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公制礼”平议
张厚知
(三峡大学 文学与传媒学院, 湖北 宜昌443002)
摘要:“周公制礼”是中国文化史上的一件大事,由于文献不足征,考虑到周公在西周初年的地位和影响,前人的研究难免在观念上带有一些先入为主的成分。通过有限的文献考辨,并不能确定周公摄政辅佐成王时进行过大规模的制度文化建设,但可以看出“周公制礼”是周公在解决当时面临一些重大问题时所制定的具体措施。随着周公作为儒家圣人形象的不断建构,有关西周制度的相关内容都汇集于周公一身,才形成了今天对“周公制礼”的认识。
关键词:周公制礼;西周;成王
作者简介:张厚知,男,三峡大学文学与传媒学院讲师,文学博士。
中图分类号:K 224文献标识码: A
收稿日期:2014-06-29
基金项目:2013年国家社科基金“史诗《亚鲁王》的搜集整理研究”(13BZW172);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地方特色研究专项课题 “黔南少数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现状及其保护研究”及贵州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项目“黔南少数民族民间口述史诗的整理研究”(JD2013238)。
中国素来有“礼仪之邦”的美称,其源头可追溯到有人类活动的史前社会,因为远古时代人们的习俗观念往往会延续积淀下来,成为礼制与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就其对后世的影响而言,则是“殷周革命”之后,周人在承袭夏、商二代文化的基础上,进行富有理性色彩的、完整的意识形态与制度文化建设,即所谓“周公制礼”,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形成才具有开创意义。“周公制礼”是儒家的精神与思想之源,一直为学界所重视。由于文献不足征,后世学者或据典籍中的只言片语来揣度其内容,或以西周政治变革来考论其制作,或因周公的影响直接阐释其意义,凡此种种,或多或少给人一种从观念上先入为主的感觉,都会影响到人们对“周公制礼”的理解,而有待于继续探讨。
一、对前人研究的反思
关于“周公制礼”的记载,始见于《左传》文公十八年,鲁国季文子使太史克对鲁宣公说“先君周公制周礼”[1]1861,此外《逸周书·明堂解》述其背景较为丰富:
周公摄政君天下,弭乱六年而天下大治。乃会方国诸侯于宗周,大朝诸侯明堂之位。……制礼作乐,颁度、量,而天下大服,万国各致其方贿。七年,致政于成王。[2]710-716
是说武王去世后,周公摄政平定天下,大朝诸侯于明堂,制礼作乐,使天下大服,然后归政成王,《礼记·明堂位》也有相似的记载:
武王崩,成王幼弱,周公践天子之位以治天下。六年,朝诸侯于明堂,制礼作乐,颁度量而天下大服。七年,致政于成王。[3]1488
《尚书大传》的描述则更为生动而详细:
周公将作礼乐,优游之三年,不能作,君子耻其言而不见从,耻其行而不见随。将大作,恐天下莫我知也;将小作,恐不能扬父祖功业德泽。然后营洛以观天下之心,于是四方诸侯率其群党,各攻位于其庭。周公曰:“示之以力役,且犹至,况导之以礼乐乎?”然后敢作礼乐。[4]89
不过这些相对原始的文献或简或繁,都没有涉及周公“制礼作乐”的具体内容。
由于人们的崇圣心理,加上文献阙如,在很长时间,学术史上很多人认为周代一切典章制度、礼仪规范,甚至包括“三礼”中的《周礼》和《仪礼》都是经由周公手定,属于周公“制礼作乐”的内容。郑玄接受了刘歆关于《周礼》是“周公致太平之迹”的观点并认为:
周公居摄而作六典之职,谓之《周礼》,营邑于土中。七年,致政成王,以此礼授之,使居洛邑治天下。[5]639
孙诒让《周礼正义序》说:
粤昔周公,缵文武之志,光辅成王,宅中作雒,爰述官政,以垂成宪,有周一代之典炳然大备。[6]1
胡培翚《仪礼正义》概括前人观点并发挥道:
《礼记·明堂位》曰“周公摄政六年,制礼作乐”,故崔氏灵恩、陆氏德明、孔氏颖达及贾氏皆云《仪礼》周公所作。……《周官》一书固为礼之纲领,至其仪法度数,则《仪礼》乃其本经,而《礼记·郊特牲》、《冠义》等篇乃其义疏耳。……《仪礼》有经、有记、有传,记、传乃孔门七十子之徒所为,而经非周公莫能作。[7]5
《周礼》一书规模宏大,《仪礼》则详密入微,周公一生戎马倥偬、未遑宁居,说他制作有如此宏大周详的典章礼仪,显然不合情理,有主观臆断之嫌,已不为人们信从。有不少学者看到了这一缺陷,于是折中调和,如朱熹说:“《周礼》规模皆是周公做,但其言语是他人做。”“(《周礼》)谓是周公亲笔做成,固不可。然大纲却是周公意思”[8]2203。清人陈澧《东塾读书记·礼记》说:
其言(周公)制礼之时,举大略细,则是也。若细微之事皆为撰定,则毕世不能成也。大纲既举,天下遵行,其余细事,则学士大夫各加讲究。[9]148
邵懿辰《礼经通论·论孔子定礼乐》也说:
礼本非一时一世而成,积久服习,渐次修整,而后臻于大备。旁皇周浃而曲得其次序,大体固周公为之也;其愈久而增多,则非尽周公为之也。[10]427
简言之,他们都认为周公制定了《周礼》的大纲蓝图,而《周礼》就是后人在此基础上不断丰富发展完善的,甚至周代的一切文化典章制度,也都可以这样来看,其历史功绩当属周公首创无疑。这些说法看起来既符合“周公制礼”的记载,也较为合乎情理,但仍属于推测之辞,不能得到文献证明,对我们认识“周公制礼”并没有实质性的意义。
从礼书或者礼制的角度来理解“周公制礼”的传统观点已经走到了尽头,当代学者从政治制度等更为广阔的视野展开了研究,金景芳认为,“古代所谓礼,实际是包括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在内的一系列政治的社会的制度,而以政治的制度为主”,并概括出“周公制礼”的内容有畿服、爵谥、田制、法制、嫡长子继承制和乐等[11]103-108。刘起釪也说“所谓(周公)制礼作乐,是指各项上层建筑,凡政治社会有关典章制度及文化教育诸大端都是”[12]339。游唤民则更为细致地梳理出“周公制礼”的内容有嫡长子继承制、分封制、宗法制、畿服制、国野或乡遂制度、田制(井田)、法制、诸侯朝觐天子之礼、“籍田”礼典、对祭祀制度的改革、天子登基之礼、策命礼仪、军礼、礼节、“三礼”中包涵着周公“制礼作乐”的部分内容、作乐等十六项[13]235-275。研究者通过文献比勘或者对比推理所得出的结论,自然不乏真知灼见,但全归功于周公不免有夸大之嫌。正如张广志所说:“周公在儒家心目中形象高大,而传留至今的中国文化元典又基本是儒家的东西,周公既在儒家经典文献中成了最高正面典型,一切功劳、好事自不免全往他身上推。”[14]263这样因为有了不少想当然的成分,与“周公制礼”的事实便会有一定的距离。
二、“周公制礼”略考
论述“周公制礼”的具体情形,我们需要摆脱其在观念上先入为主的影响,重新回到文献本身,结合历史背景,从有限的资料中考论“周公制礼”的内容,寻绎其中的共同特征,来理解“周公制礼”的意义,也许能够获得更为理性的认识。
从文献史料入手探讨“周公制礼”并提出创见者,当首推王国维在《殷周制度论》中提出的“立子立嫡之制”[15]453,周人从古公亶父到武王时期,并未实行嫡长继承制:古公舍长子太伯而传少子季历,文王舍长子伯邑考而传武王,皆是明证。《逸周书·度邑解》载:
王曰:旦,汝维朕达弟,予有使汝。汝播食不遑暇食,矧其有乃室?惟二神授朕灵期,于未致予休,□近怀予朕室,汝维幼子,大有知。……乃今我兄弟相后,我筮龟其何所即?今用建庶建。叔旦恐,泣涕共手。[2]474-479
武王去世之前,国势维艰,为巩固已经取得的政权,也曾欲以“兄弟相后”的方式让圣哲贤能、雄才大略的周公即位,以安天下。同时武王又将长子姬诵托付给周公,《武儆解》云:“丙辰,出金枝郊宝,开和细书,命诏周公旦立后嗣;属小子诵文及宝典。”[2]485《五权解》亦说:
维王不豫,于五日,召周公旦曰:“呜呼,敬之哉!昔天初降命于周,维在文考,克致天之命。汝维敬哉,先后小子!……以保小子于位。……以长小子于位,实维永宁。”[2]489-497
此处“保小子于位”、“长小子于位”就是要求周公巩固成王之位使其永保天下。正因为此时周人嫡长子继承制尚未确立,武王去世后周公摄政辅佐成王,引起管、蔡二叔的不满,先以流言中伤周公“将不利于孺子”[16]197,又继之以联合武庚叛乱,其目的当然是窥视王位,此次动乱“实质是父死子继和兄终弟及之争”[17]116。周公完成了救乱平叛、克殷践奄等一系列大事,解除了新朝的内忧外患,使政权稳定,然后返政成王。可见周公所为,皆是恪守武王遗令,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了“立子立嫡”为周家继统之制以解决内部权力纷争。传子法之精髓,在于“立子以贵不以长,立適以长不以贤”[15]457,“舍弟传子之法,实自周始。当武王之崩,天下未定,国赖长君,周公既相武王克殷胜纣,勋劳最高,以德以长,以历代之制,则继武王而自立,故其所矣。而周公乃立成王而己摄之,后又反政焉。摄政者,所以济变也。立成王者,所以居正也。自是以后,子继之法遂为百王不易之制矣。”[15]456王氏所言确为中的之论。
《左传》成公十三年刘康公说:“国之大事,在祀与戎。”[1]1911在古时人们的心中,祭祀代表着人与天地鬼神的关系,因而与国家命运密切相关,据《礼记·大传》载:
牧之野,武王之大事也。既事而退,柴于上帝,祈于社,设奠于牧室。遂率天下诸侯执豆笾逡奔走。[3]1506
牧野之战武王伐纣胜利后,立即率领天下诸侯拿着豆笾礼器匆忙奔走,祭祀上帝、祈祷地神,就是为了禀告上帝,以获取上帝对周革殷命统治天下的支持。又如《左传》闵公二年,狄人伐卫:
狄人囚史华龙滑与礼孔,以逐卫人。二人曰:“我,大史也,实掌其祭。不先,国不可得也。”乃先之。至,则告守曰:“不可待也。”夜与国人出。[1]1788
大史掌祭祀,亦即掌管国家命运,故而二人能以此为理由劝说狄人允许其先回国,得以趁机通知国都之人连夜出逃。襄公二十六年,出奔的卫献公为谋求返国复位,对其大夫宁喜承诺返国之后,“政由宁氏,祭则寡人”[1]1988,宁愿将国家政事交付宁氏,而自己要牢牢掌握祭祀权。祭祀制度象征着人的身份地位等级名分,是神道设教的主要形式,《礼记·曲礼》所说“天子祭天地,祭四方,祭山川,祭五祀,岁遍。诸侯方祀,祭山川,祭五祀,岁遍。大夫祭五祀,岁遍。士祭其先”[3]1268,就是对不同等级身份的祭祀权限的规定。
周公曾对祭祀制度做出过规定,据《左传》僖公三十一年,卫迁都于帝丘:
卫成公梦康叔曰:“相夺予享。”公命祀相。宁武子不可,曰:“鬼神非其族类,不歆其祀。杞、鄫何事?相之不享于此久矣,非卫之罪也,不可以间成王、周公之命祀。请改祀命。”[1]1832
相是夏启之孙,曾居于帝丘,按照“鬼神非其族类,不歆其祀”的规定,应该由夏的后裔杞、鄫二国来祭祀,宁武子反对卫成公祭祀相的命令,其根据就是周公、成王的规定。既然祭祀代表着人与天、神的关系,那么在新朝建立之后,必然需要对这种关系进行调整与规范,以强化其统治的神圣性。王晖通过比较殷周的用牲制度,总结出武王时代以人为牲制与殷礼相同,祭祀用牲的数量之多与殷礼相合;在周公成王之后的祭祀中,周人彻底废除了人牲制,且祭祀时的牲品数量极其有限,最多不超过十二[18]239-247。这一变化发生于周公摄政时期,也佐证了《左传》“周公之命祀”的记载。
《国语·鲁语下》说:季康子欲以田赋,使冉有访诸仲尼。仲尼不对,私于冉有曰:“求来!女不闻乎?先王制土,籍田以力,而砥其远迩;赋里以入,而量其有无;任力以夫,而议其老幼。于是乎有鳏、寡、孤、疾,有军旅之出则征之,无则已。其岁,收田一井,出稯禾、秉刍、缶米,不是过也。先王以为足。若子季孙欲其法也,则有周公之籍矣;若欲犯法,则苟而赋,又何访焉!”[1]206-207
一般认为这是“周公制礼”包括有田制改革的明证。周公是否称王是学术史上一大公案[17],先秦文献未有明确记载,故而争执至今难有定论;《墙盘》铭文的前段追述周初文、武、成、康、昭、穆诸王的功勋,并没有周公,应可以证明周公未曾称王。孔子论政首重名分,他虽然尊崇周公,但从来没有称周公为“先王”的记载,《礼记》中《檀弓》、《曾子问》和《礼运》等篇都记有孔子称引“先王制礼”的话,但都不能找到与周公的联系,因此我们显然不能把“先王制土,籍田以力”简单地理解为周公制定籍田之法。那么如何理解二者的关系呢?《尚书·多方》是周公、成王东伐淮夷之后,于各方诸侯来镐京朝会时发布的诰命,其时对各国实行的政策是“今尔尚宅尔宅,畋尔田”[16]229,《淮南子·主术训》也说武王伐纣后,使殷人“各处其宅,田其田”[20]312,可见周人灭商后,为安抚殷民争取民心,基本上保留了他们原有田地制度。据《左传》定公四年所言,周公封鲁以殷民六族于少昊之虚、封卫以殷民七族于殷虚,“皆启以商政,疆以周索”,杜预注:“启,开也,居殷故地,因其风俗,开用其政,疆理土地以周法。索,法也。”[1]2135赵光贤先生说得更为清晰:“‘索’原义为绳索,引申为法,为制度;此处是就土地说的,所以‘周索’应当理解为周代的土地制度,‘疆以周索’就是按照周室所规定的土地制度来划分田地。”[21]24周人重农,本有自己完整的田地制度,这就是“先王制土”,无须待周公时方才制定。周公对于被授予鲁、卫的殷商遗民,当然已不可能“各处其宅,田其田”,只能以周人原有的土地制度对他们重新进行划分安置,并作为制度规定下来,保存于文献中,这就是“周公之籍”,在《左传》作“周公之典”,可见此处并不是说周公制作田制,而是在鲁、卫之地推行了周人原有土地制度。
周公的制度文化建设并非仅限于以上三个方面,前文所引《左传》文公十八年“周公制周礼”之后又说:“作《誓命》曰:‘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贼为盗,盗器为奸。主藏之名,赖奸之用,为大凶德,有常,无赦。在《九刑》不忘。’”[1]1861这是有关周公制定刑罚的记载;《史记·鲁周公世家》还记有“周公作《周官》”[22]1522之事。由于文献阙佚,我们无法勾勒出“周公制礼”的全貌;但从上述可以论证的确立嫡长子制、改革祭祀制度和推广田制等情况来看,其共同特点都是周公在解决当时面临一些重大问题时所制定的具体措施,有明显的针对性,而且其中不乏武王、成王的功劳。
三、余论
考虑到周公在周初摄政辅佐成王所处的地位与影响,再结合《左传》“周公制周礼”的记载,学界多认为周朝建立之初,周公曾进行大规模的制度文化建设,如顾颉刚从现实政治的角度说:“‘周公制礼’这件事是应该肯定的,因为在开国的时候哪能不定出许多的制度和仪节来,周公是那时的行政首长,就是政府部门的共同工作也得归功于他。”[23]从现有文献中虽然可以看出周公确有“制礼”之事,但是否是一次大型制礼作乐的制度文化建设仍存阙疑,那么如何理解“周公制礼”的性质呢?
从金文研究中可以看出,“《周礼》六官的体系与西周中晚期金文中的官制体系大体是相近的”[24]141,“西周前期虽有册命制度,但其礼仪似尚未形成固定格式,至少在铸器铭文文例中尚未见有固定格式。而西周中期以后,册命礼仪渐形成一种固定格式,至少在铸器铭文文例中已见此种格式。如纪时纪地,礼仪位置,右者傧相,史官代宣王命等制度已经固定。”[25]25此外,许倬云通过对墓葬习俗的研究,认为“穆王以后,墓葬制度呈现系统化的等级位序”,“严整的封建等级化及其礼仪,在西周中叶以后已渐渐发展成形”[26]167-172。由此可知,周代官制、册命、丧葬等重要制度,到西周穆王时期才完全成熟。“礼仪的制定和推广需要一个过程,并根据时代条件,依轻重缓急渐次推进。西周早期,天下甫定,根基未稳,且又面临诸多内忧外患,所以不可能集中精力大规模地制礼作乐,只能择其重要的先予实施。”[27]90那么历史上的“周公制礼”当属“就事论事”而作,可能仅仅是拉开了周代制度文化建设的序幕,“经过周朝前期的武王、周公、成王、康王、昭王几代统治者近百年的努力,最后由周穆王‘修其训典’而完成的综合性文化构建过程”[28]48。随着周公作为儒家圣人形象的不断建构,诸项内容以辐凑的方式集于周公一身,“周公制礼”的意义也经过历代发挥,成为儒家精神与思想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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