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同 胜
(兰州大学文学院,甘肃兰州730020)
从勒热纳自传契约看《红楼梦》的“自传说”
张 同 胜
(兰州大学文学院,甘肃兰州730020)
传记学者勒热纳认为,自传是“实有之人”的个人史,并且凡自传须有自传契约。自传契约与读者约定作者所述皆为真实,在文本内对作者、叙述者和人物的同一性加以确定,并最终指向封面上作者的名字。而《红楼梦》开篇则是小说契约,首先声明它将“真事隐去”,通篇乃“假语村言”,此其一;其二,《红楼梦》的作者迄今尚不确知,现有已知文献不能证明曹雪芹乃“实有之人”,曹雪芹或许是作者的化名、笔名甚至仅仅是小说中的虚构姓名;其三,即使假定曹雪芹为作者,曹雪芹、石头和贾宝玉或“金陵十二钗”也不具有同一性,因而《红楼梦》不是自传;其四,作者与人物不仅不具有同一性,而且不存在相似性,因而《红楼梦》也不是自传体小说。从而表明,《红楼梦》的“自传说”根本不成立。
自传;自传契约;《红楼梦》;自传说
1921年,胡适《红楼梦考证》认为“《红楼梦》是一部隐去真事的自叙:里面的甄、贾两个宝玉,即是曹雪芹自己的化身;甄、贾两府即当日曹家的影子”,从而提出了“《红楼梦》这部书是曹雪芹的自叙传”的观点,即“自传说”。[1]220这一观点得到红学家俞平伯、顾颉刚、周汝昌等人赞同,于是自20世纪20年代以来《红楼梦》一直被认为是“写实自传”。《红楼梦》的史学研究,其前提、出发点和根基就是这部小说为一部自传,具有史料性质。否则,曹学、探佚学以及“京华何处大观园”等的考实就是空中楼阁、无根之木、无源之水。
且不说胡适论证“自传说”内部存在着逻辑问题,就以自传的定义来看,胡适似乎也不清楚它的界定范畴,因而不断有学者质疑《红楼梦》的“自传说”。于是,为了准确起见,有学者认为,从文类上进行区分,《红楼梦》是自传体小说。那么,自传体小说与自传有何不同呢?《红楼梦》具有自传性吗?《红楼梦》究竟是一部自传、自传体小说,还是一部根本不具有自传性的小说?这些问题涉及红学的基础,值得深入探讨。
何谓自传?自传诗学家和自传研究“教皇”菲力浦·勒热纳对它的定义是:“一个实有之人以自己的生活为素材用散文体写成的后视性叙事,它强调作者的个人生活,尤其是其人格的历史。”[2]101在勒热纳自传定义中,“作者”是一个关键词,也是一个界定的重要角度。而探讨《红楼梦》的“自传说”,作者问题又是关键,因此先探讨《红楼梦》的作者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了,其它问题皆可迎刃而解。
《红楼梦》的作者究竟是谁,自小说问世以来,迄今尚无定论。自满清迄今,就有曹寅之子(袁枚《随园诗话》)、曹寅之孙(《雪桥诗话续集》)、曹寅父子(李公白)、“康熙间京师某府西宾常州某孝廉”(陈镛《樗散轩丛谈》)、曹雪芹(胡适等人)、吴梅村(傅波和钟长山)、曹一士(《四焉斋集》)、曹頫(黄且《红楼梦新考》、赵国栋《〈红楼梦〉作者新考》等)、石头或“石兄”(潘重规《红楼梦新解》)、曹竹村(戴不凡《揭开红楼梦作者之谜》《石兄与曹雪芹》)、曹渊(刘润为《曹渊:〈红楼〉的原始作者》)、曹颜(徐乃为《红楼三论》)、曹硕(鲁歌《〈红楼梦〉原始作者是曹硕》)、曹頔(张晓琦《自相戕戮自张罗——〈红楼梦〉作者新论之一》)、纳兰性德(赵烈文《能静居笔记》)、不知何人(张寿平《〈红楼梦〉脂评平议》等)、家族累积说(赵建忠《“家族累积说”:〈红楼梦〉作者的新命题》)等多种说法。
曹雪芹是不是一个实有之人的真实姓名?这其实还是一个须要解决的问题,因为除了小说中的“假语村言”外几无确凿的文献可征。目前所知所谓的相关文献不是改窜伪造就是“关公战秦琼”。“曹雪芹”这三个字是小说开篇或者说楔子中提到的,除此之外还有空空道人即情僧者、吴玉峰、孔梅溪等姓名,它们可能俱是作者的笔名;按照作者的写人叙事理路,不排除吴玉峰乃“无语锋”之谐音,孔梅溪乃“恐没戏”之谐音;清人周春曾说过,孔梅溪“乃乌有先生也,其曰东鲁孔梅溪者,不过言山东孔圣人之后,北省人口语如此”。[3]68空空道人、无语锋、恐没戏等既然皆为杜撰之子虚乌有先生,那么其中与之并列的曹雪芹偏偏就是一个历史上的“实有之人”吗?杜世杰《红楼梦原理》认为,曹雪芹是一个化名,意思是“抄写存”或“抄写勤”,这是有其道理的。
退一步说,即使曹雪芹是历史上的实有之人,迄今为止关于他的可信的文献资料却无从觅见。“所谓可信资料是指,研究对象最亲近、直接的记载,至于曹雪芹研究主要指敦诚、敦敏、张宜泉、明义等友人诗文对曹雪芹相关信息的记载。”[4]经过历代红学家的考证,与曹雪芹相关或相近的文献资料主要有:一是敦敏《懋斋诗钞》、敦诚《四松堂集》;二是明义《绿烟琐窗集诗选》、袁枚《随园诗话》;三是兴廉《春柳堂诗稿》;四是裕瑞《枣窗闲笔》。考证的前提首先是辨伪,因此需要对这些文献资料进行辨伪。
敦敏有《懋斋诗钞》(抄本),敦诚有《四松堂集》(有抄本、刊本和《四松堂诗钞》三种)。在敦敏、敦诚两个人的集子中,寄赠、悼念曹雪芹的诗歌共六首。其中敦诚《寄怀曹雪芹霑》,这首诗歌的题目本身就有问题。在古代中国,朋友之间并不直呼其名,彼此之间称字或号。然而,这首诗歌将曹雪芹的名“霑”加上,只能表明此为伪作或者已经过了篡改。而其中“扬州旧梦久已觉”诗句下,还有一条小注:“雪芹曾随其先祖寅织造之任。”这条小注,更是“此地无银三百两,隔壁阿二不曾偷”,造假水平之低,令人无语,连最基本的常识都没有。谁曾直呼朋友的祖父名(“寅”)?在礼仪森严的满清,如此唐突无礼是否可能?这样的做法,殊令人不可解!曹家任织造,一在苏州,而从曹寅起,两代三人在江宁,何曾去扬州来?这条小注,出自《四松堂集》抄本(抄本易于加注),而《四松堂诗钞》有这首诗歌,但是没有这条小注。显而易见,这条小注是后人伪造。
据红学史可知,胡适在《雪桥诗话续集》中查到一条关于敦诚记载曹雪芹的资料:“敬亭……尝为《琵琶亭传奇》一折,曹雪芹霑题句有云:‘白傅诗灵应喜甚,定教蛮素鬼排场。’”然而,《四松堂集》卷五《鹪鹩庵笔麈八十一则》其第五十则云:“余昔为白香山《琵琶行传奇》一折,诸君题跋不下数十家,曹雪芹诗末云:‘白傅诗灵应喜甚,定教蛮素鬼排场。’”从而又可印证“霑”乃杨锺义所添加。
与此相关的还有一则红学轶事,亦可看出曹雪芹相关文献的造伪之风。1971年冬,吴恩裕收到周汝昌发自北京的信函,信中说他收到别人转送的曹雪芹题敦诚《琵琶行》传奇诗全文,诗云:“唾壶崩剥慨当慷,月荻江枫画满堂。红粉真堪传栩栩,渌樽那靳感茫茫。西轩鼓板心犹壮,北浦琵琶韵未荒。白傅诗灵应喜甚,定教蛮素鬼排场。”该诗发表后引起了学界轰动。吴世昌、王伯祥、顾颉刚、徐恭时等人都认为“这是曹雪芹的原诗”,“此诗可信是雪芹原作”。
1979年5月,周汝昌在镇江师范专科学校主办的刊物《教学与进修》第2期上发表了《曹雪芹的手笔能假托吗》一文,称该诗《曹雪芹题敦诚〈琵琶行〉传奇诗》系其于1970年秋从湖北干校调回北京无聊中拟作,时共作三首,并在文中展示了他所作的其余两首。于是,学界绝大多数人又纷纷改旗易帜,认定此诗为周汝昌所补。从中可以得出,有些红学家的学识与学风实在不敢恭维!
明义《绿烟琐窗集诗选》,据吴恩裕《曹雪芹丛考》,是一“旧抄本”,“不但其中某些诗有改易之处,各诗的次序也有变动”,“还有一部分诗是旁人所抄,不是作者的手迹”,如“五言律诗显然是另一人所写”,七言律诗及《题红楼梦》二十首等,“则又是另外一个人所写”。全书至少有五个人的笔迹,有的人“字写得很坏”。[5]208-209。由此可知,其中的二十首《题红楼梦》是否是明义的作品值得进一步辨伪,而《绿烟琐窗集诗选》的史料价值也极为有限,甚至根本不具备可信性。
在《题红楼梦》诗题后面,有一引言云:“曹子雪芹出所撰《红楼梦》一部,备记风月繁华之盛。盖其先人为江宁织府;其所谓大观园者,即今随园故址。惜其书未传。世鲜知者。余见其抄本焉。”对于这一小引的可靠性,傅治同先生进行过分析,认为其中有四不合情理之处:一是袁枚与明义同时且长后者二十多岁,当时就住在随园,因而明义不可能将袁枚的寓所称之为“故址”;二是“出”与“撰”同义复沓,不符行文规范;三是注中“惜其书未传。世鲜知者”与给袁枚的祝寿诗小注“新出《红楼梦》一书”前后抵牾;四是“见过”与“阅读”《红楼梦》对其人物情节的熟悉程度不一,仅一“见”何以能撰诗二十首?因而这条小引“是后人伪造的”。[6]
袁枚在《随园诗话》卷二云:“康熙间,曹练(楝)亭(即曹寅)……之子雪芹撰《红楼梦》一部,备记风月繁华之盛。明我斋(即明义)读而羡之。当时红楼中有某校书尤艳,我斋题云:‘病容憔悴胜桃花,午汗潮回热转加。犹恐意中人看出,强言今日较差些。’‘威仪棣棣若山河,应把风流夺绮罗。不似小家拘束态。笑时偏少默时多。’”这则诗话其间的问题颇多:《红楼梦》并非成书于康熙年间;曹寅的号“楝亭”竟然写成“练亭”;曹寅没有一个叫做“雪芹”的儿子;《红楼梦》的主要内容并非叙述“风月繁华之盛”;《红楼梦》亦没有明义诗所吟咏的校书(妓女);如此种种,足以证明此则叙述乃袁枚道听途说而来的不实浮言,从而实不可信,更不可征。
至于兴廉《春柳堂诗稿》,其中的问题就更多了。据王利器自述,其四川大学同学石晓晖女士准备将家藏《八旗艺文编目》所著录的那一批书出让。王利器认为那批书有两大特点:“一,旗人集子最多;二,手稿也不少。”后来这批书被王利器劝文化艺术局全部买下,交与北京图书馆收藏。[7]295
王利器根据他同学家藏的兴廉《春柳堂诗稿》对曹雪芹的身世作了重新考订,写成《重新考虑曹雪芹生平》一文。在这篇论文中,王利器写道:“北京图书馆藏清汉军镶黄旗兴廉《春柳堂诗稿》刻本一卷,……”在这里,《春柳堂诗稿》由“家藏”而“北京图书馆馆藏”,从而具有了更高的可信性。《春柳堂诗稿》约刊于光绪己丑(1889)。蒙古族人巴鲁特恩华《八旗艺文编目》别集五:“《春柳堂诗稿》,汉军兴廉著。兴廉原名兴义,字宜泉,隶镶黄旗,嘉庆己卯(1819年)举人,官侯官知县,鹿港同知。”杨锺义《白山词介》卷三云:“兴廉原名兴义,字宜泉,汉军镶黄旗人,嘉庆二十四年举人,官侯官令,升鹿港同知,工画。”据王利器所考,“由一七六三年曹雪芹之卒至一八一九年兴廉中举,相隔为五十六年,则兴廉当是年十五六岁左右便已作曹雪芹的忘年之交了。”[8]302假设曹雪芹死的这一年兴廉15岁,56年之后,兴廉71岁了,以古稀之年中举,且官侯官知县,鹿港同知?如将兴廉与曹雪芹为忘年交的年月从1763年往前推,那么,兴廉则不止古来稀的年龄中举了。这种可能有多大?况且,从《春柳堂诗稿》中与芹溪或雪芹相关的四首诗歌来看,其感怀悲歌当亦不会出自15岁少年之手。因此,十之八九,至少这四首诗歌本来为手稿,甚至就是后人伪作。后读到刘广定《〈春柳堂诗稿〉的作者问题试探》《再谈〈春柳堂诗稿〉的作者问题》和周郢《关于“兴廉”的一条资料》,确定兴廉乃咸丰、同治年间人,从而直接证明了这四首诗歌或是造假或是所谈芹溪、雪芹者实乃他人,与小说作者无关,而造假的可能性极大。
对这四首诗歌与曹雪芹关系的质疑,始自欧阳健,后有魏子云、刘广定等更加详细地论证了其荒谬之处。如“全诗稿一百七十余首,其他所有的诗题之下,都没有‘附注’,独独怀伤这四位姓曹的诗之下,有两首在题下加了‘附注’,何以呢?”[9]再如,“另一疑问是中国古时人的号字,他人是否可以添加‘居士’二字?”[10]
从诗歌文本来看,《春柳堂诗稿》关于“芹溪”或“雪芹”的诗歌四首,其中一首为《题芹溪居士》,原注云:“姓曹,名霑,字梦阮,号芹溪居士,其人工诗善画。”且不说此乃孤证,退一步来看,这个原注也大有问题:古人名与字,存在着一种内在逻辑关系,或相辅相成,或相反相成。那么,试看“霑”与“梦阮”有何关系?周汝昌先生认为“‘梦阮’与‘霑’,毫无联系,绝非表字”,[11]14这是完全正确的。从而表明,兴廉《题芹溪居士》的这条小注乃后人添加伪造,而伪造者竟然连古人名、字、号最基本的常识都不知道,此其一。其二,所引《春柳堂诗稿》诗四首中,三首为“芹溪”,一首为“雪芹”,请问他们是一人还是两个人?如果是一人,“忘年交”之间何以会出现两个不同的称谓?又,既然是“忘年交”,原注中其人云云之行文何以如此生冷疏离?况且,朋友彼此间何曾见过赋诗加注的?如此等等,从而表明这几首诗歌皆为伪造,“附注”似乎更是欲盖弥彰。
再退一步,假设王利器先生所考皆真,顺着其理路往下看。王利器《马氏遗腹子·曹天祐·曹霑》又认为曹霑即曹天祐(五庆堂《重修辽东曹氏宗谱》为“天佑”。重修家谱其中的改窜且不说,“由于《五庆堂重修辽东曹氏宗谱》中关于曹雪芹家族一支的记载与《八旗满洲氏族通谱》中关于曹振彦家族的记载太过相似,且曹世选以上数代缺载,故而从此谱问世那天起,学界就有不少人对其中曹雪芹家族一支记载的可靠性存有怀疑”;[4]《八旗满洲氏族通谱》为“天祐”,而“霑”这个名是曹府被抄家后改的。[12]310而作为名之“天祐”与作为字之“梦阮”之间亦没有表德关系。敦诚《四松堂集》卷上“赠曹芹圃”,原注:“即雪芹”。“芹圃”是曹雪芹的另一个号吗?芹圃既然已经是一个号了,为何又对它加注?朋友诗酒唱和,以及赋诗,还需要特别加注?梳理一下王利器先生的看法,作一小结:《红楼梦》的作者,姓曹,名天祐,后改为霑,字梦阮,号芹溪居士。那么,请问,“雪芹”是另一个名、另一个字还是另一个号呢?以及“芹圃”呢?
裕瑞《枣窗闲笔》指出:“旧有《风月宝鉴》一书,又名《石头记》,不知为何人之笔。曹雪芹得之,以是书所传述者与其家之事迹略同,因借题发挥,将此部删改至五次……曾见抄本,卷额本本有其叔脂研斋之批语,引其当年事甚确,易其名曰《红楼梦》。”裕瑞云:“闻其所谓宝玉者尚系指其叔辈某人,非自己写照也。”在这则笔记中,裕瑞亦不知作者“为何人”,曹雪芹只是修改者而已。温庆新先生经过考证认为,“在裕瑞的《枣窗闲笔》中,有关曹雪芹及《红楼梦》的记载亦颇显突兀:现存《枣窗闲笔》的笔迹并非裕瑞的亲笔,《闲笔》所说之语实是欲推崇‘脂评本’以误导读者牟取他利之造假意图作祟的结果”。[13]
在曹氏族谱中,从未曾找到“曹雪芹”这三个字,乃至备受“红学家”推崇的曹雪芹墓石碑刻上所记载的信息与现存诸多文献记载有许多矛盾之处,[14]表明此乃处心积虑之下的伪造,只可惜不学无术,造假水平太低,以至于漏洞百出。没有确凿可信的文献资料,对曹雪芹的所谓考证,其实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或纯系捕风捉影。
由以上可知,现有已知文献中根本就没有曹雪芹为《红楼梦》作者的直接证据。所有的不过是四五条提及芹溪、芹溪居士、雪芹、芹圃或曹雪芹等称谓的诗句或附注,而附注则是后人伪造的试图证明诗句中的芹溪居士、芹圃、曹雪芹等即《红楼梦》作者的“证据”。而这些证据,要么文理不通,要么欲盖弥彰,要么前后抵牾。至于曹雪芹与《红楼梦》的作者之间的真正逻辑关系,则“上穷碧落下黄泉,两处茫茫皆不见”。
依据勒热纳关于“自传”的上引界定,结合《红楼梦》的文本叙事和作者考论,可知《红楼梦》的作者,“相传不一,究不知出自何人”(乾隆五十六年程伟元印刷《红楼梦》时所作《红楼梦序》中语),今姑且以学界“基本共识”暂为曹雪芹(小说楔子中的假语村言为始作俑者,小说行文中的姓名,岂可与现实中人等量齐观?),作者与叙事者“石头”并非同一人物,而小说人物贾宝玉又不是“一个实有之人”;叙事对象或文本中的人物也并非作者曹雪芹自己,而是闺阁中的“彼一干裙钗”,即金陵十二钗(《红楼梦》又名《金陵十二钗》),其编撰之目的是“使闺阁昭传”;所谈的主题并不是作者的“个人生活”尤其是“其人格的历史”,而是满洲贵族贾、王、史、薛四大家族没落衰败的血泪史等,从而可推知《红楼梦》不是自传。
所说贾宝玉不是“一个实有之人”,指的是小说人物贾宝玉的虚构性,可从小说文本的脂评批语进行印证:第19回贾宝玉与茗烟有一对话,其庚辰双行夹批云:“按此书中写一宝玉,其宝玉之为人是我辈于书中见而知有此人,实未目曾亲睹者。又写宝玉之发言每每令人不解,宝玉之生性件件令人可笑,不独不曾于世上亲见这样的人,即阅今古所有之小说奇传中亦未见这样的文字。于颦儿处更为甚。其囫囵不解之中实可解,可解之中又说不出理路,合目思之,却如真见一宝玉真闻此言者,移至第二人万不可,亦不成文字矣。余阅《石头记》中至奇至妙之文,全在宝玉颦儿至痴至呆囫囵不解之语中,其誓词雅迷酒令奇衣奇食奇玩等类固他书中未能,然在此书中评之,犹为二着。”此一脂批,表明贾宝玉这个人物实乃虚构的艺术形象,现实中并无此人,从而又证明了小说所虚构的这一个人物,绝非自传中的“实有人物”。
勒热纳认为,自传皆有自传契约。那么,何谓自传契约?“自传家首先要做的便是反问其写作行为的意义、手段和影响,所以自传开篇通常不是作者的出生证明(我生于……),而是天窗亮话,这就是‘自传契约’。”[2]65作者在自传开头,首先声明其“意图”是言说真相,在叙事之前再三强调所述之真实性,“作者欲与读者订立的一种真实性承诺或约定,或者说作者有一种法律责任,明确而郑重地承诺他所讲述的是真实的。”[2]11
饶有趣味的是,《红楼梦》开篇伊始,也有一个契约,用勒热纳的术语来说就是“小说契约”。[2]118然而,这个具有元叙事性质的小说契约与自传契约反道而行:作者不是强调其叙述的真实性,而是强调其虚构性,即“真事隐去”而“假语村言”。
然而,胡适先生却认为,《红楼梦》第一回《甄士隐梦幻识通灵,贾雨村风尘怀闺秀》中有“作者自云:‘曾历过一番梦幻之后……’”一段文字,说明“《红楼梦》明明是一部将真事隐去的自叙的书……曹雪芹即是《红楼梦》开端那个深自忏悔的‘我’,即是书里的甄贾(真假)两个宝玉的底本!懂得了这个道理,便知书中的贾府与甄府都只是曹雪芹家的影子。”李辰冬《红楼梦研究》认为,“以前考证《红楼梦》的影射法固属可笑,即胡先生也不免有太拘泥事实之嫌。”其实,胡适先生的《红楼梦》考证并非拘泥于事实,而是与索隐派的映射法大致是五十步笑百步的关系。因此,《红楼梦》开篇的作者自云,表明这个楔子是小说契约,而不是自传契约。
自传契约要求自传、叙述者和人物具有同一性:“在自传中,作者一方和叙述者兼主人公的一方同为一体”,[2]14或者说“作者、叙述者和人物必须同一”,[2]103这是自传的同一性要求,同时也是自传之所以能够成立的不折不扣的必要条件。
然而,显而易见的是,《红楼梦》的作者曹雪芹与叙述者石头以及人物贾宝玉、金陵十二钗并非一体。这一点从脂批也可以得到证实。小说第五回中,警幻仙姑说《红楼梦》十二支此曲“若非个中人不知其中之妙”,脂批针对“个中人”道:“三字要紧。不知谁是个中人?宝玉即个中人乎?然则石头亦个中人乎?作者亦系个中人乎?观者亦个中人乎?”从而表明,《红楼梦》中的作者、叙述者和人物并不具有同一性,同时也证明了《红楼梦》并不是一部自传。
那么,《红楼梦》是自传体小说吗?论证的前提是精严地进行概念划界,因此需要区分与自传相关的几个概念:回忆录与自传的区分是前者重心在事件,而自传的重心在个人;传记与自传的“根本不同在于相似性和同一关系的孰轻孰重。在传记中,相似性为本,同一性为次;在自传中,同一性为本,相似性为次”;[2]134自传体小说具有作者与人物的相似性,而自传则必须有作者、叙述者和人物同一性的契约声明。[2]116
由是观之,从严格意义上说,《红楼梦》也不是自传体小说,而是小说。何以言之?自传与小说的区分,按照勒热纳的观点,关键不在于真实与否或精确度高下,“而仅仅在于是否有重新领会和理解自己一生的真诚的设想。关键在于是否存在这一设想,而不是追求一种无法达到的真诚性。”[2]18
而自传与自传体小说的区分,关键在于,自传一是具有自传契约即作者声称其叙述是真实的(其中谬误、歪曲、夸张、避讳等都难免,因为“自传只是一种特定条件下的虚构”[2]20)。二具有指涉性,即作者、叙述者和人物三位一体,具有同一性(这也是自传契约的显著标志);而小说则具有小说契约即虚构声明,自传体小说叙述者和人物是相同的,但是人物与作者不具有同一性,仅具有相似性。[2]14
以此来观照《红楼梦》就会发现,石头(或第三人称叙事者)与贾宝玉并非一致:脂批虽然有时也将贾宝玉称为“石兄”或“玉兄”,但有时又有“凤姐点戏,脂砚执笔”等吐槽,以及贾宝玉在小说文本中的分身或影子,更是远离了作者的质的规定性;而曹雪芹(假设这就是作者的专名)与贾宝玉是否具有相似性又无从得知,因为正如以上所论,关于曹雪芹的文献,实不足征!而曹雪芹可能是曹頫、曹顒的遗腹子或者是谁,也不过是“可能”而已。新红学之红学家们,其实与索隐派一样也是在猜谜或臆想,虽然打着在故纸堆里进行严谨考证的科学旗号。
综上所述,从勒热纳的自传契约来看,《红楼梦》不是自传,而是小说,因而胡适首倡的“自传说”根本不能成立。
[1]胡适.红楼梦考证[M].上海:上海书店,1942.
[2][法]勒热纳.自传契约[M].杨国政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3]一粟.红楼梦卷[M].北京:中华书局,1963.
[4]樊志斌.曹雪芹家世生平研究述评[J].红楼梦学刊,2013,(6).
[5]吴恩裕.曹雪芹丛考[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
[6]傅治同.红学史上的三个曹雪芹[J].邵阳学院学报,2010,(5).
[7]王利器.楼外寻梦记:耐雪堂集[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
[8]王利器.重新考虑曹雪芹的生平:耐雪堂集[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
[9]魏子云.治学考证根脚起——从《春柳堂诗稿》的曹雪芹说起[J].明清小说研究,1993,(2).
[10]刘广定.转载后记兼答蔡义江先生,《春柳堂诗稿》作者问题试探[J].红楼梦学刊,2000,(2).
[11]周汝昌.红楼梦新证[M].北京:华艺出版社,1998.
[12]王利器.马氏遗腹子·曹天祐·曹霑——耐雪堂集[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
[13]温庆新.《枣窗闲笔》辨伪论[J].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
[14]温庆新.对若干“曹雪芹评传”的评判[J].中国图书评论,2010,(9).
(责任编辑 鲁守博)
Approaching the Autobiographical Characteristics ofTheStoryoftheStonefrom Philippe Lejeune’s Autobiography Contract Perspective
Zhang Tongsheng
(SchoolofChineseLanguage&Literature,LanzhouUniversity,Lanzhou730020,China)
Philippe Lejeune advocates that autobiography is an account of a real person, and that the autobiography is to abid the autobiography contract, in which there is a claim that all that is written is true, and the name of the author, the narrator and the protagonist should be the same as the one printed on the book-cover, which refers to the same one person.TheStoryoftheStone, in this sense, could not be classified as an autobiography in that: firstly, in the beginning ofTheStoryoftheStone, there is a fiction contract, which states that there is nothing true in the narrative and all is a false story; secondly, the author ofTheStoryoftheStonestill needs ascertaining, resources available now cannot prove the existence of such as person as Cao Xueqin, and Cao Xueqin is quite possibly a pseudonym for the sake of the book; thirdly, even though Cao Xueqin were supposed to have lived in this world, and he were the author of this novel, there exists no consistancy among Cao Xueqin, the Stone and Jia Baoyu or the “Twelve Girls in Nanjing”; fourthly, there is no similarity between the author and the protagonist. Therefore the Claim thatTheStoryoftheStoneis an autobiography simply can not hold water.
autobiography; autobiography contract;TheStoryoftheStone; the autobiography claim
2015-01-21
甘肃省社科规划项目“媒介生态中的《玄怪录》叙事研究”(14YB018)。
张同胜,男,山东昌乐人,兰州大学文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文学博士,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研究所代所长。
I207.411
A
1672-0040(2015)02-004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