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丹
(天津理工大学 法政学院,天津300384)
目前我国老龄化趋势越来越严重,“未富先老”已基本取代了“人口红利”。“按照年收入2300元的中国扶贫标准,2014年底还有7017万农村贫困人口。如果按照联合国每人每天2美元标准,中国大约还有2亿贫困人口”①张高丽.引领新常态 开创新局面——在第十六届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5-03-23(02).。由于政治话语权微弱、市场经济能力低下、自身观念陈旧以及其他原因,农村老年人始终是这些贫困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老年人的贫困彰显了转型期“未富先老”的失范问题,是“三农”问题的集中表现之一。作为一种集中了多种元素于一体的复杂的社会现象,政府与学术界给予了密切的关注。但是,不管是政府的扶贫政策还是学术界的研究,一定程度上都受到“个体主义或结构主义范式”的影响[1],体现出明显的“二元制”研究范式。很明显这对研究转型期的农村老年人的贫困是不够的。所以,本文针对以往研究视角的单一化与静态化,采用社会互构的理论视角,以一种多维与发展的眼光,旨在演绎转型期的社会结构与农村老年人互构贫困的内在生成机制,并从社会与个体两个层次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社会互构理论是以郑杭生先生为代表的学术团队针对西方社会学中长期存在的个人与社会关系困境提出的,是一种试图克服个人与社会对立的一种综合性社会学理论。该理论认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既不是矛盾对立的也不是简单的线性因果关系,而是一种相互建塑与型构的关系。从实质内涵上讲,社会互构论是关于“个人和社会两大行动主体间的互构共变关系的社会学基本理论”;所谓互构,即指社会行动主体之间的相互建塑与型构关系;所谓共变,是指社会行动主体互构关系过程中的相应性变化,同向谐变、逆向冲突等都被视为共变的基本形式。[2]目前,社会互构论已引起了学术界的关注。如潘鸿雁运用该理论对非常规核心家庭夫妻权力关系的研究②潘鸿雁.国家与家庭的互构:河北翟城村调查[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刘燕舞对农民自杀的研究③刘燕舞.中国农民自杀问题研究(1980-2009)——社会互构论的视角[D].华中科技大学,2012.等等。
社会互构理论的本质决定了它对研究转型期农村老年人贫困的适用性。
首先,社会互构理论突破了农村老年人贫困研究的“个体主义”与“社会结构主义”二元对立的研究范式。社会学元理论“二元对立”的思维直接影响了农村老年人贫困的研究,致使不管是实际的扶贫模式还是理论的贫困研究都带有明显的“二元化”色彩。前者凸显在改革开放前的“个体主体扶贫”与改革开放后的“结构主义扶贫”的分裂性;后者体现在贫困归因的“个体主义范式”与“结构主义范式”的对立性。不可否认,个体主义为我们提供了理解个体贫困与个体素质关系的微观视角。然而,这种微观视角难免不同程度上具有“社会达尔文主义色彩”,对全面理解农村老年人贫困既有失偏颇又损害了社会公平与正义。此外,社会转型期的农村老年人贫困带有很强的区域性、群体性和爆发性,很明显,个体主义范式的解释具有很大的局限性。社会结构范式引导我们从宏观层次上把握个人的贫困与社会制度、结构间的关系,弥补了个体主义范式的不足。但是,过度强调宏大的结构与制度对个体贫困带来的影响又造成结构主义范式的一大缺陷:忽视社会制度、社会结构下的个体行动者具有能动性与自主选择性。
其次,社会互构理论注重社会事实变化发展的“动态性”与“过程性”。社会互构理论在研究视角上突破了农村老年人贫困的个体与结构的“二元对立”,在研究方法上更是注重贫困事实演绎的“过程性”与变化发展的“动态性”,采取一种综合的方法来解析农村老年人口的贫困,重视致使农村老年人贫困的各种因素及其相互关系间的双向建塑与型构。目前关于农村老年贫困的实证研究大多停留在描述性研究层面;理论研究层次上的相关理论参差不齐,并且大多是国外的理论,缺少必要的本土适用性。农村老年人的贫困问题是社会互构中的“逆向冲突”形式,但实质都是与“同向谐变”形式一样,强调多元主体间的互构,这些行动主体“可以是不同的个人或个体,也可以是相同类型的集体,如群体、正式组织、国家、政府机构和社会,在多元互构之中,任何一方的行动都自觉或非自觉地发挥着不同的建塑、型构的作用,对他方的原有行动意义和性质形成某种影响”[3]。
社会互构理论从社会学基本理论和方法上对个体与社会两大社会行为主体的互构共变关系进行分析和阐释,并着重对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期的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现实经验事实进行研究和刻画[4];因此,社会互构理论不仅是一种协调转型期多元主体互动的理论,更是一种指导个体与社会结构相互适应的方法。以该理论视角为基础分析转型期农村老年人的贫困问题,我们发现农村老年人的贫困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事实,蕴含了复杂的权利主体与利益关系。遵循社会互构理论的分析逻辑,本文从社会结构与贫困老年人个体两个维度来探析农村老年人贫困的内在生成机制。
1.社会结构因素。“尽管社会学家经常使用‘社会结构’这一概念,但其涵义仍旧是模糊不清的”[5]497。在社会学领域里有很多跟其相似的词语,诸如体系、制度、系统、网络等等。尽管尚未有统一的涵义,但大致可以归于两类:关系维度与社会事实维度。前者以涂尔干为代表,“主张社会结构是由一系列的关系组成的系统结构;后者以帕森斯为代表,主张客观存在的社会事实是社会结构的内涵组成,其中经济、制度和文化是其重要的子系统”[5]497-515[6]。本文采用后者的观点,主张社会结构主要由社会事实组成,并根据社会转型的特征,主要讨论经济转型、现存制度以及文化观念对老年人贫困的影响。
(1)经济转型的冲击。首先,经济体制的转型使农村老年人在丧失原有集体经济的保障的同时又被市场经济排斥在外。经济体制的转型是我国社会转型的主要与显著表现。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现代的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国家行政对经济的干预减弱,市场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市场经济的运行,使得劳动力按照数量与质量的标准分配到各个行业中去。这一过程中,高数量与高质量的劳动力迅速占取市场重要行业,占据有利地位;另一方面,一部分具有羸弱竞争力的劳动力被迫从市场中剥离出来,成为失业者。尽管失业并不一定意味着贫困,但是失业无疑增加了贫困的风险。在市场经济这一大的场域中,对农村老年人具有一定屏障保护作用的集体经济体制日益瓦解,而新的市场经济又通过“无形”的手段把农村老年人排斥在外,在实际的生活中农村老年人很少在市场中谋取合适的生存方式。从这一维度上讲,农村老年人随着市场经济的运行增加了贫困的几率。
其次,产业结构的调整弱化了农村老年人的地位,增加了贫困的可能性。产业结构作为经济转型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对老年人的生活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产业结构的调整使得传统的农业地位下降。传统社会中,农业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老年人由于拥有丰富的农业经验,在家庭生产中占据很高的地位。产业结构的调整降低了农业的地位也降低了老年人在生产中的作用。此外,大量的农村劳动力从农业中解脱出来,纷纷外出打工,农村老年人由于自身的局限大部分遭受到市场的排斥。从这个维度讲,产业结构的调整在给农村大部分人带来发展福利的同时,却增强了老年人贫困的机会。
(2)现存制度的不完善。制度作为社会结构中一个重要的子系统,在社会转型期对农村老年人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不管是转型过程中的现存社会制度,还是传统社会中残留的制度惯性,一定程度上都制约着农村老年人的自我行动与自我选择,增加了老年人陷入贫困的风险。制度在不同的学科中有不同的含义。其中,经济学家诺斯对制度的定义是“制度是社会博弈规则,是人类设计的制约人们相互行为的约束条件,其中包括非正式的规则(如社会规范、惯例、道德准则),也包括正式规则(如宪法、法律等政治规则)”;以涂尔干为代表的古典社会学家认为“制度是行为的规则,并且是内在于人们行为的规则;同时制度又具有内在性与外在性”[7]。虽然两者在不同范式指导下对制度的理解不同,但是有一点两者是相同的,就是制度对人的行为与活动具有制约与限制的功能。
在这里主要表现为国家或者政府实施的保障农村老年人生活的政策与措施。有关保障老年人的政策与法规主要是以《宪法》为依托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自1996年实施以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然而,随着现代性的发展,社会结构的转型,老年人的权益出现了新的诉求与问题,诸如,老龄化严重,家庭小型化致使养老功能弱化等等。一定程度上1996年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并不能完全涵盖老年人的基本诉求。部分地方政府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台的一系列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政策与规章制度法律层次太低,约束作用不强。一定程度上不管是国家层面还是地方政府层面的有关老年人赡养权益,都缺乏相应的强制性,只是大体上规定了子女及相关人员或集体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并未从刚性的角度保障这一义务的彻底履行。由于各种原因,相关人员与部门并未合理或者合法地履行赡养老年人的义务,这就造成了老年人法律赡养义务的“架空”。并且,在各项政策措施实施过程中依旧存在监管不严,办事不公,资源分配不合理等一系列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此外,“几乎停滞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正在推广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具有福利救济性质的五保制度和低保制度等,这些制度实施与执行情况还很不理想,大部分农村贫困老人仍然被排斥在制度保护之外”[8]。
(3)传统文化观念的弱化。急速的社会转型引发了乡土社会文化的变迁,传统社会中儒家的孝文化占据主要地位,亦是老年人晚年生活的一道屏障。然而,社会的转型与市场经济的冲击诱导了现代多元化的生活方式以及功利色彩明显的价值观念盛行,即使文化变迁中存在“文化堕距”,但是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的不断积累与侵蚀,传统的儒家孝文化明显受到了震撼。费孝通先生认为的在乡土社会中代表着权力与价值的“长老统治”已受到冲击濒临瓦解[9]。文化的变迁已渗透到家庭养老观念的变迁。传统社会中,家庭多以联合和主干家庭的形式存在,老年人在家中意味着权威与权力。家庭中的每个子女都要分担家庭中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负担,且大部分与老年人同住。在一定程度上,这些都减少了老年人身心的孤独以及经济的负担,保障了老年人晚年生活的富足。然而,社会转型期子女的独立意识增强以及婚育观念的转变,传统的主干与联合家庭逐渐被核心家庭替代,且大量的青壮年子女都外出打工,养老观念淡薄,家庭主要的经济支出对象也由传统的老年人向现在的孩子一代转变。这些都增大了老年人贫困的风险。
2.个体因素。社会互构理论认为,任何一种社会事实都是多元主体相互作用的结果。农村老年人贫困也不例外。农村老年人自身的因素主要表现在资源与经济能力不足和养儿防老思想的过度依赖两个方面。
(1)资源与经济能力的下降。资源与经济能力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发挥着区分阶层与地位的功能,同时在市场中的地位与所属阶层又制约着个体资源与经济能力的获得。市场这一重要的社会结构与个体的资源与经济能力可谓是农村老年人贫困现象的一体两面,二者互生互构,循环生产。现实的经验告诉我们,老年人的生活来源主要有两个途径。一个是家庭子女、亲朋好友等外在因素的帮助,另一个主要是老年人自身的劳动收入。在传统文化观念逐渐变迁,人们的社会行为逐步带有更多的功利性色彩的时候,老年人自身的收入日渐成为老年人生活的主要来源。然而,老年期是埃里克森人生发展阶段的最后一个阶段,是疾病频发、身体素质下降的时期,不管是身体还是心理对外界的依赖性都增强。农村老年人在市场中遭到排斥的主要原因可谓老年人自身资源与经济能力的下降,同时能力下降的结果又是遭到市场的排斥。所以,个体资源与经济能力的下降是社会互构中的个体因素之一。
(2)养儿防老思想的过度依赖。老年人的贫困从个体内在的心理层次上讲是过于依赖代际互惠的养老模式,养儿防老的观念过于严重。家庭作为大部分农村老年人养老的主要场所以及传统的养儿防老观念的巨大惯性,使得农村老年人一辈子的积蓄与财富几乎全部用于子女身上,以期待老年时能得到子女的赡养。辛苦一生省吃俭用积攒下来的财富用来给儿子盖房子与娶媳妇已经成为大部分农村的惯习。随着乡村文化逐步受到市场功利性的影响,结婚费用越来越高,往往等到儿子组建成新的家庭,老年人早已积蓄用尽。但是,老年人的这种代际互惠的养儿防老的观念通常是受到现实的冲击的。在现实的生活中,代际养老并非是平等的互惠。老年人的付出并非会得到同等的回报。这在以往的研究中已经得到证实。在现实的生活中,维持老年人生活与生存的养老资源主要来源于老年人自身。子女以及其他外在力量提供的资源,只是在老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下,以一种补充的方式存在。
社会互构理论强调社会事实发展的多元化与多维度;主张社会主体间的强弱关系已逐渐式微,取而代之的是多元主体间的协商性与合作性。老年人贫困问题已不能单纯看作社会结构与个人主体间的线性因果关系,而应是老年人与社会间在相互型塑、相互构建过程中短暂的逆向冲突形式,应重视老年人个体自主性与社会结构之间的沟通协商性对话与二者的共同参与,共同发展。因此,本文从社会结构与贫困老年人个体两个维度,宏观、中观与微观三个层次来探析解决转型期农村老年人的贫困问题。
1.宏观层次深化政府公共性服务的职能。政府的公共性服务以其独特的普适性与公共性对农村老年人的生活起到刚性保障的作用,政府亦在扶贫工作中居于主导地位。然而,经济转型的冲击以及现存老年福利制度的不完善致使政府公共性服务职能弱化,增大了农村老年人贫困的风险。因此,强化政府公共性服务职能是应对社会结构致贫的主要措施。首先,积极倡导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农村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制度,完善相关的公共服务性设施,切实维护农村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其次,要建立健全监察机制,确保及时督促相关部门严格贯彻执行针对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制度与措施,对违背制度与措施以及执行不力的行为严惩不贷,杜绝不公平、不公开等暗箱操作行为,切实有效地维护农村老年人的合法权利,做到真正的“为老年人服务”。
2.中观层次强化家庭与社区尊老养老的文化观念。农村老年人的贫困一定程度上不仅仅是老年人个体的贫困,更是家庭与社区养老功能弱化的凸显。尽管政府实施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相关福利制度进行救济,然而这种行政性措施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实施救助的标准比较严格,此外,整体划一的普遍性的救助制度一定程度上并不能有效满足农村老年人的需求。所以,家庭与社区的支持就显得弥足珍贵。首先,通过一定的强制措施,强化赡养老人的义务与职责,消解乡村社会中弃老虐老的不良观念,培育家庭与社区尊老养老的文化生态,传承尊老敬老的文化传统,日臻完善乡村精神文明建设。其次,在家庭与社区扶贫的过程中要切实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积极有效地评估农村老年人的实际情况,根据贫困者的实际需求尽可能给予及时有效的满足,确保农村贫困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3.微观层次增强农村老年人个体的抗贫能力。实践过程中要解决农村老年人的贫困问题,除了政府构建的宏观社会保障体系以及社会营造的中观尊老爱老的文化氛围之外,更需要在微观层次上增强农村老年人的抗贫能力,鼓励其由被动地接受贫困转向积极主动地解决贫困。在此过程中,一方面要转变农村贫困老年人的错误认知。根据日常的观察及文献研究可以得出不少农村贫困老年人认为是自身原因造成的贫困,心甘情愿地承受贫困,不愿做出改变。针对这一现象,要积极改变他们的消极认识与粗糙归因。通过优势视角及赋权理论使其认识到贫困是社会结构与个体共同构建出来的逆向冲突形式;此外,要调动农村贫困老年人参与扶贫的积极性,挖掘其内在潜能。另一方面,要协助农村贫困老年人构建社会关系网络。农村老年人的社会交往单一,社会关系弱化,限制了其有效地融入社会,引发了心理与精神上的空虚。以老年人的既有的关系网络为切入口,运用专业的方法开展有针对性的社区活动,整合与利用各种社区资源,协调各方力量,构建与拓展农村老年人的社会关系网络。
总之,农村老年人的贫困既不是单一的社会结构因素造成的也不是简单的个体因素造成的,而是社会转型期社会结构与个体二者互相型塑与建构出来的。因此,要彻底解决农村老年人的贫困,光靠某一主体的作用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发挥多元主体间的协作作用,整合与利用各方有效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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