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现代化视域下的全面深化改革

2015-04-08 21:22:21刘先春李朵朵
社科纵横 2015年6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宪法司法

刘先春 李朵朵

(兰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甘肃 兰州 730000)

一、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对改革发挥的作用

法治现代化是一个由传统人治向现代法治的转变过程,主要强调的是人的法律价值观和行为方式的转变。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时代的召唤以及现代化发展的需要,法治的现代性因素也在不断的增加,我国法治越来越趋向于现代化,并成为现代化最重要的价值追求。同时,法治的现代化也要求改革的实行必须纳入法律设定的轨道之中,改革必须发挥法治的引领、保障和推动作用,以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一)以法治引领改革历史进程。我们通常所说的“立法先行”,其实质是强调法治的引领作用,就是要将立法置于改革之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推进改革,以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党的十五大后,法治成为治国的基本方略,成为改革的指导思想,改革的主张、措施都要经过立法程序以及严密的法律论证。一方面,法治可以引领改革的方向,我国的改革涉及的领域诸多、范围较广,是全面的深化的改革,我们决不能无视法律的规定而出台改革措施,必须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才能启动改革进程,确保改革在法治的引领下进行;另一方面,法治可以引领改革的思维,现代化的法治强调“法的最高理性”,它要求我们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过程中都将理性作为最高准则,充分体现现代“法治型”的法律价值规范。

(二)以法治保障改革平稳进行。1997 年,党的十五大报告首次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并且旗帜鲜明地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有力的促进了法治观念的普及,为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提供了法治化的保障,更为新时期新阶段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提供了动力。如今,面对新时期新任务,我国改革进入了“深水区”和“攻坚期”,必须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开始全面深化改革。于2014 年10 月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将依法治国方略上升到新的高度,使法治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实践表明:没有改革,社会将难以进步;没有法治,社会将难以稳定。这就需要将改革和法治结合起来,把改革纳入法治的轨道,通过法治来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

(三)以法治推动改革深入发展。十八大以来,我国改革进入了攻坚克难的阶段,要求我们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改革创新,因此我们要更加强调法治在改革深入发展进程中的推动作用,稳步推进依法治国,用现代化的法治精神助推改革不断走向深入。一方面,立法机关应立足改革实际及时立法,结合改革要求尽快启动法律支援,以科学立法推动改革的进行;另一方面,我们确保在法治框架内改革的同时,也要使法治努力适应改革的发展要求,使法治和改革与时俱进,适应现代化的发展需要。只有将全面深化改革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上,才能不断推进政治民主、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公平社会、创新和谐文化、培育生态文明,才能保障我们的各项事业顺利进行。

二、新时期全面深化改革对法治的诉求

2014 年10 月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依法治国”作为会议主题,开启了一个以法治促改革的新时代,让我们对法治现代化的建设和全面改革的深入有了更多的期盼。可见,全面深化改革对法治有了新的诉求,依法治国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全面深化改革需要融入现代化的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因此,我们必须稳步推进依法治国,用现代化的法治为全面深化改革保驾护航,用现代化的法治精神助推改革不断走向深入。

(一)全面深化改革的首要前提是维护宪法法律权威、让法治观念深入人心

首先,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依法而行、于法有据,这就要求我们要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中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P5)而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的是依宪治国,增强以宪治国的自觉性。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2](P5),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并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同时,宪法也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立法的基础,所有法律都是依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制定的,在所有法律等级中占有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效力。

其次,要牢固树立和坚持“宪法至上”的原则。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主题聚焦“ 依法治国”,决定将每年的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要求我们要牢固树立和坚持“宪法至上”的原则。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群众的拥护和信仰,在国家宪法日,可以通过多种不同的形式在全社会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以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让领导干部和普通大众因此而增强遵守宪法的自觉,让宪法的权威真正深入人心。此外,四中全会还建立了宪法宣誓制度,这不仅有助于树立宪法至上的宪政观念,而且有利于带动其他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共同推进宪法的实施,并加强对宪法实施的监督。

最后,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让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宪法和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最根本的目的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增进人民福祉,使每一项立法都要反映人民的意志,得到人民内心的真正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3],我们必须要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作为依法治国的切入点,以此来维护人民的利益。

(二)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环节是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关键环节,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所谓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由法律规定并依据法律进行”[4]。一方面,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必须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活动,不得超越其权限范围,否则就会视为越权甚至是违法。另一方面,行政行为是依法行政的重点,行政机关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行事。如果其行政行为没有法律法规的授权和规定,行政机关就没有任何行动的自由。这两方面充分表明,各级政府必须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行使职权,真正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5]

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法治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同时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环节。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期,首先,要加强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观念,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大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的执法力度,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比如,政府作为行政执法的主体,必须下大力气解决执法领域存在的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让老百姓深恶痛绝的问题。其次,要强化对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的制约和监督,制定完备的法律监督和保障机制。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曾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6](P342)现实生活中,一些政府官员往往利用自己手中所掌握的特权进行以权谋私、拒绝按制度办事,往往无视法律法规的制约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从而一错再错,逐渐走向腐败。经验告诉我们,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因此我们必须更加健全执法监督体系和保障机制,防止行政机关违法行政、滥用特权。

(三)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保证是确保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纠纷、裁断案件的专门活动,特别是法院的审判活动。[7](P1)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不断推进和法治中国进程的不断深入,人们对司法寄予更多的厚望,司法公正成为老百姓最强烈的正义期盼。“一次不公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8](P8),英国思想家培根的这句话充分说明了司法公正的重要性,同时也启示我们要在每次司法活动中,都力求保证公正司法以提高司法公信力。

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是法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保证,因此首先要进一步完善司法体制改革。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司法优化职权配置方面的亮点之一就是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这是有力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关键措施。不仅可以避免地方政府干预法院审判的情况,而且更容易发现发生在民众身边的冤假错案,真正为人民群众提供了方便,同时也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此外保证公正司法还需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我们必须严格执行这一制度,禁止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一旦出现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的现象,必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为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推进严格执法是关键。司法是一个冷静、理性的判决过程,“法官判决的最终效力来源于一个明确无歧义的客观真理”[9](P6)。因此,法官应该严格的根据既存的法律法规进行判决,而不能加入个人的感情因素,同时尽量避免外界的干扰。我们知道,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少数法官审判作风不正、徇私枉法、贪赃受贿的严重现象,一些法官往往利用特权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这不仅损害了法官自身的威严形象和司法的权威,更重要的是直接损害了当事人的根本利益。法官的言行,直接关系到人们对司法公正的感知,在一个正直的法官身上我们可以感受到法律的尊严与神圣,反之亦然。法官必须坚持严格公正司法,要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让民众在每一次司法活动和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新时期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深化改革的对策

(一)科学立法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保障

立法是全面深化改革最有力、最重要的保障。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5]。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新一轮的全面深化改革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这五个方面全方位展开,这要求我们必须要把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紧密结合,让立法引领和保障改革,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各项改革。首先,全面深化改革要坚持立法先行的原则。各项改革都要在法律的引领和保障下才能顺利进行,必须要经过法律的授权才能有序进行,这就要求立法机关应根据中央部署的各项相关改革举措,立足改革实际及时立法,结合改革要求尽快启动法律,确保各项改革于法有据、有法可依。其次,要以高质量的立法推动全面深化改革。立法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改革的效果,立法机关要在提高立法质量上狠下功夫,根据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制定富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良法,确保所制定的法律法规能够既有效又管用,能够切实解决改革过程中的实际问题,使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政治体制改革要求。最后,立法应以人为本,恪守立法为民的理念。全面深化改革的最终目的是为人民群众谋利益,提升全体人民的幸福感,让改革的红利惠及全体人民。这就要求立法机关应该积极地推进民主立法,保障公民的立法参与权,在立法的过程中要听取多方民众的意见,重视不同的声音,真正做到民主公正立法。只有反映人民群众心声、保障人民群众利益的法律才能更有力地推动全面深化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严格执法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动力

严格执法是新时期全面深化改革的迫切需要,是全面推进相关领域改革的必然要求。当前,全面深化改革进入了“攻坚期”和“深水区”,社会各种矛盾和利益纠纷问题严重突出,尤其是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以及人情执法等现象不仅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而且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因此,执法必须适应改革和管理的需要,必须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首先要着力保证执法活动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进行,不允许执法机关滥用权力、执法犯法的现象存在,也决不容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存在。其次,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行政机关作为执法的主体,应该坚持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严格惩处各种违法乱纪行为,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真正做到执法为民,从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后,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打造过强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当前,我国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整体性不高,存在着不敢执法、不善执法、执法犯法的严重现象,对此我们必须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保障我们的执法人员有种执法如山的浩然正气和惩善扬恶的坚定决心。

(三)公正司法为全面深化改革增强信心

促进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是新时期全面深化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公正司法意味着违法犯罪分子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根本利益得到了充分的保护,无辜的受害者获得了应有的赔偿。司法公正能够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保障、增强信心。一方面,司法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对于防止冤假错案、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另一方面,全国法院和检察机关应该准确认识和把握其在深化改革中所肩负的重要职责,应该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的各项任务上来,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妥善审理各类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以及生态文明等改革密切相关的案件,妥善处理各种利益矛盾纠纷,确保在各项改革中切实做到公正司法,从而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有力的保障。

(四)全民守法为全面深化改革汇聚力量

法治意识在中国比较淡薄,这是一个基本的事实,主要表现为:部分社会成员遵法守法用法的意识不强,当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不敢甚至是没有意识用法律手段去维权;此外,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依法办事观念不强,往往知法犯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当前,全面深化改革进入了关键时刻,必须紧紧依靠人民才能推进各项改革,而人民必须紧紧依靠法治才能促进改革的有序进行,这首先就要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5]。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的首要前提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并且组织开展广泛的法律宣传普及教育活动,以提升全社会的法治素养和法治意识,带动全体人民形成“ 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5]的法治观念。总之,必须充分调动全民的积极性,必须形成全社会共同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氛围,只有增强全民法治意识才能为全面深化改革汇聚力量。

[1]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R].

[2]王培英.中国宪法文献通编(修订版)[M].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5.

[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Z].

[4]山东省人事厅、山东行政学院.依法行政知识读本[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78.

[5]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Z].

[6]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商务印书馆,1982:342.

[7]张彩凤.比较司法制度[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1.

[8]董茂云、潘伟杰等著.宪法视野下的司法公正[M].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15.

[9]张其山.司法三段论的结构[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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