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如何适应以审判为中心

2015-03-27 18:00高小艳
关键词:审查逮捕侦查监督审判

高小艳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侦查监督处, 北京101300)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如何适应以审判为中心

高小艳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侦查监督处, 北京101300)

侦查监督部门是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把关人,也是冤假错案防线的坚守人。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诉讼改革要求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逮捕工作中不断转变刑事司法理念,准确把握侦查监督工作定位,突出审查逮捕的关键性作用,严格把握案件证据标准以保证案件质量。从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实践来看,主要存在检察机关运用证据完整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引导侦查取证能力不足,公安机关报捕案件证据质量差、入罪门槛低,侦捕诉衔接出现断层等方面的问题。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体系改革,侦查监督部门必须严格把握案件质量关,坚持客观证据主义,推进审查逮捕案件听证审查实践,加强侦捕诉衔接,严防冤假错案。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审判中心主义;应对措施

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来,以审判为中心成为刑事诉讼领域讨论的热点,这一改革制度的推行给刑事检察工作带来深刻的影响。检察机关应当顺应新的司法改革,主动探索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路径。在此背景下,侦查监督部门如何准确把握侦查监督工作定位,突出审查逮捕的关键性作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值得深思。

本文主要从明确以审判为中心司法诉讼改革对侦查监督部门的新要求入手,分析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侦查监督部门应对以审判为中心诉讼改革的建议。

一、对以审判为中心诉讼改革的认识

“以审判为中心是在一系列冤假错案陆续被披露、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大背景下提出的,是对各界避免冤假错案吁求的一种宏观上的制度回应。”[1]传统的刑事诉讼实行“以侦查为中心”,在此背景下,法庭审判主要依据侦查机关收集的在卷证据,显然这种诉讼制度不利于保证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公正。以审判为中心可以视为对实践中“以侦查为中心”现象的反思与革新,是一个革命性的改革目标,目的是促使办案人员办案必须保证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有效防范冤假错案。

“审判中心体现了刑事司法规律,是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是严格司法的题中之意,是对宪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完善和发展。”[2]该项改革对于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审查逮捕工作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对侦查监督人员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侦查监督部门面对以审判为中心,必须适应改革、找准定位、严格标准、规范司法;侦查监督部门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必须严把案件质量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坚持疑罪从无,守住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侦查监督部门立足以审判为中心,必须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

二、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对侦查监督工作的新要求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然给侦查监督工作带来执法理念、工作定位、证据标准、侦捕诉衔接等一系列的变化与新挑战。

(一)要求进一步牢固树立“疑罪从无”等刑事司法理念

现如今基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存在办案人员年轻化趋势。他们由于经验不足,缺乏责任担当,面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感到迷茫,不知如何办案。随着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司法理念也在改革,由“以侦查为中心”到以审判为中心,从“打击犯罪为主”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彰显了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理念基本一致。以审判为中心要求不断转变刑事司法理念,在办案中牢固树立并践行“人权保障”“疑罪从无”理念,在正确司法理念的指导下,在个案的探索中,通过长期经验的积累,形成内心确信。

(二)要求准确把握侦查监督工作定位,突出审查逮捕的关键性作用

“从程序法上说,逮捕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得以顺利进行的保障性措施,审查逮捕是检察机关除职务犯罪以外的所有案件介入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是起诉、审判的源头。”[3]从实践中侦查机关报捕案件的情况看,主要存在证据质量差、入罪门槛低两个方面的问题,这就需要发挥好审查逮捕的把关作用,为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奠定基础。在审查逮捕过程中,要始终严格依法办案、恪守法定标准,务必坚持严格的证据审查标准,立足已有证据材料客观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达到批准逮捕标准,符合逮捕条件的依法决定逮捕,决定不批准逮捕的确保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三)要求严格把握案件证据标准,确保审查逮捕案件质量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侦查监督部门办案人员必须增强责任意识,严格把握案件证据标准,提升审查逮捕案件质量。一方面,对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对于案件中认定构成犯罪的证据体系进行认真、仔细的分析论证,全面客观审查、甄别、判断证据,不放过证据中存在的任何矛盾和疑点,合理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对据以定罪的每个证据都要查证属实,符合证据的标准。另一方面,严格把握证据证明标准,提高审查判断证据和运用证据的能力,对所有提请审查逮捕的案件,必须始终贯彻“罪疑从无、刑疑从轻”的原则。

三、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运用证据完整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能力不足

在审查逮捕实践中,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运用证据完整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能力不足,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一是案件证据摘录和事实认定过于简略粗糙,对案件事实的概括与证据脱节较大,对客观情况的反映不完整、不具体、不清晰,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存在不客观、不准确的问题;二是对案件的证据情况和法律适用缺乏必要的分析论证;三是不独立提出处理意见,直接引用上级指示或者其他部门意见;四是不重视案件复查工作等。

(二)积极引导侦查取证工作不到位

无论是逮捕案件还是不捕案件,引导侦查取证工作不到位的问题比较普遍。一是不重视引导侦查取证工作。特别是一些证据情况比较复杂的疑难案件,以诈骗类案件最为常见,报捕时虽然已经符合逮捕的证据条件,但尚未形成完善的证据链,捕后仍需有针对性地继续侦查取证,才能使案件达到起诉和审判的标准。但实践中,有的案件承办人忽视了引导侦查取证工作,或者简单敷衍,或者根本不提出引导意见。二是引导侦查取证工作的能力不足。有的引导意见抓不住案件证据缺陷的重点,引导意见提不到关键点上;有的引导意见主观性较强,缺乏实际操作性,难以得到侦查机关的认同,难以真正发挥引导侦查取证提高办案质量的作用。

(三)公安机关报捕案件证据质量差、入罪门槛低,侦捕诉衔接出现断层

一是在审查逮捕阶段,虽然公检机关追求的最终目的一致,但检察机关侧重关注的是此案是否符合逮捕标准,而公安机关更加关注的是如何方便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不注重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将大量证据不足案件提捕,这便导致提捕案件中因证据不足而不捕的案件数增加。二是修改后的新刑诉法虽然提高了案件批准逮捕的门槛,但公安机关“构罪即报捕”的思想仍未转变,仍将大量明显不符合逮捕标准的案件提请批准逮捕,使无社会危险性不捕案件数量难以下降。三是公检两家机关在证据证明力及事实认定上存在意见分歧,检察机关内部捕诉衔接出现了断层,导致在审查逮捕实践中不捕复议复核案件数量激增,捕后不诉案件数量大幅增加。

四、侦查监督部门应对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建议

面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检察机关应当顺应新的司法改革,抓住机遇,主动探索适应检察机关的改革路径。面对审查逮捕中出现的检察机关认定案件事实、引导侦查取证能力不足,公安机关报捕案件证据质量差、入罪门槛低,侦捕诉衔接出现断层等方面的问题,侦查监督部门应以新刑诉法的规定为导向,适应以审判为中心,充分发挥逮捕的诉讼保障功能,严格把握案件证据标准,坚持客观证据主义,进一步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立足以审判为中心推进审查逮捕案件听证审查实践,加强侦捕诉衔接;落实以审判为中心,严格规范司法,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发生。

(一)严格把握证据标准,坚持客观证据主义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对批捕工作中的证据审查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办案人员要转变办案方式,通过严审细查,确保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过硬,倒逼侦查机关提升侦查质量。

1.严格把握证据标准

严格把握证据标准,区别轻微刑事案件、普通刑事案件、重特大刑事案件中证据把握标准。坚决排除非法证据,在办案中切实加强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凡是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都必须依法坚决予以排除。对于其他未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收集的证据或存在瑕疵的证据,必须依法重新收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确保在审查逮捕环节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

2.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

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要严格依法审查证据,深入落实审查逮捕阶段讯问要求,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辩解及律师意见,切实扭转审查逮捕讯问工作形式化、虚置化倾向。坚持严格依法收集、固定、审查和运用证据,严格证明标准,不仅要重视收集和采信有罪证据,也要重视收集和采信无罪证据。坚持有罪则诉,疑罪从无,坚决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或者违反法律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起诉、审判程序。

3.坚持客观证据主义

贯彻以审判为中心,坚持客观证据主义,以审查证据为核心,全面审查证据,不轻信言词证据,更加注重对客观证据的审查核实。要从定罪审查与量刑审查两方面分别进行阐释,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审查判断侦查机关调取证据的证明力。要严格坚守法律底线,建立健全证据合法性、客观性审查机制,建立对在案同步录音录像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的机制。

(二)推进审查逮捕案件听证审查实践

“按照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中,不能仅凭侦查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和证据就作出批捕、起诉的决定,要在审查中注重核实,注重听取多方情况和意见,否则易于落入‘以侦查为中心’的窠臼。”[4]积极顺应以审判为中心,这就要求办案人员不仅关注在卷证据,而且要审查在案证据,必须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努力破解审查逮捕工作偏重书面审的弊端,积极推进在审查逮捕阶段建立公开听证审查制度。

近年来,北京、上海、河北等部分基层检察机关对逮捕阶段建立听证审查制度进行了初步探索和实践。逮捕必要性听证审查制度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中,针对部分符合要求的案件,就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继续羁押之必要,当面听取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意见后作出决定的工作方式。一言以蔽之,逮捕必要性听证审查机制是检察机关在贯彻实施新刑事诉讼法的背景下,主动进行的实践与创新。

当然由于诉讼阶段不同和客观条件限制,在审查逮捕环节不可能像法院庭审那样对所有案件采取听证的方式来决定是否逮捕,对于不适合开展公开听证审查的案件,在认真审阅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和证据的基础上,要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核实重点证据,从而对案件作出是否批捕的准确判断。

(三)加强侦捕诉衔接,严防冤假错案发生

现实中的案件千变万化,新的犯罪方式手段层出不穷,导致案件承办人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经常出现认识上的差异,甚至造成相同案件不同处理的结果,严重影响了执法标准的统一和法律的公平公正,这就需要加强侦捕诉衔接,坚持统一的法律标准,坚持统一的证据标准,严防冤假错案发生。

1.加大监督力度,确保侦查阶段取证规范

一是通过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方式,对侦查活动行使侦查监督权,引导侦查部门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二是加大释法说理的力度,使侦查机关正确认识依法收集证据的重要性,切实提高侦查取证质量。三是充分利用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的监督方式,对侦查机关在调取和收集证据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取证、违法取证等问题依法予以纠正。

2.积极引导侦查取证,有效开展后续跟踪监督

一方面,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要提高自身素质,强化引导侦查取证的意识和能力。在增强专业素养的同时,也要注意积累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进行有效沟通的能力和水平,学习了解侦查活动规律,增强证据审核能力,避免引导侦查取证中存在主观性、盲目性和说服力不强的问题。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要做好“一个提前和一个延伸”两方面的工作。“一个提前”即提捕前就介入侦查,通过阅卷审查、参与侦查活动、参加案件会商讨论等,提出补充完善证据的意见和法律适用的意见;“一个延伸”即逮捕后延伸监督审查,对于提出继续侦查意见书的,不能一提了之,要及时沟通了解侦查进展。

3.加强沟通交流,探索捕诉衔接工作机制

探索捕诉衔接工作机制,须明确加强捕诉衔接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方式,捕诉信息共享的内容和程序,重大、复杂案件的信息通报和会商制度,捕诉交流和成果转化平台等问题。具体来说,捕诉衔接工作应当坚持严格依法原则、配合与制约并重原则、强化对侦查活动监督原则、规范性原则及及时性原则;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处和公诉处可通过捕诉信息共享,重大、复杂案件信息通报、案件会商,法律文书的抄送与报备,案件办理征求意见,联席会议等多种形式加强捕诉衔接;通过沟通交流,共同研究工作中遇到的政策、法律问题,对办案中总结出来的有关经验材料、规范性的文件及时进行交换。

[1]王守安.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对检察工作的影响[J].人民检察,2014(22):47.

[2]陈光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几个问题[N].人民法院报,2015-01-21(05).

[3]苗生明.适应诉讼制度改革 构建刑事指控体系[N].检察日报,2015-03-04(03).

[4]朱孝清.略论“审判为中心”[J].人民检察,2015(1):6-9.

How Investigation Supervision Department of Procuratorial Organs Take Trial as Center?

GAO Xiaoyan

(InvestigationSupervisionDepartmentofPeople′sProcuratorateofShunyiDistrict,Beijing101300,China)

Investigation supervision department is the gatekeeper of procuratorial organs in criminal proceedings also defensing people of injustice miscarriage. The reform of judicial proceedings centered on trial requires investigation supervision department to change concept of criminal justice, accurately grasp the orientation of investigation and prisoning, highlight the key role of review and arrest, and strictly grasp the standard of case evidence to ensure the quality of the case in the review and arrest. From the practice of procuratorial organs in review arrest, there mainly exist the following problems: identification of the case using complete and accurate evidence by procuratorial organs, limited ability to guide the investigation evidence collection, poor evidence for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 to report case, low criminalizing threshold, fault link of investigation, arrest, appeal and so on. To adapt to the reform of lawsuit system centered on trial, investigation supervision department must strictly grasp the quality of case, adhere to the objective evidence, advance hearing examining practice of review arrest case, strengthen the link of investigation, arrest, appeal and strictly prevent injustice miscarriages.

procuratorial organs; investigation supervision department;trial centralism; response

2015-04-12

高小艳(1987-),女,山东临沂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书记员,研究方向为中国刑法。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3318(2015)03-004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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