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厄运》的操守问题
南方周末特约撰稿 张辛欣 发自美国
都说这是真实超过想象的时代,然而美国观众没有期待2015年3月会在HBO看到《厄运》(The Jinx)这样的剧情纪录片。
故事的主角罗伯特·德斯特,出身于纽约最显赫的房地产家族,多年来是三个州执法人员的追踪目标。1982年,德斯特的妻子失踪。德斯特成了嫌疑犯。2000年执法人员从纽约跟踪到洛杉矶,德斯特的一位至友被匿名信举报,说脑门中枪,死在家中。案子一直没破。2001年,执法人员追踪德斯特到得克萨斯州的加尔维斯顿,并重新调查他妻子的失踪案;此时,德斯特假扮成一名不能说话的女性,枪杀并肢解了邻居。他到处流窜,偷汉堡包充饥,持枪,吸毒,作为多次杀人嫌疑犯逍遥法外。
德斯特是长子,没能接管家族产业,但是超级富有,能够支付最好的律师团费用。枪杀邻居,律师团辩护为自卫;肢解邻居,律师团用了一整套逻辑让陪审团相信,是“人之常情”。德斯特最后无罪释放。
德斯特的律师团强烈建议他不要上纪录片、不要开口,但是拦不住。没有比美国观众更热衷看法律案件的。最让观众吃惊的是,六集纪录片放到最后一集时,德斯特忏悔自白了——拍完素材后,他去厕所,跟自己喃喃低语:“我到底做了些什么?把他们都杀了,毫无疑问。”麦克风没有摘下,也没有关闭,录下了他这些话。
德斯特的忏悔放出来的第二天,他就被抓进了监狱。德斯特的形象——警觉地看着不存在的地方——充满媒体、办公室、健身房、晚饭桌。到处议论德斯特: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啊。
“这回罗伯特·德斯特真的完了。”我先生斯蒂夫口气坚定,他是刑事律师,是跟政府检方对着干的,代理的顾客有德斯特这类。
但是我的疑惑不只一点:“忏悔(换个文化叫‘悔过)的独白能作为犯罪证据吗?这种材料是不是应在播出之前上交执法部门?”
斯蒂夫回答:“尽管‘忏悔是有法律后果的,但是‘忏悔并不需要提前上交执法部门,没有法规禁止纪录片制作者使用此类材料,制作受到言论自由法保护。不过,在道义上,制作者应在播出之前把这份材料交给执法部门。原因有二:第一,纪录片制作者让涉嫌谋杀三人的人一直自由行动。素材是一年前的,制作者声称最近才意识到有这份独白,我不相信。第二,通过电视和网络向全国广播了这段话,可能让潜在陪审团成员产生先期判断。”
有媒体也立刻质疑“忏悔”出镜,说纪录片都播出了,纪录片制作者却说一直不知道有这段话存在,是站不住脚的,是为了收视率。
这就是我对这部纪录片的另一个疑问:这部片子的制作者是纪录片工作者,还是娱乐业艺人?我一直倾向于认为,纪录片是肩负着社会责任感的,制作者则属新闻工作者范畴。虽然美国人做纪录片,即使严肃问题也都倾向做得好看。但是这部付费频道的纪录片制作者,其策划却更像是娱乐业的手法:同一题材先是拍一部故事片,票房惨败,接着做成一套纪录片,改路数、贴近观众口味。这很难说服他人:我们是记者,是在做“纪录片”;他们更像是在模拟真人秀节目制作,毕竟真人秀这么火。大众性全球市场的压力,使制作者不得不当娱乐业艺人。
这让我又想到“非虚构魅力”的问题。纪录片形式现在可说是电视真人秀的一种变形。曾经,我们用“逃避”形容看电影:从乏味真实逃避到虚构电影的乌有之乡。在真人秀加全球新闻传送方式改变的时代,虚构显得弱小,真实更具魅力。不稳定镜头、垃圾画面、剪接拖拉、杂音,都让叙述显得更现场感。很多虚构片开始玩纪录片方式——玩不完美,但《厄运》也是这么玩的。而我们自身的真实,又太过沉重,不如逃入非虚构的“富豪杀人也疯狂”。
斯蒂夫说,犯罪分子坦白这事,他小时候只在电视剧里看过,那是1960年代律师剧《佩里·梅森》,律师梅森总能在每一集结尾,让真凶在法庭上公开承认犯罪。如今美国大众心理学心仪“忏悔文化”,于是“忏悔”在刑事案件中引发热辣点击。
这部纪录片的制作者现在火了,挣了大钱(在ITunes上销售)并可能赢几项奖。他们会是检方起诉罗伯特·德斯特谋杀案的证人,将手按《圣经》在法庭出现,反对这个精神错乱的富豪杀人犯。
但我还有一个问题:法律上德斯特是不是疯到不用对自己说了什么负责?斯蒂夫答:是,也不是。里根总统枪击案凶手被判“疯狂”而非定罪“暗杀”,但是法规随之有更严修改。
于是,德斯特案回头怎么判——等看续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