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公众生态法律意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2015-04-08 21:22王宏源
社科纵横 2015年6期
关键词:法律意识环境保护公众

王宏源

(河南省社会科学院 河南 郑州 450002)

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失衡日趋严峻,加强环境保护、建设生态文明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更高的战略层面,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全社会要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重视法治对生态环境建设的保障作用,加快培养和提高公众生态法律意识,势在必行。

一、生态法律意识与生态文明建设

从哲学意义上讲,意识是人们物质实践活动长期发展的产物,反映着人的主观世界与自然、社会这个客观世界的统一。从现实意义上讲,意识是人脑的一种特殊机能,表现为对客观世界的理解、复制和反映,是人类固有的对社会现实与客观世界的最高反映。人脑的这种功能,主要是对人类与自然现实和社会相互关系的自我制约和正确调整。从实质上讲,是对客观世界及事物之间关系的有意识的反映,它对人类自身的行为具有内在的指导作用。生态文明是一种重视生态环境、重视环境保护的意识、价值观和文化,它旨在树立遵循生态规律和创新发展模式的思想基础和社会氛围。随着全球生态危机对文明社会存在的威胁的加剧,政府、社会和公众对自然资源的利用和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重视,更多地关注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利用领域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研究。作为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生态法律意识,以公众对周围世界的事物、现象和过程的法律的正在创制性、意志体现性和规范性为特征,形成了关于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和维护良性环境秩序的生态法律价值和思想的体系。[1]在社会与自然、自然与个人、公众与社会的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下,表现了公众生态利益的需要,反映了公众与生态环境高效和谐的生态关系,在各种生态法律保障措施的实施中起着重要的基础作用。

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价值观是一种“社会—经济—自然”的整体价值观和生态经济价值观。长期以来,我国的发展大多是粗放式的,掠夺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经济社会发展所依赖的自然环境严重受到破坏。目前,各地生态环境状况形势局部有所好转,总体尚未遏制,压力继续增大。突出表现在自然资源约束趋紧、自然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不断退化,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面临越来越严峻的资源环境制约。这不仅有我国发展阶段、具体国情的原因,有产业结构、需求结构、要素投入结构等发展方式的原因,还有体制机制方面的原因,特别是公众的认识以及意识方面的原因。例如,自然的价值还在漠视,生态法治的理念没有树立,发展不文明的做法普遍存在等等。从根本上跨过生态环境这道槛,必须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切实转变经济社会发展方式。要搞好顶层设计,明确方向、目标和任务,积极探索代价小、排放低、效益好、可持续的生态文明建设新道路,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要加强全民生态法治教育,培育公众生态自觉,倡树新的生态伦理和价值取向,努力推进生态法律基础建设。

二、培养和提高公众生态法律意识的重要意义

公众生态法律意识的养成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目标和关键所在,也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保证和重要途径。生态环境问题是由于人类对自然环境的索取超越了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而产生的,其解决在大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最根本的是公众生态法律意识的自觉。实践表明,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动力在于全民参与,而全民参与的基础则是公众生态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只有大力培育和提高公众的生态法律意识,使人们自觉注意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才能根本解决保护自然环境的问题,为生态文明的建立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生态法律意识是反映人与自然环境和谐发展的一种新的价值观念

近年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很快,生态文明和资源环境问题不断凸显,以培养和提高公众的生态法律意识为切入点,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公民基本的生态环境权利与义务,可以为公众生态文明化行为提供依据和保障。通过传播法律知识、生态文明,对公众的思想认识施加影响,可以使公众掌握实际适用的生态法律规范,提高反映、接受和改进生态问题的能力。通过促进规范与维护生态环境保护的公众之间各种利益关系,可以为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引发的纠纷和矛盾提供新的解决思路。通过使人们形成有关生态保护的价值观,认识人与自然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关系,进而使公众掌握运用生态法律规范的技能,更好地理解、反映和表述生态知识,进行生态评价,最终形成人与自然协调和谐发展的生态价值观。

(二)生态法律意识是生态文明理论体系的重要内容

公民生态法律意识的缺乏是现代生态环境悲剧的一个深层次根源。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中,我国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很难得到遏止,根本原因在于缺乏法律的规范和保障,造成公众的生态法律观念淡漠。因此,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我们必须根据各地的区情与公众的实际,普及和传播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大力培育和提高公众的生态法律意识,提高公众对资源环境问题重要性的认识,提高他们的生态保护技能。树立正确的态度,在全社会形成与生态文明相适应的价值观、道德观、法理观,最终使人们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转化为自觉的行动,促进全社会自觉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三)公众生态法律意识的提高促进生态环境改善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公众的积极参与是源泉和动力,是实现社会、经济、自然环境共赢的关键。只有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才能够直接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损坏行为,促进环保事务、树立环保行为才能实现。只有建立自然资源保护的经济机制和生态信息的公开机制,提高公众的生态环境法律监督积极性,才能推动建立起生态保护优先的经济发展模式,以及环境保护的监督机制,创造经济与环境“双赢”的良性机制,实现社会经济和人类自身的可持续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只有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个家庭、每个公民,提倡勤俭节约,摒弃挥霍浪费,选择健康绿色消费,才能真正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文明社会。

三、当前中国公众生态法律意识建设存在问题分析

近年来,我国公众生态法律意识建设虽然取得了可喜的成效,但也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和不足。

(一)陈旧落后的生态理念导致发展的片面性

思想观念是行动的先导。人们在固有的传统发展方式中,慢慢形成的非理性的发展观,导致一些地方资源浪费,生态赤字巨大,环境恶化趋势长期得不到改变。一是不少人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认识还存在诸多误区,没有理解其真实内涵,形成重经济、轻环保、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的地方政绩观。认为经济的发展必须遵循经济规律,保持较快的速度,这是毫无疑问的,至于对自然规律的遵循,在保证经济发展速度时可以少顾及自然生态的承载力和环境容量。甚至认为,为了经济的快速发展、超常规增长,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对自然资源实行掠夺式开发,也可接受。二是对于环境问题较多认识模糊,环境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并且认为环境问题只是政府的责任和事务,导致公众参与生态法治建设的积极性不高。三是不同程度地存在重速度轻效益、重利益轻民生、重发展轻环保、重局部轻整体、重当前轻长远等陈旧落后的思维方式和发展理念,形成实现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思想障碍。

(二)非理性的消费理念加大资源、环境、生态的压力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条件逐步好转,各种各样的消费品日益增多,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生活垃圾。一些地方存在的非理性的消费,刺激、加剧了某些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的生产,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生态赤字、环境欠债,对生态、环境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一是一次性消费品造成资源浪费严重。当前社会上的一次性消费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一些人的便利, 但却制造了大量的垃圾,浪费了大量的资源和能源,增加了环境污染的危害。二是生活消费浪费现象严重。在生活消费过程中,各种浪费现象惊人。如一些家庭大量购买奢侈品,许多酒楼、饭店、食堂每天丢弃的剩饭剩菜成桶成吨,这些宝贵的自然和经济资源被白白浪费掉了。三是商品过度包装现象严重。据相关资料统计,我国每年用于各类食品过度包装的费用可谓天文数字,各类商品包装开销差不多占其生产成本的1/3 以上。这些非理性的过度消费量将是极其巨大的,且其废弃物也会带来无法预料的生态环境灾难。

(三)生态法律文化建设不足迟滞了生态文明建设

近年来,许多地方建设了一些绿色长廊、森林公园、城市园林、自然保护区等标志性基地,为生态文化建设奠定了一定物质基础,但与建设生态文化体系的要求相比还远远不够。一是生态文化建设缺乏载体支撑,把土地视为商品,金钱至上,把个人利益凌驾于整体利益和生态利益之上,生态文化具体化、形象化的平台和宣传手段不足。二是生态环境建设特别是基础设施投入不足,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硬件设施建设相对落后。少数乡镇或林场存在着抚育间伐过度,不仅影响了造林、育林效果,而且破坏了旅游公路沿线生态环境。生态旅游景点、新农村建设示范点、旅游过境公路沿线存在着通讯光缆、数字电视光缆、高压线私拉乱拉等现象,既不美观又存在着安全隐患。三是一些基层干部群众缺乏生态法律知识的培训教育,忙于发展经济,导致生态文化意识不强、法律观念淡薄。

(四)生态法制建设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了近30 部,在生态环境领域的立法、执法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环保方面的立法速度虽然居各部门法之首,但生态保护领域方面的法律法规不足,法律体系还不健全,使一些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行为缺乏直接的法律处理依据,真正通过司法诉讼途径解决的环境纠纷不足1%。一些生态问题无法可依,例如我国土壤生态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不健全,可操作性的法律条文很少。一些环保法律规定尺度过松、标准过低,远远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例如,按原有法律规定,对造成水污染的企业,最高只能以100 万元罚款为限,就是按照最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最高也只能以违法损失30%的标准进行处罚。一些生态环保法律规定之间相互衔接不到位,难以有效形成执法合力。同时,我国现有生态环境领域方面立法不完备,有些规定未能遵循自然规律,还带有计划经济的影子,也不能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有些法律法规过于原则,对具体制度的规定不够,缺乏可操作性,普遍存在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等问题。现实中存在的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人们对自然资源环境的浪费,一些破坏性行为甚至有禁不止,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四、培养和提高公众生态法律意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思考

生态文明是一种重视生态环境、重视环境保护的意识、价值观和文化,以尊重和维护自然为前提,强调人与自然环境的相互依存、共处共融、相互促进,旨在树立遵循生态规律和创新发展模式的思想基础和社会氛围。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就要深刻领悟法律精神的深刻内涵,正确运用生态文明理论,切实培养和提高公众的生态法律意识,强调人的自觉与自律,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构建和谐社会。

(一)持续开展全民生态法律教育

生态法律教育是引导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最有效和最直接的方式。要积极探索多种方式的生态法律宣传教育,全面提升公众生态法律意识,在全社会形成自觉保护环境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强大合力。一是建立和完善生态法律意识和环境保护教育机制。以政府为主导,把生态法律教育贯穿于国民教育的全过程,加大基础教育、高等教育阶段的生态法律教育力度。从娃娃抓起,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生态法律教育体系,努力建设中小学生态教育网络,培养青少年良好的生态意识和生态行为。增加高等院校非生态专业公共课、选修课中生态教育课程比重,积极推进生态科学专业教育,引导公民树立正确的生态价值观和道德观。二是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络等媒体的重要作用,开设生态环境文明新闻报道专栏,挖掘探讨生态文明建设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符合生态规律的正确的价值观,提升公众生态法律意识。三是加强对社会各阶层的生态法律知识教育。宣传、教育、科技、法律、环境等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区别农村、社区、学校、企业等不同的宣传教育对象,注重组织公众喜闻乐见的生态法律知识宣传活动,从一般性的宣传向深层次宣传转变,大力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推动系列环境问题的解决,积极推动政府相关的环境保护决策。树立保护生态环境人人有责的社会风尚,真正将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生态文明建设重大战略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个家庭和个人。

(二)大力倡导科学合理的生态消费

通过科学合理、有目的的生态消费,使公众形成符合生态伦理的、科学的消费方式。一是加强舆论宣传,转变消费观念。反对自私的享乐观,拒绝铺张浪费、浮华摆阔等消费行为,逐步形成有利于人类可持续发展的科学消费、绿色消费的生活理念。二是注重生态消费精神的培养积淀。倡导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引导公众从小事做起,从自身做起,从点点滴滴做起。少开一天车,自觉做到绿色出行。实行无纸化办公,自觉做到少用一张纸。出门关灯关空调,自觉做到少用一度电。自觉做到垃圾分类、不随意丢弃……大力提倡节约型消费,改变一次性消费和类一次性消费,减少或杜绝环境污染、资源浪费和生态破坏。三是综合运用财税、价格等经济和法律手段,优化消费环境,推动科学消费。建立和健全相关的法规与制度政策,加强对奢侈浪费现象的监督惩罚,在全社会推行秉承保护自然、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的理念,坚持垃圾分类、循环利用、绿色消费等生态消费模式。

(三)不断提高公众的生态法律知识水平

随着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和健全,要通过法治建设不断增强公众的生态法律知识水平,达到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能自觉遵守生态保护法律,不断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一是各级领导干部应为生态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严格执法创造良好条件。带头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调动社会公众参与生态保护监督管理的积极性,依法给他们提供参与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机会。二要大力培育公众的生态文明参与意识。增强人们对生态环境的关心和尊重,增强人们参与生态保护的自觉性,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从粗放型的发展模式向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模式转变,从传统的“向自然宣战”向树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发展理念转变。三要重视对公众生态法律规范的普及。严格规范生态执法,普及公众较丰富的生态法律知识,熟知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生态保护的内容,把握住他们的精神,理解透他们的含义和要求。从而让人们做到懂法、用法,依法来保护自然环境资源,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四要根据我国自然环境资源的现实状况,提升公众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价格意识和环境资源产权保护意识,加强对环境资源收益权的保护。

(四)积极开展生态法律实践活动

一是完善生态立法,加快生态文明法制建设。通过生态法律明确与维护公民的生态环境权利与义务,调整公民之间涉及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各种利益关系,使生态法律为生态治理和建设过程中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提供解决途径,为公民生态保护行为提供依据和保障。二是要促进公众依法、理性、有序、有效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将解决生态失衡的实际问题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教育活动结合起来,保证公众生态法律建设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调动和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不断取得他们的支持和拥护,让他们成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热情支持者和积极参与者,成为推进生态法律和环保事业的积极力量。三是推动生态法律实践的对外交流。积极借鉴国外经验,在环保NGO 管理、公众参与机制、环境新闻发布、环境教育、环境宣传品设计等方面,加强对外合作交流,不断推动环境、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1]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EB].新华网,2012-11-19.

[2]曹明德.法律生态化趋势初探[J].法理学·法史学,2002(10).

[3]赵惊涛.论生态法律意识[J].社会科学战线,2003(6).

[4]薛晓源,李惠斌主编.生态文明研究前沿报告[M].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5]高兆明.生态保护伦理责任:一种实践视域的考察[J]哲学研究,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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