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春,李 哲
(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山东淄博255049)
“双百计划”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
——以山东理工大学为例
杨晓春,李 哲
(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山东淄博255049)
“双百计划”是山东省实施的提升高校教师实务能力、增强高校法学专业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能力、培养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的重要举措。自双百计划启动实施以来,在锻炼教师队伍、改革教学方式方法、实现高校与司法实务部门协同创新和联合培养人才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提高了人才的培养质量和社会适应能力。但是,目前在双百计划的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因此通过建立互聘长效机制、扩大高校与实务部门的合作领域以及加强计划参与者之间的交流学习等方式,可以更好地发挥双百计划的功能,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方面取得更好的效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输送优秀法律人才。
“双百计划”;卓越法律人才;高校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明确指出:“健全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实施高校和法治工作部门人员互聘计划,重点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理论功底深厚、熟悉中国国情的高水平法学家和专家团队,建设高素质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专兼职教师队伍。”[1]国家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已经启动“双千计划”,为了配合该计划的实施,山东省也启动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的“双百计划”,以有效解决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的教师应用能力不足的问题。
(一)双百计划实施的依据
2011年,《教育部高等教育司2011年工作要点》提出了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思路,要求人才培养目标向“应用型人才、复合型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转变,并针对高校法学教育的现状初步提出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并要求与政法、司法部门紧密合作,制定人才培养标准,探索“学校—实践部门共同培养”模式,加强法律职业人才培养。[2]同年底,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并制订了具体的工作措施。其中特别强调要加强法学师资队伍建设,要求“探索建立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制度,鼓励支持法律实务部门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到高校任教,鼓励支持高校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挂职,努力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的法学师资队伍”,并明确提出“选派1000名高校法学骨干教师到实务部门挂职1~2年,参与法律实务工作。选派1000名法律实务部门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到高校任教1~2年,承担法学专业课程教学任务”。[3]由此,主要面向部属院校的法学教师与司法实务人员互聘的“双千计划”产生并具体实施。
为了落实国家“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扩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受益范围,2013年,山东省《省委政法委、省教育厅关于全省部分高等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百计划工作实施意见》出台,并启动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工作。2014年初,首批60名互聘人员选拔完成并陆续到岗开展工作。
(二)山东理工大学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实践具备实施双百计划的条件
山东理工大学高度重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明确提出“基础厚、能力强、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目标。学校自2010年开始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探索和实践,在人才培养模式、培养方案、培养方式、师资队伍提升以及实践环节等方面进行了改革创新,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2012年,学校被确定为山东省首批应用型特色名校建设单位,法学专业成为支撑专业之一。学校依托名校工程建设,强化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内涵建设,特别在师资队伍建设方面,通过实践锻炼、访学进修、兼职挂职等途径提升教师的司法实务能力,同时通过聘任具有丰富经验的司法实务人员和优秀校友到校内担任兼职教师、举办学术报告等方式发挥其特长和优势,大力提升了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应用能力。
(三)双百计划在山东理工大学的互聘情况
从山东理工大学情况来看,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到学校法学院担任院长助理、兼职教授;学校法学院一名长期从事兼职律师工作的教授被选聘到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挂职,担任检察长助理,同时列席党组会和检委会。
互聘后,两人严格按照要求到新的岗位开展工作,充分发挥自己在高校法律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有效推动了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的深度衔接。
(一)有效锻炼了教师队伍,大力提升了教师自身的司法实务能力
教师在派到实务部门后,淄博市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专门组织人员进行对接并对挂职教师的安排与校方交流了意见后,安排其担任检察长助理职务,列席院党组会和检委会,并明确提出按照正式干警的纪律要求开展工作。
挂职工作开始后,挂职教师严格按照淄博市检察院的要求开始工作,尽快进入角色适应新的工作。首先,结合学习型检察院建设,积极参加检察院组织的各项业务活动和理论学习,如山东检察大讲堂之“中国外交的新趋势新挑战”、检察长讲党课、全市检察长研讨班、全市基层检察院检察长述职会等活动。挂职教师通过参加这些活动,全面深刻地提升了自己对包括检察业务在内的司法实务的认识水平,特别是认识到良好的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是从事司法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从而更加深刻体会到将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操守教育融入到课堂教学活动的重要性。其次,积极参与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在具体从事检察业务的同时更加全面地思考和掌握实务工作的特点和相关情况。山东理工大学此次派出的挂职教师是具有十余年执业经验的兼职律师,具备掌握基本检察业务的素质和能力,能够结合自己的工作分工,积极与各处室和基层检察院沟通交流,了解熟悉和掌握检察业务。淄博市人民检察院具有重视理论指导和实践调研的良好作风,挂职教师利用各种业务调研机会,掌握了大量一手资料,为将来的教学活动积累了丰富素材。同时,挂职教师利用列席检委会的机会,一方面学习如何处理疑难案件;另一方面,利用自己掌握的理论知识积极参与讨论,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供检委会参考。再次,坚持学以致用,将所学到的实务知识反映到课堂教学中传授给学生,有效提高了课堂教学质量和学生的兴趣。派出教师坚持在挂职期间利用周末时间给本科生授课,并将自己掌握的检察业务实践有机地融入到课堂教学环节,实现了挂职锻炼所要求的有效提升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的目的。
(二)扩大了兼职教师队伍,有力带动了专职教师的整体实务能力
当前,因为社会发展的需要,高校的人才引进以具有较强理论和科研能力的博士为主,这虽然提升了学校在人才培养领域的理论能力,但是,也带来了一定的弊端,即教师处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不突出,这在重视应用能力的法学专业教学中问题尤为突出。而从实务部门调入教师又受到种种制度限制,因此,解决目前教师整体实务能力不足的关键是引入和培育兼职教师队伍,而双百计划在这一方面为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提供了机遇和平台。
从实务部门派到学校法学院兼职的是一名具有正规政法院校教育背景、有十余年一线审判工作丰富实践经验并且乐于教书育人的法官,其综合素质和能力正是高校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方面所急需的。报到后,学校法学院经过充分酝酿后决定安排其担任院长助理、兼职教授,为方便开展工作为其配备了专门的办公室和办公设施,要求其参加党政联席会、教职工例会等会议和参与正常的教学活动。经过一段时间的工作,其在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方面发挥了预期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首先,在教学环节,我们根据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结合其长期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经历,为其安排“民事疑难案例分析”等课程,该法官授课效果良好,受到学生的一致好评和赞扬。其次,在学院管理方面,该法官积极参与学院的各项管理工作,利用自身优势帮助学院解决人才培养中的困难,特别是能够结合自己在工作中了解的社会对人才的需求状况提出合理的人才培养建议。这极大地提升了学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质量。再次,有效地增进了学校与司法实务部门在人才培养领域的交流和合作。通过交流与合作,引发了专职教师队伍在提升自身实务能力方面的思考,为学院的发展注入了新的血液。同时,在学生实习实践、民事刑事案件观摩、疑难案件研讨以及学生就业方面都带来了很大的帮助。
(三)丰富了实践教学内容和方法,极大提高了学校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水平
从双百计划实施的最终目的来看,根本在于提升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司法实务能力。因此,无论是教师的外派挂职,还是兼职教师的引入,都应当围绕这个目的来开展工作。双百计划在山东理工大学实施以来,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或者说,我们在法学人才培养领域已经感受到了创新和发展。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在教学内容上有了极大的丰富和发展,互聘人员为学生提供了大量的一手真实案例,展现了新的视角;同时,他们在授课过程中也结合理论、案例等问题为学生讲解了以法院、检察院为主的司法实务部门的工作性质、工作方法以及工作纪律,将法学理论、职业道德、司法业务等问题融入到教学环节,实现了人才的全面培养,做到了既教书又育人。
第二,创新了教学方法,将传统的实践教学方式创新融合,实现课堂教学的卓越计划。传统的课堂教学是以教师讲授为主,实践环节也主要是到实习基地实习、观摩案件等方式。在法官到学校兼职后,充分发挥其审判员身份的优势,融合其教师与法官双重身份,利用其掌握的案例资源,创新出一套新的教学方法,即推行案例庭审与课堂讲解相结合、教师讲授与学生参与相结合、法官开庭与教师观摩相结合的“三结合”教学方法。具体而言,就是将一个典型案例让学生以模拟法庭的形式再现,由该法官亲自担任审判长主持庭审,其余学生与法律系教师观摩。庭审结束后,由审判长对学生庭审情况进行点评,由观摩的教师和学生就案件的程序与实体问题进行讨论。经过一个庭审程序,使得学生对实体和程序问题都有了非常深刻的认识,同时也锻炼和提升了观摩教师的实务水平。
截至目前,双百计划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学校、教师以及学生都已经受益,特别是学生高度评价高校与司法实务部门的人员互聘机制。同时,我们也感到,在双百计划的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在有些领域做的还不够扎实,双方的合作还有更大的开拓空间等问题,在以下几个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一)建立长效机制,将双百计划长期实施下去
按照双百计划的规定,计划实施期限大概为三年,每一个入选人员的锻炼期限为1~2年。应当说,三年时间在山东省选拔、培育及锻炼200名双百人才对于司法实务部门和高校都存在着一定的压力。从司法实务部门来看,选拔优秀的骨干力量担任兼职教师必然会在时间、精力等方面影响到其本职工作,在目前司法工作人员较为紧张的前提下司法机关并不乐于让太多的人员从事兼职教师工作;从高等院校来看,法学专业的教学任务都比较重,如果有太多的教师外出挂职锻炼,势必造成课程难以安排的现象,影响教学工作。这两方面的因素都可能造成双百计划的实施困难,甚至有可能在推行时流于形式,难以落实。但是,由于双百计划是立足于目前高等学校法学教育出现的问题而提出的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能够有力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的法治建设,因此应当立足为国家法治建设培养人才的长远目标,克服短期内存在的困难,很好地推行利用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山东理工大学双百计划在实施过程中虽然已经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是,由于目前实施期限较短,互聘人员较少,双百计划的受益面还是较小,其最大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我们认为,应当建立双百计划实施的长效机制,将其作为高等法学教育的一项常态化的人才培养制度坚持下去,如果每个法学院每年能有两名互聘人员,经过一定时间的积累,整个教师队伍的实务能力会大大提高,并且会在高等院校与司法实务部门之间建立固定的交流平台,及时掌握社会对人才的需求状况并反馈到教学中去,形成人才的动态培养模式。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双百计划应当长期坚持下去,互聘人员的派出年限可以不受1~2年的限制,使得高校与司法实务部门形成更密切、更长久的合作关系,以最终实现卓越法律人才的良好培养。
(二)建立激励和保障机制,探索双方合作的更大空间
就目前双百计划的实施情况来看,山东省首批60名互聘人员从2014年2月起陆续到挂职和兼职单位开展工作。山东省教育厅还专门以讲座和座谈会的形式组织了到高校兼挂职人员的培训,使其尽快掌握大学教学的基本方法和工作性质。近期,山东省政法委对互聘人员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调研摸底,这些措施都有效促进了计划的实施。但是,目前的实施还主要限于人员自愿行为,并且实施的效果主要依靠高校和实务部门自身的推动,如果双方重视则会产生很好的效果;反之,则容易变成形式和应付。因此,应当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互聘人员的激励和保障机制,在政策上、待遇上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实施中予以落实,以激发互聘人员挂职和兼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成立双百计划专家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以及服务等工作。
另外,可在目前依托双百计划建立起来的高校与实务部门的良好合作关系的基础上,开拓合作空间,建立更广泛的合作领域,实现双方的互利共赢。应当说,在目前司法实务部门重视理论型和学习型法院、检察院建设的前提下,让实务部门受益还是大有文章可作的,如在疑难案例的研讨交流、工作人员的理论培训及学历教育等方面都可以发挥高校的特长实现对实务部门的支持和帮助。在此基础上,双方的合作领域便很容易全面展开并取得良好效果。
(三)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实现双百计划参与单位常态化的交流学习
双百计划首批人员互聘以来,各个互聘单位之间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方面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都有一些好的做法并形成了自己的特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是,由于目前双百计划没有一个共同的交流平台,除了互聘单位之间的交流外,参与双百计划的兄弟院校之间、司法实务部门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缺乏沟通交流,使得实施双百计划积累的经验没有得到很好的推广,存在的问题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从而导致双百计划的价值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为了充分有效地发挥双百计划的作用,使计划的参与者能够相互进行经验交流,相互之间吸取成功的经验做法,可持续地做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工作,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建立交流平台,实现双百计划参与单位之间交流学习的常态化。可以通过四种途径和形式来实现交流学习:一是召开由省政法委和省教育厅共同组织的交流会、座谈会,介绍典型做法和经验,供各单位之间学习参考;二是组织参观学习有关单位的成功做法,通过实地考察、经验介绍,启发各高校在法学人才培养方面进行改革创新;三是对于双百计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并进行分析,以寻求问题的最佳解决途径,同时调研结果可以供各单位共享利用;四是利用网络等现代化的科学技术资源,建立专题网站、网络交流平台,使各单位能够及时了解兄弟单位之间的做法以作参考借鉴。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4-10-29.
[2]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教育部高等教育司2011年工作要点[EB/OL].http://www.moe.edu.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A08_ndgzyd/201102/115148.html,2011-02-17.
[3]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EB/OL].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s3875/201204/xxgk_134451.html,2011-12-23.
(责任编辑 李逢超)
2015-01-09
杨晓春,男,山东安丘人,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李哲,男,山东莱芜人,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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