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宪臣(中共新疆区委党校 党史党建教研部 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2)
依法治国:法治型政党现代性转换的基础和前提
朱宪臣
(中共新疆区委党校 党史党建教研部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2)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形成,一方面需要执政主体实现从革命党到执政党的角色转换,适应现代社会法治型政党的要求,另一方面要顺应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建设法治国家的良好氛围。执政主体的现代性转换和深刻把握共产党执政的规律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关键所在。
依法治国 执政党 法治型国家 社会治理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功经验和教训作出的重大抉择和战略部署,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保障。[1]依法治国作为现代国家治理的一种理念和方式,对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来说,就要求执政主体在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实践中,首先要依法治党,用党纪党法规范约束党员的行为,建设法治型政党;其次执政主体依法治国理念的形成与付诸实践重在引导治理对象的法治素养得到提升,从而使全社会走上法治的轨道;最后要理性把握执政规律,建立法治型国家。
在现代国家的政治生活领域中,执政主体主要是该国或地区的执政党。从政治学理论来分析,中国共产党作为历史和人民群众的必然选择,理所应当地成为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领导者和管理者。在近30年的人民民主革命、10多年的局部执政和60多年的国家治理过程中,伴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广泛变迁,执政主体的角色定位也在与社会的自洽过程中实现了自我“修正”:从革命党转变到执政党,从传统执政党转向到现代执政党,从管制型政党转向法治型政党,每一次角色的转换都促使执政主体更进一步地迈向成熟和理性。
1.从革命党到执政党的转换。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的历史使命是民族的独立和人民的解放,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按照列宁的建党原则和建党理论建立起来的党组织适应历史发展的潮流,以革命党的面目在中国近现代历史上开始了轰轰烈烈的革命事业,从1921年起,用了28年的时间基本完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任务,建立了现代意义上的共和国,也就是从这时起,中国共产党便面临着角色转换的时代命题。
中国共产党作为工人阶级政党,在革命时期的历史方位中,其角色承担的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领导本国的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通过革命的方式夺取政权,也就意味着在战争与革命成为时代主题的情况下,党要把握中国国情的特点,“认清中国社会的性质,认清中国的国情”,[2](P646)制定正确的理论、路线、纲领和方针、政策,以解决中国革命的问题。从政党本身来讲,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就明确了革命目标和各个阶段的不同任务,循序渐进地采取不同的战略和策略,渐次取得了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胜利,建立了新中国,中国共产党成为全国执政党。
从革命党到执政党,严格意义上说是从革命党到局部执政党再到全国执政党,这一角色的转换从这时开始。如何管理一个百废待兴、积贫积弱的国家?如何唤醒沉睡的民众参与国家建设和管理?如何积极引导我们的干部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一系列复杂紧迫的问题摆在执政的中国共产党面前。客观的历史情况是,战争和革命已经渐去渐远,社会主义的中国要进行大规模的国家建设。这就要求党和党的干部意识到党的历史方位的变化,自觉实现角色的转换。从中国现实国情出发,从领导人民革命的党转向领导人民建设的党,建立稳固的社会主义制度和与之相适应的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回应中国社会的基本矛盾,正确处理各种复杂关系,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道路。当然,在这一角色的定位和转换过程中,由于执政党的自身定位和思想意识的历史惯性,党也遇到了一些挫折和困难,也由于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共产党执政的规律理解的不深刻,还不能正确认识到作为一个合格的执政党所应该具有的品格和素质以及承担的历史任务,以致使党的角色转换留下了微瑕。
2.从传统执政党向现代执政党的转换。改革开放决策的制定和实施,是20世纪中国历史上的大事件,也是中国共产党从传统执政党向现代执政党角色成功转换的典范。从国情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虽然经过了30年的建设,但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作为社会主要矛盾仍然没有解决,经济建设仍然是迈向现代国家的社会主义中国的最大任务。从政党自身情况来看,执政党在新的国际环境中要实现战争与革命到和平与发展的思维转换,就必须大力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和能力,进行理论创新,用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具有中国作风和中国气派的思想指导我们的行动,认识到执政党建设对于角色转换的决定意义。
现代执政党相比于传统的执政党来说,其执政方式、思想观念、活动方式等角色特征有很大的不同。执政方式作为执政党掌握运用国家政权,推动社会发展与进步的方法和途径,体现其领导水平和政治能力。传统政党的执政方式倾向于党的政策、策略和领导者的讲话,这些执政方式在一定时期起到了一定的成效;现代执政党则更多地运用法律法规来规范国家、民众和社会的行为,以弥补话语失真、政策多变的缺憾,这也成为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执政理念和思想观念是执政主体对执政规律的理性认识,通俗地说就是为谁执政、怎样执政的问题。传统意义上的执政理念认为依靠领导人的聪明才智等人治方式即可以进行社会管理或国家治理,现代意义上的执政理念则表现为依法执政,用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权威的制度和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执政主体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在国家治理实践中则表现为依法治国。作为革命党的中国共产党的活动方式包括武装斗争、合法与非暴力斗争等,在局部执政时出现多种方式的结合,比如动员群众的机制;在全国执政后,适应现代社会治理的发展要求,党的活动方式转换为与参政党进行民主协商,实行执政党主导的多党合作框架机制并使之符合中国的现实国情,走出了有中国特色的一党执政多党参政的现代政党民主治理之路。
3.从管理型政党向法治型政党的转换。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的地位和角色都发生了变化,也就是从此时起,党承担起管理国家的责任。之前的局部执政,党虽然积累了些许执政的经验,但相比于执掌一个大的国家,依然面临着诸多的问题和角色的不适应,在探索的路上经历了一些挫折,管了很多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党主观上还认为作为执政党就要对政府、社会事务进行事无巨细的管制,在这种集权型的管理模式下,产生了计划经济体制,社会管理的过严过细,尽管计划经济体制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它对于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和社会转型也有一定的消极影响。
法治型政党则要求执政主体依法执政、民主执政和科学执政。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现代政党执政的基本方式,就是党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领导人民制定法律,自觉带头遵守法律,采取措施保证法律的实施,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民主执政,就是坚持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以民主的制度、民主的形式、民主的手段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科学执政,就是结合中国实际不断探索和遵循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以科学的思想、制度和方法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3]依法执政是科学执政和民主执政的基本途径,科学执政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政成功的前提条件。从管理型政党向法治型政党的角色转换,彰显了执政主体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的深化。
一般而论,执政体系中的执政客体可以理解为执政主体在执政实践中所要处理的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中国共产党在60多年的执政实践中,面临的执政客体日益复杂,作为社会变迁过程中的人民群众,则成为社会进步与发展的重要因素,民众法治素养的训练与养成,也成为法治型社会的必备条件之一。
1.立法的宗旨和目标是为群众谋利益。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体现在立法方面就是要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价值取向。“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4](P176)马克思如是说。执政主体在立法环节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根据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来拟定”。[5](P218)
现代社会利益主体的多样化不能改变为群众谋利益的立法宗旨和价值取向。在立法问题上也要实行开门纳谏,相信人民群众,问计于民,问需于民,让人民群众参与到立法的全过程。执政党要善于和敢于采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度,真正体现人民意志,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积极引导群众的诉求和执政主体的执政目标相一致。可以说,一部良好的法律对于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2.执法的结果和目的是追求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执法的最终目标,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从执政主体的角度来看,公平、正义是构建稳定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人类社会共同的向往和追寻。社会主义法治把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贯穿到法治体系中,成为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则是执政为民理念在法律运行中的具体体现。
执法为民就要求执政主体在执行法律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尊重群众、理解群众、关心群众,认真履行职责,运用法律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群众的各项经济和社会权利,依法处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纠纷。这也要求执政主体牢固树立“主权在民”的理念,依法民主选举国家机构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维护公平和正义。依据现代社会政党执政的理念,建立分权与分工、权力相互制约的国家权力结构体系,逐渐迈向现代法治国家。在培育民众的法律意识方面,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维护法律的权威。
3.守法的自觉和践行是公民基本素养。“徒法不足以自行。”守法即是对法的遵守,是指一切社会成员都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具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公民普遍守法既是法律制度高效实现的表现,也是法律制度有效性之最重要的条件。法治国家民众的自觉守法彰显其良好的法律意识和修养。一般意义上讲,法治秩序的形成,除了执政主体倡导立法、严格执法以外,人民群众的法律素养和遵守、敬畏法律习惯的养成也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主要标志。公民的这种守法精神是其主体性意识的主观自发性,是他认识到遵守法律既是自己权利,也是对社会其他的成员的尊重,更是对于法律作为他律工具的一种高度认可。
现代社会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这就需要市场主体必须遵循规范市场行为的法律法规,认同执政主体在全社会大多数人普遍参与制定的法律框架下运行的理念,树立公民意识;同时,执政主体必须建立一套保障公民守法行为的机制,实现消极守法向积极守法的转变。
执政规律是政党在控制和行使政治权力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反映执政主体政治本质和必然性的法则和客观要求。执政规律具有普遍性和客观性,执政主体是否按规律办事,不仅关系到执政党的地位,而且关系到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从全球社会发展的历程来看,法治型国家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执政党必须认清这一趋势,认识把握执政规律,遵循执政规律。
1.执政主体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国家。执政主体的法治思维就是在以法治理念为基础、运用法律规范、原则对国家治理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和推理,形成结论并依此作出决策。执政主体必须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把依法治国纳入国家治理体系之中,运用法律思维实现国家的良法之治。“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6]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是我国法治与西方国家所谓“宪政”的根本区别。党统筹依法治国各领域工作,一是确保党的主张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二要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执政主体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国家,就是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7]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进行社会治理的关键是用法律来规范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执政主体必须“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8]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保障社会和谐。
2.执政对象必须提升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守法用法。一个国家的公民对于法律规定、法律现象、法律知识的认知程度是衡量该国法治水平的重要尺度,法律素养是现代法治社会公民的必备素质。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有无和高低不仅体现着法律实施过程中的接受程度,也彰显着公民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文化。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形成,一方面需要执政主体在法律思维的国家治理中自上而下带领人民制定完备的法律,另一方面就要求公民要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学法、懂法就是要了解法律的相关规定;遇事首先想到用法律手段解决,守法、用法就是要对法律有敬畏之心、能够履行法律判决;在个人内心中确立法律是全社会共同的行为规范的信仰。
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是法律水平,应以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为前提,以增强法律意识为核心,以提高法律运用能力为着眼点,引导公民在享有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权利的同时,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积极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领导干部要发挥带头、示范作用,遵章循律,自觉树立法治至上的理念。针对农村法律基础薄弱和法律氛围不浓的情况,大力整合资源,推进法律下基层,为广大公民提供全方位的法治服务,进而提升全民族的法治意识和法律水平。
3.法治体系必须适应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时代要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9]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一个立体、动态、有机完整的体系,涵盖了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它的提出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道路上迈出了实质步伐,也意味着中国在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没有任何一个模式可以照搬照抄。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法治型国家的良性运行要求提高立法质量,确保法律的制定科学规范。在法治的实施中维护法律的生命力和权威,核心是建设法治型政府,在国家治理过程中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推进政务公开。法治国家要树立宪法权威,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就要求重视宪法实施的监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保障宪法实施的义务主体,要积极正确履行监督宪法实施及解释宪法的职责。法治保障体系作为依法治国的关键点,是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建立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法治工作队伍,由其承担起维护司法公正的这条法治生命线。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主体也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内法规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彼此之间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
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如不及时以法治方式疏浚改革洪流,以法治思维化解矛盾淤积,减少利益调配带来的社会震荡,缓解结构调整造成的转型阵痛,势必引发新的矛盾。在法治的引领下推进改革,在法治的框架内规范改革,是中国改革持续向前的基本保障。建设一个更加公平正义的社会,是改革的应有之义,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国迈向现代社会坚实的一步。
[1]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法治保障——一论深入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N].人民日报,2014-10-25.
[2]毛泽东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3]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Z].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董必武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6]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三论深入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N].人民日报,2014-10-27.
[7]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2-12-05.
[8]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3-11-16.
[9]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4-10-29.
责任编辑:洪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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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4641.2015.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