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小勇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北京 100872)
网络暴力的多元治理
阳小勇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北京 100872)
近年来,网络暴力频频发生,产生了巨大的危害,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关注。通过治理的视角审视网络暴力,可以更好理清政府和社会等多方主体在网络暴力治理中的角色和责任,从而形成多元治理的机制,发挥合力,应对网络暴力,有效解决由此引起的矛盾和问题。
网络暴力;治理主体;多元治理
随着网络的普及,人们的生活更加便利,但同时网络暴力的问题也应运而生。从“高跟鞋虐猫事件”“铜须门事件”“最毒后妈事件”“姜岩事件”等,直到2015年的“成都打女司机事件”,网络暴力问题愈演愈烈。网络暴力是指在互联网上发表具有伤害性、侮辱性和煽动性的言论、图片、视频,以隐蔽性、强制性、极端性和侵犯性为特征并造成实质性伤害的网络行为。网络暴力必须得到有效的治理。
网络暴力具有严重的危害性,主要包括两方面:第一,网络暴力对当事人主体造成直接伤害,侵犯了当事人主体的隐私权并形成心理伤害;第二,网络暴力产生了严重的负面社会影响,导致形成不良的社会道德风气,严重威胁社会稳定。在网络暴力渐成风气的情况下,一些别有用心的网民披着“维护正义”的外衣,假“以暴制暴”之名,对他人进行恶意诽谤。以“成都打女司机事件”为例,因女司机快速连续变道,被一名男司机暴打成骨折和脑震荡。最初,网民只是谴责男司机的暴力行为,之后便开始指责女司机的违法变道行为,到最后网络舆论喧嚣不止,被打女司机甚至遭遇“人肉”搜索,各种隐私信息遭泄露,连开房记录都被扒出来。诚然,女司机在行车中的违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理应受到相关惩罚,但不应遭受网络暴力对自己和家人如此严重的侵害,使其个人隐私权和名誉权被侵犯,心理创伤更是难以愈合。所以,面对网络暴力的恶劣影响,必须采取有针对性的对策加以治理和化解。
治理的本质强调多元主体的参与,倡导政府和社会的合作。所以,从治理的视角看,网络暴力的治理主体主要是政府和社会两大方面。通过分析治理主体责任和存在的问题,可以明确界定各自的职能和任务。
(一)政府方面
在社会治理中,政府是最主要的治理主体,其对网络暴力的产生和治理负有重大的管理责任。
在治理网络暴力的问题中,确实存在政府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一是对公民私人信息监管可能还有缺失,甚至有发生不正当泄露公民信息的行为。二是对网络的管理还不够规范。三是对那些恶意实施网络暴力的网民处罚不到位。四是还缺乏完备的风险管理体系,风险预测比较缺乏,风险应对比较滞后。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依法治国被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根本方略,可见法律对于国家治理的重要性。在网络暴力治理中,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虽颁布了一些规定规章,但始终没有专门治理网络暴力的法律出台。网络暴力中的“人肉搜索”危害十分巨大,主要是侵犯他人隐私、侮辱和诽谤。目前,刑法中已规定侮辱罪和诽谤罪,但侵犯隐私罪还没有纳入,再加上法律手段的滞后,使得治理网络暴力问题缺少法律规范。政府应在促进法律法规完善上发挥重要作用。
另外,在网络暴力的产生和治理中,我国政府实施的德治还没有及时有效地发挥作用。德治就是使用道德的手段进行社会治理,这方面我们的作为还不够有效。一是政府对公民的道德教育存在缺失,由于考试制度的局限,学校和家庭都在一定程度上忽视道德教育,使得很多学生道德意识和素质不高。二是相应的网络社会伦理道德建设还比较滞后,网络伦理教育在我国才刚刚起步,规范网络行为的道德体系仍处于真空状态,导致部分网民没有树立起正确的网络道德观。
(二)社会方面
从市场的角度看,很多市场主体为了追逐经济利益,放任网络暴力的发生,甚至有助推的行为。网络运营商为了增加点击率和关注度,明知一些网民发布了相关的不当言论,仍然不加以管理,任由其滋生网络暴力。在天涯、贴吧、猫扑等草根社区中,相关运营商就存在责任缺失,一些未经证实的信息遭到疯狂传播,从而酿成网络暴力事件的悲剧。
从媒体的角度看,一些媒体在新闻报道时没有充分考虑其带来的负面社会影响,为了博人眼球,使用夸张的图片和文字,对网络暴力事件过度炒作,本应以陈述事实、弘扬正义的媒体反而加重了网络暴力的危害性。尤其是一些网络媒体为了谋取商业利益,故意策划具有争议性的议题,并自编自导相关事件,致使网络暴力蔓延。
如果烧烫伤达二度以上,就会在痊愈后留下疤痕。为了减轻疤痕给宝宝带来的痒和不适感,也为了减轻疤痕的生长程度,在伤口痊愈后一周左右,可以开始做疤痕按摩。建议您按摩前应先清洗皮肤且涂上润肤露,然后用手掌肥厚部位或大拇指指腹轻压在皮肤上,在原处作旋转式的按摩或按压,不可以用推揉的方式摩擦伤口,以免表皮无法承受而受损。
从网民的角度看,我国网民的年龄越来越呈年轻化,其中高中学历的比例最高。年轻网民在心智方面还不成熟,价值观也不完善,在遇到新鲜事物时缺乏自我管控,容易冲动和受别人言论的影
响,极易发生从众行为。这类网民大多缺乏法律知识,法律意识不强,在发布和评论网络事件时,缺乏法律和责任的约束,只顾自己的言论自由和一时图快,从而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利,在相互的舆论中加剧网络暴力。
对于网络暴力的治理,政府与社会各方面应积极合作,形成多元治理的有效机制,在保障网民民主自由权利的同时,净化网络环境。
(一)政府完善自身职能,发挥作用
政府作为网络暴力的主要治理者,应不断完善自身职能,恰当地运用行政手段,实现网络领域的良好监督与管理。同时,加强网络暴力的法治与德治,综合多种治理措施,构建完备的网络暴力治理体系。
1.科学合理地监管
政府需要科学合理地运用行政手段,做好网络领域的监管,营造规范和谐的网络秩序。首先,加强公民私人信息监管,严厉打击公职人员非法泄露公民信息的行为;理顺网络管理体制,整合各部门力量,建立有效的组织协调机制,实现网络领域的统一监管;加大网络暴力的处罚力度,明确处罚条例和程序,处罚威慑网民的行为。同时,建立和完善网络运营商的责任追究制度,规范其商业运作,增强净化网络环境的责任感,减少和遏制网络暴力的蔓延。其次,逐渐推行网络有限实名制。2006年,韩国就颁布了“促进利用信息通信网及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修正案,其中明确规定在日均点击量超过10万的门户网站上登载文章、视频等内容时,须先以本人真实姓名注册登记成为会员,以有效遏制不当的言论被发表在门户网站上。如果违反该规定,相关网站会受到处罚。据韩国信息通讯部调查结果显示,在推行实名制后,韩国一些主要门户网站和论坛上的不文明言论减少了很多。我国可以采取有限实名制,即保留各大论坛(如强国论坛、天涯等)的匿名性,可以匿名注册。但是,博客(包括博客上发表留言、评论)、网站等均需实名注册。为保护用户隐私,防止用户信息泄密,应由国家权威机构进行备案。通过推行网络有限实名制,既可以保障网民的网络民主自由,又可以有效规范其言行。最后,政府应做好网络领域的风险管理,通过适时的舆情分析和管理,增强网络领域风险爆发的预测和应对能力;建立科学合理的风险防控体系,把握网络暴力的风险源,将风险前置,防止网络暴力的发生。而一旦网络暴力发生,可以通过完善的风险应对体系,快速有效地处理风险和危机。
2.加强网络立法
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行政法规,但更高层次和权威的法律尚未出台。法律在网络暴力治理中无疑可以发挥十分巨大的作用,并可以产生长期稳定的效力。所以,我国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网络领域的立法工作,明确网络言语的规范、网站的责任、网络暴力的处罚等,实现网络暴力治理的有法可依、依法行政。而相关的法律法规也需要细化具体,以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立法的可操作性。比如对于网络暴力的处罚,应明确规定责任主体的确立条件、处罚的方式与内容、处罚的程序等。同时,建立健全网络领域的隐私权保护法规,将侵犯隐私罪逐渐纳入相关法律,真正保障公民的隐私权。网络暴力中的“人肉搜索”对个人隐私造成了很大的损害,有必要通过法律从根本上保护公民的隐私。另外,政府也可以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3.以德治构建服务型治理模式
在后工业时代,随着社会问题的日益错综复杂和公民的民主诉求不断加强,应以推行德治为中心,构建一种符合实际情况的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首先,加强公民的道德教育。在学生学习阶段,重视学生的道德教育,加强学生道德素养的培育,弘扬重视美德的社会风气,使得学校、家庭和社会认识到道德教育的重要性,各方形成合力。可以构建家庭、学校和社会第三方组织三位一体的道德教育体系,在青少年社会化的关键时期,加强伦理道德教育。同时,加强网络社会伦理道德建设,建立网络领域的伦理规范,倡导文明上网、健康用网,营造和谐的网络环境。其次,健全和畅通公民的民主自由表达渠道,增加其表达意见和利益的平台。建立和完善公民的利益表达和协调机制,“疏”而不“堵”,有效化解其产生网络暴力的风险。最后,及时有效地公开信息,快速完整地呈现事情真相,通过真实信息的提供防止和控制网络暴力的发生。
(二)社会各方协同治理,多管齐下
1.网络运营商严守行业规范
市场运营主体在市场经济中,应通过合法和符合道德的手段实现利益,同时积极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网络运营商应自觉遵守互联网领域的制度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在网络言论发表和信息传播中扮演好“把关人”的角色,做好信息的把关工作,主动抵制和消除不当的言论,为网络暴力预防和治理献力献策。
2.新闻媒体承担社会责任
新闻媒体也需要坚守自己的职业道德底线,回归自己的社会定位。遵守新闻报道的社会道德要求,客观、公正和中立地进行新闻报道,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净化舆论环境,弘扬社会正气。应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有选择地进行重点报道,把握科学合理的“度”,做好正确的舆论引导,真正坚守自己的职业本分和社会使命。
3.公民自身加强道德自律
通过加强公民道德伦理建设,提升广大网民的道德素质。在网络中,网民做到严格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形成良好的网络道德素养,理性分析和评价各种社会现象,而不是在网上任意发表夸张或不符实际情况的言论。同时,公民自身需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尊重法律权威,自觉遵守相关法律规范,在网络领域不做侵犯他人隐私权等违背法律的行为。另外,公民也应积极参与网络暴力的治理,自觉抵制不当的言论攻击和维护网络秩序,完善网民广泛参与的监督机制,为营造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贡献力量。
4.积极发挥社会组织作用
对于网络暴力治理,要进一步发挥好社会组织作用。要完善相关的互联网第三方机构和制度,促使其很好地履行职责,在维护和净化网络的健康文明环境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我国现已有中国互联网协会,并下设行业自律工作委员会、反垃圾信息工作委员会、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委员会等相关二级机构。中国互联网协会等第三方的社会组织需要不断完善自身管理制度,重视对网络暴力的预防和治理,整合网络领域的资源,有效发挥自身的功能。
〔责任编辑:卫宇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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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2341(2015)04-0100-03
2015-07-08
阳小勇(1992-),男,重庆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行政管理改革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