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的特点与效应——以2012—2014 年若干典型个案为例

2015-03-26 19:36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刑事法律贪腐企业家

赵 军

(北京师范大学 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875)

2012 年至今,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已连续三年发布《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作为该研究项目的主要参与人,笔者曾于2013 年度报告发布后,撰文对中国民营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控制所面临的六大困局进行了逐一解析[1]。但其实,我国国有企业的企业家们同样面临严峻的刑事法律风险。在连续三个年度的企业家犯罪研究报告中,国企企业家犯罪案件数分别为:2012年度85 件,占当年企业所有制可识别案例总数243件的35.0%;2013 年度110 件,占当年企业所有制可识别案例总数462 件的23.8%;2014 年度109件,占当年企业所有制可识别案例总数657 件的16.59%。尽管这三个年度的研究在取样方法上存在较大差异,但国企企业家犯罪数量的绝对数少于民营企业家的基本结论却是一致的。①2012 年、2013 年年度研究报告的样本是当年媒体公开报道的企业家犯罪案例,从理论上讲,这种样本所反映的只是“媒体关注了什么”而不是“现实发生了什么”,因而与实际发生的企业家犯罪状况可能存在较大偏差。为此,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在2014 年度的研究中,将抽样框调整为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企业家犯罪案件,部分解决了这一问题。不过,对比我国国有企业只占企业总数1%—2%的背景数据,②国有企业在我国全部企业单位中所占比例一直处于变动之中[2],各文献所引数据因统计口径原因存在差异。国家统计局2013 年版《中国统计年鉴(2013)》中的数据显示:截至2012 年年底,国有企业数量占全国企业单位数的1.9%[3][4];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蒋正华在中华民营企业联合会年会上表示,从户数比例来看,内地国企只占企业总数的1%(参见蒋正华:《当前国企只占企业总数1% 民企纳税更多》,http://finance.ifeng.com/hybd/special/myqynh/20100125/1752127.shtml,访问时间2014 年12 月18 日)。国企企业家相对于民营企业家面临更大刑事法律风险的事实判断或许同样能够成立。另一方面,国有企业在所有制性质、制度设计、运行机制、人事安排、利益分配、经营环境等诸方面与民营企业存在极大差异,国企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在表现形式、生成机理等方面自有其特点,有必要对之展开专门研究。有关国企企业家犯罪的基础数据,前述三个年度报告均有显现,本文拟对这三年中发生的若干典型个案进行再梳理,以期弥补前期定量研究深度不足的缺憾。

一、国企腐败的体系性与放大效应

国有企业,尤其是大型国有企业发生的腐败案件具有明显的体系性特征,一旦案发,往往表现为以“一把手”为核心的“窝案”,其危害具有极大的放大效应。

2013 年开启并一直发酵至今的“中石油窝案”①参 见《中 石 油 腐 败 案》,http://baike.baidu.com/link?url = omOxOhKs _ sN4YayfIV4EFzirVIaWlD2XGR9iFNpBJR09 DfP2DmQGRHVKrdJEx2OPy5Ok214QWtrb7KP1gDS4Ba,访问时间2014 年12 月18 日。将三个关键词带入公众视野:“胜利油田系”、“西南石油学院”与“高层秘书”。窝案头号主角国资委主任蒋洁敏、在中石油系统权倾一时的李华林、被媒体分析认定为窝案查处关键人物的中石油昆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原总经理陶玉春,乃至先于他们被查的原四川省委常委、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郭永祥,均曾任职胜利油田,出自“胜利油田系”。这些人之间互有交集,关系盘根错节。从另一角度考察,2013 年8 月底落马的四位中石油高层,有三位毕业于西南石油大学(原西南石油学院),他们分别是王道富、李华林、冉新权。该校77—79 级学生,很多都在三大石油公司担任高管职务。这一人事格局虽由该校专业优势、企业业务需求、个人素质及历史条件等多方因素共同促成,但“校友”背景及其人际网络也的确有利于这些人在石油系统的升迁。更引人关注的是,该窝案、串案中的两位重量级人物——李华林、郭永祥都当过“高层秘书”,这种任职经历在中国官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中石油窝案”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反映出大型国企贪腐乱象的体系化特征,而“体系化腐败”所折射的正是国企人事体制行政化、官僚化、关系化乃至人身依附化这些不得不改的顽疾。

与中石油官僚体制相对应的是公司内部等级森严的权力结构,每一层级的“一把手”在其权力范围内都拥有绝对的决定权,除了服从上级领导人的权威,企业运行层面的监督与制衡极为缺乏。一个部门主管或分公司的领导人,就能决定数亿元的工程承包、物资采购项目。2000 年以后,出于国家能源战略安全的需要,为了保证国内稳产、积极开拓海外油气权益,中石油以提高产能为中心,给下属企业负责人进一步扩权,只要能完成任务,下属企业负责人就可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控制采购、项目招标等事项。中石油在国外斥资数十亿美元收购的“优质项目”,最后却资源贫乏;②参见《中石油调查印尼3 处“零回报”投资项目 已投3.5 亿美元》,http://finance.ifeng.com/a/20141219/13368952_0.shtml,访问时间2014 年12 月19 日。中石油卖给民企的低品位油气田,事后却原油滚滚。这其中的利益输送管道正是在权力缺乏监督制衡的运行状态下打开的。显然,腐败在这样一种权力运行状态下具有相当的必然性,甚至可以说是受到相关制度鼓励、诱发或容忍的,其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自然会被放大。

华润集团董事长宋林因华润电力对山西金业集团的高溢价收购案被查后,华润集团原副董事长王帅廷、华润金融CEO 吴丁、华润集团协同办主任张春、华润置地董事会副主席王宏琨、华润集团原审计总监黄道国、华润电力总裁王玉军等人陆续遭到调查,涉及该溢价收购案发生期间华润集团多个关键岗位的高管。③参见《华润窝案调查:由宋林牵扯出的利益链条》,http://news.sina.com.cn/c/2014 -09 -19/093630882458.shtml,访问时间2014 年12 月18 日。仅就大型国企的内控设计而言,其决策链条环环相扣,重大决策需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计部门层层把关,只要其中一个环节发挥作用,就能防患于未然。然而,在金业集团两个矿的探矿权勘查许可证失效的情况下,华润仍完成了高溢价收购,所有风险管控机制均未发挥应有作用,数十亿国有资产就此流失。就连本应在企业内部专事监督审计职责的华润集团原审计总监黄道国也卷入其中,他非但未依法履行审计之责,反而利用工作便利非法获取审计署对华润集团的审计报告提供给宋林,让后者提前安排下属做审计署太原特派办的“工作”,以“消除隐患”。与中石油窝案相似,华润案所展现的也是一种结构化的、由系统支撑的体系性腐败,大型国企风险管控机制的虚置在该案中同样突出。

公司治理的目标是使所有者不干预公司的日常经营,同时又能保证经理层能以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为此,需要建立对公司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的体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5]。然而,目前由组织人事部门主导、由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决定人选的“出则为商,入则为仕”的国企负责人任用模式,极大地阻碍了大型国企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国企“一把手”权力缺乏监督,在其周边很容易形成一个人身依附性极强的“小圈子”。董事会、经理层、股东和其他利害相关者的责任和权利分布,决策公司事务时所应遵循的规则和程序在这类国企中流于形式,一旦“一把手”决意实施犯罪,“小圈子”成员必然深陷其中,“窝案”由此形成。从系统论“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观点看,在一个利于贪腐的组织系统中,贪腐犯罪危害后果的放大效应几乎不可避免。要扭转这一状况,国有企业必须去行政化、去官僚化,在国有企业建立起适应现代企业运行要求的管理、控制、监督、制衡体系,以完善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对抗国企腐败的体系化风险。

二、政治权力的依附性与促成效应

在组织人事部门主导、党委政府决定的国企负责人任用模式之下,对国企企业家评定、监督、留任、升迁等决定权往往落入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人之手。如此一来,国企老总们必然会与政治权力形成极强的依附关系,这种对政治权力的过度依附反过来又会对国企企业家自身的刑事风险产生促成效应。

对于许多国企老总来说,只要其所依附的政治势力牢牢掌握住政治权力,他们自身的刑事法律风险就是“可控的”。除非发生诸如安全生产事故、工程质量事故等“实时显现”且难以“盖住”的突发性危害后果,或者被拍到没有解释余地的“艳照”,相对隐蔽的经济性贪腐行为对于那些受到政治权力庇护的国企老总,其风险要和缓得多。相反,那些被查处的国企老总往往是因为失去了“政治后台”,其刑事风险才被实际引爆的。被誉为“上海商业教父”的王宗南所涉犯罪为其早年担任上海友谊(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收受贿赂及挪用公款行为。多年来,联华超市内部虽一直有人举报,但其却长期“安然无恙”,这与其在上海政界的地位与“实力”不无关系。王宗南在出任国企老总之前历任黄浦区组织部副部长、黄浦区商委主任、区长助理、副区长等职,是上海市原市委书记陈良宇的老部下。当年在黄浦区副区长任上“辞官下海”,其实是得到了“老领导”陈良宇的点拨——通过到国有企业任职解决正厅级,以利日后进入更高权力位阶。①参见《起底光明原董事长王宗南:欲重回仕途遇政坛变动》,http://finance.qq.com/a/20140922/040130_all.htm,访问时间2014 年12 月19 日。类似王宗南这样的国企老总,其实一直都还居于“体制”之内。去企业,或是为了解决“级别”、积累政治资本以利仕途发展,或是为了解决“待遇”,甚至作为某种“补偿”套现在官场的付出,他们的任免、监督、管理、评价仍由原来的“组织”或“领导”说了算。有了这层庇护,其刑事法律风险的抵御能力自然会得到显著增强,他们在权力顶峰阶段遭到查处的可能性必然大为降低。也就是说,王宗南在59 岁被查处并非传统意义上的“59 岁现象”,②“59 岁现象”多年来被认为普遍存在于中国官场,从政治领域即将离休的领导干部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心态支配下“最后捞一把”,到经济领域行将隐退的国企老总一反严守底线的常态而大谋私利、侵吞国有资产,均是适例。它所反映的其实是一种有别以往的“新59 岁现象”,即:许多国企老总的贪腐行为早已存在,但通常要等到其职业生涯的末期逐渐失去与政治权力的关联,或是其所依附的“领导”失势才会遭到揭露或追究。前述中石油窝案的引爆过程,亦与此相似——如果周永康仍然在位,其“胜利系”、“四川邦”、“秘书党”旧部恐怕还难以被彻底整肃。这种现象表明,只要这些亦官亦商的“红顶商人”大权在握,只要他们的官场同盟及庇护者仍位居要职,他们的贪腐罪行就难以暴露和查处,他们在实施这些罪行时也就会少有顾忌。

另一方面,国有企业本身与政府的特殊关系在为国有企业赢得各种资源和便利的同时,也为某些犯罪的实施创造了便利条件。在新广国际窝案中,新广国际在未发生实际贸易的情况下,与贸易伙伴签订虚假进出口合同,向银行申请开具信用证,以解决资金短缺问题。为填补投资所需资金缺口,他们又“以新(贷款)还旧(贷款)”,不断循环开证套取现金,这成为新广国际集团窝案最重要的犯罪手法,也为该案重大经济损失的最终形成提供了条件。③参见《新广国际窝案高管陈建臻 受贿500 余万获刑13 年》,http://www.chinanews.com/fz/2013/08 -28/5214214.shtml,访问时间2014 年12 月19 日。值得注意的是,新广国际在巨亏曝光后仍能筹集到巨额资金,其中缘由固然有当时宽松货币政策的背景因素,但更为重要的却是其省属国企的金字招牌为其开具信用证提供了有力保障。国企,尤其是大型国企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所享有的种种“特权”,既违背基本的市场规则和公平原则,也增大了国有企业自身的刑事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

从这个角度看,无论是国企企业家对政治领导人个人的人身依附关系,还是国有企业对政府的组织依附关系,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国企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发生促成效应。故而,切断这两个层面的依附关系,让国有企业与政治权力脱离,让国企企业家与政治体系脱离,才能有效祛除国企企业家实施犯罪的便利及庇护条件,最大限度地避免因政治权力依附性所导致的刑事风险促成效应。

三、权贵结盟的广泛性与辐射效应

除了依附于政治权力,犯罪国企企业家的另一个特点是“广交朋友”,这些兼得体制内外之便的“红顶商人”往往成为一个行业或一个地方权贵结盟的关键节点。相应地,这类企业家自身的刑事法律风险也就具备了相当的辐射效应,许多“串案”由此形成。

复盘华润案的发生过程,一个由政府官员、国企高层、民营企业家串联而成的利益共同体隐约呈现,这些身份各异的权贵人物往往能够资源互补,通过一系列看似合法的商业运作及幕后权力资本整合,协力完成对国有资产的蚕食。据报道,华润电力收购金业集团资产包是通过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邢利斌“牵线搭桥”促成的,而邢利斌与已被调查的原山西省委常委聂春玉、杜善学处于利益同盟关系。作为交易标核心资产的原相煤矿、中社井田和红崖头井田,其采矿证和探矿证在华润收购前业已过期,金业集团已无权处置。但就在2013 年8 月3 日,中社和红崖头井田的探矿证却经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公示,由金业集团转让给太原华润,主导这一过程的正是与金业集团张新明交情颇深的厅长李建功。据内情人士介绍,除去普通权钱交易之外,身居国土资源厅厅长高位的李建功居然还希望有“地下组织部长”之称的张新明能在“领导”面前“多栽花,少栽刺”,山西政商生态之恶劣可见一斑。在这种政商生态下,宋林这个政商权贵腐败网络关键节点被查,必然会引发其他相关节点的连锁反应。①这一贪腐网络的后续查处仍在持续。参见《反腐报告之吕梁:邢利斌曾因骗贷被查 省人大助其脱罪》,http://www.morningpost.com.cn/2014/1213/172523.shtml,访问时间2014 年12 月20 日。

成都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戴晓明案②参见《成都工投集团原董事长戴晓明一审被判无期徒刑》,http://politics.scdaily.cn/szyw/content/2014 -05/20/content_7948122.htm?node=3605,访问时间2014 年12 月20 日。也是国企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辐射效应的典型。地方投融资平台一般从属于当地国资委,相当程度上成为当地政府、主要领导行政意志和行政工具的延伸。其负责人亦官亦商,一般具有横跨政商两界的“双重身份”,政治权力与金融资本在这种“企业家”身上实现了高度融合。这样一种角色扮演,使他们很容易成为当地政商两界进行权力与资本勾兑、融通的关键人物。戴晓明为相关企业或个人在征地拆迁、配套建设、环保治污、项目中标等事项以及企业融资担保、取得委托贷款、承揽工程等方面所谋取的利益,有许多并不在成都工业投资集团董事长的职权范围内,但他能把事情办成并收受贿赂,反映出他在这个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上的活动能量及融通能力。作为原四川省委副书记李春城的“得力干将”,戴晓明的落马以及其后所引发的成都政商两界的“地震”,其实是这种政治权力与金融资本高度融合的必然产物。

官商勾结、权贵结盟,既是最近十多年贪腐犯罪日益恶化的重要征表,也是这些犯罪得以施行的重要条件,其结果是加剧了中国社会阶层的急剧分化及社会矛盾的尖锐化。国企老总们亦官亦商的特殊身份、广泛深厚的政商人脉,让他们在许多贪腐罪案中长袖善舞,成为权力与资本勾兑的重要纽带。在此意义上,切断国企企业家与政治权力的内在联系,促使他们由“红顶商人”、准政府官员向职业经理人转变,就不仅只是防范该群体自身刑事法律风险的需要,也是防止政府官员及其他市场主体遭受该群体刑事风险辐射的需要。

四、贪腐手法的隐蔽性与鸵鸟效应

最近几年,国企企业家贪腐犯罪的手法出现隐秘化趋势,有些犯罪的操作过程甚至经过了“高人指点”与精心设计。这些新型利益输送方式的隐蔽性在相当程度上增强了某些国企老总实施犯罪的信心,让他们在自身刑事法律风险的判断上产生了“鸵鸟效应”。①鸵鸟在遭遇危险时会把头埋入沙坑或草堆,以为看不见危险自己便是安全的。心理学借此类比逃避现实、视若无睹、自欺欺人的鸵鸟综合征(Ostrich Syndrome)。动物学家对这种现象则有完全不同的解释。本文的“鸵鸟效应”指国企企业家在复杂隐蔽犯罪手法的掩护下对客观存在的刑事法律风险视而不见或有意回避的现象。

广州市国营白云农工商联合公司总经理张新华案,涉案金额3.4 亿元,相关国有资产市值高达50亿元,被称为“广州史上最大贪腐案”。②参见《广东第一贪张新华:给自己设定一周时间抵抗纪委》,http://news.163.com/14/1216/06/ADILHA6T00014AED.html,访问时间2014 年12 月20 日。张新华曾遭公司多名职工举报十多年,却一直未被查处,这与他贪腐手法隐蔽、不易暴露有很大关系。譬如,他在蚕食国有土地的过程中,先虚构下属企业向广田公司借款,再声称无力偿还,拿国有土地抵债。在评估土地价值时,又通过中介机构故意把地价压低,最后通过“合法程序”将国有土地收入其所控制的广田公司。显然,这套贪腐手法与那些直接侵吞单位财物、做假账之类相对简单、原始的犯罪手段相比,要复杂得多、隐蔽得多。在介入了貌似合法的商业交易、资金流转、股权并购乃至诉讼程序之后,贪腐犯罪的发现、打击变得更为困难,刑事法律风险对行为人的心理压力大为减轻。据张新华案办案人员透露,在已经察觉被调查的情况下,张新华并未急于外逃,一方面,其“临危不乱”的主要动机是想再多卖几块地,毕竟“一块地就能赚好几个亿”;③参见《广州张新华腐败案追踪:借国企改革卖地侵吞50 亿》,http://www.20lns.com/article/read/id/29102.shtml,访问时间2014 年12 月25 日。另一方面,这也反映出他对自己犯罪手法隐蔽性的高度自信。

王宗南案所涉挪用公款情节看似简单,其获利方式却较为隐秘。据检方指控,王宗南在担任上海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先后10 次挪用公款人民币1.9 亿余元给上海立鼎有限公司、上海泉润有限公司使用。之后,王宗南实际获得分红款26.13 万元,并报销医药费93.87 万余元。④参见《被控两宗罪 王宗南否认部分指控》,http://news.ifeng.com/a/20141212/42705730_0.shtml,访问时间2014 年12月26 日。该案中的上海立鼎即王宗南遭联华超市内部职工长期举报的涉案公司。在联华超市改制上市过程中,联华超市三位中层管理人员注册成立了上海立鼎投资有限公司并入股联华。联华在香港上市后,上海立鼎持有联华2.94%的股权。2012 年,联华股权变动公告显示,上海立鼎有条件将其持有的联华1.96%股权转让给百联集团,据媒体计算,上海立鼎套现6724万元人民币。⑤参见《起底光明原董事长王宗南:欲重回仕途遇政坛变动》,http://finance.qq.com/a/20140922/040130_all.htm,访问时间2014 年12 月19 日。现在看来,这其实是一次不规范的MBO,⑥MBO 即管理层收购(Management Buy-Outs),“是指公司的管理者或经理层采用杠杆收购的方式,利用借贷所融资本购买本公司的股份,从而改变本公司的所有者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使企业的原经营者变成企业的所有者的一种收购行为”[6]。但如果不是涉及挪用公款,类似行为很难得到实际追究。联华超市部分职工以侵吞国有资产为名长期举报王宗南未果,与国企改制过程中某些行为性质的模糊性有很大关系,否则,王宗南案极可能在陈良宇案发后提早暴露。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原行长陶礼明受贿、挪用公款案的犯罪手法极为专业、隐蔽,是我国金融史上罕见的恶意超发国债牟利案件。据检察机关调查发现,在2000 年凭证式第一期国债发行过程中,邮储银行无意超发了1253.64 万元,陶礼明获悉后决定将超发的国债资金用于对外投资,陶等三人从中获利90 余万元。之后,经陶同意,邮储银行先后7 次故意超发国债,将所获资金直接汇入证券营业部炒股,或汇入北京华融投资管理公司、东正投资公司、远望创业投资公司等进行委托投资。⑦参见《新华网:邮储原行长陶礼明如何挖空3.4 亿国债》,http://news.eastday.com/c/20141118/u1a8450074.html,访问时间2014 年12 月26 日。由于操作手法专业,巧妙利用了国债发行的监管漏洞,其挪用超发资金的行为很难被及时发现,这为陶礼明等人长期、多次、反复实施犯罪提供了重要的心理支撑。

梳理这些有别于传统的利益输送方式不难发现,预防国企企业家犯罪的关键还是要对企业运营的各个环节(包括改制、MBO、资金管理等)予以细致规范,让企业的每一项决策公开透明,从而对企业家的决策行为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消除、减轻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的“鸵鸟效应”,防止企业家犯罪的发生。

五、政经资源的垄断性与中和效应

在许多国企企业家犯罪案例中,“能人腐败”的特点较为突出。这些犯罪企业家往往既善于利用国有企业在政治、经济方面的巨大优势,又善于把握市场机遇,企业的发展态势和经济效益在其治下表现优异,这在相当程度上为他们实施各种贪腐犯罪提供了“条件”与“理由”。

王宗南接手联华超市时企业年年亏损,其上任后动员长期积累的行政资源,在上海市相关领导的鼎力支持下,利用联华的国企身份获得了民营企业无法获取的大量银行贷款,这成为联华超市扩张门店、迅速扭亏为盈的关键。1999 年联华超市跃居中国零售业销售排行榜第一名,2003 年在香港挂牌上市。其后,王宗南借助国资改革的东风,在政府行政强力的推动下,让由国资整合而成的上海百联成为年销售收入近千亿元的商业“巨无霸”。2006 年,王宗南任光明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着手集团国际化布局和整合并购,先后收购澳大利亚食品公司玛纳森75%股权,法国Diva 波尔多葡萄酒公司70%股权,英国维他麦60%股权,成为公认的“上海商业教父”。①参见《光明集团原董事长王宗南59 岁落马》http://china.caixin.com/2014 -07 -28/100709872.html,访问时间2014 年12 月26 日。王宗南在商业上的巨大成功无疑借助了大量官方行政资源,但其个人的经营才能与付出也是客观事实。与早年褚时健案相似,这类国企企业家为企业所做出的贡献未能通过合理机制得到恰如其分的评价,这为他们实施贪腐犯罪提供了某种“合理化”的解释路径。

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金融领域长期居于垄断地位,它们在扩展业务、创造利润等方面拥有许多先天优势。作为商业银行的后起之秀,邮储银行依靠其覆盖全国城乡的网点,凭借惠农联络员入户入家、信用村建设相互担保等措施,小额贷款业务迅速增长。至2010 年,邮储银行发放小额贷款突破1000 亿元,发放金额较前一年增长了41%,三年累计发放贷款近400 万户、金额2300 多亿元。②参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10 年小额贷款发放突破1000 亿元》,http://news.sina.com.cn/o/2010 - 10 - 21/051318262801s.shtml,访问时间2014 年12 月27 日。这些成绩为身为行长的陶礼明赢得了“明星银行家”的美誉。然而,相对于邮储银行数万亿的资产规模及良好业绩,相对于其他国有大行行长的百万年薪,陶礼明内心的“不平衡”是可以想见的,这应该是他挪用、超发国债资金投资牟利的重要心理动因。

与金融领域较为相似的是能源领域。按有关规定,我国陆上油气开采权由中石油、中石化把控,海洋石油开采由中海油独占。中石油、中石化、中国中化及珠海振戎四家央企有权执行无限量的“原油进出口国营贸易”。结果,中石油和中石化占据了几乎所有国内原油供应渠道,这种垄断为企业带来了巨额收益和利润。有数据显示,石油、电信、金融三个国有垄断行业每年赚取的利润占据了整个社会总利润的半壁江山,中石油2013 年前三季的收益更是达到了惊人的日赚约3.5 亿元,③参见《中石油前三季日赚约3.5 亿》,http://finance.qq.com/a/20131029/015939.htm,访问时间2014 年12 月27 日。贪腐窝案在这样一个时期发生在中石油这样一家尽享垄断暴利的国企,不能不说具有相当的必然性。绝对的权力、绝对的利益催生绝对腐败这一通常被用来形容无制衡之国家公权的说法,在中石油窝案中得以应验。

所谓国企高管的“能人腐败”现象,所谓“一边是骄人业绩,一边是巨额受贿”的“怪圈”,自有其内在规律性。而且,这一“规律”在垄断程度越高的领域,在创造利润越多的领域,往往就越突出。国企,尤其是在某一行业或特定区域居于垄断地位的国企,通常能轻易借助其政治、经济多方资源优势获取巨额收益。面对这种骄人的甚至近于“暴利”的“业绩”,国企企业家自身价值未得到“合理评价”和“充分实现”的“不公平感”或“被剥夺感”,成为他们通过犯罪“获取本该获取的报酬”的重要理由,所谓“反腐倡廉”一类的道德说教极易被这种犯罪“中和技术”④“中和技术理论”(techniques of neutralization theory)是由美国犯罪学家Sykes 和Matza 于1957 年提出的一种关于少年犯罪心理的理论,该理论能够解释那些奉行传统价值观的犯罪人如何运用“中和技术”,通过合理解释自己的犯罪行为抵消内心罪恶感以顺利实施犯罪。消解殆尽,国企老总们实施贪腐犯罪的罪恶感和心理障碍因而被轻易祛除。由此,进一步打破垄断,让国有企业作为平等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同时改革国企企业家的任用、监督、评价机制,让国企企业家的价值在现代企业治理结构中得以合理且充分的实现,就应成为国企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控制的重要着力方向。

综上,国企企业家所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或直接或间接、或多或少与国有企业的市场垄断或不合理优势地位相关,与国有企业、国企企业家对政治权力的依附相关,与国有企业的行政化、官僚化、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缺位相关,与国企企业家“亦官亦商”、“官商不分”的身份相关,与国企企业家任用、监督、制衡、评价、激励机制的重大缺陷相关。所有这些“相关”,汇聚成为某种带有相当必然性甚至强制性的国企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生成机制。在此意义上,正是目前极不合理的国有企业制度安排及其配套的“潜规则”造就了如此之多、如此之严重的国企企业家犯罪案件。故此,唯有加快国企改革步伐,借助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东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的现代企业制度,营造充分竞争、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才能从根本上控制国企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的恶化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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