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然的无知而必然的自由——浅论哈耶克知识认识论下的自由哲学

2015-04-09 10:35:23尚新力
思想战线 2015年1期
关键词:哈耶克心智理性

尚新力

哈耶克的知识观或认识论构成其政治哲学的基础,由这样的基础才建立了自由正义的价值理论和自由秩序的社会理论。哈耶克的知识论经历了分立知识——默会知识——无知的演变过程。从分立知识的“知”到默会知识的“知又无知”再到无知的“必然无知”,是一种以“知识”为核心的方法论而形成其哲学意义上的认识论,且在此基础上达致其政治哲学的价值观及其社会理论。虽然这些基本概念的变化,不可视为一个同质的变化过程;但这样的演变过程中的每一个知识观都无疑可以引导出自由正义的价值观念,并进一步在演变的过程中确立为自由秩序的社会理论。

一、我们何以必然的无知

哈耶克所言“必然的无知”是:“人对于文明运行所赖以为基础的诸多因素,都处于不可避免的无知状态”。显然这表明,我们对形成和发展人类文明社会的诸多因素是我们所无知的,或者说,人类对于诸多有助于实现其目标的力量或因素往往处于“必然无知”的状态;这里实际上包含着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我们对已知的因素中存在着无知;二是我们对不知的因素更是无知。在这里做这样的表述,其意义在于:首先,正是因为已知中的无知,才使我们人类的理性有限之观念具有真实意义,并使真实的社会行为规则得以独立于我们对它们的辨识而存在;其次,正是因为引入了“无知”的知识观,哈耶克才质变地深入到此前关于社会乃由行动者的观念构成的“知”意义上的知识观所无法理解的和不可能触及的东西;最后,这一事实始终未引起人们的关注。科学家们很自然地倾向于强调我们确知的东西,而在社会领域往往是那些并不为我们所知的东西更具有重要意义,所以在研究社会的过程中采取科学家那种强调已知之物的取向就会导致极具误导性的结果,诸如乌托邦式的建构方案之所以毫无实际价值,乃是因为它们都出自于那些预设我们拥有完全知识的理论家之手。

我们为何“必然的无知”而且永远处于“必然的无知”状态之中呢?

第一,我们人类的心智或理性并不是完美和完全的,如果我们承认这一点,就意味着我们对于人的心智或理性是无知的,由心智或理性得以形成的知识中也同样存在着我们的无知。这是因为:一是人类要超越人的心智之外去思考心智是完全不可能的,由此人的心智是不能解释其自身的,我们对心智的性质及其活动的方式是无知的。二是人的心智本身作为一种系统,也是努力使自己在适应外部环境的过程中不断地发生着变化,这种变化也就意味着人的心智并不是那么完美和完全的,表明人的心智或理性存在着无知的区域。三是我们的心智是我们生活于其间的文明的产物,而且人的心智对于构成心智自身的大部分经验并不意识——经验通过将人的心智融合于文明之构成要素的习惯、习俗、语言和道德信念之中而对它发生影响。四是任何为个人心智有意识把握的知识,都是特定时间有助于其行动成功的知识的一小部分。当我们反思:他人拥有的知识在多大程度上构成我们成功实现个人目标的基本条件,我们就会发现我们对于我们行动的结果所赖以为基础的环境极其无知。人的心智或理性面对着特殊的自然和社会环境更多地是显示出其无知而无能。五是人的心智绝不能预见其自身的发展,由此我们的心智也就根本不可能有能力构设自此往后500年甚或50年的社会与自然状态,我们对此是无知的。简言之,我们的心智或理性是有限的,我们不可能将世界上所有的事物都形成为是理性的产物,即使是心智或理性的理解也同样可能存在着误解,所以我们是必然的无知。正是我们承认自己的必然无知,才能够恰当地理解理性的力量和意义,防止理性滥用和唯理倾向造成的恶果。

第二,人类的科学知识下依然存在着无限的无知。哈耶克认为,科学知识是既不能穷尽那些为社会经常使用的明确的和有意识的知识,科学知识更不能完美而无遗地解释那些为人类经常需要明确的和有意义的自然和社会的知识;这就是说,在科学知识外存在着无知,在科学知识内也隐含着无知。我们为什么无知呢?一是寻求知识的科学方法依然不能满足社会对明确知识的全部需要;二是人们持续不断使用的关于变动不局、千变万化的特定事实的知识中,并不全都适宜于被系统解释的知识或者说是逻辑而理性所解释的知识;三是大多数知识是散存于无数个人手中的知识,业已形成的科学知识对于它们是知之甚少的;四是即使科学专家的知识,其间一些重要的知识并不是实质性的知识,而只是关于在何处以及如何去发现所需信息的知识。

第三,人类文明的进步并不意味着我们人类有意识和明确的知识的增长,我们依然处在无知之中;而且在知识增长和社会文明不断地进步发展下我们可能面临的是更大更多的无知。当我们把知识理解为有意识且明确的知识,也就是我们可以陈述某个事物为何的知识时,就以为文明的发展与知识的增长是同时并举的,这显然是一个严重的误导;当我们往往对知识的增长感到自豪和得意时就以为无知的领域在知识的和文明的增长中不断地缩减,因此我们能够更为广泛地和有意识地控制人的所有活动,并能够依据这样的活动指挥和主宰我们世界的一切,这显然是我们人类一个严重的自负。哈耶克一针见血地指出,这种陶醉于知识增长的人往往变成自由的敌人。

人类的自负在于我们往往对知识的增长感到自豪和得意。其实在知识增长的同时,“作为人自身创造的结果,对于人有意识的行动产生重要影响的人的有意识的知识的局限、从而也是人的无知范围,亦会不断地增加和扩大”。①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第25页。因为一是由于我们关于自然和社会的知识的增长会永远地向我们展示新的无知领域,所以依据这种增长的知识所构建的文明亦会日呈复杂和纷繁,而这必然会对我们在智识上理解和领悟我们周边的世界时造成新的障碍,形成更多的无知领域;二是在知识分工和分立的前提下,我们的知识愈多愈是增长,知识的分工也就愈是强烈,每个人的心智能够从中所能汲取的知识份额也就愈小。我们的文明程度愈高,每个人对文明运行所依凭的事实就愈是知之甚少。

第四,在非理性的即不断进化发展的“经验知识”,我们对这样的知识也同样是必然的无知。我们承继的知识中最为显著的知识和最为主要的知识是理性的或科学的知识,但对于在现实意义上的“知识”而言,依旧只是一部分知识。因为除此之外的许多其他工具也就是存在于我们习惯所遵循的却不明就里的大多数行为方式——诸如传统、制度、习俗等等,乃是人类历经悠久岁月逐渐发展形成的产物,且通过对它们的运用,我们才得以应对我们周边的环境,而这些工具切切实实是世世代代相传之经验的产物,是人们累积性的进化发展的产物而非任何个人心智设计的产物。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认为在这方面我们人类依然表现出极大的无知——对于自己为何使用此种形式的工具而不使用他种形式的工具是无知的,对于自己在多大程度上依赖于此种行动方式而不是他种行动方式是无知的,对于其努力的成功在多大程度上决定于其所遵循的他自己也没有意识到的习惯是无知的。这不仅适用于未开化者也适用于文明者。所以说,我们每个人都是必然的无知,我们所无知的,不仅有理性知识方面的无知,也有经验知识方面的无知;不仅有自然世界的物质性无知,也有人类社会的精神性无知。

二、必然的无知但绝不无为

就理性和经验的知识而言,在我们的文明进程上表现为知识传承和知识传播这样两个方面。作为理性的或科学的知识之传承和传播是我们在社会文明进程中所熟知的,这种知识无疑在我们人类活动中具有重要的普遍性、基础性和一般性质;然而,在我们人类文明的进程中每个人所面对的不断变化的环境必定是一个特定的和非常的,我们试图以理性或科学的知识来应对这种不同寻常和特定的环境变化而获得成功和达致文明是完全不可能的,因为我们个人的成功和人类的文明更多的是来自于我们理性不及或心智不解的经验所积累的知识。这里重要的是,在我们自知无知的理念下,对于那种哲学概念上的逻辑性或心智上的理性知识我们是不完全的,切不可自诩理性而滥用理性,更不可唯理主义地将它们绝对化;而对于那种世俗理解上的感性化或理智上的理性知识我们则是必须完备的,我们务必在我们所有的行为中都要具备这种克制、谨慎的理性。这就是说,无知不能无畏,无知只能敬畏。

正是在承认人类的必然无知的前提下,哈耶克才得以引导我们重新地认识理性,使我们在无知下而有所为。一方面是我们对唯理主义的否弃,对完全理性幻想的批判。人们对理性知识的完美化和绝对化,把理性知识视为具有绝对的全能、全知、全善,甚而顶礼膜拜到理性知识的无处不在、无所不能,进而使我们成为在任何现实中对理性的绝对服从和无条件的尊奉。显然这一意识的谬误在于:对人类理性不及的或经验的知识的否定就是对人类实践的否定,对理性命令的绝对服从就是对人类生命活力的弃绝。打破这种唯理观的意识,我们唯一有所为的就是通过我们自己的实践,使我们不抱幻想而自由地思考、行动、建立自己的现实,并在之中不断地丰富、扩展理性,尽管理性知识在我们人类的生活中永远不可能是惟一的和完全的但却是普遍的和根本的。另一方面是我们对人类必然无知的否定必然导致我们从无所不知的假设出发想当然地重新去“理性的”设计社会制度的进程,哈耶克对此称之为“建构的理性主义”,并指出这种幼稚的理性主义将给人类文明带来毁灭性的打击。哈耶克进而解释道,“如果理性主义所企及的乃是尽可能有限的运用理性,那么我本人就是一个理性主义者,但如果理性主义这个术语意味着有意识的理性应当决定每项特定的行动,那么我就不是一个理性主义者。而且在我看来,这种理性主义恰恰是极不理性的。”①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邓正来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第33页。

由此可见,在我们关于人类文明进程中的知识传承和传播的论证中,最为重要和关键的是那些更广泛更大量的由经验积累的知识在时间上的传承和现实中人们之间就其行动所赖以为基础的信息的传播。显然,在依经验形成的知识的传承和传播二者间具有相互作用和结合的一致性:当人们面临的一些环境条件发生变化并造成在资源使用方面、在人们活动方向及种类方面以及在习惯和风俗方面的变化;这些变化要求人们在其他诸方面做出进一步的调适;调适会逐渐扩展或传播至整个社会;每一个变化给社会或人们造成的“问题”在形成新的整体调试方式的过程中逐渐获致“解决”。显然,这个一致性就是我们人类社会进步文明的过程,虽然,我们对人类针对环境变化而将自己的经验知识、技巧、个人态度与自己目的的各种组合或调适方式以及这种调适行动事实的传播方式是无知的和无法预言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个人就不将传承的经验知识与自身的目标取向进行成功的组合或调适,也不意味着这种成功的组合或调试的事实不会产生扩展或传播的效应;这只是意味着这些组合或调适,既不是出自人们经由共同的审慎考虑而做出的选择,也不是出自人们通过共同努力寻求解决问题的方式而做出的选择。

无知中的我们并不意味着无为——在人们自己将知识与技巧的各种组合形式付诸实施以后,人们即可以发现那些恰当的或更为合宜的做法或手段,进而为人们普遍接受。在这样的实施即在人们面临变化不定的环境来处理自己日常事务的过程中采取的无数微不足道的且平实一般的小措施,实在是产生了种种为人们所普遍接受的范例,其重要性绝不亚于得到明确公认并以明确方式传播于社会的重大的智识创新。简言之,社会中的每个人面对变化不定的环境或条件所做的成功组合或调试就是个人运用其他人之经验的成功的结果,也是我们对自己无知的有意识地调适的结果。依照辩证的思路和实践的体会,在我们面对无知的环境和条件的变化中,我们人类的文明进步和改变就是通过上述的路径克服一系列原有条件而发生的,而这些条件自身也是克服此前的系列条件的产物,如此以至无穷。我们正是沿着这样一条路径:无知—知—更多的无知—更多的知,从而渐进的走向文明,这里的“知”既包括理性的知也包括理性不及的知或者说是实践的经验的知。我们可以断定人类的无知绝不意味着他的无所作为,人类作为一种类存在物,就是通过相互之间的模仿、学习、借鉴等方式克服环境和条件的不断变化所带来的“问题”而不断进步的产物,通过这种克服过程才使得我们人类有可能走向文明。

我们的必然无知绝不是一种不可知论的认识观。哈耶克的这一必然无知的知识论的认识论,更加深刻地寓意着:我们面临的所有问题都是可以得到答案的,如果我们就某一个问题现在无法解答,将来必能解答,如果永远不能解答就必然不是一个问题。这就是说,我们不知的知识,可能是他人知道的知识;我们现时不知的知识,可能是我们未来知道的知识。所有的知识都是可知的,我们可以通过世上存在的各种途径获得我们无知的知识,不论这些知识是传统的知识还是理性的知识。正是在这种可知论的认识论下,我们才可以在必然无知的自知中不断的求知,使自己达致为一个真实的自己。

三、因为无知而必需自由

我们之所以主张个人自由,其依据在于承认所有的个人对于实现其有益于自身的目的所赖以为基础的众多因素,都存在着必然的无知。

为什么无知必然要求个人自由呢?

哈耶克认为,如果存在无所不知的人,如果我们知道当下所有影响我们希望的因素,如果我们知道所有影响未来需求和欲望的因素,自由就没有什么意义了。虽然个人自由可能会使完全的预见成为不可能,但我们仍然需要自由,自由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只有自由,才可以给不可预见的和不可预测的事物提供发展空间,才可以使我们在千变万化的境遇中自主地采取个人的有针对性的适时性行动,才可以使我们从中期望获得实现我们诸多目标的机会,才可以经由独立和竞争的努力促使那些我们见到便会需要的东西的出现,才可以为获致和领悟无论是理性的知识还是理性不及的知识并且将它们适应性的加以运用开放出无限的可能性。

然而,对个人自由所带来的结果我们依然也是无知的,因为我们并不知道个人将如何使用其自由,进而我们就不知道个人在运用自由于特定境遇中所造成的结果。正是因为如此,在无知下的必然自由就显得极为关键——如果我们知晓自由如何被运用并预知其结果,那么我们还有什么必要和依据主张自由呢?更广泛地说,我们是否能为未知之事物 (或偶然之事物)的发展提供最多的空间和机会也就是最大的自由决定了我们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和维系。我们能做的就是一增加机遇:促使个人的天赋和环境形成某种特别的组合并创造出新的工具或改进旧工具;二增进成功:促使诸如此类的创新能够迅速地传播至那些能够利用它们的人并为他们所用。而要做到这二者,就必然需要自由。所以哈耶克认为在我们无知下的自由的全部问题乃在于以尽可能快的速度不断地犯错误但不是犯罪。可见,我们对他人如何使用自由及其产生之结果的无知,对或然事物之发生和机遇能否出现的无知,恰恰是对自由的追加和必需。

所以说,既然个人在社会生活和实践中之所以获得益处,大多是基于我们每个人能从其所未认识到的其他人的知识中获益这样的事实;既然我们的文明来自于个人在追求其目标时能够使用较其本人所拥有的更多知识,始于个人能够从其本人并不拥有的知识中获益并超越其无知的限度;既然在我们人类历史的现实中显现出愈是发达社会其社会生活和实践的作用就愈是明显。那么,就应该赋予处在必然无知状态中的我们更多的实践和行动的空间和机会,这就是自由。正是由于每个人在相互彼此调适的实践和行动中具有更大空间和更多机会,才使得人们使用的知识比个人拥有的知识为多,比在智识上可能加以综合的知识为多,由此人们获得的成就也就比一个人心智所能预见的为大。从另一个角度讲,这一自由意味着对直接强迫和控制个人实践和行动之措施的否弃,因而一个自由社会所能使用的知识和他们获得的成功才会比最明智的统治者的心智所能想象者为多。

我们如何理解我们主张的自由呢?

第一,自由首先是一个信念,我们坚信自由将释放出更多的力量,我们坚信自由所达致的结果一定是利大于弊;这个坚信绝不是以我们可预见的自由之结果为依据的。哈耶克批判到,如果仅以事先知道自由的效用会产生助益的情况下而授予的自由,这实际上不是自由;如果我们已然知道自由会被如何使用而主张自由,这也不是真正的自由;如果对一些人使用自由的结果似乎不尽人意的条件下不予以自由,就更是对自由的愚见,因为由此我们就绝不会获得自由的裨益,也绝不会达致只有在自由提供机会的情况下才能取得那些不可预见的新发展。自由可能被滥用,但自由被滥用的现象绝不是作为反对自由的论据。自由告诉我们一个道理:许多事情虽为我们不喜欢,他人仍可以为之。

第二,自由是每一个个人的自由,与我们或我们中的大多数人是否有可能利用某个空间或机会的问题无关。我们往往对自由产生这样的根本误解:我们赋予的自由应该是那种可以为所有人都能运用的自由而不是只有少数人能够运用的自由。然而,自由的力量在于:百万人中仅有一人所能使用的自由对社会的重要性以及对大多数人的助益,可能要超过人人都可以使用的自由。这就是说,平等的自由权利并不意味着会带来平等的自由结果。正是由于这种结果上的不平等,导致我们对自由采取的两种倾向:一种是对于大多数人来讲既不可能,也不可欲的自由不是我们应该予以的自由;另一种是把只有少数人有能力运用自由的人的自由强制地予以给多数人。这两种错误的倾向或做法实质上是对自由的背离,所不予以的自由和强行予以的自由根本就不是自由,它是对我们每个人对自由地运用自由的剥夺。所以,对于我们引以为重的是,不为大多数人愿意或有能力行使的那种自由,却恰恰可能就是他人可以做有益于社会的事情所需要的那种自由;然而,有能力行使特定自由的少数人如何确定呢?对此我们依然无知。唯有通过将此种自由赋予所有人,才能确使不确定的任何个人都能获致此种自由。因而,自由是每个个人的自由,是每个个人运用自由的自由,而不论是否有能力运用这个自由。这一点的重要性在于每个人是自由的,每个人运用自由的选择也是自由的,这就是自由的平等,由此我们的社会文明才具有相当的多样性和创新性。这是一个不争的重要原则。

第三,自由是有秩序的自由。人类社会为了最佳地使用我们已拥有的各类知识,我们必须遵循那些为经验所表明在总体上产出最佳结果的基本规则,尽管我们不知道在特定情势下遵循这些规则会产生何种后果。“只要人不是无所不知无所不能的,那么,能够给人以自由的惟一途径,就是用这样的一般性规则,来界定个人得以在其间进行决策的领域。”①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邓正来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年,第26页。这就是说,在必然无知下的必然自由仍然要有一个遵循基本规则的即有秩序的自由或法治下的自由。

还应看到,在我们自由地追求个人目标时,我们要想成功,确实需要为我们的自由行动确立一些一般性规则或理性的规则,显然这些规则是指不需在每一特定情形中对其正当性再进行考虑便会加以遵循的。诸如在并不合自己心意而又必须做的工作时,受到刺激而又必须控制自己情绪时,压制自己某种冲动时。我们之所以常常认为有必要将这些理性下的做法变成一种不需思考的习惯,在于我们知道如果没有这样的习惯,那么,使我们这类行动成为可欲行动的理性根据,就不足以有效平衡各种各样的即时性欲望,也不足以有效促使我们去做从长远观点来看我们也会希望自己去做的事情。为了理性地自由行动,我们往往认为有必要使我们的自由行动受习惯而非理性的指导;而为了避免自己做出错误的决策,我们又必须经过审慎思考而有理性地缩小我们的选择范围。在这里,特别是我们欲求实现自己的长期目标,理性和习惯具有不同的作用,并存而不矛盾,这是我们众所周知的。这就是说,在必然无知下的必然自由仍然要有一个遵循理性规则的即有理性的自由和有道德的自由。“如果我们仍希望是人,那么我们便只有一途可走,即走向开放社会。我们必须进入那个未知的、不确定的且不安全的领域,运用我们所可能具有的理性去规划安全和自由”。②波普尔:《开放社会及其敌人》,郑一明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第195页。因此,哈耶克依据自由的逻辑而主张有秩序的自由。

所以说,我们从必然的无知中发现了必然的自由,进一步建立了自由是我们人类社会最普遍、最基本、最高尚、最伟大的价值所在的世界观。

[1][英]哈耶克:《哈耶克读本》,邓正来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

[2][英]哈耶克:《科学的反革命》,邓正来译,北京:译林出版社,2012年。

[3] [英]哈耶克: 《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邓正来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年。

[4]邓正来:《自由主义社会理论》,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

[5][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

[6][英]波普尔:《开放社会及其敌人》,陆衡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

[7][美]拉齐恩.萨丽等:《哈耶克与古典自由主义》,秋风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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