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析先秦时期儒墨两家对“义”的不同应用

2015-04-02 15:08靳浩辉
关键词:义利墨家墨子

靳浩辉

(中共中央党校哲学部,北京 100091)

儒家思想发展到孟子那里已经初步形成体系,在先秦精彩纷呈的学术版图中占据一席之地。与此同时,与儒家争锋相对的墨家也异军突起,在《孟子》一书中,有“杨朱墨子之言盈天下。天下之言,不归于杨,则归于墨”的说法。可见,在孟子之时,儒墨两家思想已经十分盛行。在《庄子·天下篇》中亦有“古之道术有在于是者,墨翟禽滑离闻其风而悦之”之说。此外,在此之前也曾有“其在于《诗》、《书》、《礼》、《乐》 者,邹鲁之士,搢绅先生,多能明知”的说法,虽然未明言儒,但“邹鲁之士”及“《 诗》、《 书》、《 礼》、《 乐》”等显然是针对儒家而言。另外《荀子·非十二子》中也首先论述墨子。而《韩非子·显学》中则更明确指出:“世之显学,儒墨也。”可见,在先秦百家争鸣的局势下,儒家和墨家都是影响力极盛的学派。儒墨两家虽然多有分歧,但都不约而同地推崇“义”,儒家将“义”视为自身理论的核心价值,墨家更是认为“万事莫贵于义”。儒墨在一致提倡“义”的表象下,其实对“义”有着不同的运用。

一、不同的理论体系和价值根源

孔子继承了周文化的人文精神,扬弃了周以前各民族的原始观念和神秘信仰,标志着中国文化进入自觉阶段,他对“义”概念的应用就是一个突出的体现。“ 义”在《 论语》中皆指“ 正当”、“ 适宜”等意讲,虽因语境影响,偶尔有引申或稍近之变化,但都没有摆脱这一基本意义。如《为政》中“见义不为,无勇也。”《里仁》中:“子曰:君子之于天下也,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与比。”都是当此意讲。

孔子的“义”观念是伴随着“礼”出现的,在《卫灵公》中,“子曰:君子义以为质,礼以行之,孙以出之,信以成之。君子哉。”大意是义是实质,礼是用来实行义的。也就是说礼义相依赖而存在,义是礼的实质,礼是义的表现。《八佾》中,“林放问礼之本,子曰:大哉问。礼,与其奢也,宁俭;丧,与其易也,宁戚。”意思是说奢俭都只是表面的仪文问题,真正的根本并不在此,故孔子不拘于这些表面的东西。这样,一切外在的礼仪制度就有了一个存在的基础。“义”观念使得“礼”成为了一种文化的自觉秩序,而不必依靠“天道”或“自然”而存在。

既然“礼”依赖“义”而存在,那么作为“正当”意的“义”又依何而存在。于是,孔子进一步讲到了“仁”。《雍也》中有“夫仁者,己欲利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能近取譬,可谓仁之方也已。”《述而》中有:“子曰:仁,远乎哉?我欲仁,斯仁至矣。”由此可见,“仁”就是视人如己,能够摆脱一切私利所累的自由自觉境界。“仁”不能向外求得,它就内存于一己之本心之中,故“我欲仁,斯仁至矣。”因此,“义”的内在价值判断的根源就是“仁”,有了仁心,就知何为正当何为正义。所以“仁”是自由自觉的价值境界,而“义”则是自觉的自发应用。因而,“仁”对于“义”的意义也就相当于“义”对于“礼”的意义了。“义”成为内在的价值根源与外在的行为规范之间的过渡纽带。

至于“仁”如何成为“自觉心”或“主宰力”的问题,孔子没有进一步探讨,后来的孟子用其心性论进一步解释了这一问题,使得儒家的哲学自觉的理论初成体系。由此可见,儒家的“义”观念是在其理论体系中不可忽略的重要作用,是儒家由外王通向内圣的关键桥梁,也是儒家建立价值自觉根源的重要理论支撑。

墨家也重视“义”,在《墨子·天志》中有这样的表述:“子墨子曰:今天下之君子之欲为仁义者,则不可不察义之所从出。……然则义何所出?子墨子曰:义不从愚且贱者出,必自贵且知者出……然则,孰为贵?孰为知?曰:天为贵,天知而已矣。然则,义果自天出矣。”

显然,墨子所讲的“义”,并非人自觉的价值选择,而是来源于“天”,一切合理的秩序及行为都是“天”规定的,“义”是天志的体现。墨子将“义”的价值根源推向了“天”。所以他说:“天下有义则治,无义则乱。”(《墨子·天志下》)

这与他的整个功利主义哲学体系是分不开的。他倡导“兼爱”,认为天下之所以乱的原因是不能兼相爱。他说:“故天下兼相爱则治,交相利则乱。”(《墨子·兼爱上》)指出乱的根源。因此要想天下大治就必须按“义”行事,“义”在墨子那里具体就是“兼爱”。既然“义”自天出,因此人们就应当按“天志”行事。所以他说:“顺天意者,兼相爱,交相利,必得赏;反天意者,别相恶,交相贼,必得罚。”(《墨子·天志》)

墨子进一步将“天”与“天子”联系起来,他说:“今天下之士君子,皆明于天子之正天下也,而不明于天之正天子也。是故古之圣人明以此说人曰:‘天子有善,天能赏之,天子有过,天能罚之。’”(《墨子·天志下》)将“天”的超越性权威和世俗之天子联系起来。认为天子能按天意行事。“察天下之所以治者何也?天子唯能壹同天下之意,是以天下治也。”(《墨子·尚同上》)“天子总天下之义以上同于天。”(《墨子·尚同上》)于是,“义”作为天的意志而过渡到天子的意志。“义”的价值根源由超越的“天”下降到人间的权威。所以他说:“上之所是,必亦是之。上之所非,必亦非之。”(《墨子·尚同中》)权威主义色彩显而易见。

二、不同的义利观

义利关系的问题是先秦时期所讨论的一个重要哲学话题,当然也是儒墨两家必然探讨的一个关键问题。儒家的基本观点是重义轻利、以义制利。墨家则是把义利等同起来,讲究交相利。

在先秦儒家那里,义当然指合乎仁的意义讲,而利通常被理解为私利。儒家讲义利问题,并不是只重视义而完全排斥利,而是认为人追求符合义的利益是合理的,追求利益要以义作为价值标准,就是要见利思义、以义制利。孔子说:“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如不可求,从吾所好。”(《论语·述而》)“放于利而行,多怨。”(《论语·里仁》)“富与贵,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论语·里仁》)“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论语·述而》)都是讲追求利益要以义作为判断准则。同样,孟子也不否定人们对利益的正当追求,他说“欲贵者,人之同心也”;“人亦孰不欲富贵”。只是,他指出追求利益要合乎道义,要以义作为制约,他说:“一箪食,一豆羹,得之则生,弗得则死,尔而与之,行道之人弗受;蹴尔而与之,乞人不屑也。”(《孟子·告子上》)荀子继承了孔孟的这个思想,他说:“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虽尧、舜不能去民之欲利,然而能使其欲利不克其好义也。”(《荀子·荣辱》)指出了兼顾义利,追求合理利益的正当性。

儒家肯定追求正当的利益,是在义利不相冲突的情况下讲的。那么,在义与利遇到冲突的时候,他们的观点如何?那就是舍利取义。孔子说:“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论语·卫灵公》)哪怕是生死攸关,也要舍利取义,儒家的大丈夫气魄可见一斑。孟子同样明确了这个观点,“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孟子·告子上》)可见,儒家在义利问题上,是更重视义的。

义与利同样是区分君子和小人的准则,孔子讲“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君子义以为质”。(《论语·卫灵公》)“君子义以为上”。(《论语·阳货》)当然,这里的君子与小人有道德和社会地位上的分别。从社会地位上讲,作为国家的管理者,应该以义为重,而作为普通老百姓,关心的是自己的实际利益。从道德上讲,德行高尚的人更明白大义,而德行不够的人则只追逐私利。荀子也认为唯利是图,把追求利益作为人生第一原则,一味地求利而不遵循道德准则,是小人、俗人。所以他说“言无常信,行无常贞,唯利所在,无所不倾,若是则可谓小人矣。”(《荀子·不苟》)“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者也。”(《荀子·儒效》)相反,虽然喜欢利,但能够把义放在人生的第一选择上,不为了利益而出卖良心和人格,那么这样的人就是君子。“义之所在,不倾于权,不顾其利,举国而与之不为改视,重死,持义而不桡,是士君子之勇也。”(《荀子·荣辱》)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与儒家的义利观不同,墨家更偏重于利。“义,利也。”(《墨子·经说上》)“义,志以天下为分而能利之。”(《墨子·经上》)是把义的内涵界定为物质利益。“义可以利人,故曰:义,天下之良宝也。”(《墨子·耕柱》)墨家主张义利合一,将义规定为利,又把利限定为公利,并且把利人作为衡量义与不义的标准,所以墨子追求“兼相爱,交相利”,这里的利并不是指一己之私利,而是指既能利己也能利人,是将利限定为公利。他认为利人就是利己,人们只有做到互相爱护,追求自身利益是也能考虑对方的利益,才能实现真正的义。墨子说:“今吾本原兼之所生,天下之大利者也;吾本原别之所生,天下之大害者也,今吾将正求与天下之利而取之,之兼为正。”(《墨子·兼爱下》)在他看来,正的内涵就是公正和正义,是把每一个人看做远近亲疏一致、没有任何差等的一种关系,强调的是人与人之间平等的爱护,就是兼相爱。义则是指实现了对所有人都有实际利益的一种状态,损人利己或损己利人都是不义之行。“我所爱,兼而爱之,我所利,兼而利之。”(《墨子·天志上》)他认为人应该有获取利益的权利,但是如果要获取最大的利益,就不能只考虑一己之私利,同时也要顾及其他人的利益。如果人人自私自利,只想着自己眼前的利益,那么也就丧失了为人的基本道德,与禽兽无异。

在兼爱与利的关系方面,后期墨家也有着非常具体的观点:“爱、利,此也;所爱、所利,彼也。爱、利不相以为内、外;所利亦不相为外、内。”(《墨子·经说下》)就是说爱和利没有什么根本的分别,两者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墨子从利出发把义与利统一起来,他说:“忠,利君也;孝,利亲也;功,利民也。”(《墨子·经说上》)他看到了义在社会生活的各方面所起的巨大作用。他说:“天下有义则治,无义则乱。”(《墨子·天志中》)他提倡人们做事情要“必顺虑其义,而后为之行”。(《墨子·非攻中》)由此可见,在墨家思想中,义只是实现利的一个手段,没有利,义也就无从谈起,义只是利的派生物。墨家强调与重视义的最终目还是追求利,不同的是他们将利限定为公利,是国家社会的整体利益,而不是个人的私欲和私利。

综上所述,“义”概念在先秦时期儒墨两家思想体系中的不同内涵已经基本明了。儒家强调仁爱,所以将义的价值根源归于仁,墨家强调实际效果,但是又无法为义概念找到一个内在的根源,于是只能归于天命。在义利关系上,儒家虽然也肯定合理的利益,但是基本上是割裂了两者的联系,而墨家则是将义利统一。儒家更看重义,而墨家虽然也十分重视义,但讲义的最终目的是追求利。

[1]杨伯峻.论语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8.

[2]杨伯峻.孟子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5.

[3]陈鼓应.庄子今注今译[M].北京:中华书局,2001.

[4]方 勇,李 波.荀子[M].北京:中华书局,2011.

[5]劳思光.新编中国哲学史[M].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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