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道德哲学绝对命令与高希尔协议道德思想分析

2015-03-29 17:47张米兰
大庆社会科学 2015年4期
关键词:道德哲学希尔康德

张米兰

(中央民族大学哲学与宗教学学院,北京 100081)

康德道德哲学绝对命令与高希尔协议道德思想分析

张米兰

(中央民族大学哲学与宗教学学院,北京 100081)

康德绝对命令的道德哲学与契约论道德哲学家高希尔的协议道德是通向道德概念的两种完全不同的进路。通过厘清两种道德哲学的理论框架,试图对于两种道德哲学思想做一个主观的批判式的对比分析。

道德;绝对命令;协议道德;思想对比分析

道德作为一种意识概念,本来是独立于个体内心中的主观作用。然而,道德同时作为一种社会概念,它就必须从个体层面上升到主体的共同意识中,因而才能在实践层面成为可能。康德通过绝对命令这一概念来阐明道德如何成为有理性的存在者所应当遵守的普遍法则,并在何种程度上成为影响主体道德判断的决定性因素;而当代契约论主义者高希尔则从协议道德原则出发,通过寻找人们在“最大最小的相对让步”的情况下能从道德中获得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的可能,来阐释道德如何能够上升为社会的一般准则。

一、康德的绝对命令

(一)绝对命令与假言命令

绝对命令是命令式的一种。康德的绝对命令,是他用以表达普遍道德规律的术语。又译直言命令。命令是“一个客观原则的主观表象,就该原则对于一个意志是强制性的而言,就叫做一个理性的诫命,这个诫命的公式叫做命令式”。[1]34理性通过命令的形式让意志遵从于某个“应当”的准则,从而将个体的偶然行为推广到普遍主体的必然行为。

这里需要对人的意志做一个解释。康德从以下角度对意志进行了说明:首先,意志是有生命的东西的一种因果性。[2]69人按照自然的需求与爱好去追求幸福,是人类意志的基本规定。其次,意志被认为是一种“按照对一定规律的表象自身规定行为的能力”[2]46,只有在有理性的东西中才能够寻找到这种能力。人类意志有遵照理性而进行实践的能力,这也是人之所以能成为有道德的人的原因。当意志选择完全依照理性的规定而放弃自然的需求,人心中会产生对于行为的“敬重”,这种选择便是具有道德意义。再次,意志是“有理性的东西对于自身行为因果性的意识”。[2]72意志能够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因果性,其对于自然需求或理性规定的选择因而成为自由的选择。

根据意志对于行为原则的不同选择可以将命令分为以下几种:

一是假言命令,“如果行为仅仅为了别的目的作为手段是善的,那么命令式就是假言的”。[1]36假言命令以“如果A则B”的形式出现,意志在其指导下的行为不以自身为目的,而另有一目的作为行为驱使。

二是绝对命令,“如果行为被表现为就自身而言是善的,从而被表现在一个就自身而言合乎理性的意志之中是必然的,那么命令式则是定言的”。[1]36这种命令以人的行为本身作为目的,而不在行为之外另立其他的目的。绝对命令以“应该”的形式呈现——人们做A行为仅因为该行为从道德原则上是应该做的,而不出于其他原因。

(二)绝对命令的三种形式

康德认为,绝对命令的一种基本形式是普遍性法则:“你必须这样行动,即你的行为准则成为一条普遍法则”。这里的“普遍”不仅是行为主体方面的普遍,同时也是没有任何条件的、适用于任何情况的普遍,即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遵守而不应违背的命令。康德引用了自己经常用来举例的四个事例来说明绝对命令普遍化的过程,这里以自杀的为例:“不要自杀”是一个绝对命令,如果人人都自杀,那么便没有人存在了,也就没有自杀存在了。因此自杀这一行为就在普遍化的过程中被自我取消了,逻辑上违背了同一律。所以判断一个命令是否能成为绝对命令的标准在于,假设与该命令互斥的命题,如果该命题在普遍化的过程中自我取消了,那么,原命令则能够成为绝对命令。[3]

上述绝对命令的第一种形式在康德那里被称为普遍性公式,它要求人们所遵从的法则必须是能够被普遍化的。意志所应当遵从的普遍法则已经建立起来了,但是意志又如何将这种客观的普遍法则转化为主体的道德实践呢?康德在道德层面上对行为的目的做了两种区分:“实践的原则如果不考虑任何主观目的,那么它们就是形式的;但如果它们以主观目的,从而以某些动机为基础,则它们就是质料的”[4]。一类行为不关注行为的结果,出于行为本身在道德层面的价值而行动,即“客观的目的”。另一类行为则以某种结果为目的,其行为的动机不是出于该行为本身符合道德,而是因为行为的目的对主体的某种利处,也就是以质料为目的的实践准则,即“相对的目的”。客观的道德准则只有被主观的意志所采纳,绝对命令才能够在道德实践中发挥指导作用。这里的“客观的目的”就是康德所说的“理性存在者就其本性而言作为目的从而作为目的自身”,他将理性存在者称为人格,这种人格使得理性存在者以凸显其自身为目的而存在。所以这种客观的目的也叫做人格目的。相对的目的只在某些主体有特殊欲求的情况下才具有价值,因此不能够成为绝对命令的条件。人格目的因其普遍存在于理性存在者的人格中,因而能够成为客观的道德法则转换为主体道德实践的条件。所以康德将绝对命令的第二种表现形式目的性法则表述为:“你要如此行动,即无论是你人格中的人性,还是其他任何一个人的人格中的人性,你在任何时候都同时当作目的,绝不仅仅当作手段来使用”。[1]60

上述的普遍性法则和目的性法则,一个是告诉我们怎样的法则才能成为真正的道德法则,一个是告诉我们如何在实际中将客观的道德法则付诸实践。但是我们所应当遵循的道德法则从何而来呢?康德由此引出了绝对命令的第三种表现形式即意志自律:“每一个理性存在者的意志都是一个普遍立法者的意志[1]63”。道德法则作为一个客观的存在,主观的意志为何要选择它为自己必须遵从的行为准则呢?道德法则如果仅仅是作为外在的约束性而存在,道德主体和客观法则之间存在的空隙就能够成为违背道德律的借口。康德在这里用意志自我立法的方法将主客观完整的融为一体,外在的他律从根本上取消了,因为道德律就是主体自身所订立的,也必然由主体的意志所认同。意志是立法的意志,而所立之法又反过来约束了立法的意志,从而达到了康德所认为的道德最高准则——自律。另一方面,康德通过将道德法则的来源归于人类自身,从而将人性的自由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普遍性法则要求道德律成为所有理性主体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遵从的强制性原则。如此普适的法则却不是由神圣的他者为人类订立的,而是由人类自己的意志所订立的法则。因此人们所要绝对依照的道德律,不但没有将人类变成道德的奴隶,而是完全将人还给了人自身,把人间的决定权真正的放在了人自己手里。

二、高希尔的协议道德论

契约主义是古典政治哲学学派中的一支,当代的契约主义从罗尔斯的《正义论》出版以来成为英美道德哲学中重要的一股力量。契约主义内部基于对于正义问题的不同论证可以分为两个学派:一个是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康德主义契约论者。罗尔斯对于正义的观点从契约主义特有的理想的原始状态出发,认为具有道德人格的“自我(the self)”会在无知之幕的条件下根据差异原则订立一个平均的契约。换句话说,罗尔斯对于人性的起点与康德的先天综合的道德律一样,都是自然而然的存在于每一个理性个体中的。另一个学派则是以高希尔为代表的霍布斯主义契约论者,他从人的自利本性出发,通过论证合理性的互惠原则,试图建立一套工具理性的道德契约论[5]94。

高希尔认为,无论是康德绝对命令式的先验道德还是基于同情心出发的情感主义道德论都面临着一个对于僭越道德律规则的行为的无效。康德认为人人心中都存在先验的道德律,但意志在自然需求和理性规定之中的选择因为具有自由的“任意性”,不会总是遵循普遍的道德原则而行动;情感主义道德将同情心作为人类道德的基准,但就现实来说这种同情心并不能在所有人中得到普遍的证明。在高希尔看来,道德本身是人类合作或者缔约的逻辑结果,而不是逻辑预设。因此,任何将道德形式先验的作为道德产生的基础的哲学,在面临道德失范的问题时都很难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法。高希尔本人关于道德哲学的研究主要关注的问题是如何推导出普遍的道德原则。在他所著的《基于协议的道德(MoralsbyAgreement)》一书中,他明确的表明自己的协议道德论证就是旨在研究“为什么一个理性的人能够在他的选择中接受道德限制”[6]40。

高希尔首先要讨论的问题就是契约的“服从问题”。这一点他也同很多道德哲学家一样,回归到对于人性的假说之上。他认为人的本性是自利的这一点是无可置疑的。在此基础之上产生的道德如果能够被所有人所接受,其必须要从自利的原则中推导出来。高希尔认为,“道德,作为一种理性的约束,可以从非道德的理性选择的前提中产生[7]”。在社会共同体中,每个人都是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者。但是单纯的基于个人功利最大化的追求并不总是能够达到总体的、合理的功利最大化结果。如果在道德契约中的缔约一方长期处在不平等的负盈余状态,那么契约就有很大破裂的可能。因此为了保障总体契约的稳定性,必须通过一种合理的道德约束来对个人功利最大化的追求进行限制,以达到使每个人的利益要求都能够得到相对最大化的保障的互惠结果。

那么在这些主体之间将如何产生能够为他们所共同认同的道德契约呢?高希尔提出了“最大最小的相对让步(minimaxrelativeconcession)”原则。该原则的内容是“在任何合作的交互作用中,合作者以讨价还价决定合理的联合策略。在这种讨价还价中,每个合作者都应提出最大的要求,然后做出一种在相对重要性上不大于最小最大让步的让步[5]94”。在这段定义中有两个要素,一是合作者提出的自利的最大要求,二是基于“相对重要性”而做出的让步。高希尔用数学模型来表示这种“相对重要性”的让步:假设有n个人,在各自独立的原始状态下可以享有U1的利益,当他们缔结契约后,每个人提出自己希望获得的最大利益U2(基于“同等理性”原则,每个人提出的最大利益在理想状态下是一样多的),但是在契约的可能前提下每个人不可能获得U2这么多的利益,因此每人必须做出让步,最后达成的利益数值是U3,而每个人必须做出的“相对重要性”的让步就是(U2-U3)/(U2-U1)=c。高希尔认为,为了达成理性的契约结果,这个“相对重要性”的让步c的最大值必须最小化。一旦在c的最大值达到最小化的情况下,U2>U3>U1的结论成立,道德契约的达成在现实上就能够成立。也就是说,在高希尔道德契约的模型下,每个人即使做出了“相对重要性”的让步,在建立契约之后的利益U3仍旧大于契约建立前的利益U1,符合了自利本性的人们建立道德契约的初衷,因此在理想情况下就不存在有人违背道德契约的理由。在高希尔看来,这种“讨价还价(bargaining)”的过程之所以符合道德契约建立的程序正当性原则,是因为在“最大最小化让步”的原则中的两个要素能够符合“对于合作剩余的合理分配”[6]42。在合理分配的过程中,缔约人分得“合作剩余”的数量由其在契约中的贡献程度而决定。除了按贡献分配剩余之外,高希尔认为这种正当性还必须排斥一个影响因素:每个缔约者对于道德契约的原始影响力应该也处于公平原则的限制之下。也就是说,缔约者的“最初地位”(initialbargainingposition,也被译作“初始交易状态”)也必须是公平的。

在高希尔构建的协议道德体系下,每个人对于契约的初始影响力相同,通过最小化的合理让步能够达成自利的最大化的目的。在缔约者的自然起点上保证了公平,在协议建立的过程中保证了程序的正当,因此在这样的协议下达成的道德在现实中具有很强适应性和可操作性。

三、两种道德哲学思想的对比

单就两种道德模型本身建立的方式而言,康德的绝对命令式道德与高希尔的协议式道德很难形成可能的对比。康德道德哲学从理性人所先天具有的道德律出发,将绝对命令作为主体在道德行为中所“应当”遵从的强制性依据,从而得出了自明的但却又是无法证明的普遍的先验道德的结论。而高希尔的理论从经济人对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必然追求出发,将“最大最小的相对让步”作为建立道德契约的规则,从而把道德的问题引向了对于正义原则的可操作性的追问。然而二者从根本上都是基于对道德的解释,因而从康德和高希尔对于以下两个道德问题的回答中去寻找二者理论的可对比性是有意义的。这两个问题即:道德的目的是什么?以及如何实践,才能够让现实的道德更加符合道德的应然目的?

道德存在的目的是什么?从康德角度出发的可能回答是:道德使得人类这一有理性的存在更加接近神。对于道德义务的遵从,是康德给人类接近神性的尝试所修建的一条进路。然而这种高起点的道德定位也使得康德的道德哲学在人间的适用性备受质疑:一方面,值得“敬重”的道德行为必须完全撇开个人偏好的作用,以遵循高尚的责任为目的的道德就很有可能走向冷漠;另一方面,作为道德目标的原则对理性惟命是从,这种对感性欲求的抛弃使得道德逐渐走向人性的反面,因而具有强烈的禁欲主义色彩。先不论完全撇开个人偏好和感性欲求的道德目标在现实中是否可能,单就康德不屑于在经验中寻找道德的影子这一点就从根本上架空了道德与现实世界之间的联系而成为神的世界的原则。康德的道德哲学试图达成普遍的人的绝对道德,这种对于道德目的的纯洁性的要求使得康德道德哲学很难回答关于实践的第二个道德问题——人类无论如何实践,都无法达成康德理论框架下道德的应然目的。但康德自己并不认为这是一个问题,用康德自己的话来说,道德自身就是其存在的目的,这种目的不是外在的存在,因而关于道德目的的追问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

如果说康德的道德哲学是因为更向往神性而缺少现实的基础的话,那么高希尔则是充分认识到了人类的动物属性无法从根本上剔除,不如加以利用而使得人能够更好的在人的层面生活。从高希尔角度推测其对于道德目的的回答是:道德的目的就是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使人们能够共同的更好的生活。高希尔所假设的人性是功利的人性,高希尔所追求的道德也是功利的道德。但是无论是“最大最小的相对让步”原则,还是对于“契约初始状态”的公平的追求,都可以体现出协议道德对于缔约者的普惠性。这种能够惠及全体的目的性原则,虽然在初衷上是为了追求个人自利的最大化,但就其结果考虑到所有受众而言,这种对于道德目的的理解完全是惠及大众的。关于将如何实践才能够符合道德的应然目的的问题,高希尔的回答也很简单:只要一贯的遵循合理性指导下对于自利的最大化追求便可以实现道德的应然目的。根据“最大最小的相对让步”理论,契约的存在使得个体利益能够长久的得到最大化的实现,因此只要缔约者没有改变这一追求,同时道德契约本身也约束着他不会通过损害他人利益而破坏契约的杀鸡取卵的行为达到这一目的,高希尔对于道德目的的要求就能够在现实中得以实践。

[1]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基础[M].孙少伟,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2]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3]邓晓芒.康德道德哲学详解[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06):46.

[4]康德.康德著作全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427-436.

[5]晋运锋.契约论、功利主义与正义原则[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1,(01).

[6]李风华.基于协议的道德:高希尔的契约论述评[J].哲学动态,2006,(02).

[7]David Gauthier.Moralsby Agreement[M].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6.

〔责任编辑:李敬晶〕

B82-02

A

1002-2341(2015)04-0086-04

2015-06-10

张米兰(1994-),女,黑龙江哈尔滨人,本科,主要从事哲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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