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玉蓉,车达
(深圳大学文化产业研究院,广东深圳 518060)
法国文化资助制度运作特点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黄玉蓉,车达
(深圳大学文化产业研究院,广东深圳518060)
法国灿烂的文化成就与其健全的文化资助制度关系密切。法国文化资助制度运作特点表现为资助主体以政府为主,企业和个人为辅;资助主要通过立法、财政投入、减税和限额等政策工具进行;重点资助社会效益好的文化产业;运作机制以分权制和合同制为主。中国可以从法国文化资助制度设计中借鉴的经验是:加强文化立法,落实文化预算;通过资助保障公共文化生活均等化;资助民间文化机构,调动民众文化参与热情;资助重点文化产业,保护文化话语权等。
法国文化资助;文化立法;分权制;合同制
文化资助是弥补文化产品市场失灵、促进文化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手段,是文化事业发展的核心问题之一。法国灿烂的文化成就与其健全的文化资助体系不无关系。数百年来,法国始终把发展文化事业作为基本国策,国家大力投入,健全法律体系,全民积极参与,企业出钱出力,通过资助杠杆促进文化发展。本文将归纳法国文化资助制度运作特点,以期对中国的文化资助制度设计提供借鉴。
(一)资助主体:政府为主,企业和个人为辅
作为典型的中央集权制国家,法国文化资助以国家干预为主要特征,政府是文化领域的主要资助者,各大文化机构的绝大部分经费都来自政府预算内补贴。在中央层面,文化部扮演着资源分配者和艺术指导者的角色,担负着资助和指导地方政府与民间文化机构的责任,而资助活动主要通过文化部的各个司局和一些具有“分配”职能的国家级文化行政机构进行。比如对图书的创作、翻译、出版和推广是通过国立图书中心进行的;国立造型艺术中心承担着购买当代艺术品、资助艺术家和管理国家级工坊等职责;而国立电影中心则指导和帮助法国电影艺术的发展。在去中央化法令的思想指导下,文化部对地方政府的资助常通过地方文化业务司管理,行政事务则由地方政府管辖。接受资助的对象主要有:地方政府、文化协会和机构及艺术家个人。其中艺术家接受的资助主要是奖学金和政府采购。
在吸收英国、德国和西班牙的改革措施基础上,法国文化部一直在寻求切实有效的方式推进艺术赞助人及企业的艺术赞助活动。法国1982、1985和1987年的《预算法》皆明定,个人和企业赞助艺术享有优惠节税,以此激励社会各界赞助文化事业的意愿。尽管法国较早就开展了文化赞助的相关立法工作,在其1954年颁布的《税制总法典》中就写进了关于文化赞助减税规定的条文,以后又陆续出台了单独的《企业参与文化赞助税收法》、《文化赞助税制》、《共同赞助法》等系列文化法规,但较长时间以来,法国企业和个人赞助文化活动一直开展得不如以美国为代表的英语国家。因此,从20世纪末开始,法国政府试图通过更具激励性的法律税收政策体系改变这一情形。该政策统称《梅塞纳斯》(Mécénat)体系,其宗旨在于以更加合理的文化税制改革激励文化繁荣。自1987年7月23日开始,法律税收激励政策陆续出台,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加以完善。2003年8月1日,法国政府颁布《艾尔贡法》(la loi Aillagon),该法案可看作《梅塞纳斯》的完善版①。从这两部法案的具体内容可见,鼓励企业和个人赞助文化已成为法国文化政策的重要面向。除了享受税收优惠,企业还可以获得其它方面的收益。如由受捐赠方提供的价值相当于捐赠总额25%的等价回赠。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捐赠10000欧元,那么当年最高可以获得相当于2500欧元的回赠。回赠方式包括:活动的冠名权、入场券、出版物或者参展位等②。经过近30年的发展,《梅塞纳斯》政策体系成就了25万名赞助人连续15年资助6000余项公共文化项目,总资助额达到7千万欧元,间接创造了8亿2千万欧元的社会价值以及每年1600个工作岗位。截至2014年,共有159000家企业参与了符合“梅塞纳斯”标准的捐赠活动,数量占法国境内企业总数的12%,其中125610家企业为10人以下的小微企业,共捐赠约7亿欧元③。
在法国,个人对文化事业的资助除了直接出资外,更多地是通过做志愿者、免费为文化机构工作等形式作贡献。法国国家统计及经济研究所的调查数据显示,“2010年全法有超过576300名的职业文化工作者,占法国各行业从业人员总数的2%,其中32%的工作人员是非受薪阶级的独立人员。”④在劳务费高昂的法国,文化志愿者的大量存在,其能量不容小觑。他们是中央、大区、省、市镇各级政府及其辖下的文化机构的活跃分子,更是民间文化机构的中坚力量,在资助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许多新的资助政策往往由他们酝酿推出,随后才为政府部门重视并逐步制度化。
(二)主要政策工具:立法、财政投入、减税和限额
法律法规在文化资助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至关重要。为改善文化环境,促进文化发展,法国相继出台了多项保障文化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法国著作权法》是欧洲最古老、最完善的知识产权法,法国本土作者在个别领域享受着优越于其它欧美国家作者的法律保护。该法强调在保护作者财产权的同时,还关注对其人格权的保护,这一提法体现了法国文化对创作者和创作活动的充分尊重,对激励艺术家的原创意识起到了重要作用,这是从源头上发力的文化资助。鼓励企业和私人赞助方面的法律除了《预算法》、《企业参与文化赞助税收法》、《文化赞助税制》、《共同赞助法》等系列文化法规外,近30年来更是一直在完善《梅塞纳斯》政策体系和《艾尔贡法》。
法国政府的文化财政投入力度之大超乎想象。“政府在文化遗产保护、艺术创造、艺术教育、对外文化交流领域的开支以及非文化部门政府机构的文化事务开支、对支持文化事业的企业给予的税收优惠等各项相加,大约占中央财政预算的4%左右。”[1]法国1959-1969年马尔罗任文化部长期间文化预算占国家预算的比例为0.38—0.5%,远不能满足各项文化政策的资金需求;马尔罗之后的历届文化部长都在努力将文化预算比例提高至1%,这一目标在1993年朗格任文化部长时得以实现。2012-2014年,法国的文化总预算在国家总开支中所占比例分别为2.7%、2.3%和2.4%⑤。而且,近年来法国其他国家部门在文化方面的支出占文化总预算的比例已经达到了50%左右⑥。
自2014年1月1日起,法国境内一般商品增值税为20%,但大多数文化行业的税率只有5.5%。“文化领域中艺术品交易为5.5%;博物馆、动物园、遗迹、展出展览等为10%;纸质书籍为5.5%;戏剧类演出、电影门票为5.5%或2.1%,体育赛事为5.5%,报刊杂志为2.1%”⑦。以演艺行业为例来说,除了综艺性演出以外,法国其它演出的增值税税率均为5.5%,而且对于新编创的演出,前140场可以享受2.1%的税率。另外,法国对赞助文化事业的企业和个人减税力度大,且操作性强。比如《艾尔贡法》规定:在法国的企业向符合公共利益的相关公共文化活动捐赠,可以享有减免“公司税”或“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最高可以获得等值于捐赠总额60%的优惠,并且可以选择货币、政策或实物兑现等优惠形式。但是减免额度不能超过企业当年销售总额的0.5%。如超出这个额度,超出部分可以延续到接下来的5个财务年度继续享有。《梅塞纳斯》政策体系还规定:对于企业用于购买流失海外或者进入法国境内50年以上的国家珍宝、珍贵文化财产总投资额的90%可用于减免税收;对基金会减免15000-30000欧元;对个人减免个人所得税的50-60%。切实的税收减免措施一定程度上激发了企业和个人资助文化事业的热情。
1980年代,法国电影业面临美国好莱坞电影的巨大冲击,在1994年的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法国和加拿大提出“文化例外”主张,把以电影为代表的文化产品排除在自由贸易之外,对电影电视实行“配额制”:对进口电影的数量和放映时间加以限制,同时要求电视台播出的电影和电视剧,国产必须占40%;同时,法国1994年的《广播限额法》规定所有法国电台在播放通俗歌曲时,必须播放至少40%的法语作曲家或法国歌手的歌曲。此举保护了法国音乐不被国际音乐淹没,同时也保护了法国唱片业。
(三)资助重点:社会效益好的文化产业
法国政府重视通过政策杠杆保护和扶持社会效益好的文化产业和艺术资源。他们列出了电影、音像、设计、演艺、图书等重要的文化行业门类,通过税收优惠、立法限价和限额等政策工具对之给予资助和扶持。
由于电影艺术的巨大社会影响力,几乎所有国家的政府都高度重视电影产业。法国是电影的故乡,对电影更是“厚爱三分”。为扶持、奖励电影创作,除了国家拨款以外,还有专门的“电影产业扶持账户”,资金主要通过四种方式获得:特别增值税、电视转播税、发行税和电信税⑧。同时还通过降低增值税税率,创造有利于电影发展的环境。
法国音像产业主要有两家公共资助机构,其中一家是资助唱片产业的法国高等当代音乐协会(CSMA)。其主要职能是提出相关政策,协调各相关领域以促进当代音乐的发展。经费主要来源于1989年成立的摇滚音乐活动与创作基金会“FAIR”和私人众筹。对唱片业的资助还有“信贷税”。法国本土的唱片企业,如其最后发行的两个音乐专辑没有超过10万张的发行量,那么“信贷税”将其用于开发和数字化的花费总额的20%用于该企业的税收抵免,最多不超过50万欧元⑨。另一家音像产业的公共资助机构是国家电影中心名下的录像出版资助委员会,该委员会对法国录像业的资助分自动资助和选择性资助两种形式,有效地调动了出版商的经营热情。
今日法国被称为“设计师大国”[2],其设计艺术之所以领先全球,与政府的大力支持也不无关系。法国企业国际发展局(UBIFRANCE)和法国家居促进协会(VIA)都是非常典型的、完全由政府支持的民间机构,他们对设计艺术领域的推动促成法国的设计业走向全球。
由于有强大的国家资助力量,法国很多演艺机构实行“公平票价”,这一价格是在衡量了国家资助、剧目质量和制作成本后制定出来的。同时,为了保证实行“公平票价”的演出质量,法国文化部规定所有公共演出机构每年必须花费至少50%的国家资助到艺术预算中。这一做法既保证了公民平等接近艺术的机会,又为法国演艺业的发展壮大培育了市场。
法国政府主管部门认为,图书杂志是特殊的精神文化产品,不能将之看作一般的商品,因此通过国家图书中心对出版业进行扶持。该机构主任由文化部图书阅览司司长担任,资金主要来自政府对图书销售和复制的税收。这一扶持政策的出台是由于在20世纪70、80年代,法国大型连锁书店和超市以规模优势,不断挤压中小型独立书店的生存空间,由此带来图书行业各链条的系列问题,与当今中国图书行业情况类似。起初法国出版商能平静地看待图书零售市场的结构转变,但很快出版人意识到大型卖场对市场的垄断将不仅获得图书销售的主动权,甚至会影响到图书创作环节。为保护图书产品质量,维护行业生态,法国于1981年8月10日颁布了《图书统一价格法》(又称《朗法》)。正如在中国“图书限折令”遭到抵制一样,该法的实施也曾引起较大争议。一些大型书店、超市强烈反对,认为政府此举干涉了图书市场的自由竞争,而中小型独立书店则奉之若宝。如今,“法国大型图书零售商场占图书零售市场23%的份额,中小型独立书店还拥有23%的市场份额。”⑩应该说这一局面与《朗法》的实施息息相关。此举不仅保证了中小型书店的生存,而且有利于地区之间文化发展的平衡,更重要的是对抗了来自美国图书网络销售巨头的冲击,有效地保护了民族文化产业。而英国没有类似法律,大书店以价格优势挤垮了小书店,如今英国的图书发行业正被几家连锁店垄断,不利于文化多样性的发展。
(四)资助运作机制:分权制、合同制
1、分权制保证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
法国人较早意识到文化要全面发展,单靠文化部的力量不够,也不是文化部一手可以垄断的。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政府都无法独立承担起资助文化的巨额经费,中央也无法对各地文化采取一刀切政策。雅克·朗曾说,法国有“44个文化部”[3]。而且,文化不仅是文化部的责任,也是法国其它国家部门、私人企业乃至全民的责任。同时,法国政府确立了文化政策的目标是实现三个平衡:巴黎与外省的平衡、城市与农村的平衡、市区与郊区的平衡,从而使各地公民都有平等享受文化生活的权利。这一目标促使法国文化管理部门不断向基层分权。
21世纪以来,法国加快实施文化分权制,把职责和经费分散到大区中的地方部门,加强与各级地方政府间的合作,从而使地方政府管理着2/3的文化投资,展开了新一轮权力下放的热潮。2014年,中央政府下放28项权力到地方,统称为《关于城市建设、治理、维护和文化设施运营》一揽子政策,根据中央政府2010-633号政令,2010年6月8日起,法国各大区、文化事务局和建筑与遗产服务局合并成立“地区文化局(DRAC)”,强有力的机构整合增强了地方文化行政部门的执行能力。分权制实施以来,国家文化资源不断由巴黎向全国各地分散。现在并非所有国家级文化机构都坐落在巴黎市或大巴黎地区。希拉克总统上任后甚至承诺任期内不在巴黎兴建文化设施,政府2/3的文化投资用于外省,重要的文化设施大部分建在外省。为改善农村地区的文化生活状况,保存乡村文化基因,法国对人口稀少的或者农业地区的文化建设有专门补贴。为了解决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乡镇和农村居民的借书难问题,法国政府专门成立了“省外借中心图书馆”,覆盖全国97.75%的村镇,平均1500名乡村居民便有一个图书馆服务点或借阅点。由此可见法国公共文化服务的覆盖范围之广和均等化程度之高。
除了中央与地方的合作,法国还通过法令及制度促进城市间尤其是大城市与乡镇之间的合作,有效地提高了文化设施的利用率,提高了文化活动的品质,保证了民众文化权益的普惠性。比如1999年7月12日关于城市间相互合作的《舍分蒙法》试图推进大都市与县和乡镇在文化设施上的跨区合作。2002年1月4日,法国制定了有关“文化合作公共机构”(établissement public de cooperation culturelle,简称EPCC)的法令,赋予中央和地方政府合作经营全国性文化机构的权责。另外,还有一些依法成立的评议会促使有共同利益的城市一起赞助同一个文化活动或者合作经营管理某个艺术团体。
2、合同制调动地方及民间文化机构积极性
法国中央和地方政府辖下的文化机构及代表少数特殊群体利益的非营利民间文化组织种类繁多,政府通过合同制对其进行资助以发挥他们的能动性。以文化遗产保护为例来说,此项工作尽管由文化部牵头,许多重大决定均由文化部拍板决定,但在具体的落实上,则基本是由文化部所属历史纪念物基金会、文化艺术遗产委员会和考古调查委员会等民间组织完成。他们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公益热情向政府提出抢救和保护文物的中长期计划,负责具体项目的实施,普查结束后负责文物鉴定、参与立法、宣教、资料信息库建设等工作,极大地减轻了政府的负担。他们在开展活动前直接向文化部和地方财政申请资金,申请过程需要经过政府部门严格的财税审计。一旦资助申请获批,政府与其签订合同,按合同对其拨款,同时也通过合同制对财政经费的投入绩效进行监督。通过文化合同制,法国有效地调动起地方文化机构及文化组织的积极性。
(一)加强文化立法,落实文化预算
法国文化资助体系最大的特色在于法制体系健全且修正及时,这是中国文化资助制度设计中最为欠缺的。中国的文化立法欠账太多,立法进程缓慢。之所以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事业机构能长期拥有令国外同行吃惊的自由裁量权,就在于法律约束缺失,没有问责机制,没有负责人为“空头支票”和“业绩清单”承担追诉责任。但2015年以来,随着《博物馆条例》的施行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被列入全国人大立法日程,与文化资助相关的《新预算法》的付诸实施,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我国文化资助运作模式及运行效果都将逐步处于契约化法律条文的规范之下。
只有充足的文化预算才能保证文化机构的运作、文化活动的开展和文化政策的实施。尽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一直在呼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健全文化事业费的稳定增长机制。《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也强调要“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建立健全同国力相匹配、同人民群众文化需求相适应的政府投入保障机制。保证公共财政对文化建设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提高文化支出占财政支出比例。”但各级财政部门实际执行起来难度不小。大多数文化行政部门不是真正统管全系统的预算主体,文化事业费往往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财力先行给定。近年来,各级政府对教育、科技、农业的投入一直在稳步增长,最直接的动力在于相关法律法规对这些类目的投入作出了明文规定:各级预算安排的教育、科技、农业支出的增长幅度,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强有力的法律较好地保证了这些领域预算内经费的依法增长。我们寄希望于《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对文化财政投入实际增量结果的促进。
就我国目前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而言,法国高比例的文化投入令我们望尘莫及,但现行制度下我国文化财政领域的部分问题是可以立即得到改善的。尽管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文化投入总量激增,文化基础设施明显改善,但相对迅猛增长的财政总量,文化投入占比不管是与发达国家横向比还是本国纵向比,比例依然偏低,甚至出现了倒退。2014年全国文化事业费583.44亿元,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为0.38%,与上年基本持平。这一比例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曾达到过0.52%[4]。当然这一统计口径的文化事业费专指文化部系统经费,没有包含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事业费。尽管目前文化投入总量测值的技术问题没有突破,但还是有一些比较成熟的国际通用标准可资借鉴,诸如各级预算公共文化财政投入增长率、占同级财政支出的比例、与教育、卫生、科技等其他社会事业的横向比较等。
(二)通过资助保障公共文化生活均等化
法国通过分权合作制较好地保障了国民公共文化生活的均等化。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几乎完全打破了效率低下的“大锅饭”时代,但也带来了城乡差距大、公共服务资源分布不均、消费水平不均和公民权益不均等问题。具体到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则存在城乡不均衡、地区不平衡和个人文化消费能力悬殊等现象。当大城市豪华的剧院、影院、艺术中心次第而起的时候,偏僻的农村却存在大量的文化盲区。面对这种非均等化现象,我们需要拿出“工业反哺农业”的勇气,从国家层面建构能对整个社会进行城乡全覆盖的总体性制度,有效保障所有公民的基本文化权益。
即使在文化设施集中的繁华都市也有一个易被政策设计忽略的弱势群体——城市低收入群体。他们与文化供给存在“最后一公里”的差距,甚至完全有可能“灯下黑”。比如我们投巨资兴建和管理国家大剧院,但它又能很好地服务于多少城市低收入群体呢?对于低收入群体、弱势群体和学生,我们可以通过实施特殊优惠政策,如降低票价、发放文化消费券等形式满足其文化消费需求。此外,为残障人士提供特殊关照是中国的公共文化服务亟需完善的环节。我们需要大力开展受众广泛、群众参与积极、满意度高的公共文化活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文化权益,不断实现公平正义社会的理想目标。
(三)资助民间文化机构,调动民众文化参与热情
法国的文化政策导向为政府调动民间文化参与和创造热情提供了良好的条件。近年来我国发达地区出现了大量的文化志愿性组织和志愿者,目前正处于蓬勃发展阶段。众多活跃在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和文化站等文化场所的文化志愿者正发挥着巨大能量。他们所带来的组织化和文化共识弥补了政府文化供给的不足和群众文化参与的缺失,其草根性和民间性使得他们更能敏锐地捕捉到群众真实的文化需求,在此基础上提供适销对路的文化产品,在解决公共文化服务非均衡性的同时,也促进了文化供给和需求的有效对接。对于这类组织和个人,政府应克服现有制度障碍,大力资助扶持,提高其运转效率。虽然志愿者更重精神激励,但必要的经济资助和科学的制度保障对志愿组织的培育和壮大十分重要。此举将有效激发民间文化创造、文化参与和文化服务热情,既能保证公共文化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又能保证文化“公共性”的实现。
(四)资助重点文化产业,保护文化话语权
无论在国家、地区还是企业层面,只要是把“文化产业”当作“产业”经营,就要考虑市场需求和产业链经营。在此基础上,企业可能更注重其盈利能力和整体价值,而国家则应将之纳入总体战略规划,作为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对象,重新建构国家和社会的文化秩序及精神空间。具体来讲,中国在发展文化产业的大潮中不应平均用力,一哄而上,而应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经过周密的论证和部署,确定一些重点产业、优势产业和需要优先发展的产业,根据其不同特点,针对性地出台资助制度,实现文化产业社会和经济效益的双丰收,在激烈的国际较量中保护我们的文化话语权。确定重点文化产业固然要考虑关联度、成长性和就业吸纳力等产业要素,也要考虑弘扬民族文化,保护本国文化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文化话语权等文化要素。
法国将文化资助制度设计当作重要的国家政策工具,文化资助已成为他们民族认同的一部分。尽管当前在文化成为经济发展动力的语境下,强大的经济力量正日益操控着艺术家的创作和艺术市场的走向,但法国继续以政府干预的强势作风推动文化事业的发展,通过不断修正文化政策弥补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机制的不足,以期迈向文化民主的理想状态。中国与法国在历史文化背景和行政管理体制方面都具有极大相似性,合理借鉴法国文化资助体系的精髓无疑将极大地推动中国文化资助制度设计的科学化、规范化进程。
注:
①法国文化部.梅塞纳斯宪章.http://www.culturecommunication.gouv.fr/Politiques-ministerielles/Mecenat/Mecenat-articles-a-la-une/Lancement-de-la-charte-du-mecenat-culturel.2015-04-02.
②法国文化税法.Article2004-185 du CGI和BOI 4 C-5-04,n. 112 du 13 juillet 2004.http://www.legifrance.gouv.fr/.2015-04-02.
③http://www.admical.org/sites/default/files/uploads/basedocu/barometre_mecenat_entreprise_admical_2014.pdf.
④Ministère de la Culturel et de la Communication[R].Statistiques de la culture-Chiffres Clés 2014.Paris,2014.24.
⑤2014年法国国家文化总预算72.6亿欧元,占国家总预算的2.4%;2013年为74亿欧元,占2.3%;2012年为79亿欧元,占2.7%。
⑥2014年法国文化部的文化预算为35亿欧元,占国家文化总预算的48%;2013年为37亿欧元,占50%;2012年为41亿欧元,占51%。参见法国文化部和法国财政部历年文化预算资料.http://www.culturecommunication.gouv.fr/Ministere/Budget.2015-04-20.
⑦法国经济部门网站.http://www.economie.gouv.fr/cedef/tauxtva-france-et-union-europeenne.2015-04-02.
⑧Pascal Rogard,Les politiques culturelles en France[M].Paris:la Coalition franaise pour la divers culturelle,2008.12.
⑨Pascal Rogard,Les politiques culturelles en France[M].Paris:la Coalition franaise pour la divers culturelle,2008.43
⑩法国民意调查机构TNS-Sofres对3000名受访者做了15年以上的跟踪调研得出的结果。http://www.tns-sofres.com/ etudes-et-points-de-vue/barometre-achat-de-livres.2015-04-28.
[1]谢武军.法国的公共文化服务[A].李景源.中国公共文化服务发展报告2009[C].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250-251.
[2][美]玛乔丽·嘉伯.赞助艺术[M].张志超译.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13.57.
[3]Pierre Moulinier.44个文化部:法国文化政策机制[M].陈羚芝译.台北:五观艺术事业有限公司,2010.28.
[4]文化部财务司.2014年文化发展统计公报[N].中国文化报,2015-05-19(4).
【责任编辑:周琍】
Characteristics of French Cultural Funding System and Its Implication for China
HUANG Yu-rong,CHE Da
(Institute of Cultural Industries,Shenzhen University,Shenzhen,Guangdong,518060)
France's brilliant cultural achievements are closely related to its sound cultural funding system. French cultural funding system is characterized by the combination of the following features:funding entities are primarily governments and are supplemented by enterprises and individuals;funding is provided by means of policy instruments such as legislation,financial investment,tax reduction,and quotas;focus on the cultural industries of good social benefits;operation mechanism is mainly decentralized and contract-based.What we can learn from French funding system are as follow:reinforce cultural legislation and follow cultural budget;ensure equal access to public cultural activities by funding;fund folk culture institutions and encourage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cultural activities;fund key cultural industries and protect cultural discourse rights.
French cultural funding;cultural legislation;decentralization system;contract system
G 1
A
1000原260X(2015)05-0110-06
2015-03-28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项目“中国文化资助现状分析及制度设计研究”(WYM10100);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文化与科技融合创新的内在机理与战略路径研究”(11&ZD023)
黄玉蓉,文艺学博士,艺术学博士后,美国纽约大学Tisch艺术学院艺术与公共政策系访问学者,深圳大学文化产业研究院副教授;车达,信息与传播学博士,中国艺术研究院在站博士后,从事公共文化政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