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主义关怀伦理学视角下的代孕探讨

2015-03-29 02:41张槊王彩霞赵英健
大庆社会科学 2015年6期
关键词:伦理学生殖女性主义

张槊,王彩霞,赵英健

(1.哈尔滨医科大学大庆校区人文社会科学系,黑龙江 大庆 163319;2.大庆油田总医院乘风医院生殖科,黑龙江 大庆 163400)

女性主义关怀伦理学视角下的代孕探讨

张槊1,王彩霞1,赵英健2

(1.哈尔滨医科大学大庆校区人文社会科学系,黑龙江 大庆 163319;2.大庆油田总医院乘风医院生殖科,黑龙江 大庆 163400)

代孕是指辅助生殖技术发展中衍生的一种方式和现象。近年来,在我国相关法律禁止代孕的背景下,代孕事件却频频发生,由此引发的现实纠纷也越来越复杂。如果女性生育权得不到法律的维护将会带来一系列的家庭和社会问题,进而会影响和谐与安定。从女性主义关怀伦理学视角对代孕问题进行探讨,旨在关怀、包容、理解这一群体和现象,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合理的代孕法律规范,适度的开放代孕行为,使辅助生殖技术成果更加全面地造福人类和社会。

代孕;女性主义;关怀伦理

2004年,大庆市曾发生一起“借妹腹生子,妹妹索要抚养权”的法律纠纷。为了报答哥哥的抚养之恩,妹妹借腹为哥嫂生子。望着渐渐长大的孩子,后悔的妹妹想讨回抚养权,但遭到了哥嫂的拒绝,妹妹欲诉诸法律解决,又陷入法律的盲区。[1]我国《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第三条明文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政策法规实行“一刀切”地禁止代孕行为,致使有技术需求的不孕不育夫妇转向了非法、商业的代孕机构,由此引发医疗、社会、法律等多层面的纠纷。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和演变,应对代孕行为给予适当的开放和包容。

一、代孕的伦理争议

代理孕母(surrogatemother)是体外受精技术应用和发展的产物,它能帮助那些卵巢发育正常并有正常排卵,但因各种原因失去了子宫或子宫发育异常或盆腔广泛粘连使得受孕后无法生长而多次流产等疾病的妇女获得从血缘上讲比领养更亲的孩子,给家庭带来天伦之乐。但其在实践的过程中与传统社会伦理道德、家庭伦理、宗教与法律、权利与义务等方面产生冲突,带来争议。

支持者的观点:第一,血缘和亲情是维系家庭关系的纽带,代孕技术能帮助不孕不育家庭拥有带有自身血缘的孩子,同样完成了家庭传宗接代、孝顺父母的社会功能。第二,社会群体中有很多女性由于先天或后天的因素致使子宫不能怀孕,在医学技术上只能通过代孕的方式为他们家庭实现有孩子的梦想。技术的存在符合市场经济的供需理论,存在必有其合理性。第三,人人应有权选择自己的生育方式,享有生殖健康的权利,限定了生育权即剥夺了合理的人权。第四,代孕为不孕不育夫妇提供了一种更为人道的选择,决策者应关注到这一群体的心理和社会需要。第五,提倡非商业化的代孕行为,发扬社会互助和利他主义精神,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和构建和谐社会。

反对者的观点:第一,亲属间的无偿代孕(如妈妈替子女代孕,姐姐替兄妹代孕等)使得家庭里伦理辈分错综复杂,亲属关系混乱,这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第二,有偿代孕中代孕者用其身体作为怀孕工具,“出租子宫”使婴儿变成了商品,使人类的生殖器官变成了制造和加工婴儿这种特殊商品的机器,亵渎了人性的尊严,这也间接反映了对低收入或无工作妇女的剥削和压迫,侵犯了她们的人权。第三,代理孕母十月怀胎分娩孩子后对孩子产生了感情,不愿放弃孩子,有时会想方设法与孩子保持联系,或争取孩子的抚养权,这必然会给双方家庭和后代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第四,代孕行为对代孕母亲身体健康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如患有卵巢刺激综合征、流产甚至是绝育。这是对她人身体的一种侵害。第五,代孕过程是不可知和不可控的,存在一定纠纷的隐患,如代孕母亲产下生理缺陷的婴儿、多胞胎的归属、代孕中途有一方反悔等,这些问题给各个群体势必带来更多的纠纷和伤害。

二、从女性主义关怀伦理学视角解读代孕

对解决和处理当代价值多元化背景下的价值冲突与伦理困境来说,女性主义关怀伦理学是一种全新的理论视角和方法。它是建构在女性主义视角之上的,肯定女性独特的道德体验,强调关怀中的相互对话、相互理解,对待他人要仁慈,要富有同情心。在相互关系和关怀中倾听不同者的声音,缩小和消除由情感、价值观及人际关系相互分离问题产生的距离,从而重构人类之间相互依赖、相互和谐的关系。[2]因此,在女性主义关怀伦理学视角下,代孕行为具有强大的理论支持。

(一)从情境分析来看待代孕

女性主义关怀伦理学注重对事件具体情境进行深入细致的推理,旨在使与主体事件相关的每位成员的利益得到保障。[3]首先,我国不孕不育的群体逐年增加,每年有数百万的家庭需要通过辅助生殖技术来孕育子女,其中约有十分之一的家庭需要通过代孕技术。可见技术潜在的社会现实需求是很大的,也能够给更多的家庭带去福音。其次,对代孕家庭而言,其渴望拥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后代,享受天伦之乐,拥有完整的人生。再者,人人享有生殖健康的权利,其内容包括拥有平等的生育权,也拥有选择生育方式的权利。所以,代孕在此情境背景下,是可以得到伦理支持的。

(二)从道德体验分析来看代孕

女性主义关怀伦理学利用自身的道德体验和女性独特的情感进行分析,强调同情和关怀的意义。不孕的妇女、家庭经受着来自自身、家庭和社会的各种压力,自身的身体失控感、家庭的责任感、社会的舆论都使得他们迫切希望拥有个完整的家庭和自己的孩子。而且不孕不育也是诱发家庭夫妻离异、家庭暴力等不稳定与不和谐的原因之一。不孕不育家庭和代孕母亲群体都需要被关怀和同情、理解和支持。

(三)从“关怀和包容”角度来看代孕

关怀和包容是关怀伦理学理论的核心,它认为人与人之间均不是独立的个体,每一个人都需要关怀与被关怀,只有关怀的情感才是建立人们之间信任关系的基石,只有关怀的行为才能给予被关怀方温暖感受。不能生育的女性和家庭在遇到生活负性事件时要承受社会舆论压力或群体歧视;在助人行为中代孕母亲经历十月怀胎要承受极大的痛苦和风险,并同样面临社会的不理解和歧视。社会应该给予特殊群体更多的包容和关怀,对于依赖者的需要给予支持和满足。

三、代孕技术合法化的伦理建议

顺应时代的需要和发展,依据女性主义关怀伦理学观点,建议代孕行为应逐渐完善其伦理法律规范后适度开放,保护代孕双方的权益,确保代孕技术给需要者受益。

(一)明确代孕的实施条件

1.禁止有生育能力的人进行代孕。辅助生殖技术解决的是医疗问题,而不是社会问题。对于有生育能力的人,或是为了保持身材,或是为了逃避生孩子的疼痛,或是为了追求事业错过了最佳生育年龄等,都不应该行驶代孕技术。国家需鼓励夫妇自然生育,防止技术被滥用。另外,特殊群体如单身主义者、同性恋者、丧偶、HIV病毒感染者等也不符合实施技术的主体要求。根据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中规定,实施的主体必须为已婚的不孕夫妇,以此确保子女能在健全的家庭中成长,有利于后代身心健康。

2.代孕母亲的筛选资格应生育过子女的成年妇女,已婚者应征得配偶的同意。使用辅助生殖技术的过程是有不可控和未知风险的,会有失去生育能力的潜在可能,并且代孕的生育经历可能会给代孕母亲身心健康带来不良影响。所以,限定代孕者为已经生育过的妇女是比较慎重的选择。

(二)确定非商业化完全代孕制度

非商业化的代孕能有效制止个人由于经济利益诱惑而出卖、出租子宫,从而尊重人性和尊严。阻止个人和机构为非法谋取暴利而无视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维护了我国法律至高无上的威严。实施非商业化的完全代孕,代孕母亲和后代子女是无基因和血缘关系的,在亲属关系上清晰明了,有助于代孕行为的顺利完成,避免后续更多的伦理问题发生。在代孕的过程中,代孕母亲处于利他、助人的目的,是一种无私奉献的行为。但是,在怀孕分娩的过程中,代孕母亲身体和心理同样经受着痛苦和消耗,应该给予合理的补偿范围。经双方自愿协商,代孕母亲可以接受委托夫妻给予的营养费、体检费、生活费和误工费等,但不应仅以金钱为目的和手段。

(三)代孕子女的归属和代孕母亲的权利

代孕母亲虽然为子女的生身母亲,但孕育生命的前提是由于委托父母想获得个属于自己的孩子。所以,委托人应该对技术出生的孩子负有伦理、道德和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如抚养权、继承权、受教育权等,包括出生有缺陷的孩子。

在代孕关系中,给予代孕母亲的特殊地位,可以赋予其类似离异父母对于子女的探视权。作为生理学意义上的母亲,完全禁止代孕母亲探视子女的权利也是不合乎情理的。在双方共同协议的情况下,法律应当尊重双方的约定,应当允许孕母享有探视权。[4]

(四)对代孕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

国家需成立一个专门机构管理和监督代孕行为。代孕管理机构通过对不孕不育夫妇双方是否自愿申请、核实委托人和代孕母亲是否符合资格、是否商业化行为等多方面进行伦理审查和监督,最终给予批准和许可,双方权益才会受到法律保护。否则,不通过专门机构审核的双方权益不受法律保护。此外,主管部门可以拟定格式合同文本,对代孕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纠纷做出预先防范,或预先达成协议,以避免后期产生的纠纷。具体应包括医疗方面的如孩子的残疾问题、意外流产或死胎、代孕母亲感染疾病或生产时死亡、减胎手术风险等;非医疗方面的如委托方父母中途改变主意;怀孕期间,委托方父母死亡,孕母中途改变主意等。[5]事先明确这些问题有利于将代孕风险降到最低,可以避免复杂的法律纠纷。

辅助生殖技术作为一种新技术资源的发展,对于家庭、社会乃至全人类是一种惠民技术。医学技术应该在科学合理的伦理规范制约下,使其成果造福于更多需要帮助的人。

[1]韦小敏.由“借腹生子”相关案例引发的若干法律问题分析[D].甘肃:兰州大学,2010.

[2]张槊,王彩霞,谢欣.女性主义关怀伦理视角下的代理孕母[J].中国性科学,2010,(10):42-45.

[3]龙艺,张程琪旭.女性主义关怀伦理学视角下的代孕探析[J].医学与社会,2014,25(10A):23-25.

[4]东振彩,康倩,陈蕾伊,等.代孕技术的伦理争议与合理规范[J].医学与社会,2012,25(4):18-20.

[5]周平.有限开放代孕之法理分析与制度构建[J].甘肃社会科学,2011,(3):130-133.

〔责任编辑:席书涛〕

G252.1

A

1002-2341(2015)06-0077-03

2015-10-29

大庆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大庆市医科与非医科大学生对辅助生殖技术的认知、态度及影响因素比较研究”成果,项目编号:DSGB2015158

张槊(1987-),女,黑龙江哈尔滨人,教学秘书,讲师,主要从事医学伦理学,医患沟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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