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价值量与劳动生产力成反比关系的假定条件

2015-03-30 09:41陈士辉
当代经济研究 2015年6期
关键词:价值量商品经济生产力

陈士辉,王 宏

(1.湖州师范学院商学院,浙江湖州313000;2.东华大学旭日工商管理学,上海200051)

商品价值量与劳动生产力的关系问题,是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中的一个基本问题。长期以来,虽然对这一问题争论不休,但是却没有多少实质性进展。新中国建国以来,我国学者对“价值量与劳动生产力的关系”展开了三次集中的讨论。第一次发生于1950年代末至1960年代初,第二次发生于1980年代初,第三次始于1990年代初并持续至今。

一、商品价值量与劳动生产力关系的学术论争

1.劳动生产力与商品价值量成反比。该类观点认为,商品价值量随劳动生产力的提高而成反向变动。即认为个别企业劳动生产力发生变化,单位商品的价值量也随之成反比例变化。同一劳动在同样的时间内仍提供相同的价值量。蒋学模、程恩富等认为,价值是包含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凝结,商品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所耗费的活劳动,是形成商品价值的唯一源泉;苏星、吴树青认为,具体劳动与其他生产要素(资本、土地等)共同创造使用价值(财富),因此劳动生产率越高,生产的产品越多,分摊在单位产品中的劳动量越少,单位商品的价值量就越小;何炼成则从商品的个别价值与社会价值两个角度论证了商品价值量与劳动生产率成反比例的关系。丁堡骏则从区分价值和市场价值的角度,坚持劳动生产率与单位商品价值量成反比。他指出:“那些认为具有较高劳动生产力的劳动在同一时间内会创造更多价值的同志,首先混淆了价值和市场价值(或社会价值)。这些同志一般不否认劳动生产力和单位商品的个别价值成反比,但他们并没有注意到马克思在多处讲到商品的个别价值就是商品的价值。通常人们习惯于把个别价值与劳动者的懒惰或勤奋、技术熟练或不熟练等自然地联系起来。其实,这不过是一种误解。”[1]

2.劳动生产力与商品价值量成正比。该类观点认为,如果劳动生产率的主观因素发生变化,则商品价值量与劳动生产率成正比。1960年代至今,卫兴华发表三篇文章阐发这种观点。①谷书堂提出,马克思关于价值量决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公式,舍弃掉了使用价值、劳动生产率、技术进步等重要因素,认为价值量与劳动生产率不是成反比,而是成正比,并提出公式:生产一定量的使用价值所体现或支出的劳动量=劳动时间×劳动生产率。他们由此从生产力特别高的个别劳动的种种特性出发,认为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更有生产性,或认为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是更为复杂的劳动,因而它的少量劳动就可以自乘为多量的社会劳动,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

3.价值量既与劳动生产力成反比,又与劳动生产力成正比,是反比与正比的统一。徐素环认为,决定价值的是平均的抽象劳动,这样,技术先进的生产者在市场上按照平均生产条件下的劳动支出所决定的市场价值出售自己的商品,就可以卖得更多的市场价值份额,从这个意义上看,生产率高的劳动创造更多价值,价值量与劳动生产力成正比。当整个社会的平均生产条件提高了,市场价值就会下降,价值量与劳动生产力成反比。而少数生产条件特殊的生产者的价值又会在新的基础上成正比地运动。受这种观点的影响,一些权威性文献将二者的关系表述为“个别劳动生产率高的生产者在同样的时间里可以创造更多的价值。”其理由是,因为商品的价值量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而不是由个别劳动时间决定。江玉奇认为,劳动生产力与商品价值量具有正比、反比、商品价值量不变等三种关系,对价值规律的作用方式,需要区别不同的情况进行说明。

社会科学发展的历史证明,任何一个正确的理论都是在特定条件下产生的,都有其产生的历史背景,要正确理解这些理论,必须弄清这些理论产生的特殊条件和环境,否则,就可能会错误理解这些理论。我们在学习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时,需要了解马克思这一论述是在什么情况下表述的,是针对什么问题而研究的,为了达到怎样的理论目的,这样才能了解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本义。例如,马克思说“商品的价值与生产力成反比”时,实际马克思是在确定商品的价值尺度时,而不是在商品价值生产时论证这一理论问题的。理论假定前提改变了,商品的价值与生产力的关系就会表现为不同的具体形式。

二、价值量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关系研究的假定条件

在探讨价值量与劳动生产力关系之前,首先需要明确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几个基本概念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价值创造、价值决定和价值形成。价值创造,指商品的价值唯一地是由生产商品的活劳动创造的,形成商品价值实体惟一的是劳动者的抽象劳动;价值决定,指商品的个别价值如何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的问题;价值形成,劳动如何形成商品的价值,即生产商品的劳动要符合怎样的社会条件才能形成商品价值的问题。马克思的商品个别价值量与个别劳动生产率提高间的关系,直接与商品的价值形成和价值决定问题联系在一起。而马克思关于商品价值决定问题的研究,却是在一系列假定前提下作出的理论规定。因此,在探讨马克思商品价值量与劳动生产力成反比关系问题之前,需首先交代一下价值量的决定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间的关系。

在研究过程的起点上,为了研究的方便和可能,辩证的思维方式就必须使所考察的对象“简单化”。一般认为,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中出现的“价值”概念是一种“思维抽象”;第一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时间Ⅰ”,下同),作为按单个商品的价值计算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是一种理论抽象的结果,是在假定“供求均衡”基础上的,最接近商品个别价值本质形态的劳动时间。“价值”和“时间Ⅰ”,是马克思把资本主义的商品抽象为简单商品,从最简单、最基本的商品生产和交换出发,揭示出来的抽象程度很高的反映社会经济关系的最本质的规定和范畴。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不仅将商品的所有权暂时存而不论,而且直接地商品的使用价值的差异也被抽象掉了。这样,单个商品就代表任何一种商品,并且又是“当作该种商品的平均样品。”[2]52但是,即使是质量、规格完全一样的商品也可能是在不同的生产条件下生产出来的。所以,马克思通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时间Ⅰ”)的规定,把部门内各种生产条件及劳动强度、劳动熟练程度的区别抛开了,这样,它成了部门内的简单产品。在简单商品与流通的关系上,马克思研究的也仅是简单的交换关系。在这里,生产者同时又是购买者,单个商品是这种商品的平均样品,假设商品的供求也是均衡的,从而商品的价格和价值就是一致的。即,假定在简单的、一般的商品生产关系中,每一次交换都是按商品内在的价值尺度进行的。这显然是为研究的需要而进行的抽象和假定。

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时间Ⅱ”)出现在《资本论》第三卷第三十七章。现在,人们通常把《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讲的某部门生产社会所需要的商品的单个商品所必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称为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时间Ⅰ”);而把马克思在第三卷第十章、第三十七章、第三十八章、第三十九章等处出现的按照社会所需要的比例生产市场上存在的,在质和量上都符合社会有支付能力需要的商品总量所必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称为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时间Ⅱ”)。

马克思认为,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规律是任何社会都应该存在的“自然规律”,只是这一规律在不同社会采取不同的实现形式。虽然在商品经济社会,各个生产部门实际上投入的劳动量远非是按比例进行的,但马克思认为在市场价值量的理论研究中,“必须假定供求是一致的”,比例是均衡的,这样,就能确定出各生产部门符合社会有支付能力需要的商品生产时的抽象劳动总量(即“时间Ⅱ”)及由它决定的价值总量,并进而论证现实经济条件下各个生产部门供求非均衡环境下的单个商品市场价值量的决定问题。《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中,马克思对“时间Ⅰ”的表述是思维抽象的结果。这一理论表述在第一卷第一章以后的各个章节中,分别以转型了的具体的形式而存在。现实中的“时间Ⅰ”,并不总是那种平均的劳动时间,而是在最好或最坏生产条件下,在“时间Ⅱ”的制约下,生产某种符合社会需要的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商品的市场价值是由“时间Ⅰ”和“时间Ⅱ”共同决定的。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时间Ⅰ”)作为一种思维抽象,作为对商品价值决定的内在“本质”说明,自然是一种抽象的和理想的范畴。也就是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一种社会价值尺度,反映的不是实际“已耗费并凝结的实体”,只能是一种想象的在公有制社会才可能存在的“应然”的标准。马克思通过预设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时间Ⅰ”)这个标准,来判断和解释个别企业的个别生产价值与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时间Ⅱ”)决定的市场价值之间的背离。

三、价值量与劳动生产力成反比关系的假定条件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多次从不同角度论述过价值量与劳动生产力的关系。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提法:

1.“商品的价值量与实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的量成正比地变动,与这一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地变动。”[2]53,54

2.“不管生产力发生了什么变化,同一劳动在同样的时间内提供的价值量总是相同的。”[2]60

3.“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起了自乘的劳动的作用,或者说,在同样的时间内,它所创造的价值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要多。”[2]370

对于第一种和第二种提法,人们比较容易统一起来加以认识。但将第一种和第二种提法与第三种提法统一在一起进行分析,就不免令人置疑马克思在这里是不是出现了一个逻辑悖论?第三种论说,明显是“价值量与劳动生产力成正比”的表述。实际上,这是对马克思这里所预设的假定条件不熟悉的一种表现。马克思研究生产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方法是:先从具体到抽象,把具体劳动还原为抽象劳动,区分了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从简单劳动的角度研究生产劳动的运动规律,然后再从抽象到具体,应用从简单劳动中得出的结论研究复杂的生产劳动和一定社会关系下的生产劳动。联系前文的论述,对于第一种和第二种提法,这里只需要把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篇第一章的假定条件联系起来加以分析就可以了。

马克思在这里阐述的是商品价值形成的规律,是确定单个商品价值的规律,而不是商品价值的制造和生产的规律。在供求一致的假定前提下,商品的价值与价格是一致的,生产多少就卖掉多少,当然商品的价值量与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量成正比,与这一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同时,不管单个企业的劳动生产力发生了怎样的变化,同一劳动在同样的时间内提供的价值量总是相同的。这是没有疑义的。在《资本论》第一卷,马克思假定商品的个别价值就是“时间Ⅰ”,也是社会平均的必要劳动时间。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马克思提出的商品价值与生产力成反比的规律本身就包含着“时间Ⅱ”决定商品价值的思想。生产力提高了,生产的商品数量多了,单个商品的价值就降低了。因为,在社会分配给某种商品的时间是一定的假定条件下,生产力提高后商品的价值自然会降低。因此,商品的价值与劳动生产力成反比的规律包含着“时间Ⅱ”的含义。

现在,如果放松假定条件回到思维具体,把供求不一致的现实状况添加进来,单位商品的市场价值量就未必与本企业所耗费的活劳动成正比,与这一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而是成正比了。“与此相反,如果这个量小于或大于对它的需求,市场价格就会偏离市场价值。第一种偏离就是:如果这个量过小,市场价值就总是由最坏条件下生产的商品来调节,如果这个量过大,市场价值就总是由最好条件下生产的商品来调节,因而市场价值就由两端中的一端来决定”。[3]206在商品供求不平衡的环境下,生产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将会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发生偏离。某些情况下,个别企业商品的市场价值可能会与自己的劳动生产力成正比。

四、价值量与劳动生产力成反比关系的简单商品经济条件

虽然《资本论》逻辑起点的简单商品具有抽象性,不能直接联系具体的实际,但它是商品最基本的规定、必有的规定,而具体的商品中必定包含这种抽象规定。这种简单商品,一方面是暂时撇开了资本主义这一特殊的社会性质;另一方面又是从“庞大的商品堆积”中抽取出来的,所以,它同时也抽象掉了品种和数量的规定。[4]在马克思看来,简单的商品并不是原始社会那种艰难发展着的物物交换的商品(因为那种商品经济无论如何也无法包含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萌芽)而是蕴涵资本主义财富的元素、细胞的简单商品。在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社会产品在自然经济的间隙中蠕动生产着,生产更多的是依赖人与自然的简单交换,而不是靠与市场联系的普遍的社会交往。从人与物、人与人之间的双重对象性关系的角度来看,这个阶段是以人的特权、超经济的强制和行政权力对社会的支配为特征的。因此,既可以把这一社会阶段理解为已经发生了阶级分化的社会形态,也可以理解为还没有发生阶级分化的自然宗法的社会形态。马克思《资本论》起点研究的之所以不是自然经济下的简单的小商品经济,其实也不难理解。因为从历史发展过程来看,劳动是比价值更抽象更一般的范畴,但研究自然经济条件下的简单商品交换,无法揭示典型的资本雇佣劳动生产关系下的剥削问题。

马克思研究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的简单商品经济,是要由此揭示一般商品经济的最基本规定,使人们可以由此透视已经覆灭了的简单商品经济形式;更为重要的是,简单商品经济虽然作为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的商品经济形式,但却是资本运动的一般基础或根本。马克思指出:“商品按照它们的价值或接近于它们的价值进行交换,比那种按照它们的生产价格进行交换,所要求的发展阶段要低得多。而按照它们的生产价格进行交换,则需要资本主义发展达到一定的高度。”[3]197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作为商品经济的特殊形式,必然包含有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商品生产的基本矛盾与资本主义基本矛盾间有一种固有的、内在的联系,前者孕育着后者的萌芽,是后者的细胞形式,后者是前者的展开和具体化。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到发达阶段,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就发展为生产的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占有之间的矛盾。这必然会涉及到与商品价值量有关的劳动所有权的问题了。

五、价值量与劳动生产力成反比关系条件下的劳动所有权

在个体私有制的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生产力水平较低,商品生产者生产资料价值占用额比较小,不同种商品的商品生产者生产资料价值占用额差别比较小,社会再生产扩大规模不显著,社会再生产规模出现倒退与停顿,也是有的。所以,不同种商品生产的商品生产者生产资料价值占有率不同,对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的影响不大,不容易清楚地表现出来。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正是撇开由供求变动引起的假象,在供求一致的假定前提下,揭示了商品的价格是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商品的需求量不参与商品价格的决定。这也是大致符合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的实际情况的。这种假定前提下,产品生产多少就卖多少,价格与价值相一致。所以,在个别生产者劳动生产力提高的条件下,标志着每一单位商品的价值量就会呈下降趋势,但商品的使用价值量却增加了,也表明个体生产者同时也能交换到所需要的很多的使用价值量,其经济条件将会得到很大改善。在这个发展阶段上,商品生产者的所有劳动都没有浪费,劳动与劳动所有权直接获得了统一,这是一种理想的完美的假设状况。

但在现实的商品生产条件下,正因为私有制的存在,才使劳动产品转化为商品,使人类劳动力的消耗转化为商品的价值,从而才为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存在提供了“必要性”,使其从可能性向现实性转化。也正是由于私有制的存在和作用,才使得劳动者的劳动具有了“私人性”,从而产生了价值与使用价值、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的矛盾。从劳动主体的角度来看,自己生产的产品不是总能全部售卖得掉的。其劳动产品能否转化为商品,产品中耗费的劳动能否转化为价值,决定他能否在市场上获得他所需要的使用价值,决定着他能否进入到社会的“劳动体系”中来,成为其中的一部分。因此,劳动者的产品是不是商品,最终能实现多大的市场价值,体现为劳动者能多大程度上获得自己劳动的所有权,这是关涉劳动者的社会地位和身家性命的问题。

马克思的研究表明,在资本主义发展初级阶段的个体私有制商品经济条件下,也隐含着“价值创造”与“价值决定”不一致的危机的可能。在个别生产者提高劳动生产力的条件下,表现为单个产品的市场价值量与其劳动生产力成正比的现象。即表现为本文第三章的“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起了自乘的劳动的作用”。劳动的私有性决定了劳动创造的价值的归属,这是交换的前提,不阐明这一规定,单纯的讲价值的实体是什么,却无法回答劳动为什么会表现为价值的问题。这些问题也恰是资产阶级经济学从未提出过也不能解决的。[5]在这样的发展阶段上,劳动的所有权直接统一于私人劳动,是与商品经济较低的发展水平有关的。经济发展的历史表明,在自然经济中,劳动已经具有所有权的规定,劳动与所有权的结合早已存在。在商品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在还未转化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之前,劳动所有权的问题仍然存在,因为个体私有制仍然存在。个体私有制下劳动的所有权与其产品的所有权是联系在一起的。一旦二者统一的个体私有制经济基础发生改变,劳动与其所有权可能就要发生分离。这突出表现在资本雇佣劳动生产条件下,劳动与所有权被割裂,劳动者不能获得自己所创造的全部劳动产品。

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Ⅰ迫使生产者通过改进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商品生产的个别劳动时间。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会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同时也会引起劳资之间、生产者之间的两极分化。在盲目生产的私有制社会环境中,所有构成社会必要劳动时间Ⅱ的劳动耗费都将参与市场竞争,并平均化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Ⅰ。在此过程中,只要部门内部劳动生产力是不平衡的,超额劳动向超额价值的转化就是不可避免的,并通过经济的剧烈震荡和周期性的经济危机,来自发地、强制地实现社会按比例配置社会劳动。

六、单位商品价值量与劳动生产力成反比关系研究的理论目的

资本主义商品生产是从简单商品生产发展而来的,简单商品生产是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历史前提。因此,《资本论》以简单商品作为劳动价值论的逻辑起点,反映了劳动价值论的逻辑概念运动符合资本主义发展的客观历史进程。逻辑起点的选择至关重要。在资本主义发展的起点上,劳动与所有权直接统一于劳动者。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劳动与所有权被强制分离。但在剥夺剥夺者之后,它就要与劳动重新结合:“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2]874

“价值创造”与“价值决定”在任何情况下的背离都是与科学的劳动价值论不相容的。个别价值与社会价值的不一致,给劳动价值理论研究带来了很大的困惑:为了解开这个迷,必须坚持一个前提,那就是承认私有制生产部门内部由于生产力发展的不平衡,“价值决定”和“价值创造”在个别场合下的背离是必然要发生的,进而应从产业部门内部或全部产业之间去寻找超过实际劳动的那部分价值的源泉。这就与劳动者的生产和生活的命运息息相关了。马克思从雇佣工人的立场进行思考,认为工人阶级是作为一个整体被资本集团雇佣、支配和剥削的。工人提供的劳动是否有效,到底能否形成价值,是由资本和资本家决定的,是由个别资本和资本家背后的整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决定的。可以说,如果产品不能实现其价值,如果企业出现了亏损,那就是对生产资料和工人劳动的浪费,归根结底,就是对社会资源和财富的浪费。对此需要负责的不是工人,而是作为商品生产组织者的资本家和以资本生产为基础的整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马克思从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立场出发,发现劳动人民和人类解放的经济基础条件就在人类自身的发展中,从而得出,资本主义的生产力创造了消灭资本主义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的物质条件。

从马克思的角度来理解,即使在简单的商品经济社会里,即在那种以个人劳动为基础的小生产者社会里,也存在着个人所耗费的劳动部分或全部无法实现为价值的问题,也存在着占有别人劳动的可能。尽管它表现为一种温和的田园牧歌式的财富积累形式,但还没有表现为资本积累的方式。而在生产手段占有条件发生分化的社会中,即在阶级分化的社会里,剩余劳动的占有就表现为一切阶级社会所共有的现象,而剩余价值的占有则是资本主义特有的产物。

因此,根据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在未来生产资料公有的社会制度里,每个劳动者的个别劳动,一开始就是在符合整个社会需要的客观比例内进行的,从而在质和量上都和社会劳动具有直接的等同性。那时候,作为千万种劳动产品的统一计量单位只能是生产这些劳动产品的直接的个别劳动时间。在这样的社会制度环境中,能够把劳动(物质和精神生产领域)时间作为计量个人在共同产品的个人消费部分所占份额的尺度,个别劳动时间直接就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实现“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6]的等量劳动相交换的按劳分配原则。

注 释

①卫兴华教授的三篇文章分别见《经济研究》1962年第12期,《学术月刊》1963年第4期,《教学与研究》1983年第2期。

[1]丁堡骏,张洪平.揭开劳动生产力和商品价值量之间关系之谜[J].税务与经济,1994.(3).

[2]马克思.资本论:第1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3]马克思.资本论:第3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4]陈俊明.《资本论》劳动价值论的具体化[M].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00:84.

[5]陈俊明.资本转型论——《资本论》资本理论的具体化[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189.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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