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经正义》中“嫌”新义初探*

2015-04-02 05:49董守志
关键词:宗庙复句王后

董守志,陈 慧

(1.南京师范大学 文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7;2.北京外国语大学 中文学院,北京 100089)



《五经正义》中“嫌”新义初探*

董守志1,陈 慧2

(1.南京师范大学 文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7;2.北京外国语大学 中文学院,北京 100089)

“嫌”在《五经正义》中有“嫌疑”之义,又由此引申出“为了避免误会”之义,复句结构不同理解影响下的词义引申是“嫌”引申出“为了避免误会”之义的原因。

五经正义;嫌;新义

《汉语大字典》在“嫌”字下列有四个义项:“①仇恨、怨恨。②疑惑、嫌疑。③厌恶、不满意。④近似、近于。”《汉语大词典》在“嫌”字头下列有七个义项:“①嫌疑。②猜疑;怀疑。③避忌。④妨碍。⑤厌恶;埋怨;不满。⑥怨尤,仇隙。⑦相近,接近。”

在阅读《五经正义》时,我们却发现里面“嫌”的一种用法是《汉语大字典》所列的四个义项和《汉语大词典》所列的七个义项所未涵盖的。历来从未有研究者注意到“嫌”的这种比较特殊的用法。我们来看下面的例子*引文依据《十三经注疏》,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阮元校刻本,页码注明,下同。。

(1)九三:鸿渐于陆。夫征不复,妇孕不育,凶。利御寇。象曰:“夫征不复”,离群丑也。“妇孕不育”,失其道也。“利用御寇”,顺相保也。【正义曰:“顺相保也”者,谓四以阴乘阳,嫌其非顺,然好合相得,和比相安,故曰“顺相保也”。】(《周易正义》卷五《渐》 ,页63c)

(2)九二:眇能视,利幽人之贞。象曰:利幽人之贞,未变常也。【正义曰:“未变常也”者,贞正者,人之常也。九三失位,嫌其变常不贞也,能以履中不偏,故云“未变常”也。】(《周易正义》卷五《归妹》,页 64b)

(3)盘庚五迁,将治亳殷【传:自汤至盘庚凡五迁都,盘庚治亳殷。】,民咨胥怨,作《盘庚》三篇。【正义曰:经言“不常厥邑,于今五邦”,故序言“盘庚五迁”。传嫌一身五迁,故辨之云“自汤至盘庚凡五迁都”也。】(《尚书正义》卷九《盘庚序》,页168b)

(4)鲧则殛死,禹乃嗣兴。【(传)放鲧至死不赦。】【正义曰:传嫌“殛”谓被诛杀,故辨之云“放鲧至死不赦”也。】(《尚书正义》卷十二《洪范》,页187c)

(5)《柏舟》,言仁而不遇也。卫顷公之时,仁人不遇,小人在侧。【(郑笺)不遇者,君不受己之志也。】【正义曰:笺以仁人不遇,嫌其不得进仕,故言“不遇者,君不受己之志”,以言“亦泛其流”,明与小人并列也。】(《毛诗正义·邶风·柏舟序》,页296c)

(6)彼黍离离,彼稷之苗。【(传)彼,彼宗庙宫室。】【笺云:宗庙宫室毁坏,而其地尽为禾黍。我以黍离离时至,稷则尚苗。】【正义曰:言毁坏者,以传文质略,嫌宗庙尚存,阶庭生禾黍,故辨之。】(《毛诗正义·王风·黍离》,页330b-c)

(7)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庙。庶子王亦如之。【正义曰:“庶子王亦如之”者,天位尊重,故虽庶子而为王者,则郊天立祀五庙,事事亦如適子为王也。嫌其不得,故特明之。】(《礼记正义》卷三十二《丧服小记》,页1495b)

(8)大夫降其庶子,其孙不降其父。【正义曰:今嫌既降其子,亦厌其孙,故此明虽降庶子,而不厌降其孙矣。】(《礼记正义》卷三十三《丧服小记》,页1500a)

(9)(春秋)郑世子忽复归于郑。【(传)忽实居君位,故今还以复其位之例为文也。】【正义曰:成十八年传曰:复其位曰复归。忽本既居君位,然后出奔,故今还以复位之例为文也。经言“复归”,明是复位之例。注言此者,以忽之出奔不称郑伯,归言世子,又非君号。非君而称复归,嫌其不是复位,故明之。】(《春秋左传正义·桓公十五年》,页1757c)

(10)(春秋)冬,十有一月壬寅,夫人风氏薨。【正义曰:杜言此者,以成风本是庄公之妾,嫌其不成夫人,故明之也。《释例》曰:“凡妾子为君,其母犹为夫人。虽先君不命其母,母以子贵。”】(《春秋左传正义·文公四年》,页1840c)

例(1)中,《渐》卦的第四爻是阴爻,第三爻是阳爻,阴爻在上,阳爻在下,四爻以阴乘阳,和三爻看起来应该是“非顺”、不和,但按孔疏的理解,《象传》认为三爻和四爻“好合相得,和比相安”。所以,孔疏认为《象传》对经文中“利御寇”一句解释“顺相保也”的目的是为了避免读者误会三爻和四爻“非顺”、不和。例(3)中,《盘庚序》“盘庚五迁”,伪孔传:“自汤至盘庚凡五迁都”。孔疏认为,伪孔传这样解释是为了避免人们误会盘庚一个国君就迁了五次都城。实际情况是,从商汤到盘庚,商王一共迁了五次都。例(4)中,“殛”一般的意义是“被诛杀”,但根据伪孔传的理解,这里“殛”的意思是被放逐。所以孔疏认为,伪孔传特意解释说“放鲧至死不赦”是为了避免人们把“殛”误会成被诛杀。例(6)中,毛传没有解释宗庙还在不在,也没有说明禾黍生长在什么地方。但郑玄认为当时宗庙宫室都已经毁坏了,禾黍是生长在一片废墟之中。所以孔颖达认为,郑玄特意解释“宗庙宫室毁坏,而其地尽为禾黍”的原因是为了避免读者误会周王室的宗庙还存在,禾黍是生长在宗庙的阶庭上。例(9)中,忽回国恢复了君位,但《左传》的行文中并没有明确提示忽恢复了君位。所以孔颖达认为,杜预说“忽实居君位,故今还以复其位之例为文也”是为了防止读者误会忽回国不是恢复君位。

从上面的例子来看,“嫌”使用的语言环境主要有两类:一是“(主语缺省)嫌其……”,其句中多带有“非”、“不”等字;二是“(主语出现)嫌……”。两种语言环境下“嫌”的意义是相同的,都同样表达 “为了避免误会”之义。

综上所述,“嫌”在这里应该是“为了避免误会”的意思,这个意义在已经问世的字典、词典都没有收录。而“嫌”的这个意义在《五经正义》中用得非常普遍,粗略调查一下,有几百例之多。另外,根据笔者调查,“嫌”的这个意义在唐代的其他文献中也有很多用例。

(11)又《周礼》大宗伯职云:“凡大祭祀,王后有故不预,则摄而荐豆笾,彻。”钦明唯执此文,以为王后有祭天地之礼。钦绪等据此,乃是王后荐宗庙之礼,非祭天地之事。何以明之?按此文:“凡祀大神,祭大祇,享大鬼,帅执事而卜日宿,视涤濯,莅玉鬯,省牲镬,奉玉齍,制大号,理其大礼,制相王之大礼。若王不与祭祀。则摄位。”此已上一“凡”,直是王兼祭天地宗庙之事,故通言大神、大祇、大鬼之祭也。已下文云:“凡大祭祀,王后不与,则摄而荐豆笾,彻。”此一“凡”,直是王后祭庙之事,故唯言大祭祀也。若云王后助祭天地,不应重起“凡大祭祀”之文也。为嫌王后有祭天地之疑,故重起后“凡”以别之耳。王后祭庙,自是大祭祀,何故取上“凡”相王之礼,以混下“凡”王后祭宗庙之文?此是本经科段明白。(《旧唐书·儒学下·祝钦明》)

(12)获者执爵,使人执其荐与俎从之,适右个,设荐俎。【(郑注)言使设,新之。】【(贾疏)释曰:云“言使设,新之”者,郑意嫌更使人设之,其实荐此者仍前人,而云使人设荐俎,示新之而巳,故云言使设也。】(《仪礼注疏》卷十二《乡射礼第五》,页1004a)

(13)桓曰:“然则奈何?”曰:“请作难,弑隐公。”于钟巫之祭焉,弑隐公也。【(注)谥者,传家所加。】【解云:死谥,周道也。今始请弒已言隐公者,公羊子从后加之,所以至。此乃注者嫌是传语,故明之。】(《春秋公羊传注疏·隐公四年》,页2205b)

(14)癸丑,公会晋侯、卫侯、郑伯、曹伯、宋世子成、齐国佐、邾人,同盟于戚。晋侯执曹伯,归于京师。以晋侯而斥执曹伯,恶晋侯也。【(集解)僖二十八年,晋人执卫侯归之于京师。此伯讨之文也,今以侯执伯,明执之不以其罪。】【释曰:重发者,此执归于京师, 嫌晋之无罪,故明之。】(《春秋谷梁传注疏·成公十五年》,页2422b)

这几个例子中,“嫌”和前面例子中的一样,也是“为了避免误会”的意义。例(11)中,“为嫌王后有祭天地之疑,故重起后‘凡’以别之耳”,意思是说,为了避免读者误会王后有祭祀天地的权力的嫌疑,所以行文中重新用了一个“凡”来区别。例(14)中,“嫌晋之无罪,故明之”,杨士勋的意思是说,范宁重提当年晋国执卫侯历史事件的原因是为了避免读者误会晋侯执曹伯是正确的。

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在唐代,这个意义是很常见、为大家所熟知的。那么这个意义是怎么来的呢?和“嫌”的其他意义有没有联系呢?我们知道“嫌”的最一般的意义是“嫌疑”,在《五经正义》中,“嫌”有很多表“嫌疑”义的用例,和这里的“为了避免误会”之义正好相反。

(15)九五:有孚挛如,无咎。象曰:“有孚挛如”,位正当也。【正义曰:“位正当”者,以其正当尊位,故戒以系信,乃得无咎。若真以阳得正位,而无有系信,则招有咎之嫌也。】(《周易正义》卷六《中孚》,页71b)

(16)摽有梅,其实七兮。求我庶士,迨其吉兮。【正义曰:言此者,以女被文王之化,贞信之教兴,必不自呼其夫,令及时之取己。郑恐有女自我之嫌,故辨之,言我者,诗人我, 此女之当嫁者,亦非女自我。】(《毛诗正义·召南·摽有梅》,页291b)

在同时代的其他文献中,“嫌”也有很多义为“嫌疑”的用例。

(17)臣愚以为古者大夫七十悬车,今自非元功国老,三司上才,可听七十致仕,则士无怀禄之嫌矣。(《晋书·庾峻传》)

(18)至于百司,莫不奏事,上息责下之嫌,下无逼上之咎,斯实道迈百王,事超千载。(《梁书·贺琛传》)

例(15)至例(18)中的“嫌”出现的句式结构都是“(主语出现)有(无、息)……之嫌”,“嫌”在这里都是“嫌疑”的意思,与前面的“为了避免误会”亦即“为了避免嫌疑”的意义正好相反。那么这里“嫌”的“为了避免误会”义究竟是怎么来的呢?和“嫌”的“嫌疑”义之间究竟有怎样的联系呢?

笔者认为,“为了避免误会”义是从“嫌疑”义引申而来的。那么这里“嫌”的“嫌疑”义是如何引申出“为了避免误会”义的呢?

在古书注解中用到“嫌”,往往是在读者理解可能会出现问题的时候,就是说在读者可能会误解的时候,注释者往往会把“嫌疑”义的“嫌”活用,表示在这里有误解的可能,也就是经典的行文有被错误理解的嫌疑。

(19)九二:大车以载,有攸往,无咎。【正义曰:堪當重任,故有所往无咎者,以居失其位,嫌有凶咎,故云“无咎”也。】(《周易正义》卷二《大有》,页30b)

(20)六二:巳日乃革之,征吉,无咎。【(传)二与五虽有水火殊体之异,同处厥中,阴阳相应,往必合志,不忧咎也。是以征吉而无咎。】【正义曰:二五虽是相应,而水火殊体,嫌有相克之过,故曰“无咎”。】(《周易正义》卷五《革》,页 60c-61a)

例(19)中,“嫌”可以理解为“嫌疑”义的活用,也就是“有嫌疑”。但“嫌有凶咎”前面没有明确的主语,而“以居失其位,嫌有凶咎,故云‘无咎’也”这个因果复句有歧义。歧义的原因是这个因果复句的结构可以有两种理解,从而使得“嫌有凶咎”的主语也有两解。在主语两解的情况下,“嫌”的意义也可以有两种解释。第一种理解,“以居失其位,嫌有凶咎”是从句,“故云‘无咎’也”是主句。这样在“以居失其位,嫌有凶咎”这个从句中,“嫌有凶咎”的主语是承前省略,而“以居失其位”的主语很明显,是经文中的“九二”。那么“嫌有凶咎”的主语也是九二。“嫌”就可以理解为“有嫌疑”,也就是“嫌疑”义的活用。“以居失其位,嫌有凶咎”的意思是“因为九二居失其位,所以(九二)有凶咎的嫌疑”。第二种理解,“以居失其位”是从句,“嫌有凶咎,故云‘无咎’也”是主句。这样在“嫌有凶咎,故云‘无咎’也”这个主句中,“嫌有凶咎”的主语是承后省略,而“故云‘无咎’也”的主语很明显,是作者。那么“嫌有凶咎”的主语也是作者。“嫌”就可以理解为“为了避免误会”。“嫌有凶咎,故云‘无咎’也”的意思是,作者为了避免读者误会九二有凶咎,所以特意说明(九二)没有凶咎。

可见,这个复句结构的两种不同理解,使得“嫌”的主语也有两种理解:一个是经典行文中可能被误解的词语;一个是为这个可能被误解的词语作说明、作训释的作者或注释者。一个可能会被误解,一个要作说明、作注释消解这个嫌疑,那么,从语义上讲,这两种理解下的主语就是完全相反的。由于主语有两种完全相反的理解,“嫌”也就有完全相反的两种理解。这样,复句结构理解的不同造成“嫌”的主语完全相反的两种理解,就使 “嫌”产生了“嫌疑”义反方向的一个引申义“为了避免误会”。刚开始这个意义还很弱势,只是这个句子中“嫌”的两种理解中的一种,也没有固定下来。但当“嫌”的前面出现主语或后面出现宾语,“嫌”的主语就固定下来,“为了避免误会”义就成为这个复句结构中“嫌”的唯一解释,这个意义就固定下来。随着越来越多的使用,这个意义慢慢就成为“嫌”的固定意义(我们还是用前面的例子)。

(1)九三:鸿渐于陆。夫征不复。妇孕不育,凶。利御寇。象曰:“夫征不复”,离群丑也。“妇孕不育”,失其道也。“利用御寇”,顺相保也。【正义曰:“顺相保也”者,谓四以阴乘阳,嫌其非顺,然好合相得,和比相安,故曰“顺相保也”。】(《周易正义》卷五《渐》,页 63c)

(4)鲧则殛死,禹乃嗣兴。【传:放鲧至死不赦。】【正义曰:传嫌“殛”谓被诛杀,故辨之云“放鲧至死不赦”也。】(《尚书正义》卷十二《洪范》,页187c)

例(1)中,“嫌其非顺”中“嫌”的宾语“其”就是经典行文中的九三和六四,那么“嫌”的主语只能是《象传》的作者。这样,由于主语明确为注释者,“嫌”就只能理解为“为了避免误会”,而不能理解为“有嫌疑”。孔颖达解释说,“顺相保也”是《象传》的作者为了避免读者误会九三和六四不顺所作的说明。例(4)中,“传嫌‘殛’谓被诛杀”中“嫌”的主语行文中已经明确提示是(伪)孔传而不是经典行文中可能被误解的“殛”,那么“嫌”就只能理解为“为了避免误会”,而不能理解为“有嫌疑”。孔颖达解释说,(伪)孔传为了避免读者把“殛”误解为“被诛杀”,所以特意解释“殛”的含义,是“放鲧至死不赦”。

这样,“嫌”的前面出现主语或后面出现宾语时都可以明确提示“嫌”的主语是作者或注释者,而不是前文经典行文中可能被误解的词语。随着“嫌”的主语固定为被误解的词语作说明、注释的作者或注释者,不再是前文中可能被误解的词语,“嫌”就只有一种理解,只能理解为“为了避免误会”,而不能理解为“有嫌疑”。“嫌”的主语的固定是“嫌”的“为了避免误会”义固化的标志。

综上所述,“嫌”的“嫌疑”义在注释者早期的使用中是一种词类活用,但对复句结构的两种不同理解,使得“嫌”的主语有完全相反的两种理解,就使“嫌”产生了“嫌疑”义反方向的一个引申义“为了避免误会”。后来,“嫌”的前面出现主语或后面出现宾语,使“嫌”的主语固定下来,这个意义就固定下来,慢慢成为“嫌”的一个固定意义。“嫌”的主语的固定,是这个意义已经固化的标志。因而,唐代“嫌”这个词就有了两个完全相反的意义:“嫌疑”义和“为了避免误会”义。

(责任编辑:周继红)

2014-11-26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汉语史语料库建设研究”(10&ZD117);南京师范大学2014博士学术新人培育项目

董守志,男,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训诂学及近代汉语语法研究;陈 慧,女,北京外国语大学中文学院讲师,文学博士,主要从事对外汉语教学及语料库语言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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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0695(2015)02-007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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