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革命需建立能源法治体系

2015-04-10 13:05:42刘芳
韶关学院学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革命法治能源

刘芳

(西南石油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四川 成都610500)

能源革命需建立能源法治体系

刘芳

(西南石油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四川 成都610500)

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能源已然成为我国发展国民经济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动力源泉。面对国际国内严峻的能源形势,推动能源革命已是大势所趋,而能源法治体系的完善对于推动能源革命具有重大意义。因此,我们必须在了解能源领域的法治现状基础上,更好地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法治精神,加快建立健全能源领域法治体系,从而为我国能源的发展提供优良的法治环境。

能源革命;能源法律;能源法治体系

当前,能源问题已成为我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瓶颈”。党的十八大会议报告中提出推动能源革命的重大要求,将能源革命提高到战略的高度。同时,十八届四中全会有关法治精神的弘扬,为能源革命法治化开辟了新道路。因此,意识到能源革命法治化的重要性,能为我们更好更快地推进能源革命工作提供帮助。

一、能源法治体系建设对我国能源革命的意义

我国能源法治体系作为国家上层建筑,必须同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适应。能源法治体系是一定国家能源发展水平的经济基础产物,对于我国推动能源革命具有巨大的实际意义。

第一,能源法治体系是形成能源节约社会的基础。我国是个能源消费大国。2014年,能源消费总量约38.8亿吨标准煤,同比增长3.2%;用电量5.72万亿千瓦时,同比增长7%;煤炭消费量38亿吨,增长1.6%;石油表观消费量5.1亿吨,增长1.8%;天然气表观消费量1 930亿立方米,增长14.5%[1]。我国能源消费和供应矛盾日益突出,影响着我国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因此,降低能源消耗,将节能优先的方针落到实处是大势所趋。我国2008年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来,在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率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关键阶段,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节能战略步入攻坚期、深水区。把节能降耗贯穿于经济稳步发展的全过程,必须动员全社会共同努力。

第二,能源法治体系是实现能源多元发展的前提。当前,我国能源供需矛盾凸显。在经济发展中形成的以煤炭为主体的能源供应格局已不适应新形势。习近平同志指出,要立足国内多元供应保安全,大力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着力发展非煤能源,形成煤、油、气、核、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多轮驱动的能源供应体系[2]。因此,我们必须从发展能源多元化推行的政策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建立一个稳定的监管及法治体系,从而推动能源供给革命。

第三,能源法治体系是带动能源产业升级的根本。面对中国工业化进程中的巨大能源需求,面对能源短缺、环境恶化的严峻现实,目前我国的政策措施必须紧跟国际能源技术革命新趋势,以绿色生态为航向,推动能源科技革命,带动我国产业升级。我们知道,能源技术是能源产业升级的重要法宝,而能源创新是能源技术的关键。因此,必须以法律的手段保护能源创新技术。核电、智能电网等的发展,在保障能源安全的同时,使我国逐渐成为能源科技强国。

第四,能源法治体系是还原能源商品属性的依据[3]。过去,政府对于能源市场的监管太多,导致能源领域市场竞争相对较弱。目前,油价十三连跌的事实说明,成品油价格还未完全与市场接轨。因此,必须积极响应习近平同志的要求,坚定不移推进改革,打通能源发展快车道,还原能源商品属性,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形成主要以市场决定能源价格的机制,转变政府对能源的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能源法治体系[4],为市场监管顺利实行提供可靠的政策法规保障。

第五,能源法治体系是加强能源国际合作的保障。目前,我国面临能源资源短缺,对外依存度较大,自主创新能力不足等严峻的能源安全形势。我们必须在立足基本国情的基础上,加强能源国际合作,这需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因此,必须建立能源法治体系,同时还要在能源国际合作政策实施中下功夫,更好地发挥各国能源优势互补,确保我国的能源安全。

二、我国能源法治体系现状

能源安全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应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抓好能源领域法治体系建设,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战略有效施行。目前,我国在能源法治体系建设方面取得了很大进步,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能源法律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能源法律体系的建立还不够完整,现行法已有《电力法》、《煤炭法》、《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等四部单行能源法律,有《矿产资源法》、《水法》、《环境保护法》等30多部相关法律,有30多部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有9个已经参加的与能源相关的国际条约,有200多部部门规章,有近千部地方法规、规章[5]。我国能源法律体系的雏形已初步建立起来,但对各能源单行法及制度规章具有指导意义的《能源法》尚未出台。同时,新能源(尤其在风能、太阳能、核能等)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新趋势,相应的法律政策还有许多不足之处。

一是新能源法律政策实施依据建设不足。我国在太阳能、风能、核能资源的开发利用方面,至今尚未制定专门的法律。在太阳能相关法律政策方面,我国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过于原则化,无法有效执行。风能相关法律政策中,我国推出风电特许权招标制度,导致企业恶性竞标阻碍风电产业的发展,风能财政支持制度也有待完善。核能相关法律政策中,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对人身、财产和环境造成损害赔偿问题的规定并不明确、具体,还需进一步完善。

二是缺乏有效的能源政府管理体制。我国能源监管职能分散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科技部、环保部、国家电监会等多个部门,导致难以出台统一协调的政策措施,即使出台宏观能源政策,也无专门机构贯彻实施[6]。我国新能源相关法规中,有关的监管规定也有欠缺。如:《节约能源法》第8条,规定各级部门负责本辖区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但未明确“管理节能工作部门”具体职责范围,使节能监管工作被弱化。再如:2003年颁布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章,对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作了规定,但新的核能开发利用出现了新的问题,此规定显得有些过时。

(二)能源监管效果发挥不到位

近年来我国在能源领域制定的监管法规条例有很多,比如《电力监管条例》、《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可再生能源法》及《节约能源法》中的相关监管措施。可以说,国家在制定能源监管法律政策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但是已经颁布的法律法规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

第一,我国公民的能源法律意识较为薄弱。一方面,国家对加强公众能源法律政策的教育不够重视,不能让公众及时地了解国家出台的能源相关信息,使法律政策在实施中困难重重。另一方面,公民自身对于国家的能源法律政策漠不关心,以致不能很好地对政府和企业的行为进行监督,保障能源法律政策的实施。

第二,政府在监督能源法律政策实施中有诸多不足。我国在能源行业发展方面制定了许多鼓励政策,但结果出现了一些与政策目标不符的负面效应。就以太阳能产业发展为例,国家在2009年7月制定了《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规范项目管理,但是有些原本产品质量不高的太阳能企业由于得到政府补贴都一哄而上,使劣质产品充斥市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同时也反映出政府在政策实施中的监管力度不够、不严的现象。另外还有,《可再生能源法》对配套电网建设、服务体系、保障措施等方面都做了详细规定,但并网难使风电机组设备大量闲置,阻碍风电产业的快速发展。究其原因,有技术方面的不足,但更重要的是政策难于实施。

(三)能源立法主体覆盖不全面

其一,不论是其他领域中关于能源的立法还是一些能源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的制定,都没有给公众、企业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致使各方利益矛盾冲突不断。比如:自2011年日本福岛核泄漏事件以后,我国公众对建立核电站持反对态度。江西彭泽核电站一直处于待审批状态,因为受到江西、安徽跨江相邻的两县之间胶着对抗[7]。这就反映了我国政府在项目开设之前的听证会、民意调查做得不到位。

其二,执行公众参与原则流于形式。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第9条明确规定:“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这条规定体现了对公众参与的重视,但并没有对操作细节有具体规定,使论证会流于形式缺乏实际操作性。还有《环境保护法》,其中缺少公众参与的保障措施,使公众不能很好地保护环境。公众参与在能源立法中的地位较为薄弱,并不适应能源发展的需要。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增强能源立法主体的全面性任重而道远。

三、建立健全能源法治体系的策略

能源革命的推进必然引起能源领域法律关系的变化,能源法治体系作为上层建筑必须步调一致[8]。推进能源革命,需要良好的能源法治体系作引导。

一要建立完备的能源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建立健全能源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在全国推进能源革命,保证能源发展有法可依。首先,必须加快完善《能源法》制定的各项工作,使其早日通过、正式出台,真正在整个能源法律体系中起到统帅作用。其次,参照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天然气法》、《石油法》等单行法,尽快完成《电力法》、《煤炭法》等法的修改,适时调整相关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法规,使能源专门法的体系和内容更加完整[9]。再次,健全国家能源监管体制机制,形成专门的能源法律实施机构,出台统一协调的政策措施,以便更好地贯彻实施。最后,制定保障公众参与立法的法律文件以及相关的操作细节,真正发挥公众应有的作用。

二要建立高效的能源法治实施体系。建立高效的能源法治实施体系,不仅使能源法律得以实施,而且使能源革命有了保障。首先,细化能源法律配套设施及规定。比如在节能方面规定具体的量化指标等,以增强能源法律法规的操作性,在法治实施中保证法律应有的权威性。其次,组织有关方面人员学习能源法治实施的重要性,确立能源法律实施机关及其工作者的法治观念、法律信仰,从而增强能源法律执行力度,使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一去不复返。再次,在人民群众中开展能源法治宣传教育,改正社会中的歪风邪气,减小能源法治的困难度。只有这样,才能保障能源法治实施的效力。

三要建立严密的能源法治监督体系。着力加强能源行业管理是推动能源革命的重大措施,能源行业的管理必须加强能源法治监督,使监督法治化,并以建立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为根本。首先,必须明确规定能源行业的执法监管主体,使我国能源法治监管力度集中化。其次,立法部门应认真研究制定出有关能源领域的法治监督机制,如违法者责任追究问责机制等,从根本上解决能源行业监督管理乏力的问题。再次,加强能源行业民主监督制,杜绝贪污腐化现象。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监督制约效能的充分发挥,才能有效推进能源安全战略的实施。

四要建立有力的能源法治保障体系。国家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所要实现的目标之一,就是实施能源民生工程。建立有力的能源法治保障体系,是推进能源民生工程建设的基础。因此,我们必须花大力气使能源法治体系落到实处。首先,建立能源法律保障机制,建设完备的城乡居民能源法律公共服务体系,妥善处理能源企业与人民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其次,加大能源法制宣传工作力度,健全能源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同时,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学法守法,真正起到模范作用,从而增强人民的能源法律维权意识。

总之,在能源安全成为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今天,能源革命也一同被提升到极高的战略地位。我们迫切需要建立健全完善的能源法治体系,为推动能源革命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因此,必须全面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法治精神,在能源领域推进依法治理的重要战略部署。

[1]国家能源局.201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EB/OL].[2015-02-23].http://www.cpnn.com.cn/zdyw/201401/t20140127_651700.html.

[2]吴新雄.积极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同志关于能源工作的重要论述[J].中国经贸导刊, 2014(28):4-5.

[3]彭源长,马建胜.能源法治是能源革命题中之义[N].中国电力报,2014-07-22(2).

[4]习近平.积极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EB/OL].[2015-02-21].http://news.xinhuanet.com/2014-06/13/c_1111139161.htm.

[5]叶荣泗,吴钟瑚.中国能源法律体系研究[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6:3.

[6]杨泽伟.中国能源安全法律保障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8.

[7]李俊,周夫荣.彭泽核电疑云[J].中国经济和信息化,2012(10):36-47.

[8]龙昌,彭源长.能源革命需健全法律保障体系──专访中国法学会能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原《能源法》起草专家组副组长叶荣泗[J].广西电业,2014(6):72-75.

[9]史丹,冯永晨,李雪慧.深化中国能源管理体制改革——问题、目标、思路与改革重点[J].中国能源,2013(1):6-11.

Energy Revolution Need to Establish the Rule of Law System of Energy

LIU Fang
(Marxism departments,Southwest petroleum university,Chengdu 610500,Sichuan,China)

with the accelerating process of our modernization,energy has become power source that our country national economy development and the achievement of socialist modernization.In the face of international and domestic serious energy situation,to promote energy revolution is the trend of The Times,and the improvement of the rule of law system of energy to promote energy revolution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Therefore,we must understand the rule of law in the field of energy in our country,better to carry out 18 the four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spirit of the rule of law,to speed up the rule of law system,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energy field to provide the good law environment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energy.

energy revolution;energy law;the rule of law system of energy

D922.6

A

1007-5348(2015)05-0065-04

2015-03-12

刘芳(1991-),女,青海海东人,西南石油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生;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责任编辑:曾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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