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实践课程体系的完善

2015-03-27 04:07徐越,董文琳
关键词:法学专业法学课程体系

一、法学专业实践课程的概述

(一)概念

法学教育是培养人才的教学模式,旨在培养法律职业所需要的人才。而实践课程是完成法律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但目前存在着对法学实践课程的研究不足,对其定义的认识模糊不清等问题。法学实践课程实际可被归纳为以巩固理论教学成果,培养法律思维和实务能力为目的,以学生为主体,对学生实际运用所学法学理论知识,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为考核评价对象的课程。

(二)特点

法学教育使法学与教育学糅合在一起,形成独立的学科。

1.强调知能合一,以培养法科学生动手能力和法律思维为目标。通过理论教学使学生脑海中形成完整的法学理论知识体系是法学教育的根基。反观各国国情都可以看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无一不对解决法律实践能力和法律逻辑有更高要求。

2.法学实践课程具有综合性。传统法学教育模式以不同的部门法为基础进行教学,例如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课程,讲授模式的教学将二者割裂开来。法学实践课程打破了这种人为的藩篱,将实体法与程序法知识点结合起来,使法学教育更具实战性和真实性。

3.实践课程以学生为主体进行教学,能够超越教学内容的条框设计,提高学生的应变能力。实践教学要求学生的主动参与,教师退居幕后指导的辅助地位。亲身体验才知其所学,知其所欠缺。实践教学给予学生更为广阔的学习空间,逐步熟悉法律程序的每一个环节直至具体流程。

4.实践性课程能够弥补法律知识结构方面的缺漏,完善理论知识框架等方面。法律知识结构的形成来源于实践的积累,纯粹的理论教学忽略实践操作,知识结构会出现漏洞。

二、法学专业实践课程的现状

(一)法学专业课程体系分布现状

目前,各高校法学本科专业课程体系主要由通识必修课程、通识选修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必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及实践与实验课程这六大部分构成,专业理论课程约占总课程45%,通识理论课程约占总课程41%;而实践课程中与法学专业课程大部分高校只设有模拟法庭以及中期实训,占总课程仅3%左右。而其他与法学专业无关的课程占据了10%左右,作为衔接理论与实践的法学实践课程的存在寥寥可数。这种病态的课程设置无不扼杀了法学素质人才的培养与塑造。

(二)法学专业实践课程的实践情况

在实践课程的教学理念,培养目标,结构设置等方面,乃至教学模式,方法,内容和课程设置等具体细节,我国的法学实践教学都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更何况有组织地进行实践课程教学乃至探讨有效的教学方法。教学内容相对陈旧,教学方法单一僵化是目前我国法学实践教学面临的最大问题。

三、法学专业实践课程体系的问题

(一)法学专业课程体系设置不合理

1.专业核心课程与非专业课程的比例不合理。法学专业除了开设按照教育部的规定而设置的十四门核心课程和思想政治教育课程外,还开设包括很多非法律专业课程,而且这些课程并不是必修课。有些课程甚至不需要强加给学生,作为完成学分的硬性要求。作为法科学生,法学专业对学生的要求不是面面具到,而是精益求精。

2.实践课程与理论课程的比例不合理。目前,我国高校的法学专业的授课主要是以课堂讲授法律基本理论知识为主。这无非反应了大多本科院校重视专业课程的学习而忽视应用法律实务的培训。

3.与法学相关的选修课程比重很低。在高校的课程体系设置中,与法学专业相关的选修课程比重较低,学生只能按照学校既定的课程修满学分,无法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选择自己喜欢的或是想要有所发展的课程。这样,学生无法根据自己的兴趣选择发展方向。

4.必修课程中各学科课程比例不合理。很多高校法学专业课程体系的设置中,在十四门法律必修课中民商法类课程独占鳌头,而在法学领域有重要地位的比较法学、比较刑法等类课程却没有一席之地。

(二)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理念的轻视

当前我国本科法学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即表现为学生实践能力欠缺。现今大学教育以机器化大生产的规模培养本科人才,学生在教学流水线上完成本科教育。法学院校重视理论教学,忽视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形成了重理论,轻实践的教学局面。而实践课程的教学目标是培养具有实践能力的复合型法律人才,要使学生掌握处理实际法律问题的程序。

(三)法学专业实践课程运转失衡,效果不佳

1.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的关系定位不清,实践环节缺乏科学的,系统的理论作指导。中国现阶段的法学教育仍然是以课堂讲授为主,实践教学不受重视,缺乏这方面的具有实际操作性的研究成果和具体实践模式,致使理论与实践处于相对脱节状况。

2.实践课程的形式化。大多数高校的实践课程主要集中在假期实习和模拟法庭的实践中,但就具体情况而言,效果普遍不佳。以实习为例,目前各高等院校都把专业实习作为必修科目列入人才培养方案,学生不参加实习或者实习考核不合格者将不能毕业,但不仅学校本身不能提供充足的专业实习基地,而且对实习的效果也没有配备相关的管理制度和监督考核机制,学生的实习状况基本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

3.实践效果缺乏考核机制。在普遍的实践课程中,学校并没有对实践课程的效果进行可和评价。就假期实习而言,各高校会要求实习学生提交实习总结和实习鉴定表,以此作为学生实习效果的考评依据。但是实习总结和实习鉴定表并不能代表学生的实习效果,许多学校缺乏统一的,具体的评价标准,成绩优劣完全由指导老师自行掌握,对实习报告中所反映出的学生实习过程中的问题往往无所作为,没有相应的指导反馈机制。

四、法学专业实践课程体系的思考与建议

(一)完善法学专业课程体系的设置

1.增加实践课程的比例。在现有的课程体系的设置下,培养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课程种类少,课时少,极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更无法满足社会对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的需要。我们要以提高法科学生的综合素质为基点,合理、科学地设置法学实践课程。

2.削减不合理的课程设置。我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主要分为公共课,基础课,专业课。公共课中如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以及专业外语等。公共课课时所占比例较大,我们应当削减公共课目,将课时用以开设更多的实践课程。

3.增添法学边缘学科,并增加法学课程的多样性。

(1)普通院校基本没有开设法医学、法律文书学等实用性的边缘学科,造成学生知识面狭窄的现状。我们要以提高法科学生的综合素质为基点,合理,科学地设置法学实践课程。

(2)学校也可以为学生提供更多的与法学有关的选修课,由于学生个体的差异性,而学校所提供的课堂更是学生实现自我的平台,学校作为学生的知识殿堂,理应为学生提供更方便的学习途径。

(3)为学生提供国内外的法学视野。中国式的应试教育容易使得学生形成应试心理,从而缺乏创新性与灵活应变能力。在法学课程体系上,我们可以增加相关必修课程,使得学生多了解如港澳台和欧美等地区的法学学科,这样可以更好的培养学生的法律素质和思维。

(二)加大实践教学力度

目前的课程设置中,普遍缺乏更有效地实践形式。为此,我们可以广泛应用与借鉴西方高校的实践模式。

1.法律诊所

(1)概述。法律诊所教育是“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通过诊所教师指导学生参与法律实际运用的过程,培养学生的法律实际能力,促进学生对法律的深入理解,缩小学院知识教育与职业技能的距离,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意识观念”。

(2)教学目的。法律诊所教育是以真实的案件背景材料和真实的当事人为基础,学生通过办理案件,设身处地的接触当事人;理解当事人的感受,学习接待当事人,提供咨询,谈判,起草法律文件等技巧;学习收集证据,发现和证明事实,进行法律思维等实务。

(3)意义。法律诊所教育的价值是把法学理论教学与法律实践结合起来,把学生放在真实的案件环境,由学生亲自经历从接案、调查、出庭、直到结案的整个过程,锻炼学生的工作能力,培养职业道德,促使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2.法律援助

(1)概念。法律援助是指由国家设立专门机构,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制度。法律援助制度起源于律师自发的为贫困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慈善行为,逐渐演变为国家保障公民实现合法权益的国家行为。

(2)教学目的。法律援助意在培养法科学生的法律意识,能够提高自身法律素质。更有助于法科学生直面社会现实,更理智的思考问题。由此推进法科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此外,更有助于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锻炼和职业道德的培养。

(3)意义。法科学生通过参与法律援助活动,可以帮助他们走出狭窄的生活圈子,在与不同的人打交道的同时,扩大了自己的生活圈子,了解到更为广阔的社会和人生。

(三)完善法学实践教学运行制度

法学院应针对实践教学的各个环节,进行规章制度的建设,使得法学实践教学在一个制度体系的层面上开展工作,保障其长久性与稳定性。

1.实施制度

(1)实践基地。实践教学基地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是实践教学的重要支撑,是理论课教学的延伸,是加强学校和社会联系的重要举措。在课程体系中的假期实习的制度中,学校不仅可以建立专业可靠的实习基地,为学生提供更便利有效地环境,还可以进行全程监督,对学生所反馈的问题进行有效解决,并督促学生在实习中更好的表现。

(2)教学模式。实践课程教学必须有特定的教学方式。传统法学教育惯用填鸭式,讲授式,大多情况是老师播放幻灯片,学生奋笔疾书疯狂记笔记,但是成效甚微。所以,教学方式的变化也是法学实践教学进步与发展的重点之一。

2.考核监督制度

(1)依据不同课程教学目标分别设定考核要求。不同的课程设有不同的教学目标,教学目标的差别要求课程评价标准随之变化。在现如今的实践教学中,考试基本都以闭卷纸质化的考试为主,由任课教师出题,或者以一篇实践课程的报告为准。例如模拟法庭,我们无法考查学生对庭审过程,辩护技巧的掌握程度,也不可能仅仅让学生叙述庭审程序作为评价模拟法庭教学结果的依据。

(2)学生相互评价计入考试成绩。从整个教育传统来看,我国的教育环境就是应试教育。但法学实践课程与其他课程不同,学生所反映出的实践能力比学生是否掌握课本知识更重要。让学生之间相互进行教学成果评价,以学生面谈,书面汇报,小组讨论等多种形式相结合会对实践课程评价结果更为客观、全面。

(3)考核形式多样化。考试作为教育的一个重要环节,从某种意义上讲是整个教育模式的衔接点,它决定了教育课程的设置,决定了教学方法的取舍,反映了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同时也和整个法学教育目标紧密相连。实践课程的考试应当根据学生的不同情况对症下药。最后,对学生整个实践过程所表现的法律职业风尚和道德做出评价,纳入考察的标准范围内。

(注:指导教师:潘德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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