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霞 李武装
李武装 西安工程大学思政部 陕西西安
政治哲学就其核心论题而言,很重要的是探讨个人、社会和国家的边界及其相互关系。自然权利理论认为,个人权利在逻辑上优先于国家权力,国家权力和社会存续都是为着个人权利的实现,个人应该是历史的逻辑起点。马克思恩格斯确认:“社会结构和国家总是从一定的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1]霍布斯说,“一般称之为自然权利的,就是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2]洛克则进一步指出,当属个人自然权利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不容任何别的人侵犯。自然权利理论介入政治哲学问题,包孕并展示如下三个递进原则:
首先,个人权利至上原则。在洛克看来“人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如得不到本人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之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3]诺齐克则直接提出“最弱意义的国家是能够证明的功能最多的国家。任何比这功能更多的国家都要侵犯人们的权利。”[4]
其次,权利让渡原则。政府权力的获得是通过个人权利的让渡实现的。在霍布斯和卢梭看来,个人把所有的自然权利都让渡给了社会共同体和国家权力,用以保护个人权利。洛克则认为个人没有全部让渡,只是让渡了一部分权利给国家而已,“一个人他所享有的只是自然法所给予他的那种保护自己和其余人类的权力;这就是他所放弃或能放弃给国家的全部权力”。[5]当然,不得不承认,早期自由主义思想家之所以这样做,只是顺应历史潮流,并非完全出于自愿。正如马克思的间接论述:“国家不外是资产者为了在国内外相互保障各自的财产权和利益所必然要采取的一种组织形式。”[6]
再次,有限政府原则。政府原本就是为了以个人自然权利的实现者或保障者身份而出场的。因此,侵犯个人自然权利,必然使国家权力与政府仅有和能有的合法性消失殆尽。契约论认为,人们之所以订立契约集合成国家,不外乎是对一种合乎契约精神的、能带给人安全、自由、平等与财产权保护的政治秩序的吁求。
看得出来,上述关于自然权利理论介入政治哲学的三大原则的简单罗列,旨在为政治哲学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提供一个基于人学考察层面的理论基础和逻辑论证。三大原则事实上包孕并体现着如下思想语法:个人是唯一“实体”因而具有本原性;社会与国家都是实现意义上的,即都是为了个人权利之“自然性”的实现,因此具有生成性。进一步从方法论角度看,三大原则支撑和发酵的自然权利理论,还提供了规避国家作“恶”和社会陷入“恶循环”的两条路径:一是以权力(power)制衡权力路径,二是以权利(rights)制约权力路径。前一路径为西方资本主义政治之“三权分立”奠定了基础,后一路径为资本主义利用人权干涉别国内政行为做了舆论先导。与之相应,我们需要警惕两种路径潜在的制度陷阱:前一路径往往导致政府内耗严重、产生不了有效政府和真正负责任的顶层设计;后一路径可能导致政府只关注形式权利,忽视实质权利,最终导致无所为或不敢作为行为。
哲学史上,基于对人性善恶不同的道德判断学说,可以逻辑地推导出两种方向相反乃至尖锐对立的政府观。一种以性善假设为基础的政府观,认为政治生活和国家的目的也应该是追求终极的至善。譬如,亚里士多德认为政治社团(城市社团)所追求的目的应总是为了完成人类最高而最广的善。一种以性本恶为理论支点的政府观则认为,政治生活和国家的目的应该是一种避免大恶的作业历程,即国家与政府的存在就在于为了人民的幸福而想法设法去除“不可避免的大恶”。
回观历史上曾经的政治实践,我们基于人性善恶二重性在公共权力上的增殖发用,进行如下理论澄明乃至信念积聚:
首先,政府的权力尽管必需,但权力本身却异常危险。人们不应该将自身的全部身家性命托付给一代“圣主明君”,即不应该全部寄望于善性从而全能政府上。在这个意义上,似乎防恶才是扬善的前提和基础,最佳的政府当是与人的恶本性相匹配的有限政府。因此,我们认为,唯有这样的政府,才能够抑制人性中的大恶,从而激发和唤起人性中的各种善潜能;也唯有这样的政府,才足够强大到不仅完成其基本职能,而且又不越俎代庖,危及他人的基本权利。
其次,善恶说本身并无好坏区分,但在此基础上所推论和选择的社会治理与政府建构模式,却因时空的变异而同时显现出程度不同的捉襟见肘的尴尬困境。譬如,中国传统文化中占主导地位的性善假设及其政治逻辑发用,西方文化中占主导地位的性恶假设及其政治实际运作,本无可比性,但伴随时空在历时态嬗变中的共时态呈现,两种相应国家观及其政府模式都不同程度地显现出各自的先天不足。因此,我们有了下面的学理识见:对于人性,我们不应停留在抽象谈论层面,而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建基于不同人性假设基础上的中西不同国家观及其政府模式,我们理应秉持相互借鉴、取长补短的基本思路和方法论原则。
第三,在性善假设与性恶假设的单向度矛盾思维模式中难以孕育政治哲学之人性根基。人类历史一再证明,人兼有善恶双重本性,即为善和作恶。既如此,制度设计也就必须充分考虑善恶之双重本性,既要扬善,又要制恶,对于当代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当然不例外地要考虑到这一点。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由于道德具有先天的不稳定性,又由于我们还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所以在逻辑上,我们必须坚持去恶优先原则;而在实践层面,民主政治建设势必要将自律和他律的双向规制进行到底。
最后,必须强调的一点是,完全依赖和建立在人性假设(无论善恶)基础上的政治哲学和政治体制,都是不自足、不完善的,而是需要彼此互补、相互支撑的。据此我们认为,只有把法律制约与道德激励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克服人性的先天不足;只有把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与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互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实现“两个一百年”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目标。
政治哲学除了传统的善恶人性假设基础外,还有一种关于人的某种本质特征的逻辑设定,那就是对人类认知能力和智性范围的断限。不同的断限必然导致不同的政治理论架构和结论。如果认为人类认知能力和智性范围是有限的,那就形成认识论上的有限理性理论和政治实践上的有限政府运作模式;反之,就是认识论上的无限理性理论和政治实践上的全能政府运作体制。
无限理性论肇始于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时期对人的主体性、人的尊严、人的自由等的强调。用人的理性来抗衡中世纪基督教神学,原本属于历史的进步,但近代以来,伴随科学技术的不断突飞猛进,人类对自己理性能力的顶礼膜拜不断得到固化并最终导致理性万能论和绝对理性主义。进一步,这种“致命的自负”逻辑,使得理性还上升为道德判断的终极标尺。立足于知识论视野,无限政府理论从而全能政府的基本信条是,全知全能的是专制者,无知或者知之甚少的人是被专制者,所以前者奴役宰割后者是天经地义的。唯有拥有所有知识的天才(专制者)才能引领无知者走向新的美丽世界。
思想史和哲学史上,休谟的怀疑主义、西蒙的有限理性主义、波普尔的批判理性主义以及哈耶克的进化理性主义等,高举“理性不及”大旗,一致认为,全能理性论过分夸大了理性的作用,其结果必然导致“理性的滥用”,并最终毁掉理性的自由根基。因此,我们更应该反其道而行之,倡导有限理性理念及其政府运作模式。
西蒙这样论述到,“那类考虑到活动者信息处理能力限度的理论称为有限理性论”;[7]哈耶克指出,“承认我们的无知,乃是开启智慧之母。”[8]波普尔更是直接发声到:“我们的知识只能是有限的,而我们的无知必定是无限的。”[9]至于休谟的不可知论,更是彰明较著于哲学史。回观这些思想家们的论述,概括出有限理性理念的基本原则为以下四个方面:⑴完全形式的知识总体是不存在的,知识总是分散在诸多个体之间;⑵理性本身处于不断发展之中,没有绝对真理;⑶除过理性知识,还有其他重要知识;⑷人类理性自身的限度决定了不可能存在全知全能的人、组织和政府。
尽管这仅仅属于一种知识论立场的判定,但有限政府理念及其实践也确实从中获得了令人服膺的合法性明证。在中国,以市场化为基本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和以民主化为基本取向的政治体制改革,的确依赖有限理性理念的发微和有限政府实践的运作,获得了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众所周知的辉煌成就。而且,回到论题本身,作为一种反思传统家国本位和权力本位的政治制胜分析语汇和叙事方式,有限理性理念同有限政府实践早已深入人心,它以政府自身监视为切入点,深入到政府体制机制内部,持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民主化建设,不但突破了早年自由与秩序博弈过程中的诸多理论困境,而且为建构有中国特色的有限政府理念及其实现途径、体制、机制等,缔造了举世公认的“中国模式”范例。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 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71 页。
[2]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6,第97 页。
[3]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第4 页。
[4]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第155 页。
[5]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第83 页。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1 卷)》, 人民出版社,1995,第132 页。
[7]西蒙:《现代决策理论的基石》,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第46 页。
[8]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三联书店,1997,第19 页。
[9]波普尔:《猜想与反驳:科学知识的增长》,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第4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