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诊所教学模式探析——基于法学本科教育的视角

2015-03-28 07:16王晓烁郭璐雅周艳平
河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实务法学案件

王晓烁,郭璐雅,周艳平

(河北经贸大学 法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61)

一、法律诊所教学模式概述

法律诊所教学模式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它模仿了医学院培养实习医生的临床教学模式,是一种强调“从实践经验中学习”的法学教育模式。目前,法律诊所教学模式被美国高校的大多数法学院采用,成为当今世界法学教育模式改革的一种趋势。

法律诊所教学是典型的法律实践教育模式。法律诊所一般安排有法律实务经验的教师作为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处理真实的法律案件,为前来求助的当事人解决法律疑难问题,从而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法律诊所教学模式具有以下三个突出的特征。第一,参与法律诊所的学生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无偿为他们解决法律问题。第二,法律诊所指导教师负责指导、引导和监控学生的整个代理行为。第三,法律诊所是特殊的课堂,学生是课堂的主人。参与法律诊所活动的学生通过真实代理客户案件,处理具体的法律问题,学会判断法律事实,掌握调查取证、法律推理、法律解释、制作法律文书等多项法律职业技能。法律诊所教学模式是一种从实践中学习的法学教学方法,学生成为整个教学环节的中心,注重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由于法律诊所教学模式使用真实的案件材料,通过办理案件让学生总结一套处理实际法律问题的方法,所以能够使学生掌握司法实践中的法律方法和法律技巧,能够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

二、法律诊所教学模式在法学本科教育中的作用

(一)激发学习热情

现代教学活动的基本理念是充分尊重并发挥学生的主体地位,强调以学生为中心,学生作为学习的主体进行能动地学习。[1]一方面,法律诊所作为一种新型的学习模式会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在法律诊所里,学生以主体身份参与法律实践,面对当事人对自己专业知识的信任,学生会针对案件主动、积极地查阅法律法规,请教教师进而掌握相关的实务知识。因此,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远远高于传统教学模式。另一方面,理论与实践的相互支撑促使学生更深入地掌握专业知识。法律诊所的学生在理论知识的指导下进行法律实践活动,将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所接触的法律实务知识在课堂上进行总结分析。法律诊所课程将实践与理论紧密结合,会促进学生进一步深入地学习原来被认为是枯燥、抽象的法律知识。

(二)提升职业技能

传统法学教育模式的弊端在于只重视法律理论知识的传授,与之相比,法律诊所教学模式更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是与实际职业环境最为接近的一种法学教育方式。[2]法律诊所课程以学生为中心,培养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会使学生学到各种法律条文以外的实践知识、能力和技巧。法律诊所的学生不仅需要运用已经掌握的法律知识解决当事人的法律难题,还要掌握取证、辩论、文书写作等实践性知识以及参与到法律案件的调查取证、庭审辩论、申诉再审等多个诉讼环节中。

(三)培育职业道德

法律职业道德与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活动相联系,是法律职业的一个基本构成因素。单纯的宣讲不能解决职业道德问题,必须在司法实践中塑造。传统的法学教育侧重于法律知识的灌输,学生对于法律伦理、公平正义观念没有切身体会,不利于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观念。法律诊所课程使学生置身于真实或近乎真实的职业环境中,学生亲身体验如何合法合理的解决案件,真实感受法律职业的道德标准,从而更好地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观念,更好地坚守法律职业道德。

三、法律诊所教学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一)法律诊所教学模式存在的问题

1.经费紧张。经费不足使很多法学院没有足够的资金实施法律诊所教学模式,或者开展质量较低。在我国设有法学院(系)的高校中,采用法律诊所教学模式的学校比例还比较低。虽然很多高校意识到了这种教学模式的重要性,但是经费欠缺成为无法启动的重要阻碍因素。法律诊所教学模式成本投入较高原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提供义务服务;第二,办公场地、设备、教师薪酬等方面存在较多开支;第三,学生外出调查取证需要差旅费、餐费、复印费等费用。美国高校的法律诊所由于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认可度,社会各界往往愿意主动予以资助,经费一般不会有困难。与之相比,我国高校的法律诊所由于影响力和社会关注度都较低,筹资相对困难。因此,该教学模式在我国尚缺大量保障资金。

2.案源不足。目前,法律诊所案源不足、案源受限的问题较为突出,主要原因在于法律诊所在民众心目中的知名度还不够高。当事人往往将有争议的案件委托律师代理,而不会向法律诊所求助。在案件来源方面,如果没有政府机构对法律诊所地位的认同,法律诊所很难开展活动。

3.师资难以保障。目前,师资方面主要存在两类问题。第一,师资水平很难达标。法律诊所教学对教师的综合素质要求高。法律诊所课程的性质要求教师必须既懂法学理论,又要精于法律实务。而很多教师不具备司法实务经验。第二,很多教师不愿意担任法律诊所教师。法律诊所教学模式要求的师生比远远低于传统课堂讲授模式,学生人数一般不能超过30人,教师与学生的比例不能超过1:5。法律诊所教学要求教师指导学生处理法律案件,无疑会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教师在繁重的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重压下,往往不愿意承担法律诊所课程。

4.学生法律地位不明确。学生法律地位不明确,导致出庭存在障碍。法律诊所的学生和律师的身份不一样,因此他们参与诉讼时受到很多限制。理论上学生可以通过申请或被推荐而成为案件的代理人、辩护人。然而,目前无论是社会大众还是司法部门对学生的代理身份和权限都持有争议,这致使法律诊所学生参与部分民事案件代理受阻。此外,对于刑事案件而言,司法机关更会持谨慎态度,基本不会批准法律诊所学生担任辩护人。

(二)完善法律诊所教学模式的对策

1.校内外资金共同发挥作用。充足的资金是法律诊所教学模式持久运行的重要保障。在我国,法律诊所这种费用较高的教学模式还不可能完全在各个高校的法学院普及。但是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多渠道获取经费支持,缓解法律诊所的资金压力。第一,尽量争取学校内部的物质和经费支持。第二,争取获得地方政府的资金支持。第三,向社会筹集资金。在制度性财政拨付尚未形成前,高校法律诊所的运作资金需要更多地依赖于民间基金会的捐助。比如,向私人慈善基金会等机构申请经费资助。我国最早开展法律诊所教学模式的中山大学,其运作资金主要来自于基金会或法律协会的资助。[3]

2.多渠道扩充案源。可通过以下措施来适度解决案源不充足的问题。第一,法律诊所向社会公众开放,多做宣传,获得民众认可。第二,与法律援助中心、消费者协会等部门合作,通过这些机构取得案源。第三,利用已结案件替代未结案件进行法律职业实践,将已经审结完毕但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作为法律诊所讨论的案件,也是解决案源问题的可行性措施。

3.建立“双师型”教学队伍。当前师资问题成为困扰法律诊所教学模式发展的瓶颈。大力培养“双师型”教学队伍显得尤为重要,[4]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巩固和壮大法律诊所教师的队伍。第一,鼓励教师通过在司法机关挂职、借调等形式获得司法实务经验。第二,重视师资的培训工作。通过参加研讨会、国外进修等方式,加强同行之间的交流,开阔教师的视野。第三,聘请校外法律职业人员担任法律诊所指导教师。除了高校法学院教师外,还应当聘请法律实务经验丰富且法学理论知识扎实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实务工作者兼职担任法律诊所教师。第四,通过让有经验的教师到其他高校现场观摩,提高法律诊所教师的能力。第五,完善法律诊所教师的评价和激励机制。法律诊所教师事务繁杂,工作量大,必须完善其工作激励机制,可以从课时量、薪酬、职称评聘等方面给予倾斜,增强教师的积极性。

4.赋予法律诊所学生办案资格。可通过以下两个方面解决法律诊所学生办案资格的问题。一方面,通过国家立法的方式赋予法律诊所学生准律师的资格或者身份。20世纪60年代,美国很多州通过法律专业学生执业规则,允许学生代理所有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出庭参与诉讼。我国可以颁布正式的法律文书规定必须由指导教师签署法律文件,而处理案件的其它环节准许学生享有与律师同等的权利。另一方面,与消费者协会、人社局等部门合作,法律诊所学生在办案时允许以其工作人员的身份参与案件的审理。

[1]薛国凤.大学教学理念与实践方式的变革——基于“教育法学”课程教学的反思[J].河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3(4):106-109.

[2]唐 力,刘有东.反思与改革:法学本科实践教学创新模式研究——以法律职业教育为视角的一种思考[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0(1):37-45.

[3]蔡彦敏,黄巧燕,赵 彤.法学教育模式改革探索——来自中山大学法律诊所的经验[J].学术研究,2002(10):67-69.

[4]陈寒冰.论“法律诊所教育”与实践性法律教学的改革[J].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12(4):135-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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