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司永
(湖北文理学院 大学英语教学部,湖北 襄阳 441053)
就词源而言,“阐释”来源于古希腊神使Hermes的名字。他负责把神的旨意经过解释继而翻译成人间可理解的语言,传达给人们。“阐释学”由德国哲学家施莱尔·马赫最先提出,并称之为“理解的理论”。“阐释学的工作总是这样从一个世界到另一个世界,从一个陌生的语言世界转换到另一个自己的语言世界”。[1]即在文本信息传递和翻译中,这种解释或阐释的活动即包含了“阐释即翻译”之意。由此可见,阐释学是一种探求文本意义理解和解释的理论,最早表征为希腊学者阐释或翻译荷马史诗等古典文献的语文阐释学和宗教经典的神学阐释学的两种形式。基于阐释学理论,翻译理论家提出了阐释学的翻译观,国内外阐释学翻译研究呈现出各具特色的创见,为翻译研究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在文学研究领域,文本的解读离不开作者、读者间阐释性的解释、理解等互动活动。根据作者、文本、读者的关系,学者彭启福将西方阐释学分为三个阶段:一是以施莱尔·马赫和狄尔泰为代表的“作者中心论的阐释学”;二是以海德格尔、伽达默尔为代表的“读者中心论的阐释学”;三是以利科尔为代表的“文本中心论的阐释学”[2]学者何卫平将解释学划分为:一般解释学(施莱尔马赫)、生命解释学(狄尔泰)、此在解释学(海德格尔)、哲学解释学(伽达默尔)、批判解释学(哈贝马斯)、综合解释学(利科尔)和解构解释学(德里达)。[3]而根据译者、作者、文本、读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将西方阐释学翻译理论划分为“创生、发展、多元”三个时期,有助于梳理阐释学翻译思想的演进历程。
19世纪德国神学家、阐释学家施莱尔·马赫(F.D.Schleiermacher,1768—1834)在解释《圣经》的过程中发现了值得关注的问题:首先,《圣经》是在漫长的社会历史演变过程中形成的,其各篇章出自不同时期的不同作者。其次,如果仅从纯粹语义学分析这些文本,就会发现文本与文本之间存在着很大差别甚至矛盾之处。而如果仅根据共同的基督教义学来理解这些文本,又与仅通过语义分析的结果相异,这难免引起了“误解”。面对这一问题,在理解观念上,施莱尔·马赫认为:理解是一切形式的解释或译释的基础,因此对理解的分析就是对解释做出系统分析的基础。在方法论上,他认为,解释者必须突破文本的“视觉屏障”,重建原文本意义所产生的历史情境或生活环境,从而消除“误解”。“哪里有误解,哪里就有阐释学”,阐释学是“避免误解的艺术”。在施莱尔·马赫看来,误解的最深层的原因就是“语言”和“思想”的差别。语言传达思想,但语言本身并不是思想,而只是思想的表达形式。由此,要想正确理解作者的原意,就必须了解作者的精神世界,以便读者能站在作者的立场上来解读文本。基于此,施莱尔·马赫运用阐释学理论来描述文本翻译的活动过程。1813年,在其代表作《论翻译的方法》一文中,基于翻译与理解之关联,他认为文本翻译过程中的译者必然受到原文本、原文本作者不同程度的制约,这就造成了“不可译性”的存在。换句话说,如果译者要想完全表达原文本的本意或者原文本作者的本意,那是不可能的。由此,译者所能做的只是寻求怎样拉近原文本的作者和译语文本的读者之间的时空距离,接近某种视域的融合。如是这样,译者只有两种选择:“不打扰原作者,让读者接近原作者;不打扰读者,让原作者接近读者”。[4]也就是说,他主张要么“原文作者至上论”(author-centered),要么“译文读者至上论”(reader-centered),但是,译者无论选择哪种方法,都可以引致作者和读者达到某种视域的融合。施莱尔·马赫的“原文作者至上或译文读者至上”两种阐释原文的方法论,突破了文本理解的“绝对观”,引致了理解的“相对观”,为凸显译者主观能动性提供了理据。此外,他的“一元论”倾向的阐释翻译观为后来的“异化译法”和“归化译法”的提出具有重大的理论指导意义。
施莱尔·马赫被称作现代阐释学的创始人,后继者狄尔泰(Ludwig Dilthey)有了新的创见,即“解释是建立在理解的基础之上的”,“把事先已被理解的事进一步展开的工作就是解释”。[5]27解释位于未知和已知之间,首当其冲的问题是理解。他认为,阐释学是一门人文科学的基本方法论,与自然科学学科存在着很大差异。所以,对于文本的关注需要努力把握原作者的本意。德国解释学家海德格尔(Martin Heidegger)认为“解释”就是把事先理解的东西进一步展开、分节化,变成某种语言表现。解释就是把理解“完成”。因而“阐释学”是“进行解释”。原来的“阐释学”是原文解释的技法论,施莱尔·马赫的“理解(或解释)论”,海德格尔将之变成了“进行解释”。从“文本原始的意义”上把握阐释学是海德格尔的独特见解。海德格尔还认为“解释”就是“在理解的同时体会过去”;“理解”是“结合自己最固有的状况,或与这种状况对比着原始地重复(恢复)理解了的事”。[5]32海德格尔为解释性翻译开拓了新的空间,他还区分了“翻译”和“转渡”,即翻译不是字面的改写,而是意义的转渡;他还将翻译和解释等同起来。他认为每一种翻译就是解释,而所有的解释都是翻译。所以,他主张翻译以本意为先,审视词语的源流,展现被屏蔽的思想。到了伽达默尔,“理解”成了包含“解释”和“适用”的概括性概念。
然而,将阐释与翻译紧密结合研究的,当属法国阐释学家、翻译理论家斯坦纳。沿着施氏的思路,除继续探讨语言与思想的关系之外,他对传统的翻译理论中的直译与意译提出了质疑。他提出“理解也是翻译的观念”,赋予翻译以更宽泛的含义,并将翻译的过程视作“读者和译者的理解和阐释过程”。他在《巴别塔之后》提出了翻译的“信任、入侵、吸纳和补偿”[6]阐释过程的创见。在信任期,译者相信所译的语篇信息是可以传递的,是可通过翻译补充发掘的。而当译者遇到意识流或不可译的片段时,译者便进入侵占阶段,译者通过“暴力”方式,突破语言、文化、历史、心理等束缚,揭示其主旨,原文本随之“变味”。整个原语系统遭遇每一次的理解、重新理解、吸收异质而被改造、变形,打破了原有的平衡。因此,为了恢复平衡或达到新的平衡,文本翻译就需要通过补偿手段,使译语文本能够显露出原文本的优点,或使原文本通过翻译升值。这种“阐释的过程论”突破了传统的直译、意译和拟作之间的界限,文本话语通过理解和阐释显现其指涉性,也即文本翻译的阐释互文性之浅层表征,为后继学者对此展开深层探索开启了新路径。
同时,德国现代哲学阐释学家、翻译理论家伽达默尔(Hangs-Geog Gadamer)继承了海德格尔解释学的“先结构”观念,在《真理与方法》提出了“前理解、视域融合、效果历史”[7]三大阐释原则,成就了辩证思维型“阐释循环论”,即在阐释原文时,是根据部分理解来规定整体,或者是根据整体的理解来规定部分,这种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循环构成了“阐释学”的循环。阐释即从对文本的理解开始,而理解即从“前理解”开始,“前理解”会被修正,引致不同程度的“视域融合”,最终实现阐释效果的历史性。简言之,“从阐释者出发,经过前理解,走向文本,进行文本阐释,完成对世界的揭示,回到阐释者本身。”[8]这种阐释者的循环就是译者进行文本翻译的阐释活动过程。可以说,伽达默尔对文本的开放性和阐释的无限性阐释学翻译观进行了独到的研究,他比斯坦纳就文本阐释的特性走得更远,揭示了“方法不可穷尽真理”的客观事实,为后继研究者阐释“一本多译”性提供了理论根据,也为现代文本翻译阐释互文性之深层研究开创了新局面。
自20世纪80年代之后,阐释性翻译思想得到了系统性、多元化研究。1981年,纽马克(New Mark)《翻译的途径》(Approaches to Translation)文中的解释性翻译(Interpretative translation)论及了文本信息、表情、审美、关联等阐释性翻译问题,也就是说,文本翻译涉及到多重阐释性因素的综合性考虑,不再局限于单一方面的研究。1988年,德利尔(Delisle J.)在《翻译:一种阐释的方法》(Translation:An Interpretative Approach)中认为,“文本翻译就是对原文本进行阐释的一种手段”,强调了阐释是翻译的方法论。此外,在《阐释:语言和翻译——从西塞罗到泰特勒》(Interpretation:Language and Translation from Cicero to Tytler)一文中,勒内(Frederick M.Rener)从阐释学历史的角度研究了西方传统翻译理论。他认为“阐释学翻译观在整个西方古典译论中一以贯之”。[9]2004年,保罗·利科(Paul Ricoeur)在《论翻译》(On Translation)文中提出了哲学阐释性两种翻译范式:“语言范式和本体论范式”。[10]语言范式是指字词如何在同种语言和跨语言之间产生意义,即抽象语言只有一个,但具体语言多种多样,因此就产生了翻译的要求。所有语言共享的是在言谈者和被言说的意义世界协调的能力,假设这一功能构成了语言统一性的属性,但世间确实存在不同语言这一事实,那么这就意味着人们时刻面临着内部和外部翻译的双重任务。所以,翻译既是“语内翻译”,又是“语际翻译”。本体论范式是指,从宽泛角度来看,言说这种本体论行为不仅是一种自我对自我的翻译方式(从内心到外露,私人到公开,无意识到有意识),而且是一种将自我翻译给他者的行为。他还认为,好的翻译都含有一种对“异己”的开放,所有的翻译都是自我对异己的对话。由上观之,文本阐释翻译过程论的研究已逐步形成了系统性、多元化的理论体系,为文本翻译的阐释学研究开拓了新领地。
阐释学翻译观从西方引入中国,首先归功于中国学者对阐释学与阐释学翻译观的译介。国内阐释学及阐释学翻译思想经历了“译介和阐发”两个阶段。
第一,“阐释学”概念的引入。最先介绍阐释学思想的是钱钟书,在《管锥编》第一卷《左传正义·隐公元年》中,他首次提到了“阐释之循环”[11],这是因为他接触了西方阐释学思想,用哲学的方法来研究文学,其具有重大的研究意义,因而吸收了西方先进的文学研究新理念并将之引入到中国,为我国的阐释性文学研究提供了新的途径。
第二,阐释学思想的译介。学者洪汉鼎、郑涌等开始介绍西方阐释学文献资料,尤其是洪汉鼎着手翻译了阐释大师伽达默尔的《真理与方法》,为中国学者详细了解西方阐释学思想产生了重大影响,致使许多学者开始研究西方阐释学思想。1984年,张汝伦的《哲学释义学》是第一篇全面介绍西方阐释学论文,他较详细地梳理了西方阐释学思想的发展脉络,为后继学者的阐释学思想研究提供了知识学谱系。同年,在《神·上帝·作者——评传统的阐释学》和《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关于阐释学与接受美学》文中,张隆溪将西方阐释学与中国传统阐释学思想进行了互文比照,并尝试将阐释学理论引入翻译研究。可见,我国学者不再满足于西方阐释思想的译介,而是发展到对阐释学思想进行阐发的研究阶段。
第三,阐释学思想的译介+阐发初期。此后的十年间,西方阐释学者如帕尔默、库恩、罗蒂、伽达默尔、狄尔泰、哈贝马斯、海德格尔、姚斯以及施莱尔马赫等人的阐释学思想被大量引入,这为翻译界的研究和阐释学翻译理论提供了丰富的文献资料,并为之在中国的接受和发展开垦了肥沃的学术土壤,创造了深入研究的必要条件。
第一,阐释涉入翻译的初级方法论研究时期。1987年,袁锦翔在《一种新的翻译文体——阐译》中指出,古庄的阐释式翻译符合作者的意旨,类似于施氏“作者至上”的阐释学思想。[12]杨武能在《阐释、接受与创造性的循环——文学翻译断想》综合运用阐释学和接受美学的原理阐述了包括“译者—作者和读者—译者—作者的阐释、接受和再创造的循环的文学翻译过程”。[13]邵宏在《翻译——对外来文化的阐释》就“不可译”现象分析指出,只能“忠实”地进行文化阐释。[14]这三篇论文标志着阐释学翻译思想以方法论证、理论介绍和文化阐释的形式已进入中国学者的研究视野,预示着阐释学翻译研究将步入纵深的拓展轨道。
第二,阐释翻译本体论研究时期。2000年,陈德鸿、张南峰在《西方翻译理论精选》再次聚焦了施莱尔·马赫的《论翻译的方法》以及斯坦纳的《巴别塔以后》经典阐释翻译过程论;郭建中在《当代美国翻译理论》辟专章讨论,指出“阐释正是西方传统翻译理论的本质”。[15]综观上述学者的主张,他们都强调了“翻译过程的阐释研究”,也就是说,阐释不仅仅是一种翻译方法,更应该是翻译的一种本体论。这说明我国学者已经开启了阐释学翻译本体论研究的新时期。然而,也有学者对文本翻译阐释的标准提出了质疑。
第三,阐释翻译的批判性研究时期。面对文本翻译阐释标准存在的问题,学者耿强在《阐释学翻译反思》指出阐释的多元性易陷入价值虚无主义的危险境地。[16]他认为伽达默尔否定了文本的客观性,这为翻译带来了消极的影响,而赫施的“文本阐释有效性”观点对翻译研究更具有积极的意义。针对文本意义阐释的标准问题,张广奎在《从艾柯的诠释学看翻译特性》中指出,“文本意义不是由诠释者任意建构的,而是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分析翻译过程中诠释的局限性及过度诠释,科学的翻译诠释方法是用艾柯所倡导的历史和哲学的调查方法考察,诠释翻译文本。”[17]也就是说,在翻译过程中,译者是有意识地操纵文本,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即最大程度的尊重原文,发挥译者有限的主体性、创造性。朱健平也认为,“阐释性翻译,应从意义角度入手将阐释学和接受美学联系起来,分析其内在关系以及翻译标准等核心问题”。[18]也就是说,文本意义的阐释与审美接受是分不开的。由此可见,这些学者的论文从阐释学翻译的本体论和方法论等方面展开了更为宽泛的探讨,面对阐释学翻译中存在的翻译标准问题进行了批判性研究。
总之,阐释学翻译观在中国已掀起了翻译研究的热潮,也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对文本翻译阐释过程所表征的互文性研究较少,此领域研究的广度和深度有待于拓展和创新。此外,阐释学翻译思想依然存在其固有的局限性。
阐释学翻译思想触动了传统翻译理论的根基,即以往认定的翻译原则或标准“信达雅”“神似”“化境”、直译、意译、等值、等效等大都体现了“原语文本中心论”。然而,阐释学视阈下的文本开放性对原语文本的真实性提出了大胆的怀疑,使之受到空前的冲击和挑战,从而给传统译论以致命一击。这对翻译研究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其理论局限性也值得进一步的深思和论证。
伽达默尔、保罗利科等强调文本的开放性和读者在阅读过程中的主观能动性,并主张“理解者”对文本的阐释可以超越原文本作者的原意;而赫施、尤尔等则注重文本的客观性,强调读者应该努力追寻“作者的原意”。他们的根本分歧在于:读者或译者在理解文本过程中是应该发挥主动性,还是坚持文本意义的客观性,这对翻译的标准提出了挑战。阐释学理论在我国的翻译理论与实践中,学者们也对其提出了一些质疑。例如,谢天振在《作者本意和文本本意》中指出,“现代解释学理论家围绕作者‘本意’的争论为我国提供了一个审视传统翻译观念的崭新‘视域’。但同时也指出,伽达默尔提出的有关阐释者与文本之间关系的构想,即必须把阐释者与文本的关系设想成双方处于平等地位的对话,在翻译研究者看来是值得商榷的”。[19]但在大量的翻译实践活动中,如果从翻译的可译性出发,通过对“含义和意义”的区分,赫施的文本含义的确定性就更加肯定了文本的可复制性,为翻译“可译性”标准提供了更强有力的理论依据。
由于理解的历史性,阐释者自然存在“偏见性”,“误读”即成为“合法的偏见”。例如,学者吕俊在其《翻译:从文本出发》中指出,尽管阐释学理论对文本翻译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是不能视此为翻译的一条理论原则,更不能作为评定译文的标准。如果过分强调了读者的主观能动性作用,就会贬低文本本身的本体特性,很可能陷入主观唯心主义的泥潭。[20]因为译者或读者可能出现两种危险倾向:要么存在民族本位主义的文化心态,大肆改变原文本的语言表达方式、文学形象、文学意境等等;要么忽略本民族的审美接受性,故意用异化的语言手段进行翻译。最终文本的意义因多元而变得混乱,正如耿强在《阐释学翻译研究反思》中所指出:原文本意和作者本意的衡量标准就成为一个悬而未决的难题。对理解的历史性过度倚重会造成什么都可以的阐释局面,导致价值的虚无主义倾向。[16]但是,在解释者或译者与文本的互动关系中,文本意义开始向解释者或译者敞开。译者的主体性不再受到压制和否定,导致文本意义的不确定性。在对文本终极意义的消解后,意义阐释的有效性被悬置,从而失去了判断标准。在译者与文本既确定又开放的对话交流过程当中,文本的新意义也不断被发掘。而这些“新的文本意义”是源于原文本而未从未被发掘的,还是译者过度阐释的创造呢?问题的关键在于:文本意义的阐释不能超越其历史文化相关联的意义空间,否则就会陷入不可知论,在翻译研究中就会导致不可译论。
综上所述,阐释学翻译思想经历了创生、发展到多元的演进历程,为翻译过程的解释性研究提供了新鲜的养料,尤其是对于意义的多元翻译和解释提供了有力的支持,而且为中国的阐释学翻译研究开拓了新的研究领域。但是,这一文本多义性的追求也使得它受到了质疑。对阐释学翻译观须持客观谨慎的态度,译者在翻译过程中的解释终究是有限度的,需要设定一个较客观的翻译标准。在翻译活动过程中,译者主动地将原语文本的社会规范、惯例和规则等“效果历史”观念纳入自己的视野,与自己原有的视域相融合,使自己对于原语文本的解释结果无限地接近译语文本的文化视域,这样,翻译就变成了一种受限制的创造性行为。其实,阐释学翻译思想已在中国译界取得了较好的接受效果。尽管它动摇了传统翻译论的根基,使翻译家和翻译理论家都对翻译的唯一标准和文本的确定性产生了质疑,但是它使人们认识到翻译的相对性、文本意义的多元性,激起了译者对主体性的追求,重新认识到译者和原作的关系。可以相信,只要研究者保持开放的态度,随着社会越来越开放,文化越来越向多元化发展,阐释学翻译就会获得更有利的发展,并为翻译学科的建设不断地提供新的知识增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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