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莹(中山大学 社会科学教育学院 广州 510275)
政府道德建设和政府道德责任的关系探析①兼论“以德治国”的两种认识视角
胡莹
(中山大学 社会科学教育学院广州 510275)
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期和改革的深水区,党的转型与社会转型相互交织,这使得党的群众工作面临繁重复杂的任务和挑战。社会资本是政党对社会施加影响,并最终实现政党领导的重要因素。社会资本理论的分析框架对深入探析转型期党的群众工作的路径选择提供了重要的指导。社会网络资本是做好党的群众工作的前提和基础;社会规范资本是做好群众工作的基本保障;社会信任资本是做好群众工作的核心和目的。投资社会资本,做好转型期的群众工作,党要从构建社会网络资本、发展社会规范资本、培植社会信任资本入手,最终建立合作、和谐、稳定的党群关系。
社会转型期党的群众工作路径社会资本
作为一种治国方略,以德治国有两种路径:一是政府必须提供合道德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体现出廉洁、高效和公正的道德面貌;二是在全社会进行精神文明建设,倡导高尚的道德精神,以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气。
政府道德建设指政府及其行政工作人员在行使公共权力、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过程中,必须遵守现代民主政治社会权力关系的客观规律,并承担维护全体公民公共利益,忠于义务等道德意义上的行为规范建设。政府道德建设通过政府的自律提升政府公信力,以自身行为作为示范增强道德精神的感召力量,从而为政府行政治理工作的展开提供公信力基础。这可以被看作“以德治国”的第一种认识视角,政府的“德”在这里是“治国”的前提条件。政府道德责任指政府所承担的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职能。政府道德责任的践行促进了全社会公民道德素质的提高,重视道德在调整人与人的利益关系、规范社会秩序中的作用。这可以被看作“以德治国”的第二种认识视角,与其传统含义相同。“德”在这里是政府“治国”的重要方式和手段。
政府道德建设和政府道德责任的依据来自于政府所承担的法律责任。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的要求内含着社会价值的要求和人民的道德期望。在政府进行自身道德建设和履行其加强公民道德建设职能的过程中,所遵循的道德要求必须与我国法律内含的价值精神相一致,即与我国法律的道德基础相吻合。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看,法律实质上就体现了两种“以德治国”的基本要求。
我国法律内含的价值精神包括正直、公平和惩恶。正直一直是我国自法产生以来的重要的法的价值观念之一。“直”字的造字初义是举目正视。凡此直字古训有正、中等意思,乃皆由其举目正视之本义所引伸。《说文解字》解释说,“直,正见也。”正直的价值观念在中国历史上是相当深厚的。从法的产生一直绵延发展到现代,正直始终是我国立法、执法、司法官员及其活动的价值指引,始终是中国民众用以判断法、法律官员、司法和执法状况的价值准则。从“法”字的造型也可以看出,法是要追求“平之若水”的。在中国传统的价值观中,“公平”一词可以说是存在最广泛,使用最频繁的价值准则。实施刑罚、惩恶扬善是我国古代法的重要价值。由是观之,在我国,无论是政府道德建设还是政府道德责任,正直、公平和惩恶都是其内在的价值基础。
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生活与行为如果不能达到公民及社会所要求的道德标准和规范,将会失去其管理和服务经济社会事务的正当性。得不到民众拥护和支持的政府是难以存在的。政府道德建设是行政道德价值观在行政主体活动中的体现。现代行政道德要求行政主体谋求公共利益,提供公共服务,减少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政府道德建设包括作为整体的政府的道德和作为个体的官员的道德。官员是政府运行的实际操作者,他的道德素养对政府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具有直接、深刻的影响,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感是业务能力之外完成其职责的必要条件。政府道德是官员道德的整体表现,官员道德是政府道德的具体反映,两者相互影响、相互促进。从公民群体的要求来看,整体的政府道德注重政府依法行政,其制定和实施政策必须符合法律程序、符合社会基本价值准则;个体的官员道德注重官员个人的职业责任感和事业心,以及其是否满足了社会民众的需要。
政府道德建设的基本内容包括:第一,廉洁,取自“正直”这一价值观念。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克己奉公,不以权谋私、不公器私用,这是由公共权力本身的性质决定的。政府及其官员手中的权力是公权而非私权,他们是代表人民在行使权力。第二,公正。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行使权力时做到公道、客观、合理,尊重并维护公民的平等参与权,行政程序尽量做到透明、公开。第三,务实高效。现代社会分工的精细化需要公共机构高效地处理各种冲突和矛盾,政府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不空谈,提高效率。务实高效不仅是现代政府的一种行政目标,更是一种道德目标,在此也内含着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敬业精神的规范性要求。
政府道德建设的必要性及其具体的展开,取决于政府道德发挥作用的方式。政府道德能够发挥作用有赖于责任政府产生、存在和发展的社会条件,即经济的社会化、文化的多元化、社会的开放化和政治的民主化。试想在经济保守、文化单一、社会封闭和政治集权的条件下,没有必要也不可能提出对政府自身的道德要求。与法律责任相比较,政府道德建设不是一种强制性的责任,它的实现要依靠政治良心、社会舆论和规范的制度。
政治良心就是人们政治行为的自我道德评价能力和政治道德的内心自省,是指在履行社会政治道德义务时的责任感和行为意识。政治良心是存在于政治行为者内心深处的一种意识活动。政治良心是对政治责任的自觉意识,从政治责任和政治义务向政治良心的转化,是从他律到自律的升华。政治良心的自律性表现在,政治良心是政治行为的内在调节者之一,是政治主体自我意识和自我感觉的表现之一,是其心理机制中理性认识和感性感受的特殊混合物,是政治主体进行自我评价和自我选择的内在机制。政治良心是领导干部从主观上防治腐败现象产生的精神屏障。
从社会舆论来看,网络社会增强了普通民众的话语权力。新华网发展论坛曾推出“‘网络反腐’:小鼠标扳倒了多少大贪官?”的策划,受到广大网友的热情响应。近年来,“网络反腐”成了网络上的一大热词。借助网络曝光和网民围观,“表哥”“房叔”相继落马,网络反腐的成效有目共睹。网络社会在我国产生了一种“结构倒置”效应:传统的强势群体在网络上处于弱势,而传统的弱势群体在网络上则处于强势。普通民众借此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话语权力,以微博、BBS等为代表的新型社交媒体使得一些传统精英的“光辉形象”被解构的同时,草根群体获得了相对的道德优势。近期,网络曝光公职人员违纪违法问题之多超出以往任何时期,而且“准确率”相当高,所举报问题经调查后多被证实。随着网络监督的发展,我国的反腐模式在经历了运动反腐、权力反腐、制度反腐后,普通民众的权利反腐成为亮点。但是,网民们没有公安机关那样的调查取证权,多数只能靠人肉搜索,或靠曝光官员的个人隐私、家庭成员照片来反腐,这对官员隐私的尊重不够,甚至可能触犯法律。目前网络反腐大部分只能靠文字、照片、视频等,从这些途径揪贪官,容易流于表面化。狂欢式的网络反腐含有娱乐化的成分,甚至涉嫌网络暴力,还容易误伤好人。网络反腐必须实现草根力量与制度规范的对接,加快制度建设,完善网络举报。避免猜测和杜绝谣言最好的办法是加强信息公开,将官员财产公开制度落到实处。因此,必须加快制度建设,完善网络举报。
从制度体系来看,建立和完善行政人员的道德责任规范体系,把应遵循的道德责任明确化、具体化,通过及时有效的责任履行,可以为行政行为提供正确的导向,也能为调控其行为模式提供准则。而要加强道德责任制度建设,就需要健全政府人员的学习制度、自律承诺制度、业绩奖励制度、责任追究制度、联系群众制度等,形成既具活力又有约束力并具有可操作性的管理体制,为提高行政人员的道德素质和责任意识创造一个良好责任制度环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现了利益的多元化,带来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政府行政系统作为体制内成员,国家意志的执行者,理应服务于规范的行政整体目标。然而,由于体制内外不同行业利益获取的巨大差异,行政系统内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自利性,由此引发读职失责、权钱交易、权权交易等腐败现象,严重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危害了公共利益。我国的权力寻租现象是伴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而愈演愈烈,一些政府的官员或企业的高层领导利用手中的权力,达到寻求或维护其既得利益目的。因此,非常有必要加强政府道德责任建设,其基本价值取向是抑制政府行政的自利性,协调好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最大限度地谋取公共利益。
政府道德责任即“以德治国”的传统认识视角,就是指通过教育的手段,以道德的说服、劝导与践行影响和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觉悟,使人们自觉遵守各种行为规范。我国古代以德治国思想源远流长,早在春秋时期孔子就提出以德治国的思想,主张统治者以德治国,经后世发展逐渐成为我国封建社会治国安邦必须贯彻的重要思想。孔子提出“为政以德”,“政者正也”,“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以德治国首先要解决以什么道德来治国。政府应建立适应新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型道德体系,即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为开展以德治国提供必要的前提,进而发挥这些道德的教育引导作用,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
政府应该承担的适度的道德责任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倡导良好的社会道德风气,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社会发展。党的十八大报告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就精神文明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命题、新观点、新部署。报告指出,全面提高公民道德素质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基本任务。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弘扬时代新风。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弘扬真善美、贬斥假恶丑,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营造劳动光荣、创造伟大的社会氛围,培育知荣辱、讲正气、作奉献、促和谐的良好风尚。政府应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推动学雷锋活动、学习宣传道德模范常态化。
基于中国的国情,当前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应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进行,这是政府道德责任要完成的核心任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确立并不在于完全消解人们之间价值观念的差异,而在于通过对人与世界、人与社会、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等关系的科学而整体的把握,通过对各种现行的价值观的批判整合,确立一种为社会绝大多数人所普遍认同的价值观,并将此作为人们行为的导向,去协调人们的行为,从而有利于社会健康、稳步地向前发展,有利于社会转型的顺利完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为一种价值判断,并不是客观的现实,它在现实生活世界的实现是通过精神文明来完成的。
从具体途径上来说,首先,政府可以把反映全民意愿的道德要求上升到国家意志,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某种道德原则和价值观体系。例如我国的《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老人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其次,完善舆论导向机制和教育规范机制。舆论导向机制、新闻舆论导向、公共宣传导向(城市重要道路、公共场所设置宣传标牌和公益广告等)、定位宣传导向(可通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学校等阵地开展宣传活动来构建)、网络宣传导向(利用网络、动漫、手机短信等)和电媒体互动(可以把寓精神文明内容于广电媒体节目之中)等等。教育规范机制则主要通过系统化的学校教育的方式来构建。第三,政府还要重视道德楷模的作用,建立道德奉献和道德回报机制。政府需要建立一种常态化、规范化的机制,不仅要宣传道德楷模的先进事迹,而且要使道德高尚的人都能得到物质上的回报。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如今一些见义勇为英雄往往得不到基本的治疗和抚恤,屡屡出现流血又流泪现象。因此,政府有必要出台规范化的见义勇为补偿或奖励方面的法律法规,以“法治”促“德治”。
政府履行其道德责任需要针对当前造成公民道德缺失的原因有的放矢。任何价值观的产生都植根于一定的经济关系中。改革本身就是社会结构变化,是利益格局新调整,原有的格局被打破,而新的格局在逐渐的形成。社会主义经济结构的变化和利益格局的调整必然引发出许多利益矛盾。利益群体呈现多元化的格局,群体之间界限分明、利益要求明确。由于整合与分化的不同步,导致一定程度的无序运行。在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社会中,社会关系首先外化为物,即商品、货币、财富和资本等等,利益关系构成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最重要环节。利益关系是社会关系的基础。公民道德缺失的直接诱因在于利益关系上的冲突,而收入差距的扩大、劳动与财富的分离是利益冲突的焦点所在。日益严重的社会不公,特别是分配不公问题给公民道德的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因此,政府道德责任即政府所承担的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职能,首先体现在对道德产生的基础——经济关系和社会结构的调整中,这是“治本”之所在。合理的社会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社会阶层结构的公正性。当前我国社会建设的主要任务是调整社会结构,社会政策调控的取向重点应围绕壮大中产阶层、缩小社会中下阶层、整合阶层利益关系展开。
日益严重的社会不公正现象会造成社会各个群体之间的隔阂和抵触。当社会各个群体之间的隔阂和抵触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必定会进一步损害社会各个群体之间的团结与合作,引发或加重其他一系列的社会道德问题,造成社会的不安甚至是社会的动荡。社会结构反映了社会阶层结构的公正度,体现社会公正的实现程度。在当前我国的社会建设中,社会公正问题已经成为大众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社会公正作为一种社会理想和原则,反映了人们对现实的社会权利关系的道义追求。社会公正是社会稳定发展的基石,坚持社会公正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基础性意义。只有坚持社会公正,真正做到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才能充分调动全体社会成员的聪明才智和工作积极性,使社会充满生机和活力;只有坚持社会公正,通过民主法治作为制度保证,才能真正走向以德治国的轨道;只有坚持社会公正,人们通过自己的劳动和贡献,得到其“应所得”,人们之间才能形成和谐相处的关系,公民道德才能获得生长的土壤。
政府道德建设和政府道德责任之间是自律与律他的关系。政府道德建设有利于政府公信力的培育,为政府道德责任的施行提供前提条件,政府正是在承担这种道德责任的过程中得到民众的拥护和支持。政府并非单一的工具性价值或者行政,而是工具性价值与目的性价值的统一体。政府道德建设提升全社会的道德风气,成为推动政府道德建设的重要力量。政府道德建设的重要性在于它能够带动社会、影响社会大众,使整个社会实现较好程度的自律。人们普遍认为,官员品德对社会道德有着非常大的影响。对政府和官员个人的道德要求比对民众的道德要求具有优先性,社会道德整体水平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政府和官员的道德践履。政府道德责任的履行为政府自身的道德建设提供良好的社会氛围,有助于促进政府和官员个人道德水平的提升。道德观在客观上要经受社会的不断选择。一种道德体系会随着信奉这种道德观的人组成的社会的发展而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
如同经济学当中的囚徒困境一般,人人都只考虑自己的眼前利益会造成对彼此都不利的结局,因此需要具有自我牺牲精神才能突破此僵局。一切道德规范也都具有同样的性质。共同遵守公认的道德规则,社会将处于协调与和谐之中,如果别人都遵守,只有一两个人不遵守,这一两个人便可以拣得便宜,因为别人都是君子。但如果一切人都仿效这一两个人的话,社会道德就荡然无存。所以说,道德是一种公共服务。政府在提供这一公共服务的过程中扮演着示范者和裁判者的双重角色。
[1]冯龙庆.论政府道德责任的原因、范围及其措施[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9(03).
[2]李彬.论政府道德[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 (04).
[3]王素琴,陈勇.领导干部“政治良心”探析[J].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01).
责任编辑:李月明
D616
A
10.3969/j.issn.1003-4641.2015.02.05
*本文系中山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青年教师培育项目“建国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平效率观的演进——基于我国住房政策的研究”(编号:1409016)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