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权法律制度研究

2015-03-27 14:52侯松洋
关键词:亲权权利义务亲子关系

亲权法律制度研究

侯松洋

(淮北师范大学,安徽淮北235000)

摘要:亲权制度在法系的国家中规定并不完全一致,其最主要的核心内容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和教育,并具有绝对性和时段性。而其权利内容也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方面。由于亲权与亲属权和监护权的概念并不能很好的区分,因此常常产生不必要的混淆,甚至将他们理解为一种权利。

关键词:亲权;权利义务;亲子关系

一、亲权的概念

亲权,对于它的定义,学界有很多种观点,各个国家的看法也有所不同,在德国就理解为父母的照顾或者权力,而在法国则理解为父母的职权。而这些观点也有他们的共同之处,那就是他们基本都认为亲权最主要的核心内容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和教育。[1]而这种监护和教育应当以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为目的,父母在这一过程中责任重大,甚至可能对子女日后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因此通说认为亲权不仅仅是一项权利,也是父母应尽的义务。因此,我国学界一般认为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义务的总称。

二、亲权的特征

我国古代对于亲权的理解一般都是具有权威性的夫权和父权,这是很明显地绝对支配和控制,但由于近代民主自由理念的深入人心,现代的亲权更多地体现地是对子女的保护和教育,甚至可以理解为以子女的利益为基础,具体特征如下:

(一)亲权是权力与义务的统一体

众所周知,年幼的子女并不具备看清世界和保护自己的能力,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他们往往举足无措。这时父母就有对子女进行保护和教育的必要性,从而行使亲权这种权利。对于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可以做出有利于自己判断的父母来说,这也是他们应尽的义务。

(二)亲权具有绝对性

学界一般依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将民事权利划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所谓的绝对权是说不特定的任何人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义务,体现在亲权上的就是,不需要借助其他任何人的协助就可以行使亲权,当然这种权利的行使应该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为前提。如果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手段和方法超过法律的规定,也有可能触犯刑法,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亲权具有时段性

这就是说,亲权的行使只能在一定时间段内实行。各国一般认为是在自己未成年时才可以行使。毫无疑问,年满18周岁的我国公民一般都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认定为成年,而父母不再行使亲权。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条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也可以认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在这两种情况以外的时间段,我们通常都认为是未成年,而受父母的保护和教育。

三、亲权的权利内容

有关亲权的权利内容,法德等大陆法系国家进行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我国学界也进行了界定,但是综合中西方的观点,通说一致认为亲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方面。

(一)有关人身权的具体划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指定居所权

为了能够很好的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父母必然要和子女居住在一起,在中国,用传统的言传身教来形容再合适不过了。一般来说,在未成年子女拥有保护自己的能力之前,通常都要和父母居住在一起。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有时子女会短期的离开亲权人的身边,这时应以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为基础,父母双方共同选择,或者进行协商,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做出有益于子女的决定。但这种权利的行使常常会因为父母的离婚而产生分歧,这时一般由和未成年子女继续在一起生活的一方享有指定居所权。虽然离婚并不能剥夺另一方的亲权,但是为了未成年更好地健康发展,他也不能在行使这项权利,这就很好地避免了离婚父母双方的冲突。

2.抚养权

未成年子女的健康发展,离不开良好的精神和物质生活条件,虽然一些天赋异禀的女成年子女通过自己的努力可以在年幼时就展现出过人的天赋,从而获得一定的经济基础,但是大部分的未成年子女并没有经济来源,这就需要父母给予必要的帮助。而且即使能够获得经济来源的未成年自己,他们的精神领域仍然很匮乏,也需要父母的正确引导和教育,因此各国法律都赋予了亲权人行使这项权利。

3.子女交还请求权

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新型的犯罪形式不断涌现,我国刑法也对未成年的子女进行了保护,如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拐卖妇女罪。而在民法领域,面对这种诱骗和劫拐的相对人,亲权人有请求交还子女的权利。

(二)有关财产权的具体划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管理财产权

一般地未成年子女没有经济来源,但是这不意味着所有

的未成年子女都不能拥有财产,他们可以通过继受取得和原始取得获得一定的财产,而由于未成年子女见识有限,很可能做出错误的判断而损失他们的财产,因此各国法律赋予亲权人这项权利,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通常都以保值和增值为原则。

2.处分权

由于子女的成长过程中必须要进行一些社会活动和维持成长的需要,因此对于子女财产的处分权,各国都进行了规定。但是这种处分应当是一种适度的处分,以未成年子女利益为基础,不能做出严重影响未成年子女财产的行为,必须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财产的长远发展。

四、亲权与监护权的辨析

亲权和监护权同样是有关亲属方面的权利,但是他们的区别有时很难区分,我国《民法通则》和《婚姻法》中都没有明确亲权制度,可以说是亲权和监护权未能区分,甚至统称监护。这对于一般学者来说具有很大的迷惑性,但是通过深入研究我国和外国相关法律制度,可以发现大陆法系各国的民法都对亲权和监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基本都是将亲权和监护权看做两种不同的权利,其区别如下:

(一)适用的顺序上

在有亲权人的情况下,监护权则不适用。除非没有亲权人,或者亲权人不能行使亲权或被剥夺亲权的情况下,才适用监护权,因此可以将监护权是亲权的补充。

(二)权利主体的范围不同

亲权的权利主体仅以父母为限,而监护权的权利人范围更加广阔,不仅是父母,即使是父母以外的其他家人、甚至朋友以及法定的监护机构、组织都可以行使监护权。[2]

(三)权力内容

亲权的内容包括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的教养保护权,具体包括住所指定权、子女交还请求权、职业许可权、法定代理权等。监护法的内容只具保护权,而不具有教养的内容,其权力的内容远不如亲权宽泛。

(四)采取的立法原则不同

亲权成立的基础是亲子关系,法律认为父母会本能地保护和良好教育自己的子女,因此亲权立法原则通常实行放任原则,而监护权不仅仅父母可以行使,也可能是血缘关系相对疏远的亲属或者法定机构,因此法律并不当然信任他们一定会良好保护未成年子女,因此在立法上进行了很多限制。

(五)产生的原因不同

亲权关系因父母子女基于亲子关系而自然产生,即他们之间属于法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并不需要其他程序进行认定。而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并不一定存在这种法定的关系,因此通常要通过法定的程序进行确认才能实行。

五、亲权与亲属权的区别

在大陆法系的国家的亲属法中,亲权和亲属权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权利。两者的界限一般认为是未成年人的年龄。这就是说,当自然人还是未成年时期,应属于亲权的主体,而成年之后就属于亲属权的主体。由于亲属权是一种互为亲属的身份利益,[3]亲属权的范围,一般认为是除了除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以外的近亲属之间的身份权,相对亲权来说,权利范围相对较窄。

六、亲权制度在我国实行的必要性

(一)法律规定中对我国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并不完善

虽然我国通过《民法通则》,《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几部法律对未成年子女进行了一定的保护,但是这些法律颁布的时间相距过大,我国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中,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保护问题都有了很大的变化,更重要的是,这三部法律中有关条款就有很多不一致的地方,最突出的体现就是有关“抚养”的认定。《婚姻法》第21条认为是经济上的供养承担,而36条又在这基础上增添了日常照料和教育,而37条认为只包括日常照料和教育,这就导致了法条的混乱,使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不能得到良好的保护

(二)亲权制度可以更好地促进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

随着经济地快速发展,道德滑坡问题越来越严重。而我国现行法律中的监护制度不能很好地解决监护人和未成年子女之间的和谐问题。而亲权制度重视血缘关系,体现了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亲情,对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起到了监护权所无法替代的积极作用。④因此,如果能将监护权和亲权同时运用到实际生活中,那么就可以更好地促进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

七、结语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亲子关系问题又出现了新的情况。为更好地解决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充实和完善我国的亲权制度都是不可或缺的。通过对现实生活的观察,我们明显可以看到只有监护权并不能完全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因此,最根本有效的办法就是引进亲权制度,并使之完善发展,这样才能维护家庭的共同生活,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参考文献:

[1]承燕华.论婚姻法的社会价值[D].徽大学,2013.

[2]李东海.论我国亲权制度的建构[D].安徽财经大学,2012.

[3]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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