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收入分配领域中效率与公平的现实选择

2015-04-09 14:59:38周江霞
山东工商学院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公平分配效率

周江霞

(北京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100875)

新中国成立以来,收入分配政策不断变动,而围绕这一变动的核心就是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问题。效率保持经济增长,创造社会财富,公平维护社会和谐,保证长远发展。怎样在保持财富快速增长的同时保证分配公平是理论与实践的热点与难点。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收入分配领域中的改革同步展开,效率与公平关系的处理也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一、效率与公平:对立统一的结合体

在经济生活中,自始至终都面临着权衡取舍。“为了得到一件我们喜爱的东西,通常就不得不放弃另外一件我们喜爱的东西。”经典的“大炮与黄油”理论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当一个社会的支出更多的用在保卫其海岸免受外国人入侵时的国防(大炮)上时,用于提高国内生活水平的消费品(黄油)上的支出就减少了”[1]。作为现代经济学核心问题的效率与公平问题同样面临着权衡取舍。因此,奥肯在其《平等与效率——重大的抉择》一书中曾经指出[2],“我们无法在保留市场效率这块蛋糕的同时又平等的分享它。”正所谓鱼与熊掌不可兼得,人们无法在保持经济高效率的同时,又保证人与人之间经济地位的绝对平等。

人类社会对于效率的追求从未停止过,从最初的社会分工到机器设备的使用到信息技术的运用,每一次社会进步可以说都是追求效率的结果。作为一个经济学概念,“效率意味着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2](奥肯)“对于某种经济的资源配置,如果不存在其他生产上可行的配置,使得该经济中的所有个人至少和他们在初始时情况一样良好,而且至少有一个人的情况比初始时严格的更好,那么这个资源配置就是最优的。”[3](帕累托最优)效率的倡导者认为,效率意味着少投入、多产出,低成本、高收益,意味着创造更多社会财富。效率充分发挥作用的条件是自由竞争,在自由竞争条件下,各种生产要素为追逐经济利益会竞相迸发活力,社会资源实现最优配置,效率发挥其最大效用。

收入分配领域中的效率是指经济主体的投入与所得成比例。即经济主体按照所投入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获得等比例收入,无论是劳动资料还是劳动力,多投入,多获得,少投入,少获得。效率原则激发个体的生产积极性,创造出最大产出,促使社会不断进步。但是即使是效率的倡导者也不可否认追求效率产生的收入差距。经济活动中的个体因其天资禀赋不同、努力程度不同、机遇获得不同,生产资料投入不同,在自由竞争条件下最后的经济收益必然会有所差异。一旦追求效率就会产生收入差距,这是必然的。但这种经济差距刺激人们的心理,促使人们提高生产效率,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因此,效率的倡导者认为应该承认由追求效率导致的经济差距,这种收入差距在规则一定和公平竞争条件下,其产生是必然的,也是合理的。如果社会分配主体把公平因素引入收入分配领域,过分关注收入结果均等,对收入结果进行干预,确保个人收入平等,其根本就是把本来属于一部分人的利益分给另一部分人,这在本质上是不公平的。注重结果“公平”的分配方式最终会打击到那些敢于冒险、辛勤工作、牺牲休息时间获得高收入人群的积极性。这种积极性的降低导致消极怠工,最终危害到整个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因此,自由主义的代表者哈耶克指出[4],“我们在市场竞争中完全由理由要求人人公平竞争,也完全有理由要求人人诚实无欺,但是,如果我们要求竞赛结果对每个参与者都保持公平,那么我们的这种要求就会变得极为荒谬。”

如果说效率对一个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是巨大的,那么公平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同样不可忽视。公平尊重个人权利,保证社会正义,维护社会稳定,是社会发展的普遍价值追求。在经济生活中,公平通过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持投入与所得的比例关系,保持经济平稳发展。公平的倡导者认为,经济公平是其他一切公平的基础,片面追求效率会造成经济两极分化,严重的两极分化不仅对社会生产造成损害,蔓延至权利领域还会对个人权利造成侵犯。

当社会出现严重不均等时,社会财富聚集在少数人手中,处于社会中的大多数人收入减少,购买力降低,消费减少,会导致社会整体福利的下降。如果这种经济上的不平等超过一定范围还会对效率造成损害。因为当社会贫富差距不断拉大时,大量贫困家庭的收入只能维持基本生活时,对于劳动力教育与培训的投资就会减少,从而影响到劳动力培训的数量和质量,并最终影响到整个社会劳动生产效率提高。此外,经济地位的不平等还会导致个人权利上的不平等。经济学家奥肯指出[2],“当一个穷人被告由一名公共辩护人或指派的律师陪同走向法庭被告席时,与一个以自己选择的、优良的、高收费的律师为代表的富人被告相比,他的条件明显地不利。”“尽管金钱一般不能直接购买到权利的额外帮助,但在事实上,它能购买到各种服务,这种种服务可以产生更多更好的权力。”由此可以想到:一个生活在富裕家庭中的儿童与一个生活在贫困家庭中的儿童,由于其家庭环境、受教育水平不同,会导致其未来发展的很大差异。马克思唯物史观很早就已证明经济基础在个人发展及整个社会发展中的决定性作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并不只是针对整个社会,它对个人的发展依然如此。因此,对于经济不平等而导致的权利不平等应该得到我们的重视。

由以上分析可知,效率和公平总是矛盾的,两者往往是一种此消彼长的状态,效率多一点,公平往往会减少,公平多一点,效率随之会受影响。矛盾的斗争性使两者处于一种对立的状态。但对于一个矛盾体来说,存在对立性的同时必然存在统一性,不是在所有的情况下一方的增长都以另一方的消减为前提。“如果平等和效率双方都有价值,而且其中一方对另一方没有绝对的优先权,那么在它们冲突的方面,就应该达成妥协。”“提出效率与平等间的抉择问题,当然不意味着每件对一方说来是好的事情,就必然对另一方是坏的。那些折磨着富人的措施可能会破坏投资,进而损害穷人就业的质量和数量,因而既有害于效率也有害于平等。另一方面,提高了非熟练工人的生产率和收入的科学技术,会以更高的效率、更多的平等给社会带来益处。”[2]效率与公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均衡结合,这种结合通过一定的渠道会转化成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力量。

二、我国收入分配领域中效率与公平的选择之路

新中国成立以来,基于对国情的判断和对效率与公平关系的认识,收入分配政策不断进行调整。公平优先,效率优先,效率与公平兼顾,两者在孰轻孰重、谁先谁后中不断得到选择和调整。

(一)公平之路

1949年到1978年,我国在收入分配领域选择了一条公平之路。新中国成立初期,面对千疮百孔的社会状况,政府决定对国民经济进行恢复和调整。从1950年起开始对农村实行土地改革,对城市进行生产改革。通过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到1952年,农村土地改革基本完成,3亿多无地、少地的农民分得了土地。城市工厂中,旧的生产秩序被废除,新的生产秩序开始确立,工人生产地位得到极大改善。这一时期收入分配领域中供给制和工资制并存,工资制度进行初步调整,实行“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奖励工资制度、计件、计时工资制度开始逐步推行。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确立下来,收入分配领域推行了一系列改革。同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全国开始实行统一的货币工资制,取消物价津贴制度,产业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工资关系进行了调整,按劳分配的收入分配制度开始贯彻执行。但是这种收入分配政策在1958年后开始被打破。1958年北戴河会议后“浮夸风”“共产风”盛行。这一时期农村大办人民公社,将“几十上百个经济条件、贫富水平不同的合作社合并后,一切财产上交公社,多者不退,少者不补,在全社范围内统一核算,统一分配,实行部分的供给制(包括大办公共食堂、吃饭不要钱,叫做共产主义因素),造成原来的各个合作社之间、社员之间严重的平均”[5]。城市取消工资等级制度,除少数特殊工种外,实行统一的工资标准,计件、计时工资制,奖励工资制被批判和取消,按劳分配原则被认为是“资产阶级”的分配方式,半供给、半工资的分配制度在一些地方实行。全国上下跑步进入共产主义,在收入分配领域,国家急需向按需分配过渡。

从1949年到1958年,中国的收入分配政策不断进行调整,按劳分配的收入分配方式已经开始确立,但是从1958年起,直到1978年改革开放,平均主义的收入分配政策事实上在中国实行。平均主义收入分配政策在当时有其产生的社会基础。它可以少消费,高积累。新中国建立初期百废待兴,国家需要在短时期内完成经济恢复和工业化建设,因此,这种分配政策有其产生的合理性。与此同时,这种分配政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平等。据资料统计,从新中国建立到改革开放之前的近30年间,中国成为世界上居民收入差距最小的几个国家之一。城镇居民的基尼系数在0.2以下,而农村居民的基尼系数也在0.21~0.24之间,全国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在0.3左右[6]。但是不可否认,这种收入分配政策是照抄照搬苏联模式的后果,是对马克思收入分配政策的一种误解。它打击了生产主体的劳动积极性,造成了巨大的浪费和经济发展缓慢。

(二)效率之路

面对平均主义政策下人们积极性的普遍降低和国家整体贫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打破“平均主义”为目标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全面展开。1978年5月《人民日报》发表《贯彻执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的文章,收入分配领域中的拨乱反正正式开始。在农村,开始改变过去“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制,逐步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缴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在城市,企业职工的工资与生产效率挂钩,根据工人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核算,工资收入开始拉开档次。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7],“建立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1987 年党的十三大提出[8],“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方式不可能是单一的。我们必须坚持的原则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1992年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在分配制度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兼顾效率与公平。”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9],“个人收入分配要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这是第一次明确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1997年党的十五大指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10]。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11]“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国家对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和发展阶段进行了重新认识,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概念,并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走向共同富裕。人们开始认识到资本主义讲求效率,社会主义也要讲求效率,并且要实现比资本主义更高的效率,这样才能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在经济领域,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开始发挥作用,收入分配中适当拉开差距,调动人们生产积极性的分配政策开始实行。效率,在这一时期被摆到了一个重要的位置。提高效率使中国在短时期内解决了温饱问题,经济总量迅速步入世界前列,人民生活水平极大改善。效率在一个国家的经济上升期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片面追求效率会产生负面效果。中国的收入差距在这一时期开始拉大,据统计,我国的基尼系数,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0.3左右上升到了2004年的0.45以上[6]。已经超过了国际上公认的警戒线。

(三)效率与公平兼顾之路

面对日益严重的收入差距现象,效率与公平关系的处理重新得到审视。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正确处理按劳分配为主体和实行多种分配方式的关系,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注重社会公平,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公平富裕”[12]。这是党在正式文件中第一次明确重视社会公平问题,效率与公平关系的处理开始出现变化。2006年胡锦涛同志在耶鲁大学讲话中提出要实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效率与公平被视为同等的地位来对待。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13]“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整顿分配秩序,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十七大在效率与公平问题上实现了突破,提出了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领域都要兼顾效率与公平,改变了过去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的提法。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突出了公平的重要性。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14],“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必须坚持走共同富裕道路”。这次会议再次重申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并强调了公平的重要性,坚持共同富裕。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共同富裕。”

三、效率与公平关系的未来走向与实施路径

未来,我国收入分配领域改革的核心仍是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两者关系的准确定位仍是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核心与关键。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并不是确定谁先谁后,熟轻熟重的地位问题,而是寻找两者结合的均衡点。目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是现阶段的主要任务。中国现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这并不表明我国已完成工业化走入现代化,中国的现代化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经济这块“蛋糕”仍需效率来做大。与此同时,当财富积累到一定程度时,人们会更加关注财富的分配问题,因此,分好“蛋糕”的工作同样重要,同样需要不断突破和有所进展。公平作为一种心理体验和价值判断,不仅影响着生产者积极性的发挥,同时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与公平,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是目前我国处理效率与公平关系的准则。兼顾效率与公平就是要找到两者结合的均衡点,使其既能保证效率的最大发挥,又能保证人们公平感的最大满足,从根本上最大限度的调动人们的生产积极性。在这一点中是公平多一点还是效率多一点?两者是等量齐观还是有所偏重?以什么样的方式结合?怎样发挥作用?回答这些问题并不应仅仅依赖于理论创新、理论突破,而应依据于中国的现实经济发展状况。社会发展到哪一阶段,当前面对哪些经济社会问题应是确立效率公平结合点的最大依据。在效率与公平的未来发展中,不再需要以牺牲一方的发展来换取另一方的发展,两者可以通过结合实现双赢目标,从根本上保持经济平稳、快速、健康发展。在经济实践中,为保证两者的均衡结合需做好以下工作。

(一)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任何经济关系的调节都必须在一定的制度环境下进行。新制度经济学派认为,制度作为一种被制定出来的原则、规范,可以约束主体经济行为,实现福利和效益最大化。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方式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六十多年经济实践中形成的分配制度,也是符合现阶段国情的基本分配制度,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必须在这一制度环境下进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在公有制的前提下,按劳动者投入的多少和质量实施分配,保护了劳动者的权利,为最终走向共同富裕打下了基础。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允许多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调动了人们的生产积极性,为提高效率创造了活力。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就是从根本上坚持效率、公平的结合,坚持两者共同发挥作用调节经济生产。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就是要不断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者阶层在整个社会中收入的比例。同时不断完善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分配形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参与社会化生产,以最高的效率和最大的公平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推动市场化改革,完善自由竞争机制

人们普遍认为,除技术升级外,自由竞争是提高效率的最好方法。因此,世界上的大部分国家都选择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方式。自由竞争与激励联系在一起,它促使生产者改善管理,改进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自由竞争机制改革不断推进,但面对提高效率的要求,自由竞争机制建设还需做到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规范市场准入退出制度。自由竞争的一个首要特点就是各种生产要素可以自由的进入和退出市场。对于进入市场中的竞争主体,政府应在统一的标准下对其审批,凡是符合条件者都可以自由进入。同样,竞争主体若想退出竞争领域也可自由退出,不受除市场之外的任何力量干预。第二,消除竞争中的垄断。垄断是自由竞争最大的敌人,消除垄断,就是消除垄断所带来的特权,消除垄断所带来的低效率与高浪费。通过制定“反垄断法”,加快相关领域的改革确保市场不受垄断的支配,保证自由竞争的顺利进行。第三,对竞争结果予以保护。在竞争过程中自然会产生企业壮大或倒闭的现象,出现收入差距拉大的现象。对于这一现象应充分加以认识,承认其合理性,保护自由竞争的结果,保护竞争主体的积极性。

(三)发挥政府调节作用,建立公平调节机制

由自由竞争导致的收入差距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公平调节机制建设显得尤为重要。那些效率与公平关系处理的比较好的地区,往往是公平调节机制比较健全的地区。公平调节机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自由竞争本身的公平调节机制。二是自由竞争之外的公平调节机制。自由竞争本身的公平调节机制是指竞争过程中的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对于竞争中的不同主体应保证得到同样的条件和受到同样的约束。面对同样的投入,在生产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要有同等的收入,各经济主体不得通过任何特权占有社会资源。

自由竞争之外的公平调节机制包括三个方面:第一,确保机会公平。在经济生活中要保证机会公平并不仅仅指进入市场机会均等,还要保证社会成员在接受教育、完成就业、参加培训等方面的机会公平。因此,加大对教育的投入,保证适龄儿童接受同等质量的教育,让每个人在创造的伊始站在同一个起跑线上是一切公平的前提。努力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完善劳动法等相关法律,保证社会成员平等就业。加大对技能培训的扶持力度,保证符合条件的工作者接受培训,使其拥有相同的上升空间是保证经济公平的根本。第二,确保二次分配公平。二次分配调节机制包括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多种手段。一次分配中的收入差距可以通过二次分配予以调节。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合理确定征税起点和税额,使其与经济发展况和居民整体收入水平相匹配。加大对高收入者的征收力度,确保其在获得高收入的同时,缴纳相应的税负。减轻低收入人群的纳税负担,保证每个纳税人的纳税负担与所获得的财富收入相一致,并且在每个纳税人之间保持平衡。第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在条件允许的地区适当提高养老金金额,同时逐步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面。加快投融资机制改革,把更多的企业资金和社会资金引入社会保障领域,创建社会保障的新形式。在实施过程中,理顺各部门的管理职能,加大不同保障部门之间的协调,使社会保障制度更好的服务于人民。

[1]曼昆.经济学原理:第四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2]阿瑟·奥肯.平等与效率——重大的抉择[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

[3]约翰·伊特韦尔,默里·米尔盖特,彼得·纽曼.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第三卷[M].北京:经济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

[4]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和自由:第二卷[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

[5]胡绳.中国共产党的七十年[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10.

[6]李实,赖德胜,罗楚亮.中国收入分配研究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

[7]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

[8]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

[9]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

[10]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

[1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

[1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

[1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

[14]张静如.中国共产党历届代表大会一大到十八大:下[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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