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商业不同核算组织形式下的税务处理

2015-04-10 07:19李贵芬李银平
关键词:直营店加盟店贷记

李贵芬 毛 婧 李银平

(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河北石家庄 050041)

连锁商业不同核算组织形式下的税务处理

李贵芬 毛 婧 李银平

(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河北石家庄 050041)

将主要论述连锁经营商业两种不同核算组织形式下有关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税务会计处理,重点说明独立核算形式下连锁经营商业中加盟店的增值税会计核算。

连锁经营 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独立核算 统一核算

1 连锁经营门店及会计核算组织形式

在连锁商业中,门店是基层单位的主体,其主要的职能就是商品的销售与服务。连锁商业的门店按照连锁的业态划分,主要可以分成直营连锁门店(又称正规连锁)和加盟连锁门店(又称特许连锁)。前者是指总部直接投资经营的连锁店。后者是指总部与加盟店签订合同,授权加盟店在规定区域内使用自己的商标、服务标记、商号、经营技术和销售总部开发的商品,在同样的形象下进行销售及劳务服务。连锁商业创业初期的组织结构一般是总部+直营店+配送中心的模式,发展到有了品牌和规模效应以后才有加盟商加盟,所以连锁商业发展成熟期的组织结构呈现为总部+直营店+加盟店+配送中心的模式。

依照连锁商业经营规模和范围的大小,连锁商业的会计核算组织形式可以分为统一核算和独立核算两种。统一核算形式又称报账制是指总部实行独立的、统一的会计核算,而分店不单独进行会计核算,经营中发生的各项经营费用,要采取向总部报账核销的方式。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直营连锁经营的企业。独立核算形式又称往来制是指总部和分店都是独立核算的会计主体,独立设置会计机构并分别进行核算,各自独立编制会计报表的核算方法。随着连锁商业门店发展到点多面广的规模,统一核算组织形式显然不适应实际,而独立核算组织形式将会广泛地得到应用。

2 有关连锁商业的税收规定

连锁商业要缴纳的主要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大税种。有关连锁商业的税收规定近五年国家有关部门还未出台相关明确规定。

有关增值税的税收规定如下: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第一条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区域经营的统一核算的连锁企业,需要实行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的有关规定办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97号)《关于连锁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直营连锁企业经税务机关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即可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对自愿连锁和特许连锁企业,各门店独立核算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有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规定如下: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8]10号)、《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可见,跨区域直营连锁门店由总部汇总纳税,自愿连锁和特许连锁由门店各自纳税。即使是由总部负责统一纳税的直营门店,总部和直营门店都要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税务机构的管理,应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再由总部统一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部、直营门店已就地分期预缴的税款后,多退少补。但对外资企业跨区域连锁经营的,不区分直营连锁店和加盟连锁店,统一实行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方式。

3 连锁经营企业统一核算形式下涉税业务的核算

连锁经营企业统一核算形式适用于总部与其全资或控股设立的直营连锁店的统一核算。由总部作为核算主体对连锁企业集团的全部经济活动进行统一核算,总部对各直营分店采用售价金额核算,对配送中心实行数量进价金额核算。发生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涉税业务时作为统一核算主体的总部负责统一计算缴纳税款并进行会计核算,其核算思路与一般企业无异。

4 连锁经营商业独立核算形式下涉税业务的核算

独立核算法形式下总部和分店都是独立核算的会计主体,他们之间的内部往来都必须要通过专门的账户来进行核算,因此,总部设置“基层往来”,按基层单位名称设置明细账来核算与基层门店、配送中心的债权债务;基层分店设置“总部往来”,核算与总部之间的债权债务。独立核算形式下基层门店既可以是直营门店也可以是加盟门店,各直营和加盟分店采用售价金额核算,配送中心实行数量进价金额核算。

4.1 独立核算形式下直营店与总部的税务会计核算

连锁商业一般由总部统一采购,总部根据商品采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转账通知单,借记“商品采购”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付账款”等。总部或配送中心向直营店配送商品以及直营店之间横向调拨商品都作为内部移库,不涉及到增值税。

直营门店确认销售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直营门店销售收入定期结转到总部:借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总部往来—营业收入”;直营门店结转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商品进销差价”,贷记“库存商品”;直营门店销售成本定期结转到总部:借记“总部往来—商品销售成本”,贷记“主营业务成本”。

直营门店销售收入和成本定期结转到总部时总部对应的核算:借记“基层往来—某某门店(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基层往来—某某门店(销售成本)”。

直营店实质上只是总店的分支机构,一般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虽然在会计上可以独立核算,但其收入和成本定期结转到总部、不编制财务报表,所以需要由总部汇总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汇总缴纳所得税使得各门店的亏损可互相弥补,也有利于企业汇总计算扣除标准,减轻了企业整体税负。

4.2 独立核算形式下加盟店与总部的税务会计核算

(1)加盟店收到总部采购的商品入库业务的核算

由于加盟店不是总部直接投资设立的,总部统一采购的商品运到加盟店入库,应视同总部按内部调拨价销售给加盟店。

总部按内部调拨价确认销售收入和按统一采购价价结转销售成本,加盟店按内部调拨价确认购进商品,同时需要确认增值税。总部根据内部调拨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内部调拨价确认收入和销项税额,借记“基层往来—某加盟店”,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按统一采购价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商品采购”。

加盟店则视同按内部调拨价向总部购进商品,根据收货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借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总部往来”、“商品进销差价”。

(2)向加盟店纵向配送商品业务的核算

向直营店纵向配送商品业务的核算是所有权属于总部的配送中心和不属于总部的加盟店这两个独立核算主体之间的商品销售业务的核算。乙加盟店借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总部往来”、“商品进销差价”;配送中心借记“总部往来—商品配送”,贷记“库存商品”; 总部借记“基层往来—乙加盟店”, 按内部调拨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基层往来—配送中心”。

(3)加盟店向直营店商品调拨业务的核算

调出加盟店视同商品购进退货业务核算,借记“总部往来—商品调拨”、“商品进销差价”,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调入直营店借记“库存商品”,贷记“总部往来—商品调拨”、“商品进销差价”;总部视同销售退货业务核算,借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基层往来—调出的加盟店”;同时借记“基层往来—调入的直营店”,贷记“主营业务成本”。

(4)直营店向加盟店商品调拨业务的核算

调出直营店借记“总部往来—商品调拨”、“商品进销差价”,贷记“库存商品”;调入加盟店视同商品购进业务核算,借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总部往来—商品调拨”、“商品进销差价”;总部视同商品销售业务核算,借记“基层往来—调入的加盟店”,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基层往来—调出的直营店”。

总之,加盟店独立核算的销售收入与销售成本无需结转到总部,总部对加盟店的控制有限,门店在财务上相对独立,总店并不参与加盟店的经营,不承担加盟店的亏损责任,只按合同收取加盟费或特许权使用费并给予技术支持,因此,加盟门店各自单独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1]董惠良.连锁企业会计核算[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7

[2]杨博.连锁企业会计核算[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1

[3]李贵芬.连锁企业商业的不同核算组织形式[J].财会月刊,2013.10

Tax Treatment of the Chain Stores under Different Accounting Forms

LI Gui-fen MAO Jing LI Yin-ping

(Shijiazhuang Institute of Railway Technology Shijiazhuang Hebei 050041 China)

The VAT(Value Added Tax) and the income tax treatment of the chain stores under two kinds of accounting forms is discussed, focusing on the accounting of the VAT of the chain stores under the independent accounting form.

chain store VAT(Value Added Tax) Corporate tax independent accounting unified accounting

F810

A

1673-1816(2015)02-0077-04

2015-03-15

李贵芬(1979-),女,汉,湖北黄梅人,硕士,研究方向财务会计。

本文系2014年河北省财政科研课题《连锁经营视角下做大做强河北省流通企业财政政策研究》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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