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燕
(南京农业大学 思政部,江苏 南京 210095)
转型期农民利益表达的制约因素探究
王 燕
(南京农业大学 思政部,江苏 南京 210095)
农民利益问题是转型期农村民主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内容。当前农民在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利益方面仍存在着诸多制约因素,其中,农村经济发展是制约农民利益表达良性发展的首要原因,规范和保障农民利益表达行为的制度设计与供给相对滞后,文化素质偏低以及传统政治文化的消极成分、组织化程度不足等因素也阻碍了农民主动有效地进行利益表达。
转型期;农民;利益表达;制约因素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从封闭性社会向开放性社会转变的转型时期。在这一背景下,农村社会的经济格局、政治生活、社会关系等方面都呈现出新的特征,其中,利益关系与格局的变迁尤为显著。农民的利益问题是关乎农村长治久安的重大问题,具有特殊而又重要的现实意义。农民能否自主表达其利益诉求,能否在现有制度框架内有序表达,能否有效维护自身利益等问题,已成为当前农村政治文明建设中不容忽视的问题。究其本质而言,利益表达是一种政治参与行为,其本身并不是最终目的,它的最终旨趣在于完成参与政治的神圣使命:在政治参与行为中实现政治现代化和推进政治文明,最终实现人的自由与解放。[1]要实现这一目标,就需要研究制约农民利益表达行为的诸多因素,从而为实现农民利益表达的良性有序发展创造条件。
马克思主义认为:“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2]没有一定的物质基础,就不可能有符合现代化要求的民主政治。如果温饱问题尚未解决,农民自然无法有效地表达利益诉求,也不会关注和参与公共生活。“严重贫困的群众根本无法获知参加公共事务的足够信息,对公共事务进行有效的讨论,进行有效的组织,并接触他们的代表。一般来说,极端贫困使参与者愚昧无知,即使是广泛的参与,也不过是表面文章,民主必然失败。只有丰衣足食的人才有时间和精力去做一个热心公益的公民。”[3]
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已取得显著成果,农民的温饱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但与城市相比,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仍较低,基础设施建设还不健全,相当比例的农民为医疗、子女教育、养老等问题而疲于奔命,因病致贫或返贫的现象时有出现,要达到“有尊严的生活”还有一定距离。当一部分人的主要精力仍然是用于解决基本物质生活需要时,他们主动自觉维护自身利益的意愿和要求必然会受到制约,高质量、有效的利益表达行为也就欠缺现实的物质基础。贫困导致农民既无经济条件又无时间条件实现高效的利益表达行为,丧失了制度化利益表达的机会和可能,因而成为诱发农民非制度化利益表达行为的重要因素。
经济因素还进一步制约了农民的政治认知水平和利益行为能力,这一因素已成为当前农村政治文明建设的最明显短板。由于经济条件的影响,农民不熟悉现代政治体系及其运作,难以有效地表达和维护自身利益;由于不了解经济、科技生活中的变化,部分农民难以通过网络或新兴媒体等途径发出自己的声音,表达利益诉求。而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地区发展不平衡,城乡差距、贫富差距扩大,利益冲突和矛盾的激化,也为农民的非制度化利益表达行为埋下了隐患。
此外,虽然农村市场化改革已取得一定成效,农民与市场经济的关联日益密切,但当前我国农村最主要的经济形态和特征仍然是小农经济,生产方式仍然是以家庭为单位的简单再生产为主。在这一生产形态之下,农民在经济上是彼此独立的,难以形成利益共同体,与之相应的是观念上容易倾向于封闭性、分散性,缺乏合作意识、大局观念。经济共同体的缺乏使农民也难以在政治上联合起来,这就导致农民无法在利益表达和维护的实践中产生高水平的政治行为。
农村政治体系中现有的制度供给难以满足农民利益表达的现实需求。从宏观层面来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村民自治等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已经在制度层面上为农民利益表达行为健康良性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但在具体制度层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当前农村政治生活中,农民的利益表达行为日益常态化、多样化,他们的权利意识、主体意识、民主意识不断增强,但农民利益表达的主要制度设计和供给以及农村政治体系中的政治参与机制还未能完全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直接导致农民在制度体系内的利益表达行为渠道不畅,效果不佳。
与此同时,村治场域下的传统权力结构、体制运作并未得到有效改善,民主管理过程中的“依法建制,以制治村,建章立制”自治制度在相当程度上还流于形式,村民议事、村务公开、协商民主等制度也未能真正贯彻落实,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出现农民合理、合法的利益表达行为得不到保护的现象。只有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才能进一步规范农民利益表达行为,并为其利益表达提供畅通的渠道。
农民利益表达制度困境的另一表现就是农民在利益受到侵害时,往往找不到合适的制度化行为途径来维护自身利益,而现行信访制度存在着效率低下,被动应付的局限,并不能成为农民维护自身利益的有效渠道。如果利益要求的输入渠道过少或不畅通,会导致输送失败。“示威、骚乱、群众集会等等成为利益表达的重要机制。在这种情况下对表达要求的阻碍并不能起到清除要求的作用。其结果是把一种源源不绝的特殊要求注入到间歇爆发的群众暴力事件之中。”[4]可见,如果不能从根本上满足农民利益表达的制度化要求,没有充足的表达和维护利益的通道,非制度化的利益表达就会有扩大的潜在危险,这就需要开辟和拓展利益输入的渠道,完善农民利益表达的行为机制。
而从政治体系对农民利益行为的回应来看,农民的利益行为主要被限定在农村范围内,其所能参与和影响的“利益”内容基本上都是涉及自身的,对于自身以外更宏观层面的“利益”问题,现实中农民似乎难以找到便捷有效的制度途径去表达和维护,这就造成了农民只需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回应政治体系的要求,对重大事务的话语权、影响力无足轻重。再加上现存的城乡二元结构体制将城乡居民在身份、待遇、权利、义务等方面人为分割,导致农民的政治权益得不到有效落实,不能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国民待遇,因此,在公共政策的制定与贯彻过程中,农民的意愿得不到真实有效的反映和体现,这一局面严重制约了农民利益表达行为的主动性和有效性。
文化因素的制约首先表现为农民的文化素质偏低,这直接导致了农民的政治认知水平较低。农民利益表达的实质是政治行为,没有相应的政治认知水平,公民的政治行为就难以实现积极而又理性的发展。受文化教育水平的限制,现实农村社会中仍有为数不少的农民还不能完全了解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也不能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有效地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在政治生活中,不能获取足够的政治信息,同时也不具备解读相关信息的能力,无法有效地通过制度化渠道表达、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低水平的政治认知还限制了农民代表职责的履行,因为不具备一定的政治素养,缺乏基本的政策分析能力和民意代表水平,也难以充当好代表性政治角色,进而会形成农民利益“代言人”缺失的状况。
农民利益表达的行为能力必须而且只能在长期的政治活动实践中形成和提高,但农民的文化素质普遍较低,现代民主政治知识较为欠缺,很多人不了解当前社会经济、政治特别是科技领域的新变化,其直接影响就是他们无法及时、有效地获取自身利益表达和维护中所需要的信息,在利用各种参政渠道时又可能遭遇技术瓶颈。缺乏经常性、有效地表达和维护利益的实践锻炼,农民就无法在农村政治生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也难以正确选择符合自身利益的政治代表,进而很难将自身的利益诉求转变为政策要求。
另一方面,我国传统政治文化中的消极因素制约了农民公民意识的形成,阻碍了农民积极有效地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利益。公民意识主要包括主体意识、民主参与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法制意识等要素[5],它对公民维护自身利益、有序参与政治、影响公共决策有着极为重要的推动作用。而长期封建专制统治所形成的政治文化积淀仍然深刻影响着农民的利益观念与行为方式,他们的主体意识、民主意识、法制意识仍较为淡薄,仍然有浓厚的清官情结。当前农民利益行为的政治文化基础具体表现为:对皇权既崇拜又疏远的二元情感;既逆来顺受又官逼民反的矛盾心态;既有平均思想又有特权观念的双重人格,企盼向“明君”、“贤臣”等、靠、要的政治依附意识等传统多重政治心理。[6]政治文化中的消极因素对农民的利益观念、利益行为产生了深刻影响,如缺乏自主意识和独立的政治人格,对自身合法利益不敢或不愿去表达和争取,甚至出现不关注公共事务,对公共政治生活躲避或敬而远之的现象。一旦类似的消极看法超出个人层面,成为社会舆论或社会认知,会导致农民的利益表达行为缺少良好的氛围,这种氛围又反过来强化人们对自身利益行为效果的消极认识,更不利于农民利益诉求的表达与维护。
农民既是中国人数最多的群体,又是组织程度最低、力量最分散的群体。由于组织化程度低,农民在表达、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的实践中更多表现为分散化、个体化的行为,同时易受宗族势力的干预和影响,导致农民利益表达效果不佳。
当前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较低,缺乏能够真实、有效代表其利益的代言人。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正式组织的聚合能力、动员能力日渐削弱,政府权力触角相对收缩,农民生产、社会、政治活动处于高度离散状态。这导致双重结果,一方面农民拥有高度的自主权和自由发展的空间;另一方面又缺乏自主权实现的平台和自由发展的载体。[7]因此,农民基本处于高度分散化状态,他们的利益行为仍以个体或小团体为主要形式,没有组织依靠或支撑,分散化的个体利益行为在实践中难以取得理想效果,特别是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可能诱发非制度化利益行为或极端事件。“代言人”的缺位,导致农民参与政治主要以自发为主,其政治行为呈现出高度的分散化和个性化特征,其利益诉求得不到真实的表达,大大降低了政治行为的质量和效能。[8]从更宏观的视角来看,一个阶层对公共决策的影响力主要取决于利益表达的力度和有效性,由于农村缺乏利益表达、利益整合的相关组织,农民个体行为在利益表达层面的影响必然降低,再加上平均文化水平不高,信息传递的媒介有限,难以实现真正的下情上达,民情民意很难客观、真实地在政治体系中得以反映,导致高层在决策时缺乏足够的依据,背离农村政治文明建设的要求。
此外,宗族等势力的干预和影响,也使得农民的利益行为易于偏离正确的轨道。宗族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社会组织,曾经是农村社会占主导地位的组织之一,在历史上发挥了维系中国农村社会稳定的纽带作用,是农民维护利益,获取资源的途径之一。但宗族组织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由于结构上的狭隘性,宗族组织极易演变为以谋取家族利益为目标的组织。虽然当前农村地区的正式宗族组织不多,但宗亲意识、家族观念仍然普遍存在并有一定的影响力。近年来,部分农村地区宗派意识复苏并有所增强,一些家族势力逐渐发展壮大,出现了村庄选举被影响力较大的家族支配的现象,甚至有家族势力采取违法手段干扰和影响村委会选举等活动,容易使得农民合法的利益行为走向无序化、偏激化,有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危险。因而,引导农民形成正确的组织观念,改造传统的宗族组织成为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
本课题组曾于2014年针对农民在利益行为中的组织观念、宗族意识进行调查,设置的问题为“当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你首先想到的办法是”,在“依靠自己”、“求助亲戚”、“等待政府公平解决”及“希望有同样需求的人联合起来解决问题”四个选项中,超过半数的人选择“依靠自己”,比例高达54.9%,反映出农民利益行为中的个体意识十分浓厚,仍倾向于分散化行动;紧随其后的是“求助亲戚”,占19.3%,说明亲戚、家族等血缘关系在农民利益行为中仍有明显影响;选择“等待政府公平解决”、“希望有同样需求的人联合起来解决问题”的分别为16.2%、9.6%,数据既体现了政府在农民心目中的公信力,也说明具有现代组织意识的农民数量较少,不利于农村组织的发展及其功能的发挥。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毕竟农村中近十分之一的农民具备了组织意识,这将为农民利益行为的组织化提供有利条件。
除了上述经济、制度、文化、组织层面的制约因素外,现阶段大众传媒在农民利益行为中呈现出日益显著的双刃剑效应。大众传媒具有双重功能,既承担着一定的政治宣传、政治教育功能,是农民了解国家大政方针的基本途径,又是农民籍以反映和表达民意、进行舆论监督的主要渠道,由于其受众面广、影响深刻,因而在农民利益行为实践中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随着当前以网络为平台的新兴媒体的崛起,微博、微信、博客、QQ等即时传播新工具的出现极大地改变了农民利益行为的表达方式,其表达利益诉求、维护合法利益、参政问政更为便捷和迅速。但与此同时,公共媒体也出现了虚假信息泛滥、言论表达随意性放大、舆论导向不确定性增强等失范现象,甚至有媒体片面追求和推崇关注度、点击率,在“眼球经济”驱动下,不惜对农村题材的新闻事件和热点问题断章取义、肆意炒作,严重误导农民,可能诱发极端行为。因此,迫切需要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和引导大众传媒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正面效应,使其成为农民积极理性利益表达行为的有效平台。
[1] 万斌,陶建钟.政治参与:政治文明和政治现代化的时代命题[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6):12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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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科恩.论民主[M].聂崇信,朱秀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111.
[4] 戴维·伊斯顿.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M].王浦劬,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144.
[5] 吴爱萍.关于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再思考[J].科学社会主义,2009(1):71-74.
[6] 罗凤.当代中国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的影响因素分析[J].党政干部学刊,2007(12):5-7.
[7] 臧乃康.非政府组织与农村政治文明建设[J].长白学刊,2005(1):16-19.
[8] 李晓广.论农民有效政治参与及其实现的基础保障[J].新疆社科论坛,2009(5):27-31.
(责任编辑:胡先砚)
2015-04-09
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指导项目(2014SJD079);南京农业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资助(SKPT2014049);南京农业大学“思·正”学术基金项目(SZJJ201402)
王燕(1979- ),女,江苏盐城人,南京农业大学思政部讲师,博士研究生。
D663.2
A
2095-4824(2015)04-012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