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海月
(大庆师范学院法学院,黑龙江 大庆 163712)
大学生法律援助改革发展模式研究
徐海月
(大庆师范学院法学院,黑龙江 大庆 163712)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依法治国、法治理念的提出,法律在我们日常生活中越来越重要。法律制定的目的在于实施,而不是摆设。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老人、没有文化、家里贫穷或者缺乏法律意识的人,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并不知道该如何维权,此时法律援助制度应运而生。仅靠我国现有的律师或者实际从事法律事业的人员进行法律援助是不能解决法律援助供需矛盾的,此时高校大学生法律援助制度尤为重要。因此,高校大学生法律援助的改革发展模式也得到更多人的关注。
大学生;法律援助;发展模式
大学生法律援助制度,是指以在校高年级法学专业学生、法学教师为骨干力量设立的为社会上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社会志愿者组织的办事规程或行为准则,业务上受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指导。
自习近平总书记任职以来,不断强调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使得法律在我们的生活中越来越重要。上到治国方略下到生活琐事,法律无时无刻都在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目前我国真正懂法、知法、守法的人并不很多。有许多人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不知道该如何维护,更不会想到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为了减少类似事情的发生,法律援助制度应运而生,但是由于我国现有的律师和符合进行法律援助的人员有限,不能更好地帮助更多需要帮助的人,此时高校大学生法律援助是极其重要的。
高校法律援助制度起源于15世纪的英国,在西方国家已有500多年的历史。但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发展较晚,据可靠资料统计数字显示,我国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接近百万,而实际上真正得到法律援助,为当事人解决法律问题的事件却少之又少。
依托高等学校而投身于法律援助事业的在校大学生所建立起的法律援助机构与基于政府管理与责任为基础建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相比,是具有不同于传统法律援助鲜明特点的准政府组织。高校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其社会角色定位有自身的特点,其是学生自治组织并自愿无偿的为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法律服务。大力发展以法学专业大学生为基础的法律援助活动,从人员配置上缓解了法律援助供需矛盾,高校大学生在具有相当法律专业知识的老师和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导下,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仅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减缓了工作压力,而且也为社会上急需法律援助的人们提供了服务,同时实现了法学专业学生真正的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学习模式。
高校大学生法律援助制度与法学教育相结合,为法律援助拓宽援助渠道的同时,也为学生提供了实践的机会,在提高学生专业素养的同时也增强了高校大学生法律专业知识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增强了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培养了学生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可以真正使得学生学有所用,回报社会。
高校大学生法律援助制度的出现是符合社会发展方向,能够更好满足社会对法律援助需求的。高校大学生法律援助制度是传统法律援助的继承和发展,是在规避了传统法律援助不足的基础上发展而来,解决了法律援助服务人员紧缺的问题,充分的利用了人力资源,实现了资源的配置。但其在自身发展过程中与社会实践的检验下其不足逐渐显现。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管理不严的问题。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是学校引导呼吁,大学生自发组成的自治社团,其管理和运行都是由大学生自行支配,没有专门的管理制度,因此常常会导致不作为或者分工不均的现象。
其次,大学生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地位尴尬,有时候得不到有关机构的支持。大学生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去有关部门查阅相关资料,或者需要有关部门、单位或者当事人的配合,但是在实际从事法律援助活动中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所以很难得到相关人员的配合,增大了法律援助的难度,并且挫伤了大学生的积极性。
最后,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在从事法律援助过程中经费紧张,经费的来源往往是来自学校的拨款,但是毕竟拨款有限,而且由于每个学校对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的重视程度不同也会导致经费的多少不同。没有足够的经费学生们就没有办法更好地进行法律援助,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法律援助组织的发展壮大。
(一)建立大学生法律援助法律制度及相关管理条例
以中办国办今年印发的《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为指导,建立具体的大学生法律援助法律制度及相关管理条例,使其制度化、规范化。高校大学生法律援助制度在近几年已经成为一项新型的法律援助类型,其依托高等学校而自愿投身于法律援助事业,其具有民间组织的特点和自身独特的社会定位。我国现行的《法律援助条例》中并未对大学生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为了更好地保障大学生法律援助机构进行法律援助,应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是条例,明确大学生法律援助制度的性质,保障其资金来源,保障社会成员对大学生法律援助活动的支持与帮助。
关于对高校大学生法律援助制度的引导和管理方面,各管理机构应该权责明确,政府可以根据高校大学生法律援助的需要在相关部门设置专门机构对高校法律援助组织进行管理,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同时,为了保障学生在办案过程中的权利,应该通过立法明确学生在办案过程中的身份,给予志愿者明确的身份和法律地位,可以采取一定的方式予以公告。赋予他们在办案过程中应有的权利。学校还应该将大学生法律援助制度纳入教学计划,在给学生们讲述理论知识的同时增加学生们实践的机会。制定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的制度规范和配套文件,对法律援助的基本章程、发展方向、奖惩机制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从而使法律援助活动更加贴近高校学生的实际发展需要。
(二)以专业对口及案件分类为核心进行模式改革
高校大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的法律知识多、涉及面广,而在实际法律援助中并不是每科法学知识都会涉及到,因此,大学生法律援助模式应以专业对口案件分类为核心进行改革。学生们在学好专业课程的同时,有所侧重将法律援助中涉及频率高的法学专业课程更深入地学习,将其所学的专业知识融入与其专业对口的具体法律援助之中,使其在相应的法律援助中更好地发挥专业优势。
(三)面向社会开展大学生法律援助活动
首先,大学生法律援助活动要加强与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人民团体的合作,开展社会化的运作模式,为高校大学生法律援助活动的开展提供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和稳定的经济保障。其次,法律援助实践活动应该满足和适应广大学生的发展需求,面向社会和生活的各个方面。最后,法律援助在面向社会的进程中应丰富活动内容,拓宽和增加法律援助的形式,与生活联系更加密切。这样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学生实践能力,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
〔责任编辑:李敬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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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2341(2015)04-0117-02
2015-06-25
黑龙江省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高校大学生法律援助模式的改革与发展”,项目编号:201410235036
徐海月(1994-),女,辽宁庄河人,本科,主要从事法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