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金鹏(南昌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江西 南昌,330031)
清代江西宾兴组织与绅商关系研究
杨金鹏
(南昌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江西 南昌,330031)
宾兴会作为一种特殊的教育组织与助考机构,是科举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清一代,江西的宾兴活动极为盛行,尤其是清嘉庆、道光年间的普遍发展,使其逐步完善成为颇具特色的科举会社组织。宾兴组织的成立与运作离不开地方商绅的倡导和参与。在清代中期以后,随着官府对基层社会的控制能力相对削弱,宾兴会在其功能和性质上都有所转变,并相应地介入地方公共事务管理,已并非纯粹的教育机构;其中,绅商阶层无非是其主导性力量,这在某种程度上颇具有地方“绅民自治”的意味。
清代;宾兴会;江西;绅商
“宾兴”一词源于周代的人才选拔制度。“周礼大司徒之职,以乡三物教万民而宾兴之,一曰六德……以考其德行,察其道艺,及三年大比,而兴贤者能者,乡老及乡大夫率吏,与其众寡,以礼宾之;厥明献贤,能之,书于王,”是礼乃三年正月而一行也。①《十三经注疏》,《仪礼注疏》卷8《乡饮酒礼第四》,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版。需要说明是,有关“宾兴”一词的考释,有关学者作出过相应的研究。邵鸿认为:所谓“宾兴”,本指国家考校取士,而明清时期主要指地方成立各种基金组织资助科举考试的活动。详见邵鸿:《清代后期江西宾兴活动中的官、绅、商》,载张国刚主编:《中国社会史评论》第四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75-84页;而李才栋认为:“宾兴”一词出自《周礼》中“以乡三物教万民而宾兴之”。后世将支持应试、入学、登科的机构统称为宾兴。详见李才栋:《漫说“宾兴”》载刘海峰:《科举制的终结与科举学的兴起》,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19-425页。另毛晓阳:《清代宾兴礼考述》,《清史研究》2007年第3期对此也有过专门论述。本文采用李说。而“宾兴”原指乡试一级的考试,后泛指童生、生员、举人等各级人才考试及选拔活动。按其途径划分,从童生至进士乃至翰林,共同组成了清代科举的金字塔型结构。科举取士,一路朝考。顾名思义,充满着极端激烈的竞争和风险性。同时,伴随而来的是源源不断的资金和物质投入,这对大多数寒门士子而言是难于兼顾的,以资助科场士子的旅费、束修、卷资等为最初目的的宾兴会也由此而产生。②除了到省城贡院或进京赴考所需的盘缠、旅费外。考生应试的每套试卷也是要收费的。以仁怀厅为例,据张仲礼的研究,童试第一次试卷收费1050文,武童试试卷为2100文。考生中榜后,还需向教官以及为他们考试作保的廪生缴纳规费。家道殷实的生员每项纳银七八十两,家资不富的也需纳约二三十两。当然,各地方的情况不尽相同。详见张仲礼:《中国绅士——关于其在19世纪中国社会中作用的研究》,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04-205页。而宾兴组织的资金来源及其运行机制无疑是由绅商阶层主导的。按其性质分类,士绅身份的获得有正途及异途(捐纳)之分。具体而言,一般指各地生员、监生、贡生、孝廉、举人等具有科考功名的乡绅及赋闲居家掌握地方公共事务权力的官僚。需要说明的是,士绅阶层本身就与科举制度有着莫大的关联,加之清代中期以来,政府为借资民力,筹措军费,在逐渐开放捐纳制度的同时,又在地方上增广学额,这无疑促成了“商亦绅兮,绅亦商”的局面。③有关政府增广江西地方学额及筹措军费之关系研究,详见李世愉:《清代科举制度考辨》,沈阳:沈阳出版社,2005年版,第204-205页。绅商阶层利用其特殊的身份游走于官府与民间社会,成为两者之间的中间人,并逐渐在地方社会控制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本文拟从清代中后期江西宾兴组织性质及功能上的某种转变入手,探讨地方商绅在近代江西地方社会权力结构中的价值与内涵。
江西在明清时期乃科举大省,通过科举仕进,涌现一大批名儒巨辅。故时人言之:“江右为山川毓秀之区,史册所载磊落瑰玮之材,代不乏人,①(清)钱陈群:《乾隆十二年(1747)丁卯科江西乡试录·前序》,清乾隆年间刻本,转引自姜传松:《清代江西乡试研究》,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77页。被誉为”文章节义之邦”。而在江西历代科举开考中,虽不乏学田、义庄、文会、官学等科考资助性项目,及之后较为普及的南宫会、采芹会、登瀛会、乐英庄等。②宾兴会作为民间助学、助考的机构有许多名称,如采芹会、南宫会、登瀛会、乐英庄、兴贤堂、广华堂、同善会等,统称宾兴会或宾兴局。参考李才栋、邓爱红:《古代地方助学机构——宾兴会》,《江西教育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但据杨品优的研究,宾兴组织的兴起较多是由于清嘉庆、道光朝,各地普遍兴起了为士子提供卷资、旅费之类的会社组织,很多以“宾兴”为名,以合上古之制,统称为宾兴组织。因而,清代中期的宾兴组织与北宋以来的义庄不尽相同,与南宋的贡士庄、兴贤庄也不相同,宾兴组织主要由地方绅民创设和管理。③详见杨品优:《清代江西宾兴组织的兴起述论》,《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从宾兴会具体的组织结构及其运行机制而言,当然与前代相对应的助考机构不尽相同。事实上,宾兴组织也只在清代才逐步完善和规范。但这并不意味着两者处于相割裂的独立状态。相反,宋明以来江西少数县份宾兴基金的存在,为清代江西各地普遍捐设各类宾兴助考基金提供了榜样。④毛晓阳:《清代江西乡绅助考活动研究》,1999年江西师范大学历史系硕士学位论文,第3页,未刊。而据史料记载,江西目前可考最早的助考组织可追溯至南宋绍兴壬子年(1132)成立泰和县的“南宫义举之约”。依周有德《南宫义举记》所载:“是年,泰和县士绅严万全等组织乡里,共同议定”南宫义举之约”,规定“以千人为率,每人日出一文,约三岁得钱一千有奇。”⑤(清)宋瑛等纂:同治《泰和县志》卷32《艺文志·记》,同治十年(1871)刊本。即以千人为单位,每人每日捐出一文钱,三年后可积至千钱。这种按人头摊派,积少成多的聚资方法亦为比较传统的捐赠模式。但是,宾兴组织的资金来源及资助形式相比之下更显复杂和多样性。其资助对象包括童生到举人,而资助金额来源有个人或家族捐赠、社会募捐、捐款本金和货币利息以及租田实物地租等。杨品优在论述宾兴资产的来源时,认为江西宾兴资产的来源主要分为五种,分别为官府公项、士绅捐资、商人捐资、大众派捐及思源银。其中,派捐占了大部分。⑥杨品优:《清代江西宾兴组织探析》,《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虽然大众派捐可能在资产数额上占一定优势,但从其具体资助对象而言,无非是绅商阶层占主体。首先,实施个人或家族捐赠的大多具有绅商背景。以高安县为例,商人邹如式欣闻长子宗益入学,高兴莫置,因“驰片纸归嘱起家,具万缗归诸公权”,作为岁、科两府县学新进诸生束修之费。后如式子得封诰,如式亦得赐“通奉大夫道衔分发候选郎中加五级”之官衔。⑦(清)孙家铎修,熊松之纂 :同治《高安县志》卷13《封荫志·捐封》,同治十年(1871)刻本。从中不仅可知相应绅商的个人捐资情况,随着地方捐纳制度的放开,士绅、商人阶层的界限逐渐被淡化,商绅阶层便随之而起;此外,在外省捐输银钱资助本地宾兴组织的绅商也不乏其人。此以吉安府为例:
道光二十五年,本邑在湖南衡州绅商捐钱万余缗为采芹会。咸丰六年,寇变。公项无存。同治七年,在湘潭绅商议定敦谊堂、晏清堂、永吉祥,每逢岁科试拨捐银六百两为采芹会,永为常章。经理宾兴绅士董其事。⑧(清)陈汝桢:同治《庐陵县志》卷16《书院》,同治十二年(1873)刻本。需要说明的是,据邵鸿的研究,清江县的宾兴资产来源也大多为在湘潭、汉口等地身在外省商人的资助,后文会有专述,此不赘言。
当然,需要说明的是,在特殊历史时期,也不排除官府资助的情况,如金溪县的情况:
同治五年,因兵灾后,劝学堂存典之貲荡尽,租谷又多析耗,向有柴薪公费及斌(宾)兴堂公费具未能举行……又因丁漕奉改折新章后,不许书吏丝毫苛索,而金邑户书于票套等杂款仍未裁革,乃援吉安府分拨济公之例,呈请粮道段府宪吴,遂于五年经县宪姚议定:每年户书分拨票套等项七百千为宾兴堂公费。①(清)程芳:同治《金溪县志》卷12,《学校》,同治九年(1870)刻本。需要指出的是,根据笔者参考有关史料,咸同军兴之后,江西各地的宾兴组织都遭到不同程度上的破坏,多由地方官会同众商绅,从本邑团练捐款额中划出部分,作为重建地方宾兴组织的资金来源。可参考刘海峰:《二十世纪科举研究论文选编》,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0页。
该劝学堂在同治五年(1865),受军兴以来战乱的影响,损失殆尽。而由官府对其进行资助。这说明宾兴会资产的来源也不排除官府的协拨。但政府对宾兴组织的资金投入显然不足,故而,宾兴组织在事实上也多由地方商绅实际负责。
清代江西宾兴基金的经营方式主要是由地方商绅设法拨置田产、房屋等固定资财设立基金。其经营运作的一个重要理念是使其增殖,以生息银钱资助士子。例如将收额银钱购买田产、商铺,取其收益,或发行银票、基金等,存典生息制钱。兹分别以庐陵县(今吉安县)、德化县(今九江县)为例:
嘉庆十一年,邑绅倡建宾兴文课,按乡捐输,共得银若干钱。存典生息,为每居府院文童试卷貲廪保戳费及文途乡会两试程仪。咸丰间兵燹后,费绌不支。同治六年(1867)邑绅提倡续捐宾兴费得钱一万四千余缗。合旧余貲经理生息为永远经费。
道光三年癸未十二月,知府郑祖琛以绅士所捐资增修书院器具存银五千两,交郡中各典生息,每年收息银五百四十两。②(清)陈汝桢:同治《庐陵县志》卷16《书院》,同治十二年(1873)刻本。
道光十三年(1833)有府宪发典生息制钱三百千文。二十三年,制钱四百五十千文,是年,恩贡夏荣光捐银六百两。二十五年,夏荣光续捐二百两。至二十八年,连余息银一千五百两。四项周年壹分贰厘起息,以供乡会宾兴之用。③(清)陈鼒:同治《德化县志》卷22《学校志》,同治十一年(1872)刻本。
另据邵鸿的研究,清江县的宾兴资产来源主要是当地商绅利用宾兴基金购置房屋、商铺,取其收益。“从同治四年(1865)至九年(1870),共募白银11825两,其中就有8700余两购置店房,以其收益和其余银两资助清江宾兴和书院膏火。”④邵鸿:《清代后期江西宾兴活动中的官、绅、商》,载张国刚主编:《中国社会史评论》第四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75-84页。
此外,笔者通过查阅金溪县当地的有关方志,似乎更能与笔者的相关论点相佐证。
劝学堂在南门内,为赡给举贡生童诸考费而设。嘉庆十八年李庭藻等倡众绅士剖貲捐助买房屋改建。劝学堂买对桥庄一所;计早晚田肆百九十五秤岁收乾谷五百五十一石零九斗。科民米二石肆斗一升五合二勺买浒湾店房一所,岁收店租元丝银十八两正。除买上三项外,存典铺生息制钱六千文,所收租息,值会试朝考、乡试、院试、按名给费。公举首事五人管理,三年一换,立有章程。⑤(清)松安:道光《金溪县志》卷2《学校》,道光六年(1826)刊本。
嘉庆二十一年,知县万国荣会同儒学倡率邑中首事李庭藻等彻旧更新创屋四十余楹学使赠以额且为之记其费出。邑人公捐除修书院外,余存钱文田亩店屋岁收租息,以赡束修膏火之用。道光元年知县杨献弼定有章程,通详各宪。⑥(清)松安:道光《金溪县志》卷2《学校》,道光六年(1826)刊本。
宾兴资产在官府、士绅、绅商的经营与管理之下,其经营方式上有着很大的转变。首先,宾兴组织利用田产、商肆生息取财。保证其基本的资金链条是稳定的。此外,宾兴组织还具有一套颇为严密的规章制度。因而,笔者认为清代江西宾兴组织在其经营、管理体制上还是较为健全的,奉新县“登瀛集”的有关经营、管理规定即可很好地说明这一问题:
(1)本集公项先是本县各典分领每年八厘行息开张本县二十三典开张外县十六典共领借十足钱一万八千一百千文(自咸丰年间叠遭兵燹,支应兵差,此项无存。)其余置买田租铺租收其租息以备岁用。嗣后置买产业。首事公同详择,酌议妥当,不得率行滥买以致有名无实。所有本集租息,如有拖欠,禀官究追。
(2)十三乡每乡公举首事二人,值年轮管,分为三班。县市、从善、建康、归德为一班;奉新、南乡、北乡为一班;新安、新兴、法城、奉化、同安为一班。其首事择公正殷实之人,家无儋石之储者不与是选。
(3)本集租产均交值年首事收管。一年轮替。上付下收,簿券每年集众盘查,如有亏短,惟值年首事是问。
(4)每年二月致祭耆德祠、广华精舍,各乡首事会齐,将上年簿账公(共)同清算。如有挪移、掩饰、亏短情弊,一经查出,即责令该管首事分赔归款。其值年首事即于是日更替。至八月举行秋祭,集交值年办理,母庸会集多人。春秋祭期以首事承祭,不必延请当事。
(5)本集设立正簿,一样十三本,县市及各乡首事各执一本,所有本集产业及每年出入,详悉登载,除文契、借帖另行收管外,其租帖、不约均交值年首事轮流管理。
(6)值年首事因本集公事来县,即于本集住宿,所有夫价、伙食均动用本集公费,仍于簿内注明某月某日某事,来县几人,夫价若干,几日伙食若干,以便稽查。
(7)本集均系好义之士乐输私囊,并未派敛各乡,亦无阖邑公费,以免集外挪移。嗣后无论各乡及阖邑公事,本集概不兼管。向议章程,本集只管集内之事,即公举首事,亦择集内公正殷实之人,不必延请集外,各宜恪守旧章,永远勿替①(清)吕懋先:同治:《奉新县志》卷三《学校·登瀛集》,同治十一年(1872)刻本,以上章程略有删减。该地登瀛集于道光二十一年(1841)邑绅帅方蔚等倡劝阖邑公建。咸丰七年(1857)遭受兵燹所毁,同治七年(1868)乃集资重建。。
除此之外,从相应的清代宾兴征信录及其他以册、录为名的宾兴文献中,也可管窥一二。如乐安县的“乐庠庄”:其于乾隆五十一年(1786)由乐安知县严安儒联合本地绅商倡捐设立。并为之“酌定垂久规条,萃编成帙,付诸剞劂,散给在庄有名各家,俾世世子孙得互相稽查维护于勿替焉。②(清)严安儒:《乐庠庄序》,朱奎章、胡芳杏纂:同治《乐安县志》卷十一,《艺文志·序》,同治十年(1871)刻本。同时,在同治十一年(1872)所新修的《安仁县志》也有着大量的边幅,除对各类”宾兴馆田“、“宾兴会田”等各项宾兴基金记载外,对此事也有着较为详细的说明:
捐助书院及宾兴会、宾兴馆、童试捐资诸义举,其出有二:一曰田,一曰钱。田以据管,不为记载,后将无从稽查。虽少必登。若钱之零星凑集,多寡不一,而好义则同。概登既涉于滥,择登又恐其遗诸公倡义乐捐。纵非为名起见,而合邑之事,不得不示之以公。兹因续修志乘,邀集绅耆,公同着议,田则照前续增,钱则多寡不录。③(清)朱潼:同治《安仁县志》卷4《学校》,同治十一年(1872)刻本。
以上材料至少说明两个问题:首先,宾兴组织的管理条例分工明细,有章可循。首事负责具体资产的经营与管理;其次,宾兴组织的日常运行还是注重实效的。“凡本业租息,如有拖欠,禀官究追”似乎足以说明。此外,当地还通过制定相应的宾兴志,萃编成帙,散给有名各家,为子孙后代互相稽查。为此,建立起相应的监督机制等等。这些都说明,无论官府还是民间乡绅,对宾兴组织的经营与管理规范都十分重视,而且这其中不乏当地商绅积极组织、参与。④需要指出的是,据杨品优对吉安县河西坊廓乡、义宁州泰乡等地的有关研究,发现在县以下倡建宾兴之士绅往往功名并不高。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详见杨品优:《清代江西宾兴组织探析》,《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而笔者认为参与地方宾兴组织的“士绅”,具体而言,很有可能就是指当地生员、商绅及耆老。
江西地方商绅为什么要倡设宾兴基金?“一般认为读书人都是贫穷一类,读书而外不事生产,而参加各类考试的种种费用更是加重了他们的负担,因此,捐设各类助考基金将使他们更加顺利地参加各类考试……在某种程度上,他们(地方绅商)本心也未始不在期望通过自己的努力使更多的人有机会参加考试参与竞争,从而期望有一个儒雅之风遍及全县、圣贤之道流播四方的人文结果。①肖辉:《江西考试史上》,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211-213页。不可否认,部分士绅、商人出于对地方文化建设的需要,慷慨捐资,乃合乎情理。
无论士绅、还是商人阶层(统称绅商阶层),其本身就存在着剥削贫、雇、佃农为前提的阶级属性;利用宾兴组织从事地方公共事务建设活动,无疑是其积极参与到地方事务管理中的某种手段。此外,清代各地宾兴基金不断涌现的原因在于清代初期对地方科举经费预算进行大幅度裁减,致使地方宾兴礼的举行深受影响。其最直接的体现是地方政府举行宾兴礼时发给考试的路费太少,对其赴考难以提供实质性的帮助。为此,地方官、士绅等纷纷或筹款、或捐资设立宾兴基金,确保宾兴礼得到的足够的经费支持,同时也为考试无偿提供旅费资助。②毛晓阳:《清代宾兴礼补论》,《清史研究》,2011年第4期。这似乎为清代民间对科举考生开展基金资助的社会风气较之明代颇为兴盛作出了较为合理的解释。
宾兴组织在清代中后期得予普遍兴起,与当时的民间社会结构及地方学额增广、书院的兴盛等因素亦不无关系。“各地宾兴组织普遍设立在清嘉庆、道光朝时期,即从十八世纪末至十九世纪中叶,宾兴组织主要由官、绅倡办,绅民实际负责,地方士绅在宾兴的设立、经营管理中起主导作用。江西等地的宾兴组织多以县及县以下行政基层组织为单位设立,绝大部分资产为绅民所捐。自明中后期开始,中国传统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呈现出新的特点,地方士人的力量不断壮大。地方“自治化”成为一种发展趋势。宾兴这一科举会社组织于各地的兴起,说明这一趋势在清中期得到继续发展,体现了这一时代特征。③杨品优:《清代江西宾兴组织的兴起述论》,《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
杨联陞在其研究中对于这一问题也有所论述:“可能是朝代之兴,大抵有个军事时期,此后要相当时期的修养生息,社会中的人,才能行有余力。帝国内若干区域,经过长期安定,经济发展。地方首长,绅士商民,有机会发挥他们的组织能力。团体福利同互助性质的社会组织,因而兴起。④杨联陞:《科举时代的赴考旅费问题》,原载台湾《清华学报》,1961年6月新2卷第2期,收入刘海峰:《二十世纪科举研究论文选编》,武汉:2009年版,第149页。笔者认为,这一解释可能与当时社会实际并不完全相符,但也不失为阐释这一历史现象的合理因素。宾兴组织虽为地方政府、商绅及社会大众为民间助学而倡设,但参与组织群体其本身就是宾兴资产的所有者。他们利用宾兴基金进行投资收益,从其商业化经营模式便可略知一二。且江西的宾兴组织往往不是直接用公项、写捐等经费资助科考士子,而是用这些资产之增殖部分来资助士子。一般来说,宾兴资产的增殖方式主要有置产收租、发典生息两种。即所谓“只动利,不动本。”⑤杨品优:《清代江西宾兴组织探析》,《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而这些无非都为宾兴组织的兴衰成败增添了许多不确定因素。正如李才栋先生所言:“宾兴尽管作为科举制度的配套机制,但并未成为当时科举制度的一部分。各省、各州府、县邑的发展情况极不平衡,资助的力度和资助的方式也极不相同。尽管得到地方官方的支持,到若运到胥吏的中饱、官员的挪用、管理人员的私吞或是战乱的影响和天灾人祸,资金就可能血本无归。科举考试取消以后,遇到政局的变化,有的虽能维持,但由于通货膨胀的关系,资金已无价值可言。”⑥李才栋、邓爱红:《漫说“宾兴”》载刘海峰:《科举制的终结与科举学的兴起》,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25页。
同时,宾兴组织在清中叶后,往往演变为社区活动中心或地方事务管理机构,大抵成为地方商绅聚会商议的公所。这其实就与宾兴组织的性质和具体运作形式有着很大的关联。以广昌县为例,宾兴堂就曾一度借为官廨使用:
考棚在东关外城隍庙左、莲花庵右,其后栋即宾兴堂,系道光二十九年州同职黄云程字炳衡独立捐建,并捐田租五十石,以为岁修之资。其基地则各姓入主宾兴堂送出。咸丰年间被兵燹,同治元年冬月其子邑庠生黄祖伊续建,详宾兴堂志,今借作官廨。①(清)曾毓璋纂:同治《广昌县志》卷三《公署志》,同治六年(1867)刻本。
正如笔者开宗明义,宾兴组织在其本质上而言是助考机构。具体而言,乡试、会试是三年一试,除应考之年需核对人数,发放考费外,其他时间没有多少事务处理,一些宾兴局开办时甚至不需要固定场所,有的干脆附设在书院内,借书院房舍办公。②张小坡:《清代江南宾兴组织的演变及运作》,《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从中可以看出宾兴组织在大多时期只是备用场所,而宾兴组织借为官廨使用的缘由也不足为怪。
除此之外,宾兴馆在地方上还曾一度改为宾兴局,成为一个为政府提供资金,承担地方公共事务的权利机构,则似乎是宾兴组织在中后期功能演变的又一例证,如南康县的情况如下:
县东东华山官路,同治九年,宾兴局捐修。县西西华山官路,同治九年,宾兴局捐修。县北旭山大路,同治九年,宾兴局捐修。③罗中坚、黎上达编纂《南安府志·南安府志补正》,赣州:1987年版,第965页。
从中可以得知,宾兴组织已经悄然演变为地方公共事务管理机构,并非之前纯粹的教育助考组织。当地宾兴基金此时已多为众善局所挪用,并投入到战后地方社会重建中。这其中转变,地方商绅显然发挥了重要作用。从之前当地举人卢鼎恂、刘云锦等人呈请官府将众善局所存的本钱划归宾兴局似乎可见其端倪:
同治四年,代理知县汪宝树详据举人卢鼎恂等呈:康邑向有鼎元、伦元堂及旭升书院田租计额租八百余石,另有款项存典生息,为阖邑宾兴之费……咸丰八年,阖邑生董禀请将查充逆产,除拨给恤赏外,其余赍田土归入众善局归补提用。宾兴款项并为团防善后事宜及修理桥梁施渡,一切公费又因连年办理防剿军务进不敷出,始于咸丰十一年奉谕劝捐,经费兼补宾兴款项并归众善局管理……禀请抚宪、巡宪、善后局宪。府宪作何归款?沐批应由地方设法归补,免废义举。暨蒙府宪准将赎还充公,及变卖充公田价如数补还,以清款项。④(清)沈恩华:《南康县志》卷四《宾兴》,同治十一年(1872)刻本。
除此之外,宾兴局还兼管原众善局经办的城区育婴事宜。光绪元年,宾兴局绅呈请将原众善局经管的三江湖溪等处充公田产、所捐田租等概归宾兴公项,育婴二十口,每名月给哺资六百文……至此之后,南康县城的育婴事业一直由宾兴局负责,直至民国十一年(1922)育婴停办。⑤杨品优:《科举会社组织与社会权势的转移——以晚清至民国江西南康宾兴会为例的分析》,《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8年第1期。另据衷海燕对庐陵县(今吉安县)河西宾兴文课的研究,当地河西宾兴会俨然成为社区管理机构之一,其目的在于从新整合社会,增强社区凝聚力,强化人们的社区认同感。而在参与河西宾兴文课的首事士绅共计78人中,绅员与监生共计64人。⑥参考衷海燕、唐元平:《清代宾兴会功能的演变——以江西吉安府为例》,纪念《教育史研究》创刊二十周年暨中国教育史研究六十年学术研讨会论文集(3)2009年第9期。可见,参与地方宾兴组织事务管理的人之中,往往多为功名不高的地方乡绅。联系当时的时代背景,其很有可能就是绅商阶层,而地方上的宾兴会也由单一的助考机构逐渐演变为管理地方事务的权力中心。
获得各种官方身份的商人大量参与到晚清地方各项社会事业中,在赈灾、养济公共工程、文化教育等方面发挥作用,成为一股重要的社会力量。至今在各地地方志中还可以见到大量有关商人参与社会活动的记载。这些记载本身就说明商人在地方社会事务中的影响不断加大,①陈亚平:《清代法律视野中的商人社会角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54页。而宾兴会则是商绅参与地方事务管理的重要组织之一。以清江县(今樟树市)为例,据邵鸿研究,清江县很早就有资助科考的传统,各乡宾兴局之设也较早出现,但正式以县宾兴局的形式开展制度变化的宾兴活动则始于同治年间。
推动清江县宾兴活动的最直接力量就是清江商人,同治三年(1864)旅居在湖南湘潭的清江商人捐资1万两发起组织了宾兴会,建立起稳定的助学基金。此后,从同治四年 (1865)至九年(1870),共募白银11825两(内含汉口、常德等地的清江商人抽厘捐助,以及商帮公产租金、利息等),同治九年(1870)到光绪七年(1881)的12年中,清江县宾兴典就得到共计8850.604两白银,外加银元7元,制钱1002.864串。当地该项民间基金的资助活动也一直保持到民国时期。当地与宾兴直接相关的人员中,大多亦商亦绅。换言之,清江县的宾兴局既是一个民间组织,也是清代地方政府的外延机构,是一种准政府组织,亦成为官府控制基层社会的工具。②参考邵鸿:《清代后期江西宾兴活动中的官、绅、商》,载张国刚主编:《中国社会史评论》第四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75-84页。邵鸿分述了在清江的宾兴活动中的清江商人及士绅的影响和作用,且其在之后对商人、商绅、及正途的士绅作为两个不同的社会群体的概念也稍有论及。但总体上而言,两者除了在身份认同上有所区别外,绅商似乎已经基本涵盖了商人及士绅的功能与职权。
而宾兴组织之所以在清代中后期得以普遍发展,除了官方的支持使其存在具备合法性之外,士绅和商人(绅商)的参与也是推动宾兴会成立的直接力量。随着时代的发展,地方士绅结合本地的特点,因地制宜治理宾兴会,使得宾兴会功能日益丰富,逐渐成为综合性社会机构、基层社会活动的中心。③参考衷海燕、唐元平:《清代宾兴会功能的演变——以江西吉安府为例》,纪念《教育史研究》创刊二十周年暨中国教育史研究六十年学术研讨会论文集(3)2009年第9期。这些所谓的“士绅”,其中不排除当地较有名望的商人,其往往通过相应的捐纳获得科举功名从而在社会身份及地位上有着巨大的转变,即所谓的“绅商阶层”。
有清一代,江西宾兴组织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而最终演变的过程。清代江西宾兴组织的管理,其背后虽离不开地方政府的支持,但实际运行权利多为士绅所操控,具体参与地方宾兴组织与管理的多数士绅,其实质就是绅商阶层。综合而言,清代中叶以来,随着政府对基层社会的控制能力相对削弱,宾兴会在其功能和性质上都有所转变,并相应地介入地方公共事务管理,已并非纯粹的教育机构。而绅商阶层无非是其主导性力量,这在某种程度上颇具有地方“绅民自治”的意味。
(责任编辑:吴树生)
[Abstract]Binxing union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Imperial examination research as an operational mechanism supporting the 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s and the imperial examination system.In the Qing Dynasty,Binxing was extremely popular in Jiangxi,especially during Jiaqing and Daoguang,which made it gradually became a distinctive imperial society organizations.The establishment and operation of Binxing can not be true without the participation of local suppliers gentry.In fact,since the mid-Qing Dynasty,as the government's ability to control the local society was relatively weaken,the functions and the property of the Binxing union are changed,and it was appropriately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public affairs,and was not a purely educational institution.The business people is nothing more than its dominant force,which means that there is considerable local"gentry self-government"to some extent.
[Key words]the Qing Dynasty;Binxing union;Jiangxi;Gentry
A Research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Binxing Union and Gentry in Jiangxi in the Qing Dynasty
Yang Jinpeng
(Department of History of College of Humanities of Nanchang University,Nanchang Jiangxi,330031)
K892.27
A
1008-7354(2015)06-0050-08
杨金鹏(1992-),男,江西抚州人,南昌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经济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