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如超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论刑事科学技术专业课堂教学改革
陈如超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刑事科学技术本科专业的教学改革应该提上议事日程,但目前各方面的改革建议众说纷纭。因此,我们认为,教学改革的前提,是认识刑事科学技术专业本科教学应该教授的知识类型与内容。这样,才能明确当前学校应该教学的内容、存在的问题及其可能采取的措施,以及实践单位对技术人员的培养责任。
刑事技术;本科教学;问题与改革
政法与公安院校的刑事科学技术专业(以下简称刑科)的本科教育教学改革由来已久,但至今除部分公安院校外,大量的政法院校没有看到多大起色。关键原因在于虽然改革声音此起彼伏,然而它们却共同模糊了不同刑科知识的教授与学习差异,混淆了学校与实务部门在培养技术人员方面各自应该承担的恰当责任。因此,我们认为只有在分清刑科专业知识谱系的基础上,然后剖析各种知识类型的获取途径与方法,才能进行有效的教学改革。
现场勘验与检验鉴定是刑科专业学生最基础而又最重要的两项工作,它们是学校传授的主要知识类型;当然,除此之外,刑事侦查还是一项非常强调团体合作的工作,因此要求刑事技术人员相互之间以及与侦查人们之间保持密切的合作。然而,尽管学校重视教学质量,教师也非常尽职尽责,但实践部门仍然对刑科专业毕业生不满意,认为他们动手能力不足,为人处世的水准不高,学校教育存在严重问题。应该说,实践部门的批评一定程度上是正确的。然而,我们必须反思,为什么学校教学达不到实践部门对刑科专业水平的需求?难道真是老师们不负责任、水平不高?我们认为,这其实是实践部门对刑科专业相关的专业知识的获取途径与方法存在误解造成的。因此,本文希望通过澄清专业知识的分类及其获取途径,来重新思考这一问题。
有学者提出,知识可以进行如下分类〔1〕:(1)关于生产技术的知识,是指如何把各种投入品经过手和脑(以及手和脑的延长也就是机器)的加工,变成所需的产出品。(2)关于如何协调生产的制度知识。上述每一类知识,又可细分为三小类知识:(甲)不可交流的知识;(乙)可以交流但经济上不适于交流的知识;(丙)可以交流并经济上适于交流的知识。一般来说,可以交流的知识能够成规模地传播与接受;而可以交流但不适宜交流的知识往往类似于实践理性知识,它们虽然可以传授,但传授起来并不经济,但只需通过实践观摩便能获取;而不可交流的知识是通过个体的反复实践去体会或揣摩,来把握处理事情的恰当尺度,从而形成一种个人性知识或无言之知,它们一般“只能做不能说”。
按照上述理论,刑科专业的勘验鉴定知识可以进行如下分类:第一,关于勘验鉴定的技术性知识。技术知识是技术人员拥有的勘验鉴定的知识的总称,其核心主旨在于解决如何提高现场勘查水平与鉴定能力的问题,是本专业本科生应该学习的主要知识类型。目前勘验与鉴定活动涉及的技术性知识包括如下几类:(1)勘验鉴定的基本理论知识;(2)刑事鉴定程序与方法;(3)各类现场的具体勘验方法;(4)各具体鉴定学科的技术操作与鉴定知识。
第二,关于勘验鉴定活动的制度性知识。包括:(1)规范勘验鉴定活动的法律、法规,以及各部门(如最高检与公安部)出台的部门规章制度。这部分知识一般被称作正式的国家制度。(2)勘验鉴定活动的基本道德观念与是非准则,做人的基本原则等。(3)团体协作、分工等方面的知识。
对刑科专业现场勘验与鉴定的技术性知识与制度性知识而言,为深入理解其传授与习得方式,我们可将其细分为两类*此处为论述的简便,本文并没有亦步亦趋地将刑事科学技术专业的知识分为三类,而是分为可交流且适于交流的知识与不可交流的或交流不经济的知识。:(甲)可交流并经济上适于成规模教授的知识,或称为可言传性知识。该类知识易于被转变为话语、被记录下来和以手册或教科书的方式传授下去。〔2〕可交流并经济上适于交流的知识,往往可以成规模地教授。这就是现代社会可以通过大学教育成批量培养与训练技术人员的前提,如第一类知识中的第(1)、(2)小类知识,第二类知识中的第(1)、(2)小类知识。(乙)不可交流或交流起来不经济的知识,统称为非可言传的知识,实践中往往用“诀窍”或“技能”或能力来指称,如第一类知识中的第(3)、(4)小类知识,第二类知识中的第(3)小类知识。非可言传的知识往往在“边干边学”的过程中获得。正因为该类知识的难以言传性,所以只能通过学校的课堂教学进行规律性与宏观性上的规模传授,大量细节性操作知识只能留待学生进行的实验、实习过程中,或毕业以后在侦查部门的工作中通过摸索、模仿习得。
应该说,可成规模交流或教授的知识往往是刑科专业传授的全部知识的很少部分,而其绝大部分知识都是无法言说或不便于言说,因为它们是非正规的、琐碎的知识,往往高度复杂并作用于特定的地点、环境和时间,它们是“地方性知识”,没必要进行大规模传授。因此,可言说知识仅仅是刑事科学技术工作的全部知识的冰山一角,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波兰尼才说;“我们知晓的比我们能够说出的多。”〔3〕基于上述刑科专业知识的分类,我们可对目前的学校课程教学进行评判,并提出有效的改革措施。
对于可以交流且交流经济的知识,政法院校应该通过课堂教学的方式进行传授,这是大学培养学生的主要之责。但就目前来看,刑科专业本科课堂教育却连一些可以规模性传授的知识也没有好好传授,或者是学生根本不愿学习;至于虽然可以言说、但由于经济成本较高、需要教师提炼总结的一些非常专业的知识,更难以在课堂教学中见到踪迹,教师教学过多强调什么东西怎么怎么重要、应该如何重视,但就是难以向学生传授怎么办、如何做的具体技术性问题。具体问题详述如下:
(一)教材与教学内容陈旧
刑事科学技术的教学内容陈旧已非新论,教科书的体例、内容与20年前相比变化不大,远远落后于侦查实践的需求。因此,当前刑事科学技术专业课程的教学无法吸引学生的兴趣与关注,当学生在实习或见习中感受到理论与实践的巨大脱节时,更无学习兴趣,转而学习其他学科。这是因为当前教授刑事科学技术专业的教师,尤其是政法院校的教师,绝大部分无勘验鉴定实践经历,亦未形成教学—实践—教学……的合理循环,因而既无法对可交流的新的实践经验进行总结、升华,亦无法发现现有理论与实践中的重要问题,从而找不到目前最应该解决与反思的途径与方法。
(二)教师教学手段单一
目前的教学方法,主要是老师讲授,学生做笔记的讲课方式,缺乏新意;当然目前也逐渐引入经典案例教学法,但授课教师并未参与案件的办理,因而对案件的剖析与讲授往往在关键之处无法深入;即便当前配套的实验教学,也问题不少,不仅实验内容陈旧,而且实验条件较差,无法跟上实践的步伐。
(三)部分教师缺乏将本科教学作为一种职业的精神
因刑事科学技术的教育教学更多被视为一种谋生的职业,教师缺乏奉献精神,少与学生沟通与互动,提高教学水平。再加之众多政法学校一味强调科研,教学往往不受重视。因此如何将刑事技术的本科教学打造成一种教师的事业,就显得非常重要。而要改变这一局面,就需要如同韦伯的论断,“每位受到召唤、有志从事学术工作的年轻人,都必须清楚地认识到,他所肩负的重任具有双重面貌。他不仅需要具备学者的资格,同时必须能够做一位好老师。”〔4〕
(四)学生缺乏学习的热情
就政法院校的刑事科学技术本科生来说,面临就业的极大压力,特别是公安招录体制改革、地方保护主义等各种原因,基本已经扼杀了学生从警的出路。为了以后有更好的未来,往往提前一年或两年,甚至有些学生从进校就开始准备考研、考公务员、司法考试等三种最为重要的考试,以便为自己谋取后路。因此,在大三的教学工作中,基本上可以看到很大比例的人上课的时候在忙着准备司法考试。学生对就业的关心窒息了大学阶段刑事科学技术本科教育的活力。
课堂理论教学的意义不仅在于传授可以教授的基本知识,教师也需要通过接触实践、训练自己的思维能力,对具体技术问题进行抽象化、进行规模性传授。换言之,刑事科学技术课堂教学,不仅需要传授传统的基本知识,还需要教师思考具体的技术性问题,并进行理论化、系统化,以便于转化为批量性的知识教授。故而我们提出的改革措施主要有如下方面:
第一,更新教材与教学内容。刑事科学技术教材的编纂应该达到两个基本要求:对国外成功经验的借鉴,吸收国外最新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成果,并系统化,成为可以传授的理论知识;同时,刑事科学技术教材应该反映实践的最新动态,需要教师们对侦查实践规律进行总结、提炼,并系统化,从而使学生无论在刑事技术的基本理论,还是在现场勘查与刑事技术检验鉴定方面,都能掌握最新的基本知识。
第二,加强最新的经典个案讲授。经典个案的讲授历来是刑事科学技术专业的教学专长,只不过一是目前的案例过于陈旧,往往是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实践案例;二是讲授案例的教师大多未曾参与案件的具体办理,对案件没有真切的感受。这种案例教学法往往令人味同嚼蜡,毫无趣味。故目前在刑事科学技术专业教学中,虽“案例教学法的应用由来已久,其优越性有目共睹,但与工商管理等以案例教学见长的专业相比,刑事科学技术专业的案例教学尚处于自发状态,远未发展成熟”〔5〕。因此,刑事科学技术的教学就需要教师参与并收集最新的典型案例,以案例讲授为契机,让学生对可言说的刑事科学技术专业知识能够有系统的感受。
不过也应看到案例教学法存在的弊端。由于隔离了案件发生的真实的现实性背景因素,它们很难为案例分析所重构,更何况教师对案例进行表述的措辞、展示图片的顺序、提问的方式、个人观点等,对学生而言都难免产生某种程度的心理暗示,学生的分析和讨论也就不可能如实际的侦查过程那样客观和多样,案例教学法所要实现的开放性和综合性常常受到削弱。
第三,适度地将影视作品引入刑事科学技术的课堂教学。“将影视作品引入侦查学课堂的案例教学不仅可以重新整合、丰富案例教学资源,还能使案例教学内容形象、生动。”〔6〕然而,目前影视教学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影视作品本身较有虚构性,或者因为保密的需求导致侦查的精髓或鉴定技术往往一笔带过;当然一些教师过多地引入影视作品,会忽略基本知识的教授。将来引入影视作品时,首先必须通过一些编辑软件进行剪切,然后重组,在重要的基本知识教授完毕后,再引入编辑了的影视作品,最后引导学生对该影视作品的内容进行评析,讲解其中现场勘验与检验鉴定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第四,聘请或邀请实践部门从事检验鉴定且对实践有所反思的一线技术人员来讲学或作专门报告。实践部门不乏优秀的技术人员,既办理了无数案件,形成了丰富的经验,且能将经验进行系统化,并整合成可以言说的知识。故为弥补学生对最新刑事科学技术知识的不足,尤其是打开学生的知识视野,以及引入新的典型案例,刑事科学技术的本科教学应邀请实践部门的同志来作报告,传授实践经验,亲手指导学生的模拟现场勘验与讲解具体的鉴定方法。
第五,课堂教学可以实行双师或多师的互动教学场面。众所周知,刑事科学技术的众多主干课程,如现场勘查、刑事技术综合运用都涉及各相关技术学科的众多知识。因此,将来可以通过适当的教学改革,对这些学科由不同学科背景的老师进行双师或多师教学,突破既有的教学方法局限,从而在课堂讲授与实验、实训教学中实现多种知识的整合,如此既能吸引学生的兴趣,又能综合学生的各种思考能力。
当然,刑事科学技术课堂教学的改进,在学生就业压力无法更改的现状下,最重要的方面是教学主体——教师培养模式的改变。刑事科学技术专业的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应该多到国内国外进修、到实践部门锻炼,对国内国外的技术理论与实践经验进行总结、系统化,通过一些个案提炼出新的教学内容,形成可以规模教授的系统知识。同时,更重要的是加强学生实训与实验教学,更新实验仪器设备,建立仿真街道与模拟现场,实现动态的、整体性的、多学科合作的实验与实训教学,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
〔1〕汪丁丁.知识社会与知识分子〔J〕.读书,1995(11):84.
〔2〕〔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M〕 .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58.
〔3〕胡学军,涂书田.司法裁判中的隐性知识〔J〕.现代法学,2010(5):93.
〔4〕〔德〕马克斯·韦伯. 韦伯作品集Ⅰ:学术与政治〔M〕. 钱永祥等译. 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159.
〔5〕戴篷. 刑事技术专业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运用〔J〕. 公安教育,2010(4):61.
〔6〕董坤,戴春梅. 将影视作品用于刑事技术案例教学的技巧与方法〔J〕. 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3):60.
(责任编辑 殷 尧)
On Class Teaching Reform of the Crimi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ofession
CHEN Ru-chao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hongqing 401120)
The undergraduate teaching reform of the crimi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hould be on the agenda, all aspects of the proposal come out at present. We believe that the premise of teaching reform is the knowledge type and content of the undergraduate course teaching. Thus, can we make clear the current school teaching content, existing problems and possible measures for the unit responsibility of technical staff training and practice.
criminal technology; undergraduate teaching; problems and reform
2015-06-28
陈如超(1980-),四川中江人,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司法鉴定学、刑事诉讼法学研究。
G42
A
1672-2663(2015)03-012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