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发达地区农村民间融资及县域金融秩序维护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2015-04-08 21:22:21
社科纵横 2015年6期
关键词:借贷民间融资

戴 洁

(甘肃省审计厅计算机信息中心 甘肃 兰州 730030)

民间金融是经济主体为满足融资需求的自发开展和形成,游离于政府金融监管之外的非官方的较为原始的资金融通活动。它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波动和社会资金供求状况而呈现出活跃或萎缩的形态,但始终规模不同的存在着。随着国家宏观调控力度的加大,近期许多地方的民间融资渐趋活跃,引起各方的关注。民间融资作为体制外金融行为,势必对县域金融稳定形成影响,必须加以规范和引导。从这个角度上讲,妥善解决民间融资问题是有效维护县域金融稳定的必要手段。

一、农村民间融资概况——以甘肃省泾川县为例

1.经济金融发展的基本情况

泾川县位处陇东,属欠发达地区。现有35 万人,其中城镇居民8.06 万人,农村居民26.94 万人,是一个农业大县。全县经济发展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农村经济在经济总体中占绝对优势,城市经济十分弱小。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90%,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依托农业经济而展开。农业产业化带动农业结构不断优化,农业经济发展迅猛,农民收入不断提高。二是工业结构老化,产品缺乏竞争力,没有具有明显带动效应的龙头企业。三是商贸流通比较发达,推动了第三产业的快速增长。

截至2014 年12 月,全县有县级金融机构7个,分别为农发行、工商行、建行、农行、甘肃行、农村信用联社和邮政储蓄行。全县各项存款70.7 亿元,其中企业存款10.5 亿元,占14.9%;储蓄存款58 亿元,占82%。各项贷款共42.3 亿元,估算居民户贷款5.7742 亿元。从以上数据看,泾川县贷款投向倾斜于农业经济方面。考虑到投入农村经济的资金项目还包括私营个体部分,这部分资金投入占比应该会超过70%。而对企业的贷款投放则集中于短期贷款上,由于受到信贷管理体制的限制,中长期贷款增长缓慢且规模较小。

2.民间融资总量估算的样本调查情况

为了扩大样本的代表性、提高数据的有用性,我们按照客观抽样、兼顾重点的原则进行了样本的筛选调查工作。在企业的选择上,5 户样本筛选企业分别为制造业、餐饮业、农产品加工业、采掘业和商贸流通业,基本上代表了泾川县各行业发展的现状和特点。在样本农户的选择过程中,综合考虑了地域、产业、收入差距等因素,选择的样本农户在地域上涵盖了经济较发达的城关、窑店等乡镇和黑河、红河等经济不发达乡镇;产业方面包括了畜牧、蔬菜等专业户和传统农业户。

企业方面,调查的五户企业总资产14089 万元,样本比重为43.6%,基本满足重点调查的代表性要求。固定资产8741 万元,银行存款813 万元,总负债6927 万元,企业资产负债率为49.1%;企业负债中银行贷款为2654 万元,占总负债38.3%,应付账款6145 万元,占总负债的88.7%;企业利润230.1 万元,资本利润率为3.2%,处于较低的水平。

家庭方面,选择了5 户城镇家庭和10 户农村家庭。这15 户农(居)民家庭总借出资金1.7 万元,总借入资金26 万元,距调查期间最近的一次融资总额为21.15 万元;从金融机构贷款的总额为9.5万元,存款总额为10.5735 万元。样本调查家庭贷款与其总借入资金总额对比为1:2.7。

二、民间融资规模状况

1.相关数据

被调查的5 户样本企业中,发生民间融资的企业2 户,占40%;有3 户与银行机构有信贷业务往来,占60%。企业民间融资借入总额为799 万元,与其银行贷款的比例为1:3.3,占其总负债的11.5%。总负债结构分析表明,银行贷款和应付账款是形成负债的主要原因,占比分别达到38%和31%。企业民间融入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流动资金不足和构建固定资产及投资新项目,没有发现将融入资金用于创办企业和房地产项目的情况。样本企业民间融资的期限都在一年以上,没有明确规定利率,利息支付均采用一次还本付息的方式。在支付方式上,因融资数额一般较大,都要通过银行账户支付现金或进行转帐支付。民间融资的担保方式均为财产抵押,样本企业均有过延期偿还民间融资债务的情况。对于银行服务情况,5 户企业融资的首选仍是金融机构,选择借款难度不变的有2 户,选择难度增加的有3 户;企业贷款最大的问题仍是抵押不足,有4 户企业反映遇到此类问题,反映手续繁琐的有3 户企业。

5 户被调查的城镇居民中,发生过民间融资的2 户,借入和借出各一户;10 户农村居民中发生过民间融资的有7 户,借入资金的5 户,借出和有借有放的各1 户。城镇样本借出资金平均为10000元,农村样本借出资金平均为7000 元。借入资金方面,城镇样本借入资金平均为14 万元,农村样本平均为12 万元。融资方式2 户选择了中间人方式,其余均为直接借贷。借出资金来源均为家庭收入或积蓄。有1 户城镇样本的融资用途为购买房屋,金额13 万元,是最大的一笔融资。农村样本的融资用途为农业生产的3 户,生活支出的5 户,购买房屋和偿还欠债的各1 户。其中购买房屋的融资金额为2 万元。

被调查的15 户中, 融资期限1~6 个月的2户,其余均未确定期限。确定利率的4 户,利率平均水平为11‰,分别采用按季付息和一次还本付息两种方式。借款时打借条的9 户,口头约定的4户,有中间人担保的2 户。支付方式上均为现金支付,有9 户可以按时清偿债权债务,延期的3 户,无法收回的3 户。首选借款渠道为金融机构的6户,首选向亲朋好友借款的9 户。认为借款难度增加的8 户,不清楚的5 户,不变和增加很多的各1户;贷款遇到问题为抵押不足的12 户,认为手续繁琐的8 户,无担保的1 户。

2.对总体情况的估算

五户企业民间融资总额(c)为799 万元,企业资产(A)占总体比例为43.6%,个数占比为1%,样本企业融资发生率(v)为40%;如果按照资产权重0.8(L1)、个数权重0.2(L2)来计算,估算出企业民间融资(C)总额为7858 万元,占到同期银行贷款的8.2%(公式为:C=c*L1/43.6%+v*c*L2/1%)。15 户家庭样本民间融资总额为27.7 万元,样本家庭占家庭总数的比例为0.017%,样本家庭的融资率为60%,因离散度高而剔除其中融入资金13 万元的家庭,修正后的融资额为14.7 万元,确定个数权重为0.4 时估算家庭总体融资规模为3.46 亿元,占同期居民户贷款的15%。

三、民间融资的总体评价

以上数据显示出经济欠发达地区、以农业为主的泾川县民间融资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企业民间融资不太活跃,银行贷款仍是企业融资的主渠道; 企业民间融资发生率仅为40%,规模仅占到同期银行贷款的8.2%。

二是农(居)民民间融资交易频繁,农(居)民融资发生率为60%,且其规模已经接近于同期通过银行信贷渠道的融资规模。

三是农村农户家庭民间融资偏高于城镇居民。样本家庭调查显示:农村农户融资发生率为70%,而城镇居民为40%。

四是家庭民间融资极不规范,其中利用口头约定方式的高达44%,仅有2 户有中间担保人,打借条方式普遍存在。

五是家庭民间融资主要用途为生活和购房需要,很少用于生产的再发展,且融资金额较大。样本家庭中融资额最小的为2000 元,最多的为13万元。调查前我们预想的小额零散借贷没有出现。

六是银行信贷服务还需加强,主要是信贷营销力度不够。样本企业和家庭反映:贷款难度有所增加的占60%,家庭融资方式首选为向亲朋好友借款的占60%。贷款难度集中于抵押不足和手续繁琐两项,其中抵押不足的占80%,反映手续繁琐的占55%。

上述分析表明,目前甘肃省泾川县民间融资处于较原始阶段,有组织的、大规模的民间融资市场尚未形成。民间借贷以自发的、零散的方式进行,虽在一定程度上融通了社会闲散资金,缓解了资金供求之间的矛盾,期限灵活、手续简便,对银行信用起到了一定的补充作用。但企业与家庭融资仍以银行信贷为主,企业民间融资以满足流动资金需求为主,规模极小,对正常的金融运行没有构成冲击与威胁;家庭民间融资则表现得较为活跃,主要用途为生活与购房两大方向,规模和频次逐步增高,对目前农(居)民银行信贷市场形成了一定冲击。

同时还应该看到,民间融资以极不规范与不安全的方式进行,到期清偿率极低,蕴藏着较大的风险。

总体现象表明,当前的银行信贷服务还需要进一步提高与加强,尤其在农(居)民融资方面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扩大银行信贷市场覆盖范围。要积极探索对民间融资的管理与规范,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农(居)民金融风险防范意识,降低民间融资市场风险。

四、民间融资对体制金融稳定的影响

1.民间借贷资金在投向上具有的盲目性对正常的经济秩序形成冲击。部分企业难以获得银行贷款的支持,与企业自身的产品结构单一、科技含量低、不符合产业政策也有一定的联系,民间借贷的存在和发展,为它们继续维持生存提供了土壤。

2.民间投资利益驱动的短视性会造成民间投资结构的失衡。民间投资在高利润的驱动下具有极强的投机性,短期化行为明显,容易造成整个民间投资结构的不合理。这种现象虽然囿于样本覆盖面较小而在本次样本调查中并没有明显体现,但是在一些民间融资活跃的农村地区不同程度存在,随着其规模的逐步扩大应该予以高度重视。

3.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约束力差,还款风险较大。由于民间借贷多是发生在熟人之间,因此,借贷方式非常简单,大多采用口头约定和打借条方式完成。在调查样本中还未发现一例内容齐全、行文规范的借款合同。由于民间借贷不规范,资金所有者无法对资金的使用进行有效的监督,民间借贷的高利率容易引发借款人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使资金到期无法归还,从而引发债权、债务纠纷,调查样本中按时归还债务的占比仅为20%。

4.高利率现象已经出现,预计将呈逐步扩大态势,易造成诸多民事纠纷。家庭样本调查中已经明确确定利率的有4 户,占27%,且其利率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其中最高的一例为18‰,高出同期银行利率的2 倍多。民间借贷的高利率及其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不规范性极易诱发矛盾,形成民事纠纷,甚至诱发治安案件,对当事人以及社会的正常生活秩序形成冲击。

五、建议

1.大力改善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服务。金融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和改善对企业的金融服务。在保障银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尽量满足有市场、有效益、守信用的中小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对符合贷款要求的中小企业简化贷款手续,适当放宽抵押要求,及时给予信贷支持。同时,鼓励中小企业以入股方式吸收民间闲散资金,拓宽民间融资渠道,减少民间借贷资金。

2.依法规范民间借贷行为。要尽快建立健全适应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法规,赋予其应有的法律地位。国家要针对民间借贷的特征,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要求,制订适应其规范发展的管理办法,明确借贷主体规范,明确其借贷最高额、利率水平,并按规定到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可由人民银行作为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民间借贷,依据管理办法条款进行管理。

3.对民间融资进行更有效的监测管理。要加强金融知识宣传普及,使居民了解国家金融方面的法规政策,增强其自我保护意识;对于超出国家相关规定的高利贷一律予以禁止,对于扰乱金融秩序的地下钱庄等非法组织要坚决取缔。要密切关注辖区民间金融的运行态势,对出现严重扰乱治安和金融秩序情况的,要坚决果断地处理,避免其对正常经济金融秩序形成较大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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