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化背景下盗窃机动车犯罪的特点及对策

2015-03-26 17:32龙,徐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销赃解码器团伙

谢 龙,徐 猛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当今社会网络的高度发达,既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同时也给刑事犯罪提供了便利的渠道,越来越多的犯罪嫌疑人借助于网络中的社交平台、购物平台和虚拟空间等实施犯罪。[1]从近年来公安机关破获的大量刑事案件来看,网络日益成为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重要工具,越来越多的刑事犯罪借助于网络平台,网络化背景下的盗窃机动车犯罪逐渐成为刑事犯罪领域关注的热点。

一、网络化背景下盗窃机动车犯罪的表现形式

(一)犯罪嫌疑人利用网络结伙

盗窃机动车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主要是通过QQ、网络论坛以及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结成盗车团伙。犯罪嫌疑人一般先具有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动机,然后在QQ、微信中寻找“志同道合”的人员,结成团伙共同实施犯罪。有的盗车团伙在不断犯罪的过程中也会通过网络社交平台发展新的成员,壮大团伙。2014年4月,广西柳州警方摧毁了一个网上邀约流窜盗车团伙。据犯罪嫌疑人黄某交代,其与团伙成员“康师傅车行”、“加油2014”、“大海”、“一手车”等在网上通过一个二手车交易QQ群互相认识结成了一个盗车团伙。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结伙,团伙成员相互之间都不知道对方的真实姓名,仅以网络上的昵称相互称呼,团伙成员之间仅靠QQ群联系。团伙中某一成员在日常踩点中选择好目标车辆后就会在QQ群里发布相关信息,邀约其他成员前去作案。

(二)犯罪嫌疑人利用网络学习盗车技术

盗窃机动车是门技术活,需要掌握盗车技术。[2]从近几年公安机关破获的大量盗窃机动车案件来看,越来越多的犯罪嫌疑人通过网上下载视频资料或者在线学习掌握盗车技术。当前一些非法网站存在大量的关于盗车的帖子、视频、音频、图片、模拟动画等等,甚至有的网站还提供QQ在线交流作案经验。犯罪嫌疑人只需要在该论坛注册一个虚拟账号就可以轻易地观看或者下载大量的视频资料,比较容易地掌握盗车技术。正是这些非法网站提供的关于盗车技术的资料为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敞开了大门。除了在网上观看或者下载视频等资料外,还有的犯罪嫌疑人为了学习盗车技术,不断地浏览一些非法网站,寻找其所谓的“师傅”,即向一些盗车经验丰富的老手“拜师学艺”。总之,在当前网络化的背景下,网络平台逐渐成为犯罪嫌疑人学习掌握盗车技术的主要渠道。

(三)犯罪嫌疑人利用网络购买盗车工具

当前盗窃机动车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最常用的作案工具是解码器、干扰器。犯罪嫌疑人手中的解码器、干扰器是从哪里来的呢?解码器、干扰器一般只有4S店和汽车修理厂使用,目前只有极少数的实体店出售这类工具。据了解,解码器、干扰器主要是我国的珠江三角洲、台湾地区生产,这些地区存在大量的地下作坊,这些地下作坊生产的解码器、干扰器主要是通过网上的店铺、论坛出售。犯罪嫌疑人只要通过网上注册的一个虚拟账号,以虚拟的身份就可以轻易地购买到这些工具。网上销售的解码器、干扰器,样式繁多,针对不同的车型还可以买到相应的解码器、干扰器。近年来,随着网络环境的整治,很多非法出售解码器、干扰器的网店、论坛被关闭,但是网上仍然存在大量的有关出售解码器、干扰器的信息,很多正规网站都存在出售解码器、干扰器的链接地址,我们只要在网上随意搜一下就可以查询到大量的相关信息。当前犯罪嫌疑人利用网络平台购买作案工具逐渐成为一种行内的“时尚”。

(四)犯罪嫌疑人利用网络平台销赃

上世纪90年代至本世纪初,盗窃机动车犯罪的主要销赃渠道是通过一些中介、汽车修理厂来联系买家。但2007年以来,随着网络的普及,利用网络平台销赃成为犯罪嫌疑人销赃的新渠道。犯罪嫌疑人为了降低风险、获得更大的收益,往往会在网上发布赃车信息,把盗取车辆的基本信息告知有意向的买主,通过网上交谈约定交易价格和交易地点,从中获取经济利益。部分犯罪嫌疑人为了销赃建立了专门QQ群,群里的成员大多是销售赃车的“中介”,这些相对固定的“中介”通过QQ群从犯罪嫌疑人手中购买赃车后再转卖给下家,从中获利。当前网络上存在大量的二手车交易QQ群、论坛,据笔者了解,这些QQ群、论坛里的二手车大多是赃车,因为这些QQ群、论坛里的二手车的交易价格明显低于正常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市价。犯罪嫌疑人就是打着出售二手车的幌子在叫卖赃车,但是很多买家仍不惜冒着刑事犯罪的风险购买赃车。

二、网络化背景下盗窃机动车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隐蔽性强

犯罪嫌疑人利用网络结成犯罪团伙,主要依靠QQ联系,相互之间并不知道对方的真实身份。传统的盗窃机动车案件中的犯罪团伙大多是亲朋好友、狱友结成,抓获某一犯罪嫌疑人后就比较容易确定团伙其他成员的真实身份。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聚结,给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增加了复杂性,即使抓获某一团伙成员,仅靠其提供的网络虚拟昵称,公安机关很难去查明其他团伙成员的真实身份。2014年2月,广西柳州警方破获的一起典型的网上邀约盗车特大系列盗窃机动车案件,尽管警方抓获了犯罪嫌疑人黄某,但是黄某只知道其他团伙成员的网上昵称,对团伙中其他成员的身份、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一无所知,导致警方的侦查工作陷入了僵局。

(二)犯罪具有便捷性

网络的高度发达给犯罪嫌疑人实施盗窃机动车犯罪提供了便捷的渠道。正是这种便捷性,客观上刺激了盗窃机动车犯罪的发生。犯罪嫌疑人可以足不出户,在私人空间里就可以通过网络学习盗车技术、购买盗车工具,与过去相比,大大地方便了犯罪嫌疑人实施盗窃机动车犯罪。犯罪嫌疑人不再需要去寻找“师傅“就可以掌握盗车技术,也不需要打造专门的盗车工具,通过网上就可以轻易购买到各种样式的作案工具。过去,犯罪嫌疑人要通过一些“中介”来寻找买主,现在通过网络就可以直接联系到买主,大大方便了犯罪嫌疑人的销赃。[3]可见,网络化背景下,网络平台给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提供了便捷的渠道,降低了犯罪的风险和成本,成为盗窃机动车犯罪频发的一大诱因。

(三)网络行为“一条龙”

网络平台给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提供了便捷的渠道,越来越多的犯罪嫌疑人借助于这个平台。[4]网络行为“一条龙”,是指犯罪嫌疑人利用网络社交平台结成盗车团伙,然后利用网络社交平台从网上下载资料或者在线学习盗车技术,利用网络购物平台购买解码器、干扰器等作案工具,然后再利用网络社交平台发布赃车信息,进行销赃。从结伙到销赃,网络在盗车犯罪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这也是网络高度发达后公安机关不得不面对的必然结果。在盗车团伙内部,借助于网络平台实施盗窃机动车犯罪逐渐成为一种“时尚”,越来越多的犯罪嫌疑人借助于网络这个平台实现盗车犯罪,从结伙到学习盗车技术、购买作案工具以及销赃都日益呈现出高度的网络行为“一条龙”。

三、网络化背景下盗窃机动车犯罪的侦查困境

(一)侦查人员的侦查思维僵化

本世纪之初,公安机关针对日益猖獗的盗窃机动车犯罪,加大了打击力度。在公安机关的强力打击下,专项侦查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发案率自2007年始逐渐下降。但2010年以后,盗窃机动车犯罪有所抬头,又逐渐成为侵财案件中的重要一部分,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当前,盗窃机动车犯罪抬头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侦查人员的思维过于僵化。由于前几年各地公安机关在打击盗窃机动车犯罪方面成绩显著,很多地方的公安机关放松了对盗窃机动车犯罪的警惕。近年来,盗窃机动车犯罪越来越借助于网络平台,呈现出新的特点与表现形式,但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对盗窃机动车犯罪的认识仍然停留在几年前的水平上,对盗窃机动车犯罪中的网络行为缺乏足够重视,导致公安机关在当前的打击盗窃机动车犯罪中处于被动不利的地位。可以说,侦查人员的思维僵化是公安机关打击盗窃机动车犯罪不力的一个重要的因素,客观上助长了盗车团伙的嚣张气焰。

(二)缺乏有效的侦查协作机制

网络背景下的盗窃机动车犯罪呈现的新形态,增加了公安机关打击盗窃机动车犯罪的难度,这就需要相关部门的配合协作,尤其是网络监管部门的大力配合。[5]公安机关的网络监管部门是近年来新设的一个打击刑事犯罪的部门,在打击网络犯罪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但由于任务繁重、警力不足、技术滞后,对犯罪行为网络化缺乏必要的监管,导致网上存在大量的关于盗车的信息,使犯罪嫌疑人能轻易地从网上学习盗车技术、购买作案工具。可以说,网络监管的缺失是盗窃机动车犯罪猖獗的助推器。因此,公安机关刑侦部门亟需加强与网络监管部门的侦查协作,建立一套健全的打击盗窃机动车犯罪行为网络化的有效机制。

(三)规章制度不健全

大量的盗窃机动车案件表明,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工具主要是解码器、干扰器,而犯罪嫌疑人获取解码器、干扰器的主要途径就是从网络上的论坛、网店购买。论坛的坛主或网店的店主只管销售盈利,犯罪嫌疑人只需要在网上注册虚拟账号就可以购买到解码器、干扰器,并不需要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解码器、干扰器一般只有汽车修理部门才配备,网民通过网上购买解码器、干扰器大多为了盗车所用,卖家为了盈利也不惜大力推销。很多正规网页都存在销售解码器、干扰器的广告或者链接地址,部分犯罪嫌疑人正是通过这些非法的广告萌发了盗窃机动车的犯罪意图。当前我国还没有出台关于网上出售解码器、干扰器的相关规章制度,恰恰是这种规章制度的缺失造成了网络销售解码器、干扰器的泛滥。

四、网络化背景下盗窃机动车犯罪的侦查对策

(一)建立解码器、干扰器的网上购买实名登记制度

当前,我国仅对违禁物品的购买建立了实名登记制度。笔者认为,鉴于解码器、干扰器被犯罪嫌疑人大肆用来犯罪的事实,建立对购买解码器、干扰器的实名登记制度就显得很有必要了。一方面,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要严格解码器、干扰器的市场销售条件,对买家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销售商取得在网上出售解码器、干扰器的资格后,必须进行实名登记,做好销售备案工作,为公安机关查询相关信息提供便利。另一方面,严格从网上店铺购买解码器、干扰器的手续,网民要购买解码器、干扰器,必须提供真实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和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并且必须出具所在地辖区派出所开出的资格审查证明材料,卖家必须在网民提供了上述个人基本信息和有效证明文件后才能出售。[6]公安机关要做好网上购买解码器、干扰器实名登记制度的监管,一旦发现有采用虚假身份证明购买解码器、干扰器的行为,必须及时查处。

(二)加强与网络安全监管部门的协作

公安机关要有效打击盗窃机动车犯罪,必须依靠相关部门的配合。公安机关的刑侦部门要加强同网络监管部门之间的协作,建立有效的情报信息共享机制。[7]网络监管部门是公安机关打击网络犯罪的主要队伍,在日常的业务中要加强对网络涉车信息的监管,对于一些涉及黑车的论坛、帖子、QQ群要及时屏蔽查封,切断犯罪嫌疑人从网上结伙、学习盗车技术、销售赃车的途径。对于日常网络监管中发现的有关盗车信息要及时通报给相应的刑侦部门,加强对有盗车意向人员的网络监管,定期进行网上排查。2014年5月,云南省易门县警方成功破获了一起特大系列盗窃机动车案,案件的线索来源于网络监管人员在一次日常的网络巡查中发现的一条微博信息:“六街镇小街乡罗尹村公所哨上村村民8万元购买了一辆长城哈弗越野车。”网络监管人员凭借着职业的敏感性,及时将这条线索通报给刑侦部门,刑侦部门顺蔓摸瓜,摧毁了一个特大盗车团伙。一条微博信息,牵出了一个特大系列盗窃机动车案。可见,刑侦部门必须加强与网络监管部门的侦查协作,建立畅通的网上盗车案件信息通报制度,便于网络监管部门将发现的案件线索及时通报给刑侦部门。

(三)拓宽侦查人员的侦查思维

在网络迅速普及的今天,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方式不断地变化,越来越呈现出网络化的特点。侦查人员在长期的办案中侦查思维容易僵化、禁锢,必须与时俱进,适应刑事犯罪的变化,拓宽侦查思维,打破传统的侦查模式,充分运用好网络平台。2010年2月,河北省邢台市警方针对本市连续发生多起本田CRV轿车的盗窃案,侦查人员突破传统的侦查模式,主动出击,针对销赃比较活跃的衡水、沧州地区发布消息,称要购买一辆本田CRV轿车,不久就有卖家出现。侦查人员通过对方提供的照片,确定这辆本田CRV轿车就是被盗的一辆赃车。于是,侦查人员与其谈好价格,预定交易地点,一举摧毁了一个特大盗车团伙。这起利用网络平台破获系列盗车大案的成功案例,值得侦查人员借鉴。盗窃机动车犯罪行为网络化,既给公安机关打击盗窃机动车犯罪带来了困难,但也是公安机关侦查破案的一个新的突破口。这就要求公安机关跟上时代的脚步,及时转变侦查破案的思路,充分运用互联网这个平台发现案件线索、收集犯罪证据和缉捕犯罪嫌疑人。

(四)积极做好网上查控工作

网上查控又称作网上布控,是指侦查人员根据案件情况,为发现犯罪线索,缉捕犯罪嫌疑人,搜集犯罪证据,利用互联网开展侦查、缉捕的一种技术性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利用网络结伙、学习盗车技术、购买作案工具以及销赃,那么必然会在网络上留下相关信息,可供侦查人员利用来发现案件线索和证据。在案件侦破中,刑侦部门可以与网络监管部门联合作战,在某案件发生后及时查控该地区有关网上的涉车信息,重点关注近期从网上购买作案工具的人员和在网上发布卖车的信息。公安机关可以利用被盗车辆的一些特征,重点查控网上售卖车辆的信息,进行比对摸排,从中发现案件线索,收集犯罪证据。

[1]顾洪森.浅谈我国网络犯罪的特点及对策[J].学理论,2009(4).

[2]黄瑞平.论盗窃机动车案件的侦查[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10).

[3]靳新,任怡.试论当前盗窃机动车犯罪的特点[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4(5).

[4]肖剑鸣,王喜燕.论我国网络犯罪的现状及其防控对策[J].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2).

[5]刘鹏.机动车盗窃犯罪研究[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6).

[6]孙立智.论网络犯罪及其侦查对策[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8(4).

[7]贾克青.盗窃机动车犯罪特点分析及打防对策[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2(1).

猜你喜欢
销赃解码器团伙
科学解码器(一)
警惕团伙作案 远离非法荐股圈套
科学解码器(二)
科学解码器(三)
线圣AudioQuest 发布第三代Dragonfly Cobalt蓝蜻蜓解码器
找出8名盗贼
自行车失而复得太鲜艳不好销赃?
“团伙”威力强过“团队”
拾荒少年
团伙侵权中团伙的认定研究