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仕良
摘要:发展协商民主,有助于最大限度地吸收各方面的意见,集中各方面的智慧,使我们的各种决策和举措取得良好的效果。协商主体建设是协商民主发挥好作用的基础,在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扩大协商主体范围、强化协商主体的协商意识与协商责任感、建立平等的协商制度、构建和谐的协商氛围,对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制度化发展;协商民主;主体建设
中图分类号: D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475(2015)03-0016-02
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目标是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注入新的活力。协商民主体系建设的内容是多方面的,其中协商民主的主体建设和主体关系构建是关键,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基本条件,如果没有广泛多层的协商主体参与协商活动,就不能对协商客体与内容产生新办法、达成新共识、增进新感情、形成新团结。加强协商民主的主体建设及其关系建构,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扩大协商民主的主体范围
协商民主的主体范围是多元的,包括国家与社会、政府与群众、人民团体与群众、群众与群众、执政党与参政党、中央与地方等全方位、多领域的主体协商机制。就政治协商来说,也包括各党派、各阶层、各个界别、各个民族和各个宗教的委员,而我国目前政治协商包括两种基本方式,即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人士)之间的协商与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的协商。如果从协商主体的身份来看,我国政治协商主体的范围具有较大的局限性。例如,1953年7月颁布的《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实行后统一战线组织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我国统一战线组织的形式有七大类,即党派、人民团体、农民、少数民族、教科文卫届、华侨、特邀等,然而在人民政协这一统一战线组织中,占中国人口百分八十以上的农民代表一直没有成为政治协商的一个主体,进入协商机关行使政治协商的权利,农民包括农民工代表参与政治协商成为了必要。进入新世纪,我国跨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阶段,广大人民群众政治参与热情不断提高,社会思想意识更加多元多样多变,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拓宽制度渠道、引导公民有序参与政治生活,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特别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实行,利益阶层的分化和分层加快,各种利益阶层之间的矛盾增多,没有相应民主协商机制的跟进,稳定的秩序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将是不现实的。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最大价值取向,要推进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就应当做到统筹兼顾,扩大协商民主的主体范围,最大限度地吸收各方面的意见,集中各方面的智慧,使我们的各种决策、措施具有最大的科学性、合理性、全面性。
二、加强党对协商民主的领导
加强党对协商民主的领导是协商民主建设的根本保障。中国共产党所走过的90多年的历程,既是领导中国人民推翻“三座大山”的剥削压迫,摆脱贫困,走向富裕,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历程,也是领导中国人民摆脱不平等、受奴役地位,实现人民当家做主,实施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社会主义民主化进程。实践证明,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人民社会主义现代化和社会主义民主化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协商民主建设的根本保证,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关键。首先,党的领导是协商民主建设的政治前提。在国际风云变幻、国内改革全面深化的复杂形势下,推进协商民主建设面临着西方敌对势力对我国进行“西化”和“分化”的影响,面临着西方意识形态和价值观的渗透,只有在推进协商民主建设中始终如一地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从根本上抵御西方议会制、多党制的影响,保证协商民主正确方向。其次,党的领导是协商民主建设的内在要求。面对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思想多元化、社会矛盾复杂化的形势,面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党员干部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官僚化的实际情况,面对人民民主意识、参与意识不断增长的要求,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将来自不同民族、不同社会阶层的政治资源、利益和需求联接起来,吸收并同化于协商民主体系之中,为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提供组织、程序和途径。再次,党的领导是协商民主建设的根本保障。我国的民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无论是票决民主还是协商民主,无论是政党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还是人大协商、基层协商、人民团体协商、社会组织协商,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三、增强协商主体的协商责任感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在协商的内容、时间、方式、程序安排和协商的程度及结果等方面,社会协商主体往往没有充分表现出协商主体应有的积极性,常常“甘居”协商民主的“客体”地位。其实,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各方人士以及人民群众并非党委和国家政权机关的协商客体,同党组织和国家政权机关一样也是协商的主体,协商的议题和协商的内容才是协商的客体。没有社会协商主体的积极主动参与,协商民主就只能在较低的水平上徘徊,或者只具有形式上的意义。因此,增强社会协商主体的协商责任感、提高人民群众参与协商的积极性是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重要环节。为了提高社会协商主体的协商积极性,执政党要创造良好的协商氛围:一是加强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完善协商民主机制。要提高协商民主的实效性,加大协商民主的力度,必须用制度化来保证。要根据宪法精神制定《国家协商民主法》,使协商民主规范化,确保协商民主有制可依、有规可守、有章可循、有序可遵。二是党员领导干部要提高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广纳群言、以收众益。协商民主的效果好不好,归根到底是由执政党接受监督主动性、积极性来决定的,协商民主作用的发挥要靠执政党的支持、协调和帮助。无论是党内协商还是社会协商,关键在于充分发扬和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如果民主不充分,不完善,协商就不全面,不切实。扩大民主最主要的是党内民主,党内民主不仅是党自身生存发展的内在要求,而且是推进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示范和保障,党内民主做好了,社会协商主体就敢于提意见,敢于说真话。三是继续扩大公民的知情权。知情权是协商民主的前提和条件,不知情就难以做出正确的判断,难以提出高质量的意见。社会协商主体要通过考察调研深入了解国情、社情、民情;执政党要进一步实行党务、政务、事务公开,加大知情环节、沟通环节、反馈环节的透明度,扩大协商参与者知情渠道的广度和深度,探索民众提案线索征集、转化、办理和监督的互动机制,加强对重要协商活动公开报道,接受新闻媒体和公众监督。
四、构建平等的协商关系
构建平等的协商关系是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重点。主体地位的平等是有效协商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地位的平等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协商。在协商民主实践中,无论是执政党还是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等协商主体,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在协商过程中坚持友好协商、平等协商,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在实践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推进协商主体关系平等:一是把协商和决策适度分开,要求协商一定要在决策之前,排除决策对协商在时间上的干扰,克服决策权对协商权的干预;二是把协商向决策执行的环节延伸,加强在执行过程中的协商,用一定程度的执行权或对执行权的有效干预提高社会各界协商主体的地位,实现执行权和协商权之间的良性互动;三是把协商民主向监督和反馈环节拓展,落实民主党派、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职能,建立决策和决策执行的责任追究制度,用监督权来强化协商权,提高社会各党派、各阶层和人民群众的协商地位。
五、促进协商主体之间的和谐
协商主体间的和谐是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的关键。一是用全面深化改革引导和谐。改革是化解矛盾的一剂良方,改革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要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各个领域的改革,通过改革消除我国社会不和谐的体制机制弊端,发展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理论,以和谐的政党制度与和谐的体制机制引导协商民主发展。二是用制度建设保障和谐。人大要做好选举和协商两种民主形式的前后衔接,在代表选举、立法工作、审议决定重大问题、人事任免、代表议案等方面完善论证、听证、评估等协商制度;政府要在干部选拔、行政执法、工程投标、财务预决算等方面建立公示制度,建立重大决策前的听证、论证和专家咨询制度;人民政协要完善民主党派中央直接向中共中央提出建议制度,进一步完善知情通报、定期联系沟通、协商成果反馈等制度;在基层要制定自治章程、理财制度、村(居、厂)财务公开制度,完善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社区论坛、民主听(议)证会、民主恳谈会等制度。三是用推动发展检验和谐。协商民主的优势最终要体现在促进发展上。为了使决策更加民主、更加完善、更加科学,要把推进民主协商与健全科学决策机制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增强协商民主的实效性。四是用党的建设提升和谐。中国共产党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特别是先进性建设、纯洁性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把领导多党合作、推动协商民主发展的能力作为先进性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开言路、求良策、谋善举、办实事;作为民主党派、社会阶层和人民群众,也要加强自身建设,提升民主素质,培养互相理解、互相沟通、互相尊重、互相包容的协商理性,保持进步性与广泛性,不断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合作共事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维护公平能力。只有协商主体之间的素质和能力和谐匹配,才能共同推进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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