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涉警舆情危机应对

2015-04-09 06:12李华文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负面公安机关舆情

李华文

(四川警察学院 四川泸州 646000)

论涉警舆情危机应对

李华文

(四川警察学院 四川泸州 646000)

对警察组织和民警个体的负面事实进行报道后公众对警察组织和民警形成否定性意见、态度及评价,这种意见及评价会导致警察组织形象受损。涉警舆情危机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当前媒体语境中新闻控制弱化和媒体技术手段的变化。涉警舆情危机一旦发生对公安机关具有不容忽视的危害性。基于媒体语境的变化和受众心态,当涉警负面事件发生后以及当媒体披露了涉警负面事件后,公安机关应该积极介入和应对以消解涉警负面事件发生后以及被媒体报道后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对于公安机关而言,这是可以做到的,关键是要有意识和方法。

涉警舆情危机;原因;应对方法

舆情,由个人以及各种社会群体构成的公众在一定的历史阶段和社会空间内,对自己关心或与自身利益紧密相关的各种公共事务所持有的多种情绪、意愿、态度和意见交错的总和。舆情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公众的意见,是一种社会政治态度,是公众和国家管理者利益诉求的互动表现方式,带有倾向性和价值选择双重特征。舆情具有很大的情绪化倾向,具有一定的凝聚力和煽动性。舆情危机是指公众面对突发事件,特别是负面事件表达的否定性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这些否定性的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高度集中,足以影响到当事人的生存和发展。公众形成的意见足以导致组织形象或个人形象颠覆时,就是我们理解的舆情危机。

涉警舆情危机,对警察组织和民警个体的负面事实进行报道后公众对警察组织和民警形成否定性意见、态度及评价,这种意见及评价会导致警察组织形象受损。舆情危机产生的前提是危机事件的发生和传播并被公众关注、议论。

当前涉警舆情危机发生的主要原因除了个别政府滥用警力造成警察权力泛化和个别民警法制意识淡薄、特权思想严重、自身行为失当之外,涉警危机舆情的形成还和下列因素有关。

新闻控制趋于弱化是涉警舆情危机发生的原因之一。

信息被传播是舆情发生的首要原因,信息被传播涉及到的因素是新闻控制。所谓新闻控制是指国家、政党和社会团体通过物质资产、政策法规等手段对新闻传播行为进行的强制性管理和约束。新闻控制的实质,是按新闻资产所有者的意志对传播行为加以规范,用以防止新闻自由和媒介权力的滥用[1]。

新闻控制是任何政府都要采取的一种社会控制手段,政府对传播特别是大众传播的控制是客观存在的。大众传播媒介面对公众具有引导舆论、社会协调、延续文化规范的作用,所以社会影响极大。因此,各国或多或少都要根据各自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需要实施这种控制。社会对新闻实施控制,意在使新闻传播行使正常的社会分工所赋予的职责,使国家利益和人们的正当权益不致受到新闻侵害。中国对新闻约束的法律主要体现在宪法、民法、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

但当前由于媒体环境的变化,政府对新闻的控制趋于弱化。首先是媒体环境的变化导致新闻控制力减弱。媒体环境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媒体的市场化经营和媒体技术手段的发展。媒体的市场化经营的主要特征是媒体在运行过程中,首先要考虑的是运营成本和赢利空间。必须考虑市场的需求,满足市场的需要,而媒体市场的主体是受众,因此媒体必须做到目光向下,满足受众的需求成为经营方针的第一选择。基于媒体市场化的需求,要求媒体扩大发行量,提高收视率,在这种经营目的的制约下,媒体十分注重公众的关注,公众关注的就是媒体要传播的。因此不能排除因为要满足受众的需求媒体会刊载涉及警方负面事实的报道以博取发行量。

其次是媒体技术手段的发展,互联网的出现让媒体的角色、地位和作用发生了极其重大的变化,这种变化主要是信息传播功能不断强化,注重于传播受众所关心的各种信息,信息传播非常迅速、快捷,形成了信息海量、传播快捷、公众参与度高、影响力巨大的特点,信息高度集中、密集,使得政府要想控制信息发布很难,传播过程多向互动,网络信息传播中网民互为传播者和接受者,传播者和受众可以任意互换角色,受众既是信息的接受者,也可以成为信息的传播者。传播主体广泛,在互联网上,每个网民都可以是信息发布者。

媒体环境的变化和网络媒体的发展所导致的传播现象是信息的自由发布和无法控制的消息。信息的自由发布。网络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无权威、无中心,网络社会不存在对人们言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体系,人们在网上的言行往往会因此变得肆无忌惮,而自由发布的信息极易酿成舆情危机,因为自由信息发布的背后有可能是公众社会心理失衡的弥漫,在这种背景下,所发布的信息充斥着对社会、对政府、对警察的不满和责难,这会直接引发舆情危机 。

同时,自由发布信息给谣言的生成和传播提供了滋生土壤。谣言是一种对公众感兴趣的事物、事件或问题的未经证实的阐述或诠释的流传。从舆论学来看,谣言最重要的属性是它得到了公众的普遍传播,一旦形成这种态势,谣言就形成一种特殊的信息形态的舆论。 一种观点认为,“谣言是舆论的畸变形态”[2]。 网络媒介的“草根性”和“便捷性”给网民提供了自由发布信息(包括谣言)的平台,每个网民都能够自主地参与到信息的传播过程中来,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或者需要,在任意时间上网浏览或者发布信息。由于网民自身知识水平和技术条件的限制,这些信息的来源和真实性往往难以得到有效的核实;再加上法律管理和政策规范的的不到位,使得信息“把关”的难度大大增加。在一个缺乏有效“把关”的媒介环境中,谣言在传播过程中所受到的“阻力”就会变得很小,其传播的过程也会变得更加难以控制。舆情危机在这种情况下极易产生。

网络传播的特点使政府要想控制消息传播变得非常难。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期,涌现出一些矛盾和新问题,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通过网络(如微信、微博)来表达自己的见解和诉求。政府要想控制这种声音是比较困难的。

具体表现在公众通过传播事实表达自己的诉求,在网络论坛上发帖,引起公众关注,形成舆情,通过造成社会压力来解决问题。通过传播事实曝光政府官员负面行为、质疑政府行为。

网络为普通公众提供了表达诉求的平台,但同时也成了网民情绪的宣泄地。人们在网络上充分表达不满、针砭时弊,总能收获认同感,并形成认知的临时性聚合。网民在观暴心态、猎奇心态、找茬心态的作用下,对于负面信息的评论与转发乐此不疲,最终形成负面情绪的泛化,助推网络戾气的形成。同时,现实中的戾气逐渐扩散到网络当中,并呈现扩散之势。

公众心态浮躁是涉警舆情危机发生的原因之二。

涉警舆情的发生还和公众心态有密切关系。媒体只要传播警方的负面信息,公众都乐于接受并积极发表否定性评价,形成舆情危机,这已成为当前涉警舆情危机发生的规律。其背后是公众浮躁的心态。媒体的不当引导会加剧浮躁心态,产生认识上的片面性,激化舆情危机。

贫富差别是造成国人心态浮躁的原因之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发展迅速,在“让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政策引导下,尤其是在所有制体制不合理、不完善的情况下,一部分国人通过合法的或者不合法的手段真正的迅速富了起来,贫富差别急剧拉大,过去的平衡打破了,贫富之间的矛盾就产生了。缺少信念以及社会上很多不合理现象的出现也是产生浮躁心态的主要原因。 如今生活中充满了各种机遇,个人的发展有了相当大的自由,人们被压抑的物欲变成了为改变现实、提高生活水平的强烈期待。但是,人们对于社会转型期的各种风险与困难,思想准备又严重不足。于是,急功近利的心态与无奈的现实之间,不可避免地要发生错位。

公安工作的特点使得公众对其充满神秘、风险和刺激,因而具有“猎奇心理”,这使得警方新闻始终具有极广泛的受众。但媒体并不十分关注警方的正面事实。媒体在报道公安工作过程中,很多时候都是从负面的角度来切入进行报道的,典型的做法就是以曝丑为目的报道公安机关对违纪、违法事件的处理。

新闻媒体对社会中各种不良现象的批评性报道,它对弘扬社会真善美打击假丑恶发挥着巨大作用,能否有效实施监督成为新闻媒体干预社会能力的最主要体现。舆论监督的有效前提是媒体对新闻事实的准确披露。如果媒体披露的事实不完整、不准确、不全面,所产生的舆论监督效应是不公正的,对社会的发展也是无益的。如果媒体仅以市场需求为报道和监督动机,大量报道警方的负面事实,可能出现的传播效果就是激起公众对公安机关的不满,而长期积淀形成的高美誉度会瞬间化为乌有。

基于以上分析,涉警舆情危机的发生就成为了一种必然,而涉警舆情危机一旦发生就具有了不容忽视的危害性。首先,危机危机舆情会导致信任危机。在危机情境下,公众对警察组织产生认知上的偏差或转变,在感情上产生对警察组织的不信任感和疏离感,对警察组织的满意度降低,警察组织的公信力受到质疑和挑战,警民关系受到损害,警察执法受到阻碍。

其次,危机舆情产生形象危机.危机舆情中,警察组织处在舆论批评的风口浪尖,因着公众的误解不满和媒体的渲染报道,警察组织形象被丑化、妖魔化、整体形象受到严重损毁,警察组织美誉度降低、生存环境恶化,并进而给自身工作带来被动和不利。

第三,危机舆情造成稳定危机 在危机舆情的发酵刺激下,谣言纷起、人心惶惶而思乱,一些群体甚至采取了极端的非理性暴力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稳定秩序,贵州瓮安事件中,数万群众出于对当地黑恶势力横行、社会治安秩序混乱和政府部门失职渎职行为的失望愤怒,而以少女李树芬非正常死亡为契机,采取了极端的强力对抗行为。

所以有媒体分析认为,舆论如今“盯上了”警察,对他们提出的要求“没有最高,只有更高”。这是有原因和道理的。警察差不多是政府日常接触百姓的最末端,警察对很多人来说“就是政府”,就是“公权力”。警察不仅要把具体事情做好,他们还承载着基层社会对政府的整体态度。人们对政府有什么不满,发泄到警察身上最方便[3]。

因此,公安机关及警察必须能够承受来自媒体的各种鞭策乃至非议,它们是中国警察队伍不断向好的动力之一。面对舆论的压力,警方只能积极面对,以良好的应对策略来化解舆论的压力,将涉警危机舆情的不利影响消解到最低程度,这是可以办到的。

警方应对涉警舆情危机主要包括负面事件发生后的媒体策略和负面事件被媒体报道后的应对策略。警方负面事件发生后的媒体应对主要指当涉及警方负面事件发生舆情即将形成时,警方主动介入媒体报道以达到通过媒体报道获得期待的舆论效应。涉警负面事件发生后因为极具新闻价值会受到媒体的强烈关注并引起公众关注形成舆情,因此,舆情危机形成的关键条件决定于媒体如何报道该负面事件。

问题是:作为警方,在负面事件发生后能否主动引导媒体形成警方所期待的舆情?

当涉警负面事件发生后,警方应该立即启动危机应对和危机舆情应对,也即在处置危机事件的同时立即启动媒体应对,主要方法是警方通过主动行为让公众关注警方希望关注的信息。产生警方所期待的传播效果。

警方主动介入媒体报道的方法是:第一时间向媒体通报有关情况。

与媒体主动沟通,突破“家丑不可外扬”心理痼疾。一般来讲,涉警负面事件发生后,作为组织与个人的第一反应是尽量不扩大知晓范围,这种心理的产生源于传统文化中的家丑不外扬的心理,主观愿望是希望在外界还不知情的状况下就把事件处理完毕,如此来消解负面影响。合江县公安局处理民警丢枪事件即是如此①。其实做不到。

当涉警负面事件发生后,媒体需要即时消息作为新闻源,因此,警方在第一时间向媒体通报有关情况会赢得媒体好感,同时警方作为涉警负面事件的相关组织,其所发布的信息具有权威力。所谓第一时间,就是公众还没完全掌握事件真相的时间。

有专家提出了“黄金4小时”的概念,即突发事件发生后,数小时内媒体就可能将事件传播、发酵,形成有重大舆论影响的事件。所以,政府必须在4小时之内发声,要成为事件的“第一定义者”。 第一时间通报有关情况,既可以满足媒体需要,满足公众知情欲望,更重要的是通过在第一时间通报有关情况可以有效地引导舆论,抢占舆论主动权。

涉警负面事件发生后,如果缺乏权威信息的及时发布以及及时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公众往往容易失去起码的甄别力和判断力,茫然地跟风,引发社会的恐慌感,甚至会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严重的社会后果。

主动接受记者采访是警方介入媒体报道的另一重要方法。当涉警负面事件发生后,警方启动媒体应对的另一方法就是主动接受记者采访,通过记者发布警方想要发布的消息,产生警方所期待的传播效果。当然,记者不是警方的下级,因此,遵循记者的特点和职业要求传播他们和我们都想要传播的消息。

也要正确的接受记者现场采访。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接受采访要讲究一定的艺术。如果确实涉及到了敏感问题,既不能简单地回避,也不能盲目地应付,以免引起记者反感。要在处置的同时,迅速报经主管组织审查后用一个口径答访,用书面材料代替随口答访,将记者的思路引导到正面关注上来。突发事件发生后,你还没有得到前方信息和上级指示,不可接受采访,但是你必须告诉记者,多长时间后你将得到准确信息,并会在第一时间告诉记者。

如何回答记者提问?建议是:不要回答假设性问题。要小心提防这一类问题,因为你在回答的时候会伴随很多的思考和推测,这样很容易将一些你不想公开的个人观点暴露出来。

用词谨慎,不谈个人观点。

回答记者提问的技巧是使用桥梁法。 桥梁法是指发言人运用合适的过渡性言辞达到与记者沟通的目的。桥梁法大体上可以概括为“表态+桥梁语+转移到核心信息”的模式 。

警方应对涉警舆情危机的另一重要策略是负面事件被报道后的媒体策略。

当涉警负面事件被报道了,舆情开始产生、发酵,此时,警方面临的是舆情危机正在或已经形成,警方要面对的是负面事件和因负面事件被报道后所产生的公众负面评价,在这种情形下,警方如何化解危机?

所谓负面报道是指新闻媒体对发生在公安机关和代表公安机关的警察在行使职务行为或在公众视野中发生的与现行社会秩序和道德标准相冲突或与公众理想期待不相符的行为和言语的报道。负面报道会直接导致舆情危机。但我们要记住,警方没有任何理由拒绝、指责媒体的报道,除非有证据证明其报道的是虚假事实。 警方要做的是熟悉媒体规律并适应媒体。

负面报道固然会影响到公安机关的声誉,如果处理得当的话,也可能使公安机关在公众面前树立勇于承担责任的形象,从而赢得公众更多的好感和支持。要探讨的是当负面事件发生后,作为“被负面”的公安机关如何与媒体沟通才能使媒体传播的消极效应消解到最低程度。

这是一个难题,难在因为公安机关是“被负面”的主体,在公众的认知中已经被定型化了,在这种背景中要想改变公众的认知,确实不是很容易的事。

那么,应该如何来应对?

首先要明确,公安机关作为涉警负面事件的主要涉及者,在应对媒体负面报道时应以下列原则作为应对媒体的基本准则。

承担责任原则。既然被媒体以负面事件曝光,就包含有不符合社会与公众理想期待不相容的地方,公安机关应就此承担责任。

组织形象大于一切的原则。在应对负面报道时,警方应该坚持组织形象大于一切的原则,即是无论何种情况,警方都不能以牺牲组织的形象来换取公众对警察个体的谅解和理解,事实上也做不到。在实践中,经常有公安机关面对媒体对个别警察丑闻的报道而竭力想进行掩盖和解释,这是非常错误的做法,你在替他们遮掩的同时已经伤害到了组织的利益和形象。

真诚沟通,不对媒体进行指责的原则,我们没有任何权利对媒体进行指责,除非有证据证明媒体是在恶意诽谤,公安机关要做的是让媒体相信我们的沟通是真诚的。

系统运行原则。负面事件发生后,组织以积极的态度和可见的行动介入事件后,竭力挽回不良影响。比如发表对事件的态度、通报事实真相、积极的善后措施。

信息完全公开的原则。当负面报道发生后,公安机关有责任向公众公开应该公开的信息,这样可以让公众了解真情。

应对过程透明化原则。应对无须遮遮掩掩,一切的应对方法都是阳光下操作,这样可以赢得更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

在坚持以上原则的基础上,警方采取以下方法应对媒体负面:

其一,纠错告知。因为媒体结构化的报道方式(非完整、非准确 、强调个别细节)和网络传播的碎片化特征,即使是真实的报道,也有可能在细节方面、事实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方面失真,尽管是微失真但却又可能导致公众对事实判断变形,因此,当媒体报道了涉警负面事实后,警方应该及时对媒体报道的微失真进行校正。

(1)告知事件的真相。媒体基于自身的因素披露的事实有可能离事实真相较远,而事实本身构成的复杂性也可能让追求时效性和市场效应的媒体不太注重事实所有细节的还原。这一传播特点会导致追求市场效应的媒体热衷于警方事实中的那些局部负面事实的报道。在这种情况下,组织应该及时将事实真相告知公众,让公众的判断建立在真实事实的基础上。

(2)告知完整的事实。完整的事实表现显示的才是事实的本质意义,基于对完整事实的判断才是符合事实本来面貌的判断,才是符合客观实际的正确判断。事实是有若干过程和细节构成的,过程和细节的多与少同样要影响到公众对事实的理解。有时媒体在披露事实时,出于某种原因的考虑省略事实的某些细节或过程,由此形成对警方的负面报道。

(3)在第一时间主动告知事实现象。第一时间因为调查不及,所以不一定知道事实真相,但一定要告知公众事实现象,但不要对事实现象作判断。 当负面事件发生后最为忌讳的是简单的否定或默不作声。既然媒体已作披露,此时站出来否认显然无济于事,媒体披露的事实有可能不全面、不准确,而且媒体的公信力让公众不会轻易放弃对它的信任,因此,警方在这个时候明智的做法就是站出来主动给予回应。

其二,非直接解释,寻求舆论和媒体支持。涉警负面事实中有可以解释的因素,通过解释可以消解公众对警方的负面评价,但当媒体已经报道,此时警方直接解释显然不合适,如此会让公众产生警方推脱责任的印象而加深其负面评价。合适的方法是通过第三方的协调,让第三方对警察的行为进行解释,通过公正第三方的协调,使公安机关传递的信息和行动更具诚意与可信度,从而更容易被利益相关者理解和接受,并最终使问题顺畅解决。可定义为非直接解释,即一是不直接针对负面事实的负面细节进行解释;二是不由与警方有直接关系的人来解释。

警方在解释事实时不能只针对负面事实中的负面细节解释。一般来讲,负面事件是一个整体事实,其中的负面因素只体现在个别细节中,尤其是核心细节。如果公安机关直接针对负面事件进行解释,尽管这种解释非常正确,但都会被认为无诚意、作辩解而引起公众反感。因为公众是先听到了警方负面事件,公众的反感情绪已被激发,公众的理智已被情绪掩盖,在这样的前提下,警方贸然的解释无疑会火上浇油。

警方负面事实发生的一般情况是:恶的动机导致恶的结果。这是极少数混在公安机关内部的不法分子所为,这种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要做的就是向公众承诺,严惩不法分子。不需任何解释,因为任何解释都是多余的。善的动机导致部分恶的结果,比如民警提醒公民要见义巧为而被当事人误解,这类事实就可以由公安机关自己来直接解释,而不会引起公众的反感。善的动机导致恶的结果,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会因为某种原因而造成一些不好的结果,比如佘祥林案件,很难说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要故意将案件办成冤假错案,但事实的结果就是如此。而产生恶的结果的原因恰是可以向公众解释的。

解释的方法是通过完整的叙述事实,将媒体强调的负面细节消解在对整个事实的真实、客观地叙述中。

警方在应对媒体负面报道时,叙述事实是一个很重要的环节。为了不引起公众的反感,警方在叙述事实时要做到真实、客观、完整。要避免的是警方只针对媒体披露的事实或事实的某些环节(细节)进行叙述,那样所引起的效果会使公众认为警方在为自己辩解。完整的叙述事实全过程,从表达效果看,几乎不能让公众看出这段叙述的针对性,但它确实有针对性,只是这一针对性是潜在地存在于对整个事实的完整叙述中了。公众在接受警方完整叙述的基础上自然也就接受了警方对媒体错误表达的纠正了。

通过第三方(非警方)的协调,让第三方对警察的行为进行解释是非直接解释的另一途径。通过公正第三方的协调,使警方传递的信息和行动更具诚意与可信度,从而更容易被利益相关者理解和接受,并最终使问题顺畅解决。

合适的第三方有哪些呢?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公众代表性人士和记者。让他们在媒体面前站在警方的角度进行解释和分析,由于他们是第三人,他们的观点更容易被公众所接受,使公众对警察产生理解和认同,获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涉警负面报道产生的影响将大大降低。专家、学者往往会扮演公众心目中的权威人士和意见领袖的角色,他们会利用身份优势和知识优势,对危机进行解读与说明,从而引导和影响着公众的认知、态度和行为。

其三,设置议程。所谓“议程设置”,是大众传播的一项重要功能。议程设置是1972年美国学者M·麦库姆斯和D·肖的提出的。其基本思想是:媒介报道什么,受众便注意什么。媒介越重视什么,受众就越关心什么。即媒介的议程不仅与受众的议程相互吻合,而且受众的议程就来自媒介的议程。简单说,在传播过程中,你不能决定公众怎么想,但可以决定公众想什么。如内蒙古警方对越狱罪犯的通报,议题设置为对罪犯的追捕和审理,消解了公众对监狱管理漏洞的追问。

警方在应对涉警负面报道时,要从公众利益出发,找出有利于公众利益的正面因素,通过传播渠道建构自己的议题,传播警方的认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解负面报道所产生的负面效应

议程建构的步骤大致为:传播经过选择的事实,突出报道议程设置者希望报道的事实,并使其引人注目,进行舆论建构;对报道的事实进行演绎,对处在各界关注焦点的事件或活动加以演绎,吸引公众的关注,从而使人们理解。,如电视访谈、主题活动;巧妙地寻找外力,增强传播的权威性,借助外力为自己所设置的议程凝聚注意力,并反复运用自己所掌控的媒体资源进行全方位的累积式报道,促使自己期望的舆论迅速形成。

其四,承担责任。这是重塑形象的关键。涉警负面报道出来后,公安机关应该承担责任。警察是一个高尚的职业,是一个荣誉感非常强的职业。社会赋予了警察以万千的荣誉。千百万警察以自己的辛勤工作来维护这种荣誉,这种良性的循环就形成了一种社会定势:警察是好人,是劳模。公众对警察寄予了很高的希望。因此当媒体向公众披露了公安机关及个别警察的负面事件后,公安机关都应该承担责任并向社会公众致歉,这是赢得公众理解的重要举措,也是公安机关重塑形象的关键。即使行为的一方在事故发生中有一定责任,公安机关也不应首先追究其责任,否则会各执已见,加深矛盾,引起公众的反感,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公安机关应该通过新闻媒介向公众致歉,解决深层次的心理、情感关系问题,从而赢得公众的理解和信任。悔疚和纠错是形象修复的最佳途径。公开认错道歉对悔疚和改过行为特别重要,它的意义在于公开承诺今后不再重犯以往的过错,所以在负面报道发生之后,通过各种大众传播媒介快速诚恳地向公众道歉,表明自己的悔疚之意,是十分必要的。实际上,公众和媒体往往在心目中已经有了一杆秤,对公安机关有了心理上的预期,即公安机关应该怎样处理我才会感到满意。因此公安机关绝对不能选择对抗,态度至关重要。

综上,在当前媒体语境中,涉警舆情危机不可避免,涉警舆情危机对于公安机关的形象有着致命的摧毁力,是影响警民关系和谐发展的障碍,因此,当涉警负面事件发生后,警方要积极应对,通过对危机事件的管理,对危机舆情的引导,将涉警危机舆情所产生的负效应消解到最低程度。在这一过程中,要求意识到位,同时掌握方法。

[注释]:

①许江案:2014年4月26日,合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许江到泸州办理私事。当日下午2点34分,许江入住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宾馆915号房。入住后,许江将其携带的公务用枪放在房间枕头下面。晚上7点6分,宾馆的服务员例行整理房间时,发现了许江留在枕头下的枪,于是拨打了110报警。当日(26日)合江公安局即决定许江停止执行职务,要求他接受合江县公安纪检部门的调查,并对其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问题立案调查。 5月9日,决定给予许江行政记过的处分。 5月15日,被停职检查20天的许江复职,但没有再配枪。5月23日天涯论坛贴出《合江交警带女下属开房丢配枪影响恶劣》引发全国媒体关注。

[1]http://www.baike.com/w iki/新闻控制.

[2]陈力丹.舆论学——舆论导向研究[M].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9.

[3]环球时报.警察什么样,多信生活少信互联网[N].2014-06-04.

(责任编辑:李宗侯)

D035.31

A

1674-5612(2015)03-0013-07

2015-02-20

李华文,(1958-),男,四川泸州人,四川警察学院政治部副主任、教授,研究方向:公安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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