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法治意识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

2015-03-29 14:10唐书俊
大连干部学刊 2015年2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治意识

唐书俊

(中共济宁市兖州区委党校,山东 济宁 272100)

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提出依法治国并将其作为党的中央全会的主题,在建党93年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实现依法治国,对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法治意识的含义、区别及联系

法治意识,是指人们关于法治现象的思想、观点和心理的总和。它包括人们对法的起源、本质和作用的看法,对法的态度和要求,对现行法的评价和解释,对人的行为是否合法的理解和衡量以及依法自律的意志力等内容[1]。

从外在表现形式上看,法治意识又可以分为个人法治意识与社会法治意识。个人法治意识是指单个的、具体的个体对法的认识和看法,而社会的法治意识是指由一个个单个的个体组成的整个社会对法的概念的认识、看法和理解。一方面,个人法治意识的形成离不开整个社会大环境的影响,并同时也影响着整个社会法治意识的形成,但社会法治意识不是单个社会个体法治观念的简单相加;另一方面,社会法治意识的形成与提高依赖于个人法治意识的提高,同时又是对个人法治意识的整合、提高与升华。要实现整个社会法治意识的提高,离不开个人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是不能截然分开的。没有个人的法治意识,整个社会的法治意识便无从谈起。而如果只强调社会的法治意识,而忽视了作为社会基本细胞的每个个人的法治意识,结果会导致整个社会的法治意识成为无源之水。

每一个社会公民法治意识的增强,是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及目标实现的最有效途径。公民法治意识的强弱,法治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影响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影响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目标的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必须首先要从增强人们的法治意识,提升人们的整体法治素质入手,这是一个不可跨越的必由之路。

二、增强法治意识对于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

(一)增强法治意识是实现依法治国不可跨越的必由之路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人们法治意识程度的强弱,直接影响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有序推进,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立。增强全体社会成员的法治意识,是推动依法治国目标实现的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最终要靠具有法治意识的作为社会主体的个人,以及由人组成的社会群体来实施,要靠提高全社会人们的法治意识来实现。要从改变人们的主观世界入手,使人们的法治意识得以长期有效的增强。

而人们法治意识是否增强,增强到什么程度,人们法治意识的强弱以及有没有用已经增强的法治意识来指导自己的生活实践等等一系列问题,则是对依法治国策略贯彻落实效果如何的最好的检验标准。只有全体社会成员的法治意识提高了,我们才能说我们已经实现了依法治国,我们才可以说我们已经进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时代。从这一层面上来讲,人们法治意识的增强既是依法治国的起点,又是依法治国的终点。

(二)根治社会乱象,严惩贪腐问题,要求全体社会成员尤其是广大党员干部法治意识必须增强

目前我国处于深入推进改革开放进程的攻坚期和深水期,多种矛盾凸显,乱象丛生,严重影响着人们生产生活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建设,凸显了依法治国,增强法治意识的重要性。

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一方面使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改善,使人们越来越多的享受到现代化的文明成果;另一方面,过于追求经济效益却往往又会导致人们对社会利益的忽视,甚至是社会责任的丧失;食品安全领域频发的事故,说明部分经营者无视法律尊严,视人民生命如儿戏,过于看重“利”字,结果造成了食品安全事故甚至对别人生命尊严的侵犯;讨薪路上屡屡上演的辛酸、痛苦甚至悲惨的故事,既让人看到了用人方对法律底线的触碰与挑战,又让人看到讨薪者虽拥有正义却又难以用法律保护自身权益的孤苦与无助;环境污染严重,雾霾天气不断,部分高污染企业金钱至上,为求经济利益不惜牺牲社会利益,吃子孙饭断后代粮,目无法律,极力挑战地球与人类所能承受的极限。所有这些社会乱象及问题的产生,究其根本原因还是人们法治意识淡薄,同时也说明我们的法治体系不够健全,要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

部分党员法治意识淡化,干部心中无法,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与对法治素质要求逐渐增强的社会发展趋势显然格格不入,严重影响了社会的进步,破坏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执政形象的提升和执政地位的巩固,是造成各种矛盾凸显、干群关系紧张、群体性事件频发的直接原因。贪腐现象频发,多地官场发生塌方式地震,分析起来原因很多,但最关键的一个原因,就是部分党员干部心中的法治意识淡薄,党纪国法观念不强,侥幸心理过重,以致于出现以身试法、身陷囹圄的可悲下场。

(三)增强法治意识,实现依法治国是现代化社会发展的需要,更是中国作为全球最大发展中国家与世界负责任大国形象应该达到的要求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根本体现,依法治国要依据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而不是某个领导人的意志。邓小平曾经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只有增强国民的法治意识,才能建立并完善好适应现代化社会发展需要的现代法治制度,才能实现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历史,书写的是“人治”强于“法治”的国家管理过程,而现代化社会建设需要减少“人治”色彩,强化“法治”化因素,这是我国跻身世界强国之林,凸显大国责任的决心所在。在经济全球化和社会现代化步伐不断加快的国家背景下,世界对“法治”化的国家治理模式呼声越来越高。中国只有不断增强全民的法治意识,依法治理国家,才能适应国际社会发展的需要,从而更好地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任务,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荣历史使命,在世界人民心中树立起负责任大国的形象。

三、增强法治意识的具体措施及建议

(一)通过健全各项法律制度达到法治意识增强,实现依法治国的目的

健全法律制度与增强法治意识关系密切。只有做到“有法可依”,才能实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大治境界。增强法治意识,实现依法治国不能完全依赖人们主观法治素质的提升,而应该依靠国家健全的法律制度作保障。法律制度的制定与健全是增强全民法治意识,提高法治素质的前提,建立切实有效的各项法律制度,在增强法治意识,实现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重要作用。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健全的法律制度就是引导并约束人们社会行为的规矩。社会的发展及现代化进程为健全各种法律制度条文,实现依法治国,增强法治意识提供了实现的可能性。好的制度可以引导人们从善如流,杜绝乃至根除少数人钻空子、犯错误的不良企图。制定法律制度就是制定引导人们向善的社会良法,让人们因对法律产生敬畏之心而坚守,并做到不去触碰做人的道德底线。

(二)把增强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作为增强整个社会法治意识的重中之重

法治意识也是领导干部做人为官的道德底线,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需要从增强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入手。

领导干部作为党和社会的先进分子,对整个社会起着一定的模范带头作用,很多时候群众都会把党员领导干部的言语和行动当成一面镜子来加以对比和借鉴,同时也会把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境界当做是党的形象的代表。从这个意义上说,领导干部的形象事关党的形象。要增强全体社会公民的法治意识,党员领导干部有责任和义务起到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的引导、带头作用。要让人民群众从广大党员干部群体的身上看到社会进步的正形象、正能量,看到党依法治国,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和信心。只有广大党员干部的法治意识增强了,依法从政力度提高了,执法守法的决心坚定了,才能更有效地维护好我们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执政形象,才能有理由让人民群众对我们党的执政能力和依法治国的信心更加坚定。

近年来,之所以在部分群众中产生了一些“仇官”“仇富”的负面社会心理,和某些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淡薄,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的错误做法不无关系,结果往往会破坏党群关系,造成信任危机。“法治”与“人治”是相对的,实现依法治国,就是要减少国家治理中的“人治”色彩,增强依法执政的“法治”意识。只有广大党员干部的法治意识增强了,依法执政的能力才会得到提高。法治意识一旦在头脑中生根发芽,就会增强广大党员干部依法执政的抗体,就会时刻拧紧自己遵纪守法的安全阀,拉紧依法执政的警戒线,就会知道自己什么该干,什么不该干,就不会胡乱作为,真正起到党员领导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

(三)充分发挥社区在依法治国进程中基础社会组织的作用

社区作为社会公民居住生活的基本社会单位,在增强公民法治意识、实现依法治国的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增强社区居民的法治意识来达到增强全体社会公民的法治意识,提高其法治素质,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有效基本途径。如何将依法治国等国家大政方针与社区居民的生产、工作与生活结合起来,是检验依法治国是否真正落地的有效标准。国家宪法、法律条文,要真正转化成人们知法守法的真实行动,还存在一个理论接地气的问题。只有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把高深难懂的法律语言表达出来,才能为广大人民群众接受,实施起来才会更容易一些。在这个工作中,社区党员干部及理论工作者责无旁贷,其作为播种机、宣讲员的身份充分凸显出来,不仅要做到自己知法守法,对法律能够理解领悟,还要通过社区海报、宣传栏等窗口,用形象生动的画面,简单易懂的语言,将依法治国、法治理念宣讲到位,使依法治国理念深入人心。让百姓看得懂、听得明白并且在茶余饭后的相互交谈中还能说得出,通过这种口口相传的方式,使得所有社区居民的法治意识都能够增强。只有每一个社区居民的法治意识都得到了提高,我们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才会顺利实现。

[1]赵志川,赵一强.法律意识:依法治国的起点和终点[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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