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5-03-28 05:14:59廖习华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鉴定结论鉴定人司法鉴定

廖习华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河南 郑州 400031)

浅析中国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廖习华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河南 郑州 400031)

司法鉴定的良性发展是确保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途径。针对我国司法鉴定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应从提高司法鉴定工作质量、加强司法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的大局出发,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实现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发展。

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体制;司法鉴定规范化

2014年全国司法鉴定案件数量达到167万件,比2013年增长11.3%,是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刚实施时的5倍多。司法鉴定案件的井喷式增长是我国法制健全和公民法治意识增强的必然结果。在当今的诉讼中,司法鉴定已经成为发现事实、认定事实的基本依据。

司法鉴定是司法活动的有机环节,直接关系到司法正义的实现,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建立健全符合科学发展观、体现司法鉴定自身发展规律的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对于充分发挥司法鉴定的作用,及时、妥善地处理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有力举措。

一、 我国现行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司法鉴定工作作为司法工作的一个重要手段,在侦查、审判工作中得到较多运用。司法鉴定在为处理各类案件提供线索、收集证据、审查核实证据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从技术建设角度来说,这项工作发展速度很快,但从法制和规范化建设的角度来讲,我国的司法鉴定工作就显得滞后,存在多种弊端,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司法鉴定的法律制度较为滞后

1998年以来,在司法鉴定工作改革过程中司法部根据国务院职能配置,颁布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两个规范性文件,规范了面向社会鉴定机构的设立条件、鉴定人的资质条件等准入标准;黑龙江省、重庆市、吉林省、四川省结合本地实践,先后出台了司法鉴定地方性法规,有力地推动和规范了上述地区的司法鉴定工作。但从全局上看,我国至今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法,对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分散于三大诉讼法中。由于没有规范司法鉴定的统一法律,只有各部门规定的调整特定范围的司法鉴定规则,存在的突出问题是:鉴定的标准和效力层次无统一规范,鉴定的程序和方法无统一规则,鉴定的受案范围无统一标准,鉴定的执业分类无统一规定,鉴定的管理无统一的主管部门,鉴定的法律责任无统一的确认体系等等。

(二)鉴定机构和鉴定队伍过于庞大,鉴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全国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有4900余家,司法鉴定人约5.3万人。由于历史的原因,在鉴定制度改革中,尽管采用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名册登记制度,但并没有完全将拥有鉴定“资格”而实际上并不具备鉴定能力的鉴定人淘汰。同时,目前并没有有效的考核、考查机制,将不具备鉴定能力的鉴定人过滤出去。这些因素带来的突出问题就是鉴定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

(三)鉴定机构管理水平亟待提高,软硬件建设亟待加强

近年,各级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连续对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行风评议和专项检查,督促各鉴定机构按照要求进行鉴定仪器设备的更新、鉴定场所的布置扩建、规章制度的建立等。但是,在每年的行风评议和专项检查中,仍然发现部分司法鉴定机构存在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处理机制及鉴定工作流程不规范、鉴定仪器设备老化、鉴定场所设置不达标等诸多问题。例如,某些司法鉴定机构办公房又破又小,存在脏、乱、差现象,无人值班,没有挂牌;某些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仪器设备陈旧失修,甚至无法正常运行使用;某些司法鉴定机构没在显著位置公布业务范围、收费标准,且服务态度较差。这些都反映出有些司法鉴定机构对于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认识不到位,自身管理意识淡薄,管理水平较低,在软硬件建设等各方面都亟待提高和加强。

(四) 司法鉴定的范围、对象无明确界定

司法鉴定的范围,一般是指司法鉴定开展的学科范围,其鉴定对象则是指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119条至122条、《民事诉讼法》第72条、《行政诉讼法》第35条对鉴定的范围仅以“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一言概之,但对什么是“专门问题”法律上没有界定,也没有补充性法规作明确规定。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如何调整鉴定范围,致使实践中对该对象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无法律依据。

(五)缺乏科学的鉴定人培训和考核晋升制度

健全和实施科学合理的培训制度,是进行司法鉴定工作的基础,而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系统的考核晋升制度,则是不断提高鉴定人员技术水平,使鉴定事业不断发展的必要途径。两者互为联系,互为影响。近几年来,在技术职称考核晋升的工作中做了一些改进,对外语和计算机的能力与水平考核予以了相当的重视,但对于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的考核,还没有形成一套科学的完整体系,晋升标准仅仅以学历和工作年限为主要参考,客观上形成了技术职称晋升就是论资排辈,无水平高低、能力大小、贡献多少之别,影响了鉴定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进取精神。

(六)违反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现象时有发生

近年,各省司法厅调整工作重点,由注重执业准入转变为注重监管,加大处罚力度,就是在这样的环境下,违反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现象仍屡禁不止。除了“无证鉴定”和“超标准收费”外,司法鉴定实践中涉及的违法行为还有“跨所执业”、“超范围鉴定”、“不出庭作证”等。对于这些违反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行为,查证属实了,按照法律规定大多只能进行警告,下整改通知,多收费的责令退回费用等。由于处罚力度太小,处罚手段跟不上,没有进一步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处罚不能起到应有的警戒作用,给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带来管理上的困难。

(七)反复鉴定的不正常现象仍然没有得到很好解决

反复鉴定常被称为“多头鉴定”、“重复鉴定”,是指对案件中的同一个专门性问题,经过多个鉴定机构的多次鉴定,获得一致意见或者不一致意见的现象。反复鉴定问题是一个老生常谈、颇引热议的司法鉴定问题,其有合理性的一面,但我们更应注意其非理性的一面:不正常的反复鉴定违背了再鉴定的目的。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甚至屡鉴不定会进而导致对审判结果的不接受,甚至出现频繁申诉、上访等与构建和谐社会不和谐的音符。实践中,反复鉴定难以控制,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涉及制度、观念、机构、人员等,其中,司法鉴定技术标准不统一是造成反复鉴定的一个重要原因。另外,鉴定人的经验和业务能力不同,也会使鉴定结果不同。

二、规范我国司法鉴定的对策

(一)建立和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司法鉴定严格的中立性和公正性

司法鉴定实质上是一种服务于司法诉讼活动的技术性活动,其功能是从科学的角度帮助司法机关确认证据。〔1〕这就要求司法鉴定必须居于中立的地位,从公正的角度提出符合客观规律和科学认识的鉴定结论。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鉴定机构必须撤销,但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可以设立鉴定机构。实现司法鉴定机构同公、检、法机关的分离,是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同时,这种分离也可避免司法鉴定机构的重复设置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多头鉴定,符合效率的价值准则。

(二)加强司法鉴定质量内涵建设

经过10年的发展,司法鉴定队伍经历了初创到壮大阶段,已基本能够满足诉讼中的主要鉴定需求,司法鉴定队伍数量建设的任务基本完成。下一步主要应在质量建设上下功夫,切实解决司法鉴定队伍数量和质量的关系问题,优化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为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司法鉴定活动是司法鉴定人利用仪器设备检查检测的结果,按照技术操作规范和鉴定标准,根据自身专业技术知识,对被鉴定的事项做出科学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的过程。要保证司法鉴定质量,一方面,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高端的仪器设备和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另一方面,司法鉴定人必须具备高超的技术和高尚的品德。为此,一要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能力验证工作,充分发挥能力验证对提高鉴定质量的促进作用。二要推进有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获国家级资质认定、实验室认证认可,引导所有司法鉴定机构走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实验室认证认可的道路,构建完善的司法鉴定机构实验室体系,建立行政许可与认证认可相衔接的质量管理制度。三要加强司法鉴定人的教育培训,提高司法鉴定人的思想政治素质、专业技术能力、综合知识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从主体内涵上保证鉴定质量。四要全面推进司法鉴定质量体系建设。对影响鉴定质量的人员素质、鉴定设备和环境、鉴定方法和程序等要素,实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控制,不断优化技术条件,持续提升技术能力,提高管理水平,确保鉴定质量。

(三)实行鉴定主体资格预先审定制度

司法鉴定所涉及的都是专业性很强的专门性问题,因而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专业技能的要求是很高的。为确保司法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公正性,需要确认司法鉴定主体的资格。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司法鉴定主体资格的确认可以采取预先审定的方式。凡是专职司法鉴定机构都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审核确认、登记造册。其他可以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及其鉴定人员的司法鉴定资格也应由司法行政机关预先统一审定,并登记造册。对诉讼中涉及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专门性问题,均只能由预先审定注册的法定机构及其法定人员进行鉴定。〔2〕但是,对某些不常见的专门性问题存在无鉴定能力的情况是难免的。对这类问题不得不由非法定机构、非法定人员进行鉴定,这种情况下,建议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的鉴定资格由各省司法厅和司法鉴定委员会按预定程序临时进行审定。

(四)强化司法行政管理,切实发挥行业监督作用

围绕司法鉴定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应强化司法行政管理,加强执业监管,严禁无证鉴定,严禁跨所执业,严禁超范围鉴定,严禁不出庭作证,严禁违规收取鉴定费用等,切实做到令行禁止。对违反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现象,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绝不姑息养奸;对造成重大、恶劣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要按照规定撤销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对虽不构成行政违法但违反行业纪律、不尽责服务、业务质量低劣的执业行为,司法鉴定人协会应积极发挥行业监督作用,按照行业纪律进行处分,用行业纪律约束行政处罚管不到的边缘行为,通过公之于众进行曝光等措施,督促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依法执业。

(五)加强司法鉴定标准体系建设,有效解决反复鉴定问题

不正常的反复鉴定会带来诸多弊端。以往,学术界以及司法实务工作者对控制反复鉴定从观念、制度和操作等多方面提出了很多建议,如在对有效控制反复鉴定的具体操作上有人提出限制重复鉴定的两种方案:限制鉴定次数和提高再鉴定门槛。〔3〕有些建议已经在司法鉴定的改革中被采用并取得一定效果,有些也有望在实践中被进一步检验。为进一步把反复鉴定控制在合理限度之内,其关键还须在鉴定标准体系建设、鉴定主体素质要求及相关制度等方面着手,从源头上对症施治。全面制定配套的科学的鉴定标准体系是解决反复鉴定的有效办法。鉴定技术标准又称为鉴定技术规范,是针对鉴定活动制定的可参照的标准和操作程序,它可以用来保证鉴定证据的客观性。司法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要切实履行这项职责,制定科学的鉴定标准体系,促使素质和职业道德优良的司法鉴定人对于诉讼中的专门技术问题可以采用同样的标尺、同样的技术手段和鉴定检验标准,从而使不必要的反复鉴定问题从根本上得到有效遏制。

(六)建立和规范鉴定结论的质证和采信程序

鉴定结论的质证和采信程序是我国司法鉴定立法的空白,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必须要建立规范的质证和采信程序,这是确保鉴定服务法庭审判的基础。我国三大诉讼法虽然明确规定任何诉讼证据都必须经过法庭质证才能被用作定案的根据,但因为从事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员(特别是公、检、法内设的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往往不愿意出庭质证,更加上法律对司法鉴定结论质证问题的规定过于粗疏,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司法鉴定结论进行法庭质证往往流于形式,甚至连形式也没有。司法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对案件专门性问题作出的分析判断,是鉴定人对鉴定客体的主观认识,其必须经过法庭质证才有可能被法庭采信的证据原则无疑是正确的。正是因为只有在鉴定人亲自出席法庭的情况下才能有效地进行法庭质证,所以在完善司法鉴定制度时,就必须把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作为鉴定人的一项法定义务明确规定下来,没有经过法庭质证的司法鉴定结论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

(七)畅通投诉机制,有效化解由司法鉴定引起的上访、投诉

针对当前司法鉴定领域引发的投诉、上访等影响构建和谐社会的不和谐因素,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在提高处理司法鉴定投诉、上访等问题认识的同时,更为紧迫的是建立健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上访处理工作机制,学习和掌握投诉、上访处理的工作思路、工作机制、工作方法和工作措施,完善上访、投诉查处制度,按照属地原则,对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处理范围内的事项及时处理,妥善化解,防止矛盾激化,力争从源头上减少和避免投诉、上访等问题的发生。

司法鉴定制度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功能系统,包括鉴定的管理制度、程序制度、证据制度等,而且与诉讼制度和司法制度有密切关系,需要全方位改革和完善司法鉴定制度,而且必须通过立法来实现。司法鉴定管理者和司法鉴定工作者都要清醒认识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提高认识,坚定信心,用改革的思维、创新的胆识和务实的举措,从管理创新和制度层面进行剖析和论证,为司法鉴定管理和司法鉴定实际运行操作提出建设性的对策,最大限度地提高和保证司法公正与效率,最有效地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保证法律的严肃性。

〔1〕何家弘.司法鉴定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68.

〔2〕邹明理.对《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几个有争议问题的思考〔J〕.中国司法,2005(8).

〔3〕罗永新.从司法行政管理的角度看贯彻《决定》亟待解决的五方面问题〔J〕.中国司法,2005(10).

(责任编辑 宋艺秋)

(责任编辑 连春亮)

Problems Analyses of Judicial Authentication in Our Country and Their Standardization Countermeasures

LIAO Xi-hua

(Henan Judicial Police Vocational College, Zhengzhou, Henan 400031)

The benign development of judicial authentication is the base to ensure the stability of the society, is an effective way to solve the contradictions among the people. Through the main problems of judicial authentication in various regions, we should improve the quality of judicial authentication work, strengthen the judicial protection, maintain the social stability and promote social harmony and overall interests, establish judicial appraisal management system which accords with the situation of our country, and realize the standardization development of the judicial authentication work.

judicial authentication; judicial authentication system; judicial authentication standardization

2015-08-10

廖习华(1980-),男,四川仁寿人,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研究。

DF794

A

1672-2663(2015)03-0085-03

猜你喜欢
鉴定结论鉴定人司法鉴定
当事人如何申请鉴定?
兵团工运(2019年7期)2019-12-13 13:37:39
鉴定人可否参加开庭?
兵团工运(2019年7期)2019-12-13 13:37:39
江苏:对虚假鉴定“零容忍”
肌电图在司法鉴定中的应用(续)
肌电图在司法鉴定中的应用(续)
鉴定人出庭经验谈
人间(2015年22期)2016-01-04 12:47:30
肌电图在司法鉴定中的应用(续)
肌电图在司法鉴定中的应用(续)
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与鉴定结论的采信
哈尔滨医药(2014年5期)2014-02-27 13:35:29
藏鉴有约
收藏界(2013年9期)2013-04-29 00:4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