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推进依法治国的历史意义和当代价值

2015-03-26 19:31祝福恩隋芳莉
黑龙江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决定治国依法治国

祝福恩,隋芳莉

(1.黑龙江省社会主义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150090;2.哈尔滨体育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1)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1]1《决定》用三个“事关”科学阐释了推进依法治国对于实现全面深化改革60项重要任务,对于实现“两个百年”的宏伟目标,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意义和深远价值。《决定》确定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及实施对策,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升级版”、“创新版”、“中国版”和“习氏版”。

一、《决定》构建中国共产党推进依法治国的“升级版”

《决定》指出:“我们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取得历史性成就。”[1]2-3社会主义国家理应是法治国家,但在我国65年法治建设历程中却走了曲折而坎坷的道路,付出了沉重甚至血的代价。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进行了一系列的法治建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发挥了临时宪法作用,并为1954年宪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础。1954年,在毛泽东主席领导下制定了第一部宪法,当年9月,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但由于众所皆知的原因,我国并没有很好地贯彻实施。第一部宪法出台后,毛泽东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说过:“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的一套,……不能靠法治治多数人。”由于我国的文化传统,人们并不习惯依法办事,而习惯于以文件、政策、讲话等办事。对此,当时就有法学家指出这一点,结果在“反右”斗争中被打成“右派”,宪法成为一张废纸,我国陷入宪法及法律虚无主义的时期,甚至到1966年开始的“文革”,撕毁宪法、砸烂公检法,进入无法无天的“十年”,致使党和国家以及人民付出了许多沉痛的代价,我国经济发展陷入了崩溃的边缘。

历史的教训和悲剧使党和人民认识到法治的价值,开始了依法治国的新征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高扬“法治”大旗,并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16字方针,特别是通过审判“四人帮”及市场经济作为法治的实践探索,开辟了法治建设的新篇章。这期间理论界对党的理论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实现了由“以法治国”到“依法治国”的历史跨越。到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召开,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并把“法制”国家改为“法治”国家。就法治建设历程看,我国从未缺少法制。法制在农耕时代实质是“治民”,是把民众作为治理、管理对象。而“法治”是与现代文明相伴随,是“治权”,实质是“治官”,一字之改是国家治理方略的重大转变。到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召开,把依法治国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2年10月,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标志着党治国理政理念质的提升和飞跃,法治已成为我国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习近平出任党的总书记后,亲自主持制定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首次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背景下,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并把依法治国建设升华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是理论与实践上的重大突破,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的治国理政理念,深深打上了“习氏”的风格和特色。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科学打造了中国共产党推进依法治国的“升级版”,其主要标志:一是建国65年来第一次把推进依法治国作为我们党全会的主题,改革开放以来的八次四中全会也是首次把推进依法治国作为主题,把依法治国作为全面深化改革任务完成的保证。二是明确提出了中国共产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4。“两个建设”的总目标是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总目标的深化和实施化。三是首次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极大超越了以往提出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表述,是中国共产党人执政理念和执政方略的历史性飞跃,结束了长期靠文件、靠政策施政的人治局面,标志着我们党走上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光明坦途。四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法治建设的23项任务细化、量化、实施化。习近平总书记在对四中全会《决定》作说明时推出了180多项关于法治建设的改革措施,同时也为三中全会《决定》推出的60项改革任务的完成提供了法治保障。五是明确了我国推进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我们党领导的法治是“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1]8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把推进依法治国作为主题,是对我国社会权大于法病症医治开出的科学良方,中国社会唯有推进依法治国才能实现科学发展、健康发展,以“法治梦”助推“中国梦”。

二、《决定》是在改革攻坚阶段推进依法治国的“创新版”

2013年到2014年,从党的三中全会到四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依法治国作为一个总体战略部署在时间轨道上有序展开,中国未来发展的前景辉煌可见。实事求是地说,无法无天的“十年文革”结束后,邓小平已指出了中国必须走法治之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但由于社会大环境和改革任务等所制约,我们并没有把依法治国提升到国家治理的战略高度,并没有作为全会主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推进依法治国,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提供了法治保障并开辟了法治通道。理性回顾和总结我国法治建设走过的曲折道路和历程,大体走过了四个不平常的阶段。

其一,新中国成立后法治建设由照搬套用苏联到后来的“法律虚无主义”阶段。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并没有体系化、系统化的法律规定,毛泽东开始研究苏联1918年苏俄宪法和1936年苏联宪法,还有东欧人民民主国家的宪法,照搬套用了苏联法治理念、法律条款和法律观念。同时,我们党也有创新性的实践。在新中国刚刚成立5周年时,还处在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全会通过了经过1.5亿人参与讨论的中国版第一部宪法,即五四宪法。五四宪法是一个过渡时期的宪法,还不是完全的社会主义性质宪法。遗憾的是从1957年到“文革”结束时期,我国实际上是走了一条“法律虚无主义”的变相人治道路,使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陷入无序和混乱之中,这是交了学费的悲剧。

其二,改革开放到党的十五大召开前的阶段。改革开放后,中国共产党在第二代领导核心邓小平的领导下,开始了带有创新性的法制建设。邓小平在1978年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准备的讲话中就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化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2]尽管邓小平当时使用的词是“法制”,还不是“法治”,但其思想和依法治国理念是鲜明的。在邓小平的领导下,我国法治建设有了质的飞跃。1979年9月9日《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即“64号文件”),第一次使用“法治”概念,把法制的“制”改为“治”,这是一个巨大的理论突破和实践创新。从“法制”到“法治”,不仅是法学理论的跨越,同时也带来了法学界、政界的思想解放,以及从“以法治国”到“依法治国”的突破。中国共产党在依法治国实践中,把“以法治国”改为“依法治国”,“以”与“依”一字之改,是中国共产党人法治理论跨越和法治实践的提升。

其三,党的十五大到党的十八大召开阶段。党的十五大在我们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提出并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治国理政基本方略,把“法制”国家改为“法治”国家,这是治国理念和实践上的历史性突破,明确了依法治国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意义和功能。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把推进依法治国写进宪法,确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都对依法治国的历史地位和作用做了新的定位、新的表述、新的发展,是对我们党依法治国实践的理论总结,表明我们党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在不断前进中,几代中国共产党人都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大选出习近平为我们党的总书记,预示着推进依法治国会有一个质的飞跃。

其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建设“法治中国”到依法治国总目标确立阶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高度,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3],开启了带有创新意义的推进依法治国理政的新时期。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更旗帜鲜明地把依法治国明确为“依宪治国”、“依宪行政”,凸显了宪法的统帅地位,是母法,是最高的法律。习近平总书记2012年12月4日在纪念现行宪法正式实施30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2014年9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全国人大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进一步明确:“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又进一步把“依宪执政”明确起来,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新天地、新阶段。为此,四中全会《决定》为推行“依宪执政”出台了诸多向宪法致敬、形成宪法信仰的新举措。如,把每年的12月4日定为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在社会上形成遵守宪法的行为规范和信仰,并成为全体人民的核心价值观,等等。这表明四中全会《决定》推进依法治国,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创新版,是法治种子在中国土壤上结出的果实,远远超过了三中全会提出的建设法治中国的新构想,把法治中国建设与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有机结合起来,为中国社会主义发展开辟了依法的通道。

三、《决定》是推进依宪医治我国社会顽疾的“中国版”

我们站在历史的高度,探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及《决定》的当代价值,会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党中央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必然性和紧迫性。我国几千年的封建历史,自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成文的法律、法典,到汉唐时期我国法典已很完备,但由于匮乏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基础,缺乏对法律的信仰,因此,我国历史上修法律易,行法治难,并常以法治之名,行人治之实。如黄宗羲所说:“其所谓法者,一家之法,而非天下之法也。”我国历史实则是一部人治的历史,导致多少代平民百姓把“治国平天下”的希望寄托在清官大老爷身上,历史缓慢沿着“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的轨道运行。即使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作为国家主席的刘少奇手捧宪法也无法保护自身的安全。可以说,从我国社会发展进程及今天的腐败多发、高发、频发的原因看,中国社会的深层难题始终是人治和法治问题,从根本上说是权大还是法大的难题。解决的药方唯有法治。

西方一些别有用心的政要、学者都说,在中国共产党一党执政体系下,根本无法实现依法治国,更无法解决权大还是法大的历史顽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意义和价值,就在于不但正确、准确诊断出中国社会总病根,还提出以推进依法治国来解决这一顽疾的药方。1978年初冬,邓小平就明确指出:“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例如工厂法、人民公社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外国人投资法等等,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且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在改革元年开出的依法治国的第一个药方,但始终药量不足。到2014年仲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4]4在全面深化改革新元年,推进依法治国的药方更加科学和猛烈。可以说,这是为治理权大还是法大难题开出的一副中国特色的猛药、良药,以良法医治我国社会根本顽疾,摆正权与法的关系和位置,助推中国社会的发展。

马克思曾说过:“问题是时代的声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及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对《决定》的说明,深刻剖析并指出了我国社会中存在的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在制度层面没有理顺好权与法的关系,使权大于法。有些领导干部缺乏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奉行权大于法。由于权与法的错位,导致官与民的乱位,特别是有些官员以权代法,以言代法,滋生了诸多社会顽疾。而多发、高发、频发的贪腐现象,实质是权大于法的伴生物。自党的十八大到2014年11月底,我们党惩处的多达57人的省部级以上的贪腐分子,剖析其走上贪腐违法犯罪的原因,都源于权大于法。

最有代表意义是原中央政治局常委、原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2014年12月5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并通过中纪委《关于周永康严重违纪案的审查报告》,决定给予周永康开除党籍处理,周永康从1964年11月入党到即日终止,并把其涉嫌犯罪问题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这个《审查报告》具有里程碑意义,这是中纪委自1978年恢复以来首次对曾任中央政治局常委职务的领导干部作出违纪案件审查报告。2014年12月6日的新闻稿指出,周永康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组织、保密纪律,与多名女性通奸并进行权色、钱色交易等。特别在其主管政法工作的十年里,用人治的权力否定了法治权利,使法治建设严重退步,同时使党风和社会风气下滑,导致原有社会权大于法的顽疾被恶化、癌化和固化。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把推进依法治国作为主题和总目标,这是建国65年来中国共产党人对社会发展航船进一步校正,并进入法治轨道。我们相信,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180多项法治举措的实施,必将把社会主义法治推向新阶段,使中国共产党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变为现实,并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社会中权大于法的顽症。“法令行则国治”、“奉法者强则国强”。《决定》推进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的伟大决策与平民呼唤相一致,是改革和法治的良策、良法相交织,因此说,《决定》是解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顽疾的中国版。

四、《决定》是习近平依法治国理念和实践的“习氏版”

习近平同志是新中国成立后出生的第一位党的总书记,是第一位具有法学博士学位背景的总书记。细读四中全会《决定》,再学习他在福建、浙江等地工作时写的《之江新语》和《干在实处、走在前列》等书,深深感到他书中关于法治建设的理念、思考都转化为《决定》中的重要内容和法治观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首提建设“法治中国”,与习近平在浙江省任省委书记时提出的“法治浙江”有着因果关系。如,习近平于2006年4月25日在浙江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上的讲话指出:“建设‘法制浙江’是改革和完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体现了我们党对治国方略和执政规律的深化认识。依法治国是关于国家的治理方略,侧重于国家和社会事务;依法执政是关于执政党的执政方略,侧重于执政党对国家的领导和执政事务,两者都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4]335这表明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习近平早已思考和谋划的问题,并在他出任党的总书记后转化为我们党的执政理念和执政方略。

习近平在其自身和家庭经历中深深感到法治的重要。对此,许多学者,包括西方学者作了理性分析。习近平虽然是“官二代”、“红二代”,但在其9岁,即1962年,其父习仲勋因《刘志丹》一书被关押,先后长达16年之久。此外,还有作为国家主席刘少奇等人都得不到宪法保护的痛苦经历,这不仅是民之痛,而且是党和国家之痛。同时,习近平长期在农村、县里、市里、省里及中央工作和担任领导工作的经历,还有多次出国访问的观感,使他倍感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习近平成为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在福建、浙江、上海等地工作时,多次强调法治建设。他2002年任浙江省省长,2005年任浙江省委书记时,率先提出了“法治浙江”的理念和目标。曾主持“法治浙江”重点调研课题,深入到40多个乡村。2006年做出了建设法治浙江的重大决策,颁布了《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2007年2月3日,他在浙江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闭幕会上说:“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民主法治的社会。”这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的萌芽形态和最初表述。

研究习近平同志到中央工作前的诸多讲话,深感他的法治理论和法治思维已十分厚重,可以说,法治始终是习近平的思维方式和“官念”,是解决事务的利器,成为其决策的红线和主线。如,他在浙江工作时就鲜明指出:“我们要按照法治国家对执政党的要求,把依法执政作为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我们党依法执政,就要把党的执政活动纳入法治轨道,依法掌权、依法用权并依法接受监督,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在治国理政的实践中贯彻党的执政宗旨。”[4]355这一宝贵思想已体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第一部分对党与法治关系的论述中,表明推进依法治国是习近平总书记思想的主基调,是改革开放新设计师的“新”所在。

习近平到中央工作后,特别是出任党的十八大报告起草组组长后,把他的法治理念、法治感悟、法治思维加以理性升华,凝结在十八大报告中。出任党的总书记后,面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诸多难题以及反腐的压力,他深深感到必须推进改革和依法治国才能解决这些问题,才能把中国社会发展引向正确轨道。因此,推进依法治国成为其治国理政实践的一条鲜明思维主线。2012年12月4日,他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施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首先界定了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明确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这是对依法治国概念一个全新的界定,高扬了依法治国的光辉旗帜,彰显了法治在其思想中的地位,使治国理政有了“习氏”特色。对此,德国前总理施密特在读了《习近平谈治国理政》一书后写到:“西方国家常常按捺不住冲动,在中国和中国领导人面前扮演教师爷的角色,这种好为人师往往源自傲慢因而碰壁。西方国家或许应该识相地放下身段,让公平竞争发挥作用。”[5]这是对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念及特色的肯定和认可。

从党的十八大到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这短短的两年岁月,700多天时光,显示了习近平执政团队的执政能力和其前瞻性的法治执政思维,已得到了世界的广泛好评和高度认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把改革和法治作为重要内容,作为推动中国社会前行的两个轮子。习近平总书记及其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改革”与“法治”的高扬和实施,使社会发展有了改革的直接动力,使社会告别人治转向法治有了保障,使推进依法治国理论得以深化和突破,依法治国实践得以创新并推向新阶段。可以说,在依法治国的路上,《决定》是推进依法治国的“习氏版”,是改革新设计师的新特色、新理念。对此,有外国学者评价说:“尽管与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不是一个版本的自由民主,但中国却是实实在在地从人治向法治转变,并且,法律在中国经济发展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6]这个评价是很高的,也是事实。在中国历史上由人治向法治的历史转变中,习近平总书记起着助推、引航作用,“习氏版”就是这个转变中的胜利之果。

总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是中国共产党人依法治国的升级版、创新版、中国版、习氏版。这“四个版”凸显了《决定》的重大历史意义和实践价值,铸造了社会主义中国推进法治建设的里程碑,也必将开辟世界法治史上的新篇章,定会以法治梦保证中国梦的实现。

[1]本书编写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2]邓小平文选:第 2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146.

[3]本书编写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M].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2013:20.

[4]习近平.干在实处走在前列——推进浙江发展的思考与实践[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3.

[5]《习近平谈治国理政》使我受益匪浅[N].中国青年报,2014-12-04(01).

[6]任仲平.让法治为现代中国护航[N].人民日报,2014-1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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