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代农民工法律素养教育研究

2015-03-28 07:16张风超
河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新生代农民工法律

张风超

(河北大学 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2)

一、相关概念阐释

(一)新生代农民工

对于新生代农民工目前并没有一个非常明确的定义,但是许多研究者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中国科学院王春光研究员认为,新生代农民工主要是指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出生、年龄18岁到25岁、生长在农村、户籍在农村、目前在城市打工的人群。目前,新生代农民工约有1亿人,约占农民工总数的60%。[1]有研究者提出,新生代农民工是一个来自农村,但基本未经历过农业生产;受过一定教育,但总体程度不高;长期生活在城镇,但工作流动性较强的社会群体。这一概念强调新生代农民工源于农村又疏于农村、向往城镇又缺乏在其中绝对生存能力的本质特征。[2]

作为农民工队伍中的一个新生群体,新生代农民工成长于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他们明显带有不同于老一代农民工的时代烙印。具体而言,有如下三个特点。其一,受教育程度高。老一代农民工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大多数为文盲或半文盲。如今,随着国家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基本普及和高等教育大众化的推进,新生代农民工有更多的机会接受教育,他们中的绝大部分接受过九年义务教育、职业教育甚至高等教育。因此,新生代农民工和老一代农民工不同,他们的文化水平较高,多为初中或高中文化程度,也有一部分具有中专或大专学历。较高的文化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为新生代农民工融入城市提供了必要的知识准备。其二,适应能力强。有着较高文化水平的新生代农民工,比老一代农民工具有更强的竞争优势,他们获取和运用社会资源的能力相对较高,对于新环境也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其三,城市认同感模糊。社会认同是一种集体观念,是社会成员共同拥有的信仰和价值取向的集中体现,与利益联系相比,注重归属感的社会认同感更加具有稳定性。新生代农民工脱离农业,大部分时间生活在城市,早已习惯城市的生活方式。但是他们无法取得城镇户籍,在劳动、就业、入学以及社会保障等方面无法取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此外,新生代农民工也很少参与城市居民的社区活动。因此,他们缺少对城市的认同感和归属感。[3]

(二)法律素养

法律素养由法律知识、法律意识和法律能力三方面构成。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是法律能力的基础。法律知识的学习是培养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的重要依托。新生代农民工应学习现行的法律规定和法律概念,领会我国基本法律的精神。同时,他们还要了解与自身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条文知识。法律意识是个体法律观、法律感、法律思想的总和。新生代农民工不仅要树立知法、守法的法律观念,而且要从内心真正理解和尊重法律。良好的法律能力是人们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体现,能否准确地运用法律迅速地解决问题是法律素养高低的重要标志。新生代农民工要充分认识到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并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二、新生代农民工法律素养教育的必要性

(一)依法治国理念的应有之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要“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社会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依法治国不仅要求立法的发达,而且要求社会成员具备高度的法律信仰和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只有全体社会成员具备高度的法律信仰、树立法律意识,才会自觉地服从法律的治理。对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的新生代农民工群体开展法律素养方面的培养和教育,帮助他们树立公民观念、民主观念、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和人格平等意识,厘清民主与法治、权利与义务和自由与秩序的关系,对于深化依法治国理念、完善我国法治现状、建立法律信仰、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等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二)城市化进程稳定发展的现实需要

虽然很多新生代农民工想融入城市社会,但是他们却处在矛盾之中:他们是农村户口,却一直生活在城市;他们不是传统的农村人,也不是正宗的城市人;他们满怀希望和期待来到城市,却受到排斥和歧视;他们难以融入城市生活,却又不愿意回到农村。这些矛盾使得新生代农民工容易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成为“边缘阶层”,容易产生违法犯罪心理和行为。

政府虽然从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进行一系列改革,努力为农民工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提供更多融入城市社会的可能性。但事实上,新生代农民工能否真正融入城市社会,除了需要一些外在的支持,如政策、法规和制度等,还需要与城市社会文化相一致的内在素质,如科学文化素质、个性心理素质和价值观等方面的转变和融合,法律素养是内在素质中相当重要的部分。理想和现实的种种矛盾和在社会比较中形成的不公平心理,使新生代农民工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容易受到影响。加之出生于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的新生代农民工正处于极易冲动的年龄,他们容易产生过激的甚至违法犯罪的行为。如果这种状况长期得不到改变,势必会对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产生消极影响。对新生代农民工进行法律素养教育,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城市化进程。

(三)新生代农民工维护合法权益的需要

虽然新生代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在不断提高,现有法律也为维护他们的权利提供保障,如《劳动法》等。但在现实中,新生代农民工仍处于弱势地位,他们的合法权益经常被侵犯,且依然难以通过自己的努力得以维护。一方面,就业权。新生代农民工在与城市劳动者竞争时,面临多方面的歧视,其就业安置和就业机会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由于受到职业技能、城市户口和文化素质等方面的限制,新生代农民工在就业岗位的选择上往往处于不利地位。另一方面,劳动报酬权。保障工人及时获得足额的劳动报酬是最基本的劳动权利。因此,提高新生代农民工的维权意识是当务之急。应加强法律素养教育,对新生代农民工进行正确指引,增强他们的维权意识和运用法律维护权利的能力,减少维权意识过程中的暴力倾向、对抗性情绪等非理性状态,使其学会维权、理性维权和合法维权。

三、促进新生代农民工法律素养教育的策略

(一)拓宽渠道,构建多元化教育体系

目前我国农民工群体人数已超过2.6亿,其中新生代农民工占很大比重,对其进行法律素养教育的任务十分繁重。以往的新生代农民工教育往往强调由政府开展的正规形态的教育,忽视民间力量在法律素养教育中所起的作用。新生代农民工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单纯通过政府以行政指令的方式指定,这样不利于发挥市场竞争机制,不仅难以保障教育内容的针对性和适用性,而且难以保证教育质量和学习效果。许多法律素养教育比较成功、先进的发达国家,除了有政府设立的正式教育机构之外,还十分注重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因此,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发挥社会力量的重要作用,通过调动和发挥各种力量,共同参与、支持和服务新生代农民工的法律素养教育。建立一个由政府部门、企业单位、高职院校、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等共同参与的、主体多元化、形式多样化、运行市场化的新生代农民工法律素养教育体系,使新生代农民工能享受到低成本、高质量、便利化的社会服务。

(二)打破常规,创新教育形式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因此,应该创新新生代农民工的法律素养教育形式,转变固有的思维方式,将法律素养教育与道德教育、人性教育相结合。创新法律素养教育形式,要致力于走进每一位新生代农民工的内心世界,使他们真切地感受到遵守法律、信仰法律不仅可以维护自身权益、受益终生,还可以给他人带来福报。[4]例如,近年来,成都市锦江区建设、司法、公安、安监等部门联合开展“送法进工地”活动,从一些建筑工地常见的纠纷案例讲起,就建筑业农民工维权方面的相关知识进行详细的讲解,受到农民工的一致好评。这是一种较好的法制教育形式,我们可以尝试借鉴、推广,对于有效提高新生代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减少犯罪、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具有一定的作用。另外,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微信、微博等现代化传播手段应运而生。可以利用现代化手段构筑一个高效、便捷、畅通的网络学习平台,发挥网络资源的便捷性、可循环利用性和共享性等优势,降低学习成本和学习门槛,使法律素养教育惠及新生代农民工。

(三)援助维权,奠定教育的思想基础

让新生代农民工亲身感受到法律的作用,是树立法律权威最有效的方法。因此,要加大法律援助力度,让新生代农民工感受到法律的作用,增强他们的法律归属感。一方面,发挥法律工作者的作用。各级政府或职能部门可以组织一支由法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组成的法律服务志愿队,定期或不定期的深入到新生代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地区,开展法律咨询活动,为他们宣传法律知识,这样有利于新生代农民工及时寻求到法律帮助以解决争议或纠纷。另一方面,发挥法律援助机构的作用。各级政府或职能部门可以针对新生代农民工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接待室,为他们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和服务,并逐步加大法律援助力度、扩大援助范围。通过法律服务志愿队和法律援助机构,让新生代农民工亲身感受到法律的作用,为其法律素养提升打下良好的基础。[5]

(四)求真务实,理性定位教育的内容

近年来,我国政府对新生代农民工法律素养教育的投入不断增加,新代农民工的法律素养有一定程度的提高。在肯定目前所取得成绩的同时,还应该看到一些问题,如教育内容与新生代农民工的实际需要脱节,针对性、实用性不强,导致教学效果不尽人意。新生代农民工工作辛苦,休息时间有限,所以应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法律素养教育,让他们了解与自身劳动权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如以《劳动法》为教育内容,重点针对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劳动争议与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详细地宣传、解释和教育,提升新生代农民工的法律素养,使他们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真正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宋虎林.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途径和策略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0(17):108-110.

[2]陈 宏,张红粱.西部大开发进程中新生代农民工的法治保障[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3(15):123-127.

[3]迟 帅,金 银.新生代农民工群体特征研究[J].当代青年研究,2012(5):76-80.

[4]许丽英,李明然.新生代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的理性思考[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18-20.

[5]张秀芹.论农民工法律素养的提升[J].中国经验研究,2013(2):228-229.

[6]刘奉越,花月.基于失地农民市民化的成人教育策略[J].职教论坛,2014(24):37-41.

[7]张 弛.基于城市融入性就业的新生代农民工培训机制研究[J].河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4(4):70-75.

[8]刘奉越.基于新生代农民工城市适应主体性障碍的质变学习[J].现代远程教育研究,2012(6):5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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