到规范发展“代写状人”、“代笔人”写状现象,并将规范“州县录此诏,当庭悬挂,常切遵禀”的事实,足以明了当时“佣笔”上书、“代笔”书状等发展情况及其影响。
是谁或者什么机构有能力从事上述服务?宋仁宗庆历二年(1042)五月十五日的一则诏书道出了其中答案:“近日诸色人所上边事,多是开书铺人将他人文字,改易首尾,鬻于此辈,重叠进献,幸望恩泽,宜令开封府严切正绝。”[10]1960可见,此“书铺”当为刊书售书类书铺,因为它们最具“将他人文字,改易首尾,鬻于此辈,重叠进献”的优势,“检院进文字,非书铺所惯,彼处自有一等人专管写此文,兼识体面,只托朱公寻之,必不误也”[11]卷三二,660。书铺既然可以代写、售卖呈献官府、朝廷的书状,自然也可以从事较简单的代写诉讼状之类的事情了。当然,当时从事这些活动的应该不止书铺,可能还有个人或其他机构,但书铺无疑最具有优势。
《曲洧旧闻》卷四记载了这样一则资料:“吕申公公著当文靖秉政时,自书铺中投应举家状,敝衣蹇驴,谦退如寒素。见者虽爱其容止,亦不异也。既去,问书铺家,知是吕廷评,乃始惊叹。”[12]140从吕夷简②秉政的履历及公著(字廷评)的生卒时间(1018—1089)来分析,作为宰执夷简之子,吕公著通过书铺投“应举家状”,以参加科举考试的时间,应是在宋仁宗康定元年(1040)五月至庆历三年(1043)九月之间③。虽未见明确记载其参加科举考试具体时间的资料,但笔者还是可以推断出吕公著是在庆历二年(1042)中进士的④,那么他投“应举家状”的时间很有可能是在庆历元年(1041)左右。这足以说明,书铺早在庆历之前不仅已拓展了承办举人家状等与科考相关的事务,且在社会中有相当的影响了。随着这种业务的不断拓展,庆历八年(1048)四月十四日,宋廷开始对书铺送纳举人试卷、文字等事宜进行规范管理[10]4277。
萌芽于唐代的书铺的经营形式,入宋之后不断发
展,到真宗咸平年间其业务已有一定的拓展,至迟在仁宗庆历初年已形成相当规模,在社会上颇有影响并赢得了国家的青睐,奠定了以后发展的基石。神宗时期,书铺的业务已拓展到基层的职官选任领域。熙宁五年(1072)闰七月,针对神宗对变法露出的疑惑,王安石曾以“既而又修三班、审官东西院、流内铨法,即自来书铺计会差遣行赇之人又皆失职”来回应[13]5738。而至北宋末年,则出现了前述裴、陈二先生论证的业务专一或专门的书铺即“书状钞书铺户”及政府部门对书铺经营约束管理的《作邑自箴》,这说明书铺在当时社会中的影响颇大,发展已相当成熟。到南宋社会,书铺的影响更加广泛。
书铺在宋代的发展,是宋代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等领域充分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书铺业务逐步拓展、集约化经营的必然要求。随着书铺业务的扩张,其多元经营的实践,势必会出现其它更有市场的业务元素超越其原有业务而迅猛发展。其发展前景大致有二:新业务拓展较快,原业务式微,但依然新旧业务在一起多元经营;或者新业务脱离原经营体,开展单一或多种业务,进行专业经营。而上述出现的“书状钞书铺户”,应该就是后者中颇具特色的一种。不管书铺最终发展如何,至少在其早期发展或业务拓展过程中,曾与刊书售书的书铺或业务关系密切。
综合上述,笔者得出以下认识:第一,宋代书铺源于唐代中后期,入宋之后发展更加繁荣,在宋代文献中留下的最早、最直接记录可能是在庆历元年(1041)左右,到北宋末年则出现了专门的“书状钞书铺户”。第二,刊书售书书铺和专门从事社会服务的书铺二者之间关系密切。从前述来看,后者业务源于唐代后期前者的业务拓展,而其在宋代发展是逐步的,其业务也不断丰富,直至北宋后期方出现专门的“书状钞书铺户”。所以,后者应是在前者基础上,经过长期的多元化经营发展而来,它的成长离不开前者的业务基础和影响。第三,宋代社会中应该存在三种书铺,即单纯刊书售书类书铺⑤、专门从事社会服务的书铺以及兼及二者的书铺。兼及二者的书铺也许是专门从事社会服务书铺的发展过程或阶段,因没有充分的资料,我们虽无法证实它在社会中多大程度存在,但其在宋代社会中的存在是不容置疑的。出于行文的需要,下文重点讨论专门从事社会服务类书铺。
论及专门从事社会服务类书铺的性质,涉及到以什么标准评判它们的性质的问题,是以其开展的业务还是依据其业务所发挥的功能来评判呢?笔者认为应以其主要业务来讨论其性质,因为书铺开展的业务相对是客观存在的,而其功能则来自于人们的主观判断,易人云亦云,聚讼不已。鉴于此,笔者参考已有研究,认为这类书铺开展的业务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从事举子科考资格、手续办理,科场服务及试卷的整理、誊录、发榜唱名等业务。在宋代,上至省试[10]4348-4349、特奏名试[10]4471、殿试[14]卷一〇,221-239,监学与宗学的公试、私试,下及诸州科场等[10]4377,均可见到书铺活跃的身影[10]2170-2172。书铺广泛参与了科举考试中举子投纳家状、试卷,代写年贯,验审与担保应试资质,办理应试手续,考场巡视,科考日程安排及重要信息的及时告知,试卷的整理、装订、誊录等众多环节,甚至如前述的“如举子乏钱者,自请举至及第,一并酬劳书铺者”。由于书铺在科举考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而围绕书铺发生的科举弊事,则层出不穷[10]4348-4349,以至出现“举人书铺翁生持□籍央曰:‘我将以此访丑科之省元、状元。’且谒予序”[15]卷六,702等现象。
其二,参与吏部诠试,修缮、质验官员名籍和功过簿,登置阙簿等基层官员的绩效考核、选任与管理。正如前述王安石“既而又修三班、审官东西院、流内铨法,即自来书铺计会差遣行赇之人又皆失职”等所言,早在北宋中期,书铺即已较广泛参与了基层官员的考核与选任,之后其业务又不断深入发展。书铺要书写、验实基层官员的履历、录白等,并及时系书交官收掌,以备考功赏惩。政和五年(1115)十二月十九日,礼部奏请:
吏部郎中右选,从义郎至校尉脚色、家状、功过等,重行编排,修完名籍。合用脚色,本部令立到小使臣等脚色、状等式。除下开封府,诸州军监委官外,见在部人,即勒逐官,依式供具,同书铺系书缴纳,并赍应干付身文字,赴部点对。所供应漏不实官员,并科除名之罪。在外官同。书铺科杖一百,不许用荫,仍并乞不以赦降首失原减。[10]4639-4640
绍兴五年(1135)闰二月二十八日,诏曰:
今后官员参部,许自录白。合用告敕、印纸等真本,于书铺对读,别无伪冒,书铺系书,即时付逐官权掌。候参部审量日,各将真本审验毕,便行给还。如书铺敢留连者,杖一百。[10]2567
同时,对书铺在官员参部、参选等方面所从事业务,宋廷亦有细致规定:
应文武官曾经到部,已曾录出身以来文字在部任满,止令录白参部后所授付身、印纸批书,同
真本参选注授。内阙升人,止录白差札、印纸。修武郎以上,令本选系籍书铺户各置簿。遇官员到部,并令书凿到铺月日,立定限三日,供写录白文字,须(今)[令]圆备,即时放行参选。……宗室小使臣陈乞岳庙,令众书铺各置阙(薄)[簿],到任并已差人逐旋入凿,仍押官用印。遇赴部陈乞,书铺将所置阙籍,同官员亲自刷具合使窠阙。阙籍从本部每季取索点检。[10]2572
不仅如此,书铺平时要审验大小使臣及军班换官人的年甲簿以备磨勘、换官[10]2617;在吏部诠试时,还要进入现场以“责状识认正身”[10]4658。
总之,正如《朝野类要》所言:“凡举子预试,并仕宦到部参堂,应干节次文书,并有书铺承干”,书铺在官员注授、考功、管理等过程中参与的业务,远较上述列举繁多与复杂。绍兴八年(1138)三月十九日,当御史中丞常同言“吏部差注、关升、磨勘、奏补等事,人吏书铺邀求常例,数目至多”时,宋高宗就有“官员到部,所费如此,则到官之后,岂免贪取,何以责廉”之论,并令“尚书省出榜部门,严行约束”[10]6570。由此可见,书铺在宋代职官选任与管理过程中的参与程度及其影响了。
其三,从事代笔、担保及参与诉讼、辨验证契(官私文书、契书等)等民间纠纷相关业务。前文曾约略述及宋初已出现的“代笔”现象。其实,根据其所代对象及其书写内容,书铺代笔业务主要分为代写上书文字(提交朝廷或某司部)、代写供词及代写诉讼状子三类⑥。从前述“顾文佣笔”现象来看,书铺代写上书文字的现象非常普遍,其原因主要在于书铺具有良好的资质:“检院进文字,非书铺所惯,彼处自有一等人专管写此文,兼识体面,只托朱公寻之,必不误也。”代写的文字毕竟不是亲历,不免出现无益之言,不干政体之语,引起了相关部门的注意。因此,官府对投进的文字有限令:“今后献无益之言,不干政体者,检院不得收接,仍令出榜晓示……书铺户系书保识,方许收接投进。”[10]2432总之,书铺在代写文字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担保资格和身份。结合前面讨论书铺在科举及职官管理层面的业务,可知书铺在这些业务中一直发挥着重要的担保作用。
书铺大部分业务,应是代写诉讼状子、参与诉讼。这在李元弼《作邑自箴》、朱熹《晦庵先生文集》及黄震《黄氏日抄》等著述中均有充分体现⑦。前文所及陈智超先生《宋代的书铺与讼师》、裴汝诚先生《宋代“代写状人”和“写状钞书铺”——读〈名公书判清明集〉札记》及戴建国先生《宋代的公证机构——书铺》等,对此均有较充分讨论,笔者不再赘述。
此外,书铺还在司法过程中替不会写字的人代写供词、证词等。如嘉泰元年(1201)正月七日,臣僚曾言:
被禁之人,如因罪入狱,仰就取禁历书写所犯,并月日、姓名,着押历上,以并新收;出狱日亦如之,以凭销落。其有不能书写者,令同禁人,或当日书铺代书,亲自押字,仰通判、县丞逐时点检。如遇月终,申发禁历赴提刑司,从提刑躬亲检察行下。[10]6730
《昼帘绪论》也指出:“引到词人供责,必须当厅监视。能书者自书,不能者,止令书铺附口为书,当职官随即押过。”[16]卷六,9在民间田宅坟地、婚姻等民事利益纠纷中,书铺可以代为勘验相关契书、婚帖等行为的真实性[17]卷五,159;卷九,315-316;卷一一,422。
其四,书铺在其它行政部门中也开展业务。淳熙十一年(1184)七月十二日,左藏东、西库言:
诸处纲运到库,有合用书铺、甲头、脚户、般夯、搭垛等人,皆是百姓……今欲将左藏库书铺、甲头、脚户等,常例使用,依内藏库见行体例裁酌,各量逐人名色高下,立定则例有差。今后如有违戾过数乞取之人,计赃断罪。[10]5680
绍兴五年(1135),臣僚认为粮审院“粮审之勘给”:“近年以来,冒请多勘,奸蠹百出,虽每置于理,而犯法不衰。臣尝询究其弊,盖有三焉……请人书铺违法帮勘,其弊三也。”[10]2965这表明书铺的业务已经延伸到仓廪搬储、粮审院粮审勘给等领域了。不仅如此,就连无客铺到榷务算请盐钞,也要“责据书铺供据”[10]5265。这些充分表明书铺在宋代行政事务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总之,宋代书铺,在上至行政部门、庙堂,下至基层民众、士子等众多机构、领域中开展了多种业务,从事诸多服务,在社会中发挥着难以估量的作用和影响。这也为我们分析、认识其性质增加了难度。
前面已简略讨论了专门从事社会服务类书铺所开展的主要业务。就其业务内容来看,该类书铺的性质似乎比已有的认识复杂。
有些学者认为书铺是宋代的公证机构,发挥着公证作用。如前述戴建国先生曾以《宋代的公证机构——书铺》为题探讨了“公证书铺”的性质:“从书铺的职能及其活动来看,书铺是代表国家行使公证权的
职能机构。所谓公证,是一种证明活动,是对法律行为或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文书进行证明,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5]389并论证了“公证书铺”由“私证”到“公证”的发展过程[5]394。不可否认,这种认识已寻摸到了书铺在宋代社会中所开展的相当多的业务及其影响,但“公证机构”、“行使公证权的职能机构”及“公证”等提法却值得商榷。
首先,其“公证”提法的外延太大,不能仅因其具有类似业务或资质,就认定其是公证机构,能开展公证活动。宋代民间交易过程中众多“牙人”、“经纪人”的活动虽有类似情况,却不能认定其发挥了“公证作用”,就是明显例子。
其次,就现代法律及政治学概念而言,公证应是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和事实的合法性、真实性的一种活动。可见,能否成为“公证机构”及“行使公证权的职能机构”的首要前提是是否为“国家公证机关”。书铺虽要“系籍”,即要在相关行政部门登记造册,接受行政管辖与约束,但它并不是国家机关,只是民间店铺或机构,“应籍定写状钞书铺户,不得为见县司指挥。不系籍人不得书写状钞”,“诸处纲运到库,有合用书铺、甲头、脚户、般夯、搭垛等人,皆是百姓”[18]卷六。
显而易见,书铺既不是国家机关,更不是国家公证机关,自然不可能成为“代表国家行使公证权的职能机构”,当然不具备公证资格与公证性质⑧。进一步言,宋代似乎尚不存在公证机构。正因其不是国家公证机关,却发挥了类似今天公证机关所发挥的职能及其影响,这才是我们所要深入发掘的书铺的重要价值。
从专门从事社会服务类书铺的主要业务来分析,它们所开展的业务与单纯从事刊书售书迥然不同。后者不过是通过一般商品——书籍与顾客之间发生买卖关系,这与当时及之前社会中众多的商品买卖关系并无二致。而专门从事社会服务类书铺是凭藉某种资质、技能甚至服务,在民众、政府部门甚至民众与政府部门之间广泛开展业务,并因此收获得薪酬,藉以生存与经营,这与店主、顾客之间普通的商品买卖关系显然不同,而开始具有更深刻的社会内涵。这种书铺并不是法定的国家机构或部门,而是民间组织⑨,获得政府支持,被基层民众广泛认可,得以在宋代社会中普遍存在,并产生了深远影响。以上说明,中国传统官—民的社会结构开始出现重大变革。在传统的社会结构中逐渐出现一些特殊民间组织,他们凭藉自身的资质、能力在官与民甚至官民之间开展业务并产生影响,他们的壮大与发展影响并改变着已有的社会结构。这些民间组织是新的社会现象,而书铺就是其中突出的代表者。这些组织源于唐代中后期,在宋代社会中开始形成较大影响。虽然它的力量在当时依然很微弱,但毕竟在当时社会中已出现并有所发展,影响着后来社会的发展。
综上,笔者认为,宋代书铺并不是公证机构,而应是介于基层民众、政府部门以及他们之间,得到政府支持,并在他们之间开展多种业务,协调、处理他们之间事务、利益,并收取劳酬的公开的民间组织的突出代表。这些组织是唐宋之际社会中出现的新事物,影响着宋代及其之后社会的发展。
通过以上论述,笔者得出以下几点认识:
其一,书铺在宋代广泛存在,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影响。据成书于元贞元年(1295)周达观《真腊风土记》记载,位于今柬埔寨地区的古国真腊,当时“初无印信,人家告状,亦有书铺书写”[19]9,这更彰显了宋代书铺在社会中的影响。但是,我们在认识书铺积极价值的同时,也要清醒认识到围绕书铺业务的开展而对当时社会产生的诸多严重负面影响:“书铺无非熟于奸弊之人,凡富室经营,未有不由书铺。设有官吏公心,弊亦难绝”[10]4349。不过,这些与书铺本身无关,而是当时的社会历史环境所使然。
其二,书铺在宋代的发展有着深刻复杂的时代背景。其背景除陈智超先生在《宋代的书铺与讼师》指出的“封建土地私有制占了绝对统治地位,土地转移加速”及戴建国先生在《宋代的公证机构——书铺》中认为的“是宋代社会经济、政治发展的结果”外,至少宋代文化的繁荣,由此带动识字率的提高及整个社会文化程度的提高,也是书铺发展的重要原因。政和四年(1114)八月二十七日,新差提举广南西路学事洪拟言:
编户之间有预学籍者,其父兄尽以辞诉之事付之,校争锥刀之末,而不知以为耻。欲望特降睿旨,应州县学非为户首,而辄诉本户事者,官司不得受理,仍坐以谤詈争讼之罚。[10]2199
居民文化程度的提高,不仅能促发自我意识的觉醒,也使法律教育、法规普及的效果更加明显。庆元六年(1200)五月二十五日,刑部员外郎王资之言:
南渡以来,刑部进呈颁降,至今不敢少怠。其间并是中外臣僚平居暇日,议论精审,朝删夕改,然后建(立)[于]朝,台、谏、给、舍咸以为是,然后颁行。日来止是颁下州郡,而不及县、镇。夫县、镇于民为最近,裁决公事,多致抵(抵)[牾],狱讼
以之不息,良民受害不少。乞今后遇春秋一颁镂板,其县、镇并同州郡一例颁降。[10]2711
所以,随着法令法规的普及,民众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事情自然就会多起来,从而带动了书铺的发展。反过来讲,宋代书铺的发展,也是宋代社会文化普及、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的反映。
其三,书铺萌芽于唐代,至宋代发展成为承担多种社会职能的、公开的民间组织,在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宋代社会乃至之后社会都有深刻影响,是唐宋之际社会发生重大变迁的重要表征之一。这是一个值得肯定的社会现象。
其四,作为民间组织的突出代表,书铺的发展是宋
注释:代社会显著进步的重要表征。衡量一个社会的进步程度,很重要的一个标准应该是看政府对社会或民众间接管理的程度,而不是看其直接控制的程度。书铺的出现及其发展,使政府把诸多与自身及民众利益休戚相关的曾经直接管理的事项交付书铺代为管理,而政府通过书铺这类中间阶层进行间接管理,进而实现了有效的社会管理和控制,这无疑是社会进步的突出表现。可以说,书铺是唐宋之际,尤其是宋代社会发展的重要表现,而其发展也进一步推动了宋代社会的发展。其实,书铺只是宋代社会中类似民间组织的一个缩影,他们共同推动了宋代社会的进步,也推动了社会管理模式的革新与发展。
①虽然他们均认为宋代存在两类书铺,但表述之间还是有些差异的。戴建国认为,宋代有两种职能不同的书铺:一种专以刊书售卖为业,这种书铺在宋代亦称“书籍铺”、“经籍铺”、“书肆”、“书堂”、“书坊”,在宋以前已有之;另一种书铺则专门承办各种公证事务,是宋代出现的新事物(戴氏称之为公证书铺)(参见:戴建国《宋代的公证机构——书铺》,原载《中国史研究》1988年第4期,又收入戴建国著《宋代法制初探》,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82页)。陈智超认为,宋代有两类书铺:一类是雕印书籍出卖的书铺,因宋代印刷术的推广而应运产生;本文所论的则是另一类书铺,它与诉讼有关,其名称的成立及所起的作用,有一个发展过程(参见:陈智超《宋代的书铺与讼师》,原载《刘子健博士颂寿纪念宋史研究论集》,日本同朋社1989年版,收入陈智超《宋史十二讲》,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78页)。郭东旭认为,宋代的书铺大致有两类:一类是专以刊印售卖书籍为业的书铺;另一类是在官府“系籍”的具有“公职”性的民办书铺(参见:郭东旭《宋代法制研究》,第610页)。林珊指出,说到中国古代的“书铺”,大多数人想到的是专门刊书售书的“书肆”;而在宋代,所谓“书铺”,实际上于此之外还另有所指,那就是与政府打交道的、协助政府处理文书及公证等事务的民间机构(参见:林珊《宋代的书铺与科举》,第88页)。
②宋代谥号为“文靖”的宰臣有二:一是李文靖沆(947-1004);一是吕文靖夷简(978-1044)。从行文及时间判断,此处“文靖”当是吕文靖夷简。
③据《宋史》卷三百一○《吕夷简传》(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0206-10220页)及姚治中《评吕夷简》(《皖西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分析,宋仁宗时吕夷简秉政时间有三次:乾兴元年七月至明道二年四月(1022-1033)、明道二年十月至景祐四年四月(1033-1037)及康定元年五月至庆历三年九月(1040-1043)。
④据徐自明《宋宰辅编年录校补》卷八(王瑞来校补,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476页)元丰元年九月乙酉载:“初,公著与安石为同年进士……”另,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选举二之七至八(中华书局1957年版,第4248-4249页)所载庆历二年(1042)四月十三日诏曰:“新及第进士第一人杨寘为将作监丞,第二人王珪为大理评事,第三人韩绛为太子中允并通判,第四人王安石为校书郎。”可见,吕公著是庆历二年(1042)中进士的。
⑤参见:欧阳修《欧阳修全集》卷一〇八《论雕印文字札子》,李逸安点校,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1367页;《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四七,第6519页。此外,已有学者述及宋代印卖书画的书铺,如寿勤文《临安府陈道人书铺刊刻的宋代绘画史籍》(载《出版史料》2011年第1期)等。
⑥此外,在宋代尤其是南宋科举考试中一直存在着严重的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代笔”现象,虽然这种“代笔”也与书铺有关系,但它毕竟不属于一种正大光明的业务。参阅:《宋会要辑稿》选举五之三二至三四及选举六之三至四,第4328-4329、4331页。
⑦参见:李元弼《作邑自箴》卷三《处事》、卷六《劝谕民庶榜》及卷八《写状钞书铺户约束》,《四部丛刊续编》第48册,上海书店1985年版;朱熹《晦庵先生文集》卷一〇〇《约束榜》,《宋集珍本丛刊》第59册,线装书局2004年版,第483-489页;黄震《黄氏日抄》卷三六《公移》、卷七八《词讼约束》,《文津阁四库全书》第235册,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323、552页。
⑧戴建国先生虽已指出,宋代书铺具有“是民办的而非官设机构”与“不是国家行政机关,故不拿国家俸禄”两个特点,但他仍认为书铺具有公证性质(参见:戴建国《宋代法制初探》,第389页)。
⑨学者也有类似提法,如《宋代法制初探》(第389页)认为是“民办书铺”;《宋代法制研究》(第610页)认为是在官府“系籍”
的具有“公职”性的民办书铺;《宋代的书铺与科举》(第88页)认为是与政府打交道、协助处理文书及公证等事务的民间机构;《朝野类要编纂者赵升考》(第374页)认为“书铺是政府认可的民营机构”;等等。上述研究都认识到了宋代书铺是民间经营而非官府经营的特点。这里,愚以为,使用“民间组织”,倒很贴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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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凌兴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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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New Discussion on Bookstores in the Song Dynasty
FAN Jian⁃wen
(School of Historical Culture,Luoyang Normal College,Luoyang,Henan 471022,China)
Abstract:There were three types of bookstores in the Song dynasty,among which one sold books,one did social services,and the other both sold books and did social services.They originated in the Tang dynasty,became more important in 1041⁃1048A.D.in Northern Song dynasty,and were engaged in social service in Late Northern Song dynasty.The bookstores which provide social services is not a legal state in⁃stitution or notary organ but a kind of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that have its business between the public and government.The existence and development of bookstores reveal the change of traditional Chi⁃nese social patterns happened in the Tang and Song dynasties.In other words,there appeared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negotiating between the government and the public.Bookstores are just among those organizations.The development of these organizations not only embodied great change from the Tang dynasty to the Song dynasty,but also was an important social progress happening in the Song dynasty.
Key words:the Song dynasty;bookstores;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ocial change from the Tang dynasty to the Song dynasty
作者简介:范建文(1977—),男,河南虞城人,洛阳师范学院历史文化学院讲师,首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宋史。
收稿日期:2014⁃09⁃04
中图分类号:K244.0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5315(2015)04⁃016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